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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公證書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2-05-22 07: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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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公證書

      篇1

          婚后李某與妻子王某共同還貸,還清放貸后第二年,李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房屋市價已升值至200萬元,那么對于上述房產的歸屬,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的規(guī)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的歸屬,首先由李某與王某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應判歸李某所有。同時李某應向王某補償。由于離婚時房價從100萬升值至200萬,因此王、李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貸款70萬也相應增值至140萬,故李某應支付王某補償70萬。

          實踐中,由于近幾年通貨膨脹,房價大幅度上漲,房產增值保值的功能日益顯現(xiàn),故大多數(shù)當事人是想方設法要房,而不是得到補償。因此,筆者認為,雙方在結婚時或在婚后,根據(jù)《婚姻法》第19條的規(guī)定,簽訂婚前財產協(xié)議或夫妻財產協(xié)議,約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為雙方共同財產應成為必然的趨勢。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夫妻財產協(xié)議公證等公證事項的當事人也勢必增加。實際上,在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這種情況下,應當充分發(fā)揮公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換句話說,辦理婚前財產協(xié)公證或夫妻財產協(xié)議能很好地解決這一焦點問題。也許有人認為,根據(jù)《婚姻法》第19條的規(guī)定,婚前財產協(xié)議、夫妻財產協(xié)議采取書面形式,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公證并不是其必經程序。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9條第6款、第7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jù)的效力遠大于一般書證。且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明確規(guī)定來看,未來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將更傾向于從社會契約性的角度處理婚姻關系中所涉及的財產問題,公證程序因此將有可能越來越多地被直接或間接地引入相關法律規(guī)范中,成為當事人避免財產糾紛的法定途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另外,關于夫妻財產協(xié)議公證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中也有值得探討的地方。該條款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xié)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如果雙方協(xié)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xié)議沒有生效,并根據(jù)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苯?在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與該條文相關的離婚訴訟。章某(女方)于2011年7月起訴田某(男方)請求離婚。該案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后田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與2011年8月13日起生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矛盾,故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這個案件中,二審法院所指相矛盾的內容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章、田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田某曾自書字據(jù)一份,明確表示離婚時所有財產都歸章某所有。庭審過程中,田某對自書內容予以否認。一審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尚未生效實施,一審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并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進行約定,本案中,田某自書的書面材料表明其同意離婚時共同財產歸章某所有,該承諾是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故法院查證的共同財產均應歸章某所有,這樣的分析判斷是正確無誤的,但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生效實施后,根據(jù)最新解釋的第14條內容,本案最終結果就發(fā)生了質的變化。田某雖曾自書關于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字據(jù)一份,但其在庭審過程中已明確表示反悔,這種情況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guī)定,該字據(jù)自始無效力。但如果我們做一種大膽假設,假設本案中的自書字據(jù)是進行了公證的,那么該案的判決結果還會不會因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實施而有改變呢?目前來看,答案是不確定的,目前相關法律規(guī)范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司法實踐中的認識不同可能導致裁判結果的差異。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可參照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guī)定,將這類協(xié)議看作是一種贈與行為,一經公證則不可撤銷,以此來認定經公證后的協(xié)議效力。正如前文筆者已提到的,目前立法愈來愈趨向于從《合同法》、《物權法》的角度豐富和完善婚姻制度,傾向于婚姻財產問題契約化,這對于法院在今后準確、統(tǒng)一地審理離婚財產糾紛案件是個利好趨勢;但立法是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其滯后性也帶來了司法實踐中難以避免的一個法律真空階段,而其他手段在這個階段就應當發(fā)揮補充作用,公證手段就是其中之一。公證對于協(xié)助解決離婚訴訟中的財產糾紛有著強大的作用和能量,能夠合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能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提供可靠證據(jù)。由此可見,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尤其是婚前財產協(xié)議及夫妻財產協(xié)議公證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中國社會是個傳統(tǒng)的人情社會,而婚姻關系又是非常私密的一種人際關系,同時婚姻關系相關公證是舶來品,在中國的土壤里沒有扎實的根基;所以,人們談到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時,多數(shù)時候就像在說“談錢傷感情”一樣,比較避諱,即使有這樣的想法也較少付諸實際行動。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與進步,越來越顯示出這類公證的優(yōu)勢。以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為例,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可以明確當事人雙方的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更好地處理目前新婚和再婚者之間的財產關系,減少家庭矛盾。近年來,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有逐漸增多的趨勢,這也是人們逐漸意識到這種方式是有效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手段?;橐鍪侨祟惛星榘l(fā)展的高級形式,而婚姻相關的公證則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其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jù)。一定程度上說,這類公證是對夫妻雙方感情真實性的考驗。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為經濟問題鬧矛盾、法庭上離婚雙方為爭財產不依不饒的事情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和紛爭,選擇公證是理性且得當?shù)姆绞??;橐龇ㄋ痉ń忉?三)的生效實施之所以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就是由于在國內不動產市場價格漲幅普遍提高、同時離婚率不斷上升的當今社會,其所規(guī)定的內容關系到很大一部分民眾的現(xiàn)有或潛在財產利益。不得不承認,該解釋的出臺改變了一些離婚訴訟最終的財產分割結果,但實際上該解釋是在整個婚姻法律體系框架下進行的,是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二)規(guī)定內容的進一步補充,有利于審判實踐中對婚姻家庭相關訴訟切實做到有法可依、統(tǒng)一標準,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同案不同判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而對于部分民眾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助長了男性離婚動因、使女性權益保護弱化的問題,是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夫妻財產協(xié)議公證、贈與公證等多種形式來解決的。因此,不僅要理性看待婚姻相關公證業(yè)務,更應當正確看待、客觀評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篇2

      婚后李某與妻子王某共同還貸,還清放貸后第二年,李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房屋市價已升值至200萬元,那么對于上述房產的歸屬,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的規(guī)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的歸屬,首先由李某與王某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應判歸李某所有。同時李某應向王某補償。由于離婚時房價從100萬升值至200萬,因此王、李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貸款70萬也相應增值至140萬,故李某應支付王某補償70萬。

      實踐中,由于近幾年通貨膨脹,房價大幅度上漲,房產增值保值的功能日益顯現(xiàn),故大多數(shù)當事人是想方設法要房,而不是得到補償。因此,筆者認為,雙方在結婚時或在婚后,根據(jù)《婚姻法》第19條的規(guī)定,簽訂婚前財產協(xié)議或夫妻財產協(xié)議,約定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為雙方共同財產應成為必然的趨勢。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夫妻財產協(xié)議公證等公證事項的當事人也勢必增加。實際上,在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這種情況下,應當充分發(fā)揮公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職能作用;換句話說,辦理婚前財產協(xié)公證或夫妻財產協(xié)議能很好地解決這一焦點問題。也許有人認為,根據(jù)《婚姻法》第19條的規(guī)定,婚前財產協(xié)議、夫妻財產協(xié)議采取書面形式,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公證并不是其必經程序。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9條第6款、第7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jù)的效力遠大于一般書證。且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明確規(guī)定來看,未來的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將更傾向于從社會契約性的角度處理婚姻關系中所涉及的財產問題,公證程序因此將有可能越來越多地被直接或間接地引入相關法律規(guī)范中,成為當事人避免財產糾紛的法定途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另外,關于夫妻財產協(xié)議公證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中也有值得探討的地方。該條款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xié)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如果雙方協(xié)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xié)議沒有生效,并根據(jù)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苯?,在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與該條文相關的離婚訴訟。章某(女方)于2011年7月田某(男方)請求離婚。該案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后田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與2011年8月13日起生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矛盾,故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這個案件中,二審法院所指相矛盾的內容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章、田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田某曾自書字據(jù)一份,明確表示離婚時所有財產都歸章某所有。庭審過程中,田某對自書內容予以否認。一審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尚未生效實施,一審法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并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進行約定,本案中,田某自書的書面材料表明其同意離婚時共同財產歸章某所有,該承諾是有效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故法院查證的共同財產均應歸章某所有,這樣的分析判斷是正確無誤的,但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生效實施后,根據(jù)最新解釋的第14條內容,本案最終結果就發(fā)生了質的變化。田某雖曾自書關于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的字據(jù)一份,但其在庭審過程中已明確表示反悔,這種情況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guī)定,該字據(jù)自始無效力。但如果我們做一種大膽假設,假設本案中的自書字據(jù)是進行了公證的,那么該案的判決結果還會不會因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實施而有改變呢?目前來看,答案是不確定的,目前相關法律規(guī)范并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司法實踐中的認識不同可能導致裁判結果的差異。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可參照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guī)定,將這類協(xié)議看作是一種贈與行為,一經公證則不可撤銷,以此來認定經公證后的協(xié)議效力。正如前文筆者已提到的,目前立法愈來愈趨向于從《合同法》、《物權法》的角度豐富和完善婚姻制度,傾向于婚姻財產問題契約化,這對于法院在今后準確、統(tǒng)一地審理離婚財產糾紛案件是個利好趨勢;但立法是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其滯后性也帶來了司法實踐中難以避免的一個法律真空階段,而其他手段在這個階段就應當發(fā)揮補充作用,公證手段就是其中之一。公證對于協(xié)助解決離婚訴訟中的財產糾紛有著強大的作用和能量,能夠合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能為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提供可靠證據(jù)。由此可見,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尤其是婚前財產協(xié)議及夫妻財產協(xié)議公證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中國社會是個傳統(tǒng)的人情社會,而婚姻關系又是非常私密的一種人際關系,同時婚姻關系相關公證是舶來品,在中國的土壤里沒有扎實的根基;所以,人們談到與婚姻關系相關的公證時,多數(shù)時候就像在說“談錢傷感情”一樣,比較避諱,即使有這樣的想法也較少付諸實際行動。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與進步,越來越顯示出這類公證的優(yōu)勢。以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為例,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可以明確當事人雙方的產權和債權債務關系,可以更好地處理目前新婚和再婚者之間的財產關系,減少家庭矛盾。近年來,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有逐漸增多的趨勢,這也是人們逐漸意識到這種方式是有效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手段?;橐鍪侨祟惛星榘l(fā)展的高級形式,而婚姻相關的公證則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其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jù)。一定程度上說,這類公證是對夫妻雙方感情真實性的考驗。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為經濟問題鬧矛盾、法庭上離婚雙方為爭財產不依不饒的事情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和紛爭,選擇公證是理性且得當?shù)姆绞??;橐龇ㄋ痉ń忉?三)的生效實施之所以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就是由于在國內不動產市場價格漲幅普遍提高、同時離婚率不斷上升的當今社會,其所規(guī)定的內容關系到很大一部分民眾的現(xiàn)有或潛在財產利益。不得不承認,該解釋的出臺改變了一些離婚訴訟最終的財產分割結果,但實際上該解釋是在整個婚姻法律體系框架下進行的,是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一)(二)規(guī)定內容的進一步補充,有利于審判實踐中對婚姻家庭相關訴訟切實做到有法可依、統(tǒng)一標準,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同案不同判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而對于部分民眾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助長了男性離婚動因、使女性權益保護弱化的問題,是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xié)議公證、夫妻財產協(xié)議公證、贈與公證等多種形式來解決的。因此,不僅要理性看待婚姻相關公證業(yè)務,更應當正確看待、客觀評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作者:林娜 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篇3

      一、關于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被繼承人無遺囑時的親屬關系公證和婚姻狀況公證問題(一)親屬關系證明書

      出具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原則上應按我部《涉臺會議紀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時應證明被繼承人與其配偶和同一順序的全部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列出已死亡的繼承人,寫明死亡地點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繼承人的死亡公證書。對于在臺灣或在國外的繼承人,公證處無法調查清楚的,在公證書中可不列入。

      證明被繼承人與各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均須寫明有無配偶;證明被繼承人與后一順序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均須寫明無前一順序繼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均無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單獨繼承的,證明親屬關系時要說明這四個順序繼承人死亡的地點和時間,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證書。另外,妾的子女與妻的關系,妻的子女與妾的關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后夫或后妻的關系,在辦理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時,均不必列出。

      用于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格式,參見附錄二。

      (二)婚姻狀況公證書

      《涉臺會議紀要》中規(guī)定:“去臺人員在臺雖未再婚,但其在大陸配偶已再婚的,公證機關不能為其出具結婚公證書或夫妻關系公證書”?,F(xiàn)據(jù)了解,臺灣有關方面認為,臺灣的被繼承人在臺未再婚,其大陸配偶改嫁被視為重婚,但并未喪失繼承權。因此,公證處辦理用于繼承在臺遺產的婚姻狀況公證時,如被繼承人在臺戶籍中有原大陸配偶的記載,公證處可以出具被繼承人與原配偶何時在何地結婚,其原配偶何時在何地單方與其離婚,以及離婚后又與他人何時在何地再婚的公證書,交當事人使用。

      二、關于遺囑繼承問題

      (一)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公證處根據(jù)遺囑受益人的申請,可以為其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由受托人代為辦理領取在臺遺產手續(xù)。

      (二)遺囑人生前在臺灣立有遺囑處分其在大陸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內容需符合我國有關法律。在遺囑受益人申辦遺囑繼承公證時,公證處應對該遺囑進行下列審查:1.確認該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立;2.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本人所有;3.遺囑受益人情況有無變化,是否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等。對于第1項內容,如遺囑人所立遺囑系經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的,公證處可視情況予以認定;非公證遺囑,則需由臺灣執(zhí)業(yè)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后才能予以認定。

      (三)已在大陸定居的臺胞,生前在大陸立遺囑處分其在臺遺產,遺囑受益人在大陸,該遺囑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以下公證書后,由人向在臺的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或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確認或給付:

      1.公證遺囑,遺囑受益人需辦理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2.代書或自書遺囑,需辦理聲明書公證書,由遺囑見證人或遺囑人在大陸的親屬發(fā)表聲明,證明該遺囑系遺囑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遺囑,然后再辦理遺囑受益人的身份公證書和委托書公證書。

      三、關于委托代辦遺產繼承問題

      (一)被繼承人在臺死亡后,其遺產如無人繼承或不清楚有無繼承人,一般由臺灣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大陸繼承人要求繼承遺產的,須向遺產管理人聲明承認繼承,并可以委托人代為領取遺產。繼承人有數(shù)人時,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繼承順序在前的合法繼承人作為代表人,全權出面辦理,其共同委托書需辦理公證。如遺產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陸繼承人則需向臺灣地方法院訴請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合法繼承人需共同辦理委托書公證,委托人代為訴訟。同住一地的多名繼承人可以合辦一份委托書。

      (二)委托書格式問題

      凡《涉臺會議紀要》中推薦的委托代辦的幾種方式,如委托大陸或香港律師或在臺親友辦理的,委托書按一般委托書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證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號《關于轉發(fā)南洋商業(yè)銀行信托有限公司〈關于遺產承辦與公證業(yè)務簡報〉的函》規(guī)定,委托南洋商業(yè)銀行信托有限公司(該公司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151號南洋商業(yè)銀行大廈9字樓)辦理的,其委托書按附錄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陸繼承人繼承在臺遺產,由于不了解情況,一般盡可能不直接委托臺灣律師辦理。如果根據(jù)案情確需直接委托的,公證處可根據(jù)要求,辦理直接委托臺灣律師的委托書,并另紙公證委托人的簽字蓋章屬實(格式參見附錄二之六、之七)。

      四、對公證書的要求

      (一)繼承在臺遺產的各種公證書,應分別單獨裝訂,不能將數(shù)種公證書合訂成一冊。每種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以備向臺灣各級法院上訴時用。

      (二)直接委托臺灣律師的委托書公證書,應辦理正本四份。

      五、辦理繼承在臺遺產所需的證明文件和有關材料辦理繼承在臺遺產,公證處應要求繼承人提供被繼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資料:1.臺灣身份證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工作證、工會會員證等);2.臺灣警察局戶政事務所發(fā)出的戶籍登記全部謄本(部分或除戶謄本不適用);3.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診斷書;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驗尸體死亡證明書”;4.與繼承人聯(lián)系的臺灣咨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電話。以上文件和資料如系復印件,必須經公證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附錄一:臺灣有關繼承的規(guī)定

      一、繼承順序

      當然繼承人:配偶

      第一順序繼承人:子女

      第二順序繼承人:父母

      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姐妹和親生子女與養(yǎng)子女間的兄弟姐妹均有繼承權)

      第四順序繼承人:祖父母

      二、應繼份(繼承人不分居住在臺灣或大陸)

      (一)繼承人為同一順序者,平均繼承。

      (二)當然繼承者(配偶)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份比例如下:

      1.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時,平均;

      2.與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繼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與第四順序繼承人繼承時,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繼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篇4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二)繼承權公證書

      (××)字第××號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后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 無遺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 寫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jù)××省××市(縣)××戶籍管理機關××年×月×日檔案記載(或××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痢痢恋母赣H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四)收養(yǎng)公證書

      (××)字第××號

      ×××于××××年××月××日被收養(yǎng)。養(yǎng)父是×××,養(yǎng)母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五)專業(yè)職務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jù)(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根據(jù)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醫(yī)院(或××大學、××研究員等)聘為××科主任醫(y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六)國籍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jù)××省××市戶籍管理機關發(fā)給×××的號碼為××××××的居民身份證(或××省××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xiàn)戶籍地在××省××市××路××號,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七)遺囑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xiàn)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八)婚姻狀況公證書

      1.結婚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jù)××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政府)頒發(fā)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xiàn)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3.離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4.夫妻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jù)×××(調查材料、當?shù)厝俗C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shù)匚覈褡鍌鹘y(tǒng)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九)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jù)××單位證明,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xiàn)住××國)的父親×××和母親×××的年收入為人民幣××××元,家庭所需扶養(yǎng)人口為×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幣××××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十)親屬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婚后只生育×個子女:長子×××(出生年月日),次子×××(出生年月日),女兒×××(出生年月日),有(無)收養(yǎng)子女;其父親是×××(出生年月日),其母親是×××(出生年月日)(已故的須注明死亡時間、地點)。

      篇5

      茲證明××××(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單位全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與××××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法》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jù)××省××市(縣)××戶籍管理機關××年×月×日檔案記載(或××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茲證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痢痢恋母赣H是×××,×××的母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四)專業(yè)職務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jù)(授予職務的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根據(jù)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醫(yī)院(或××大學、××研究員等)聘為××科主任醫(yī)師(或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五)國籍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jù)××省××市戶籍管理機關發(fā)給×××的號碼為××××××的居民身份證(或××省××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xiàn)戶籍地在××省××市××路××號,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六)遺囑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xiàn)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并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七)婚姻狀況公證書

      1.結婚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jù)××省××市(縣)××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政府)頒發(fā)的編號為×××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現(xiàn)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記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3.離婚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登記結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系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4.夫妻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jù)×××(調查材料、當?shù)厝俗C等),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與×××(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點)按照當?shù)匚覈褡鍌鹘y(tǒng)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八)家庭經濟狀況公證書

      (××)字第××號

      根據(jù)××單位證明,茲證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xiàn)住××國)的父親×××和母親×××的年收入為人民幣××××元,家庭所需扶養(yǎng)人口為×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幣××××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九)親屬關系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婚后只生育×個子女:長子×××(出生年月日),次子×××(出生年月日),女兒×××(出生年月日),有(無)收養(yǎng)子女;其父親是×××(出生年月日),其母親是×××(出生年月日)(已故的須注明死亡時間、地點)。

      篇6

      何某是一名退休工人,他和老伴有一套95平方米的樓房,二子一女都在外地工作。老伴去世后,在老屋獨居的何某感到十分孤獨,決定再婚。再婚前他和子女們協(xié)商,決定對他獨居的價值60萬元的房屋進行處理。協(xié)商的結果是:屬于前老伴的一半房產歸大兒子繼承,屬于他的一半房產贈與小兒子。不知依法如何履行手續(xù)?

      說法:民法中的“繼承”是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繼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xié)商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就何某前老伴的房產部分,可以從何某和前老伴的共同房產中分出,作為何某前老伴的遺產,按何某和子女們的協(xié)議可以由何某的大兒子繼承。

      贈與,是一種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就何某的那部分房產,何某想贈與小兒子,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何某可以通過和小兒子簽訂贈與合同把自己的那部分房產贈給他。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根據(jù)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的規(guī)定,依據(jù)繼承、贈與協(xié)議最終完成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即把何某和何某老伴共有房屋變更為何某和大兒子的共有房產,再把何某和大兒子的共有房產變更為何某大兒子和小兒子的共有房產。

      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xù),按照司法部、原建設部聯(lián)合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lián)合通知》的規(guī)定,必須到公證處辦理相關公證?!锻ㄖ返谝粭l、第三條規(guī)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繼承房產,繼承人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贈與房產,贈與人應當辦理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應當辦理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這些都是必須的。

      篇7

      公證書是公證活動的載體,是公證效力和作用的集中體現(xiàn),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證書是各國公證立法與實踐的首要任務。在我國,公證書指的是由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經過審查核實,認為符合公證受理條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用以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身份上、財產上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是否有效,關鍵在于公證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否違反了有關的禁止性規(guī)定,結合我國的公證立法和實踐,筆者認為一份有效的公證書應當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公證主體適格

      我國的公證書是由受公證機構指派的公證員具體承辦,再以公證機構的名義出具的,因此我國的公證文書必須同時具備公證員個人的簽名(或簽名章)和公證處的公章。公證主體適格應同時滿足公證機構和公證員雙重主體的要求。

      (一)公證員具備任職資格

      在我國,一名適格的公證員必須持有執(zhí)業(yè)證書,并且在公證機構履行職務。我國對公證員規(guī)定了較高的執(zhí)業(yè)準入門檻,要求從業(yè)人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這就使得公證員與法官、檢察官、律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專業(yè)水平,實現(xiàn)公證員的專業(yè)化和高素質。構實習一年以上的人員。此外,《公證法》和司法部《公證員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對公證從業(yè)人員的法律執(zhí)業(yè)經歷也做了特殊規(guī)定,確保公證員擁有較豐富的公證實踐經驗和社會閱歷。滿足上述公證員任職資格的人員在提出申請后,經公證機構推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請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并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fā)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只有取得公證員執(zhí)業(yè)資格的公證員才能出具公證書,并在公證書上署名。

      (二)公證機構具有管轄權

      由于我國的公證員只有在某一公證機構中才能從事公證活動,因此公證機構的管轄范圍就成了公證機構出證資格的限制條件,成為判斷公證機構是否適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證事項必須屬于公證機構的業(yè)務范圍。《公證法》在第11條非窮盡式地列舉了我國公證機構的可以辦理的公證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繼承、委托、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jù)、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必須公證事項,則當事人必須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如外國人在我國收養(yǎng)子女、資助出國留學協(xié)議等。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公證的業(yè)務范圍將日益擴大,同時法律、法規(guī)的變化也會導致某些公證事項的增減變動,因此公證的業(yè)務活動范圍始終處于動態(tài)發(fā)展中。

      其次,當事人申請的公證事項屬于公證機構的地域管轄范圍。我國為了貫徹便民原則,提高公證機構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證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對公證機構之間受理公證業(yè)務的地域范圍進行了劃分,設立了公證執(zhí)業(yè)區(qū)域制度。根據(jù)《公證法》第2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的,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三)滿足回避原則

      公證機構是國家的專門證明機構,行使的是法律賦予的證明權,為了確保公證員處理公證事務時能夠客觀公正,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中一般都規(guī)定了公證員回避的原則?!豆C法》在第23條規(guī)定:“公證員不得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比绻k理的公證事項的結果會對自己或前述近親屬的利益產生影響的,也應當回避。

      二、出證程序合法

      程序正義是實質正義的保證,公證本身就是為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嚴格遵守公證程序,才能夠保證公證機構正確執(zhí)行國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證職權,確保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從而保障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證機構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的證明活動不具有公證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證書必定是經過了法定的公證程序,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公證活動成果。

      我國對公證的辦證程序非常重視,不僅在《公證法》中專章規(guī)定了“公證程序”,而且司法部還專門制定了《公證程序規(guī)則》,努力使辦證程序做到客觀、公正,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權益。應當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門規(guī)章主要規(guī)定了公證機構在辦理各類公證事項時所必須遵守和執(zhí)行的一般性程序,對某些特殊的公證事項如現(xiàn)場監(jiān)督、遺囑、保全證據(jù)和出具執(zhí)行證書等還有特別規(guī)定,在辦理這些特殊事項時必須嚴格遵守。下面僅從公證程序的一般規(guī)定入手論述出具公證書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請與受理環(huán)節(jié)

      公證程序的啟動必須由當事人申請開始,不存在公證機構或公證員依職權啟動的情形。申請主體為向公證機構提出辦理公證請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根據(jù)《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10條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倍钱斒氯伺c該公證事項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法律上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申請人因此享有獨立的公證請求權。

      申請公證的事項必須是當事人之間無爭議的事項,這是法定的公證受理條件之一。由于我國公證制度的定位是一種非訴訟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因此公證活動多數(shù)發(fā)生在糾紛發(fā)生前,不以解決爭訟為目的。如果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之間對公證事項有爭議的,只能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公證機構不予受理。

      申請人既可以自己親自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辦。但法律、法規(guī)對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重要公證事項要求只能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申辦,這幾類事項是:遺囑、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yǎng)關系、解除收養(yǎng)、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由于這幾類公證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請人親自在公證員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證員才能確認事實的存在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對這幾類公證事項,若申請人沒有親自申請,公證機構不會啟動公證程序。

      有效的公證申請必須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機構提出的,符合公證業(yè)務范圍和執(zhí)業(yè)區(qū)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闡釋,這里不再贅述。申請人提出公證申請后,若公證機構接受申請,同意給予辦證,說明公證機構受理了此項申請,此后才能具體實施辦理公證的活動,因此受理是公證機構公證行為開始的標志,是公證程序的必經環(huán)節(jié)。

      (二)審查環(huán)節(jié)

      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要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審核其是否真實、合法,因此審查環(huán)節(jié)是公證程序的核心環(huán)節(jié),是公證機構公證職能的集中體現(xiàn)。

      我國對公證事項審查的內容非常寬泛,主要有以下幾項:(1)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是否違背社會公德,是否屬于專業(yè)技術鑒定、評估事項;(2)當事人的人數(shù)、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相應的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4)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項如果沒有審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證書有錯誤,直至最終被撤銷。

      (三)出證環(huán)節(jié)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zhí)峁┑淖C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就應當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出具公證書是公證機構活動的結果,是受理、審查等公證程序工作的歸宿,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

      《公證程序規(guī)則》詳細列舉了各項公證的出證條件,第36條規(guī)定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滿足:(1)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3)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第37條規(guī)定對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的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1)該事實或者文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2)事實或者文書真實無誤;(3)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第38條還特別指出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的公證,其簽名、印鑒、日期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書的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相符。這些都為公證員審查公證事項、出具公證書提供了重要依據(jù),也是判斷公證書有效性的指標。

      出證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規(guī)則,首先由承辦公證員在完成公證事項的審查后,根據(jù)公證事項的類別、內容、查明的事實和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擬公證書,再由公證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進行審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規(guī)定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完成后將公證書發(fā)送給當事人或其人。辦證期限(一般)為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

      三、公證書實體內容真實、合法

      公證書的內容記載了公證證明的對象,體現(xiàn)著公證的基本原則,公證書的有效性主要體現(xiàn)在公證書的實體內容上。

      (一)公證對象屬于法定范圍

      公證雖然在我國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大,但公證并非無所不包。我國公證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種:

      1.民事法律行為

      我國的《民法通則》將民事法律行為定位為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它是一種民事性質的行為,是民事主體基于自由意志,在平等基礎上為調整彼此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實施的行為,最終產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公證活動不能證明具有強制性的刑事行為或者體現(xiàn)隸屬關系的行政行為。目前,公證證明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包括三類,既有立遺囑、委托、聲明等單方法律行為,也有訂立各類合同、協(xié)議的雙方法律行為,還有如股東會決議這類需要多個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多方法律行為。

      2.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xiàn)象。公證主要證明兩類事實,一類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件,典型的如人的出生、死亡、各種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另一類是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響的事實,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學歷、經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等。因此某些雖然能在平等主體之間引起民事關系變動的客觀事實由于法無明文規(guī)定而被排除在公證的證明范圍之外,如同居行為等。

      3.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這類文書涵蓋了書面法律行為以外所有的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義或作用的文書、證書、文字材料。公證在這方面的證明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證明文書的內容屬實,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證明文書的簽署地點和日期,證明文書的副本、復印本、節(jié)本、譯本等與原本相符,證明譯文與原文相符。

      (二)公證內容符合公證基本原則

      公證基本原則既體現(xiàn)著公證的意旨,又指導著公證實踐活動,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業(yè)務時必須遵循這些基本準則。

      1.真實性

      真實性要求公證的證明對象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并且事實與公證證明的內容相符。對虛構的事實、待證的事實、不真實的事實,或者沒有任何證據(jù)支持的事實,都是不能加以公證證明的,否則就是對真實原則的違背。真實性是公證的靈魂,失去真實性的公證書只能是廢紙一張。

      在辦理公證過程中,公證員不僅要對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及在文書上的簽名、蓋章的行為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還要對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的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由于公證員要對審查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公證書中的任何表述都必須是審查后確認真實的結果。

      2.合法性

      公證內容方面的合法性應理解為公證證明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內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違反有關政策和社會公德。由于公證制度是一項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其具有保障國家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秩序穩(wěn)定、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目的,因此審查公證內容的合法性就成為公證的一項重要職能。公證書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則。

      四、公證書格式規(guī)范

      公證書是公證活動的直觀體現(xiàn),是公證機構和公證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載體,因此公證書必須滿足公證法律、法規(guī)對形式的要求,如要貫徹一事一證的原則,使用我國通用的文字,發(fā)往域外和港澳臺地區(qū)使用的公證書要用帶有防偽措施的公證專用紙。

      篇8

      我與丈夫張某2000年婚后各自開辦了一家小廠,在經營中我倆于2004年就夫妻財產債務問題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并對協(xié)議進行了公證。協(xié)議中約定:“除共同辦理的某廠12萬元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外,夫妻各自經營中各方所負之債為夫妻雙方個人債務,如有其它債務務必經雙方同意簽字方可認為是雙方共同債務?!?005年4月,我夫張某兩次向其好友趙某借款6萬元,同年5月,我們雙方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趙某多次向張某索要欠款未果后,便將我與前夫一起告到法院,而實際上我對此事毫不知情。而趙某卻十分清楚我們的協(xié)議。請問,婚姻存續(xù)期間債務都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李娜

      李娜朋友:

      一般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夫妻雙方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也有另外情形存在。我們認為,你的情形就屬于此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本案中,你與張某于2005年5月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在夫妻財產約定協(xié)議及離婚協(xié)議上均約定除明確的夫妻共同債務外,其余各自債務各自負擔。這些約定對你與前夫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涉案債務是你前夫以個人名義向趙某借的,且該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趙某又知道你們的夫妻財產協(xié)議。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精神,該借款應認定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償還責任。本筆債務你沒有清償義務。

      未成年人父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監(jiān)護人可將未成年人送養(yǎng)嗎

      小華今年14歲,正在讀初中。但不幸的是小華的父母是精神病患者,而且病情越來越嚴重,已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此,小華由祖父母擔任他的監(jiān)護人。最近,他的祖父母提出自己已年老體弱,難以照顧小華的生活,不愿繼續(xù)擔任監(jiān)護人,他們?yōu)榻鉀Q好小華今后的生活,要將小華送給他人撫養(yǎng)。請問:未成年人父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監(jiān)護人可以將未成年人送養(yǎng)嗎?

      鄧新清

      鄧新清朋友:

      我國《收養(yǎng)法》第12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不得將其送養(yǎng),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這說明,在通常情況下,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也不能將未成年人送養(yǎng),只有在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特定情況下,監(jiān)護人才可以將該未成年人送養(yǎng)。這是因為有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暴力型的精神病患者,會打罵、折磨子女,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產生影響,甚至慘遭不幸,所以,在符合這一條件時,允許監(jiān)護人將未成年人送養(yǎng)。

      為此,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如果小華的父母對小華可能有嚴重危害,他的祖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可以將小華送養(yǎng),但是,如果小華的父母對小華不可能有嚴重危害,他的祖父母不能將其送養(yǎng)。從來信可知,小華的祖父母已年老體弱,難以照顧小華的生活,在此情況下,根據(jù)《收養(yǎng)法》第17條規(guī)定,小華可以由其父母的其他親屬、朋友撫養(yǎng),但撫養(yǎng)人與被撫養(yǎng)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yǎng)關系。

      她可依結婚時所附條件

      我友李某父親年邁、母親多病,其家生活窘迫,其弟上大學有困難。張某是某公司職員,收入穩(wěn)定、比較寬裕,李某與張某戀愛、結婚時約定,婚后由張某每月出500元,資助李某的弟弟上大學。但婚后張某一毛不拔,拒不履約。請問就此,李某可否以他們成婚所附條件未履行為名,主張他們的婚姻無效?

      燕來

      燕來朋友:

      在自由的婚姻前附一個條件,在當代很流行,只要所附條件不違背《婚姻法》的規(guī)定和公序民俗,一般為法律所認可。附條件的自愿結婚即是雙方當事人在婚前達成與婚姻有關的協(xié)議后而成婚。它與《民法通則》第62條規(guī)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均有附條件的情形,但它們是有所不同的?!睹穹ㄍ▌t》第62條規(guī)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它把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fā)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據(jù)。附條件的自愿結婚所附條件不具有左右婚姻關系成立與否的效力,即不能因為滿足了對方的條件而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更不能以此而認為雙方的婚姻關系自然成立。雙方結婚后,一方也不得因為對方沒有成就婚前允諾的條件而主張婚姻無效。按《婚姻法》第10條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只能是:(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你友李某以結婚時約定的條件未成就主張婚姻無效,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兩份遺囑均合法

      2004年10月,我的鄰居張風蘭老人辭世了??伤龥]想到,因為她的兩份遺囑,她的子女們相互間打起了官司。

      張風蘭老人生前育有5個子女。幾年前,她的老伴去世后,她就一直和女兒趙曉風生活。2003年5月,兒子趙偉將老人接到自己家居住,老人在趙偉處寫下一份遺囑,注明其所有財產及銀行存款共24萬元全部由趙偉一人繼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來老人的女兒趙曉風又將其接回家住,老人在女兒家立下第二份遺囑,寫明其身后全部財產由5個子女平均分配。

      老人去世后,這兩份內容完全相悖的遺囑在子女之間掀起了軒然大波,并為此鬧上了法庭。請問依法該如何處理?

      燕子

      燕子朋友:

      法院審理認為:兩人所提交的兩份遺囑均符合我國《繼承法》關于遺囑形式要件的規(guī)定,均屬有效遺囑。趙偉所提供遺囑即第一份遺囑與被繼承人所立第二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依據(jù)《繼承法》關于“遺囑人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guī)定,原告趙偉所提供第一份遺囑屬于無效。

      遺產是被繼承人的私有財產,因此被繼承人本人的意愿自然是遺產分配與處置的最權威的依據(jù)。遺囑是被繼承人自身意愿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除非出現(xiàn)法律特別列明的情形,遺囑應當?shù)玫饺媾c無條件的執(zhí)行。只有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由法律規(guī)定的繼承人按照法定的順序及份額繼承遺產,即法定繼承。

      在現(xiàn)實生活中,被繼承人往往會隨著時間、情勢與心態(tài)的變化主動改變主意,也可能迫于自身的處境被動地改變主意,因此內容前后不同甚至完全對立的遺囑屢見不鮮。既然處分遺產是被繼承人的權利,是對將來才會發(fā)生的自己的后事預先作出的安排,在實際發(fā)生前被繼承人當然有權隨時改變主意。因此,我國《繼承法》作出了“遺囑人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guī)定。而不相抵觸的部分,則仍然有效。

      要注意的是,經過公證的遺囑是不能隨意修改的,在公證遺囑之后新立的遺囑,如果未經公證,將不能對公證遺囑進行撤銷或對其內容進行更改。

      因公證機關的過失受到損害 可以要求民事?lián)p害賠償嗎

      我的繼子趁我有病住院神志不清之機,篡改我的遺囑,在我沒有在場的情況下,托人對篡改后的遺囑進行了公證。請問對這份公證遺囑的內容有異議,不經申訴、復議等程序,我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對公證機關給我造成的損失我可否要求賠償?

      篇9

      一、繼承權公證界定范圍

      受理繼承或遺囑公證后,尤其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遺囑,或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時,必須明確合法的遺產范圍,避免當事人錯誤處分不屬于遺產范圍的其它財產。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由于法律水平參差不一,個別公證員對“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所含范圍的理解極可能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作者在這里也很難用文字一一羅列其它合法財產,我們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財產不屬繼承范圍即可。

      二、不能被繼承的財產及財產權利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包括:姓名權、勞動權、名譽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自由權、通信秘密等受法律保護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等權利被侵犯取得的賠償權。

      (2)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包括:1、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山、魚塘、果園等的經營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2、承包權、房屋租賃權、財物代管權;3、繼承權、受遺贈權、勞動工資權等。

      (3)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1、國家、集體的財產;2、被繼承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3、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續(xù)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死者家屬的撫恤發(fā)給金、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的財產等。

      以上財產和財產權利不屬公民遺產范圍,公證員在起草和審查遺囑時應注意規(guī)避和提示當事人。在公證實踐中,常見一些單位為避免糾紛,要求死者家屬辦理撫恤發(fā)給金、生活補助費的繼承權公證,而有的公證員因不明了死者家屬的撫恤發(fā)給金、生活補助費不是公民遺產,而給當事人錯誤的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直接侵犯了合法受益人的權益。

      三、繼承權公證的處理方式

      出具繼承權公證之前,對未經公證的遺囑的處理方式。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jù)中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據(jù)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yōu)于法定繼承。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大多數(shù)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愿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后單獨處分該房產設置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條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xiàn)三種情況: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xié)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xié)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xié)議的真實性后,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四、對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處理

      篇10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03-000-02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在公證機構依法對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屬、債務范圍等達成協(xié)議的活動。雖然我國的《婚姻法》對于保護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如何界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姻關系期內婚前財產的增值、消耗、變更等產生的經濟關系如何劃分,等等,都是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而婚前財產公證能夠有效彌補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缺,更加有效地促進夫妻財產歸屬明確,維護財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特點

      (一)自愿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協(xié)議活動,當事雙方應秉著自愿的原則進行。公證機關要尊重當事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告之公證程序及材料,根據(jù)規(guī)定輔助其完成公證業(yè)務。對于婚前公證的個人財產,婚后雙方可以協(xié)議變更或撤銷。對于法定的婚前財產范圍,雙方可在自愿的基礎上選擇性地公證,也就是說,既可以對法律明確的全部婚前財產進行公證,也可以就其中一部分進行公證。

      (二)合法

      公證機關對于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財產歸屬等情況等問題所達成的協(xié)議進行公證,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文書,以保證其協(xié)議內容的真實合法。在公證過程中,雙方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自然人,并且公證的前提是在成立婚姻關系前明確雙方的財產歸屬狀況。公證書必須在公證雙方和公證處簽名蓋章后才能生效。這樣才能使雙方對各自的財產使用權、收益權有法律保障。

      二、婚前財產公證現(xiàn)狀分析

      婚前財產公證將更多理性因素融入婚姻中,也使婚姻變得更現(xiàn)實。其實,在很多西方國家,夫妻對于各自的財產都奉行獨立支配的原則,婚前財產公證很普遍,財產明確并不與愛情沖突??陀^上分析,正是為了使雙方在感情中更加自主、獨立,充分尊重彼此的權益,才更應該進行財產公證。但在我國,由于受傳統(tǒng)的倫理道德等觀念的影響,人們更傾向于選擇感情至上,認為“談錢傷感情”,因而面對婚前財產公證時會猶豫不決。

      (一)因為維權而失去信任

      婚前財產公證是為了有效解決婚內矛盾而設立的,然而因為接受度、認可度低,反而導致很多矛盾。維護自身權益是每個公民的正當權利,可是一旦涉及婚前財產公證,未婚夫妻之間難免會降低信任度,特別是經濟處于劣勢的一方,會把這種公證看成是經濟強勢的一方對自己心存芥蒂,從而降低婚姻的信心?,F(xiàn)實中有很多未婚夫妻因為婚前財產公證問題而感情破裂,還有很多已婚夫妻因為婚前財產的分配、收益問題產生矛盾,甚至走向離婚。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穩(wěn)定不利于社會和諧,如何在婚姻中既能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又能維系感情,這是一個綜合課題,需要從公證制度、維權意識、婚姻觀念等多方面綜合考量。

      (二)缺乏年限限制引起的責任缺失問題

      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設立在于公平、公正,可是,由于婚前財產公證缺乏年限,往往會引發(fā)不公平的問題,有悖于設立的初衷。比如,夫妻雙方在婚前做了財產公證,婚后雙方感情破裂,一方堅持自己的婚前財產所有權并提出離婚,而另一方及其子女則在離婚后一無所有。這在某種程度上為婚姻當事人逃避責任提供了保障。據(jù)此,很多學者提出,應該對婚前財產公證制度設立一定的年限,根據(jù)婚后家庭的經濟狀況、子女撫養(yǎng)壓力等問題綜合考慮,避免任何一方以公證書為護身符,不履行責任和義務。

      (三)覆蓋面窄,存在很多漏洞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公民個人財產不斷增加,財產的種類也呈現(xiàn)多樣化趨勢。婚前財產公證的主要對象是固定資產,很少涉及無形資產。如今,無形資產的效益不容忽視,如果婚前財產公證中僅僅明確有形資產的所有權,勢必會在日后的分配和收益中出現(xiàn)不公平現(xiàn)象。所以,在完善公證制度的過程中,要充分擴大覆蓋面,盡量囊括每一項財產,將財產保護工作做到細致入微。

      三、完善我國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必要性

      婚前財產公證既能從法律角度保護財產正當歸屬權,又能從理性層面明確婚內經濟權利,是值得肯定的。

      (一)保證婚姻穩(wěn)定,維護合法權益?!痘橐龇ā分械南嚓P規(guī)定可以促使夫妻雙方更好地承擔責任,履行義務,也可以保護雙方各自的財產所有權、繼承權等。通過婚前財產公證,可以保障婚姻的高度理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減少經濟糾紛,形成約束力?;榍柏敭a公證是在雙方自愿的原則下進行的,是婚后的財產支配權的有效證據(jù)。因此,進行公證可以保障一方對于自己財產的支配權,避免因產權不明確導致的糾紛和矛盾。此外,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物質上的約束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束縛婚姻當事人的行為。

      (三)縮短審判流程,提高司法效率?,F(xiàn)代人的婚姻已經擺脫了傳統(tǒng)觀念的束縛,當雙方矛盾不可調和的時候,或者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響,人們更傾向于結束婚姻關系來終止不滿意的婚姻生活。如何在離異時合理劃分財產對于司法機構和婚姻當事人而言都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所以,人們能夠更加理性地認可婚前財產公證的作用?;榍柏敭a公證書是合法、有力的證據(jù),可以減少調查、取證等環(huán)節(jié),更可以規(guī)避糾紛問題,既節(jié)省了辦事成本,又提高了審判效率。

      四、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建議

      如前文所述,實施婚前財產公證可以避免夫妻雙方的財產糾紛,還能在債務訴訟中避免將一方的婚前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而改變所有權。在完善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的過程中,要將其目的作為基本原則,使公證制度不失其應有的效力和意義。

      (一)審查債務情況

      在以往的公證工作中,大多數(shù)公證申請都是由財產較多的一方提出的,其目的不再重復。然而,也有個別案例表明,很多人申請公證婚前財產并不完全是為了與配偶劃清產權關系,而是為了逃避債務。例如,甲將婚前的不動產經公證落到未婚妻乙名下,并從法律角度認可乙對該不動產的所有權。日后,甲面臨債務訴訟導致該不動產被強制執(zhí)行時,由于已經將其公證為乙的婚前財產,有關方面便不能對該不動產實施強制執(zhí)行。這樣無形中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公證機構應該明確申辦人所要公證的標的的債務情況,避免因逃避債務等目的的公證活動。

      (二)明確公證標的

      關于婚前財產協(xié)議的范圍,應該盡量明細,公證機構應該合理引導申辦人根據(jù)種類細分公證標的。特別是未婚夫妻雙方,應該明確彼此財務狀況,且需要公證的財產必須是夫妻財產,不涵蓋任何一方家庭成員的財產,要避免有隱瞞財產的情況,不要盲目簽訂協(xié)議。此外,要充分重視無形財產,比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將其納入婚前財產公證的范圍內??傊?,對于公證的標的,雙方要做到無爭議。

      (三)核準公證憑證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可以避免糾紛,但前提是辦理公證公正、客觀、合法,否則將事與愿違。在辦理這類業(yè)務時,公證機構必須嚴格審核公證財產的產權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這是避免日后糾紛的關鍵。通常,對于婚前存款的取證工作相對簡單。一般需當事人提供銀行存款憑證即可。而對于房產,則應以產權登記證為基準。關于婚前存款婚后雙方共同使用、婚前房產婚后雙方共同還房貸的問題,雙方應在公證材料中加以明確,盡量做到無產權爭議,以免造成日后分割困難。

      (四)規(guī)定公證年限

      篇11

      短信公證

      瓊崖公證處主任吳清武介紹,去年底,??谑幸慌磕弥煞虻氖謾C到公證處要求公證。公證員詢問得知,該女士的丈夫在外面公開與別的女子以夫妻名義同居。該女士知道丈夫對自己不忠,欲與之離婚,但苦于沒有證據(jù)。一天,她不經意間翻看了丈夫的手機,發(fā)現(xiàn)里面有幾條沒有及時刪除的“”短信。

      了解到該女士的情況后,公證員依法為她進行了公證。不久后,該女士提出離婚并將丈夫告上法庭,法院根據(jù)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認為該女士的丈夫有過錯才導致離婚,維護了該女士的合法權益。

      據(jù)吳清武介紹,短信公證是海南省瓊崖公證處近年來新開展的公證業(yè)務,該公證處2006年辦理了10多宗這方面的公證。一般來說,申請短信公證主要是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因為污辱、誹謗;二是因婚外戀。因為手機的短信儲存量有限,為避免一些可能作為證據(jù)的短信丟失,一些受害者向公證處求助,申請短信公證。

      保全網絡證據(jù)公證

      當人們享受著網絡的迅捷和便利之時,網絡侵權等各類網上糾紛日益增多,網絡信息的不固定性使得固定保存即時證據(jù)存在一定難度。當發(fā)生網絡作品侵權糾紛時,侵權方如果知道要吃官司,就會迅速刪除網絡上的有關資料。

      據(jù)了解,當事人李某日前到瓊崖公證處,稱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被某網站擅自使用。由于網上的內容隨時可能被更改、刪除,為避免日后證據(jù)丟失,特意申請辦理保全證據(jù)公證。

      公證員認真審核了李某的身份證明材料、出版作品以及其提供的網站上下載的資料,并打開電腦登錄相關網站網頁下載取證,做好現(xiàn)場記錄,隨后為李某出具保全證據(jù)公證書。不久,李某向??谑兄屑壢嗣穹ㄔ禾崞鹆嗽V訟,憑借公證處出具的網絡證據(jù)保全公證書,打贏了官司,迫使侵權網站予以賠償,依法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業(yè)內人士提醒公眾:網絡信息轉瞬即逝,有些證據(jù)看似無關,卻有可能對其他證據(jù)起到印證作用,因此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jù)時一定要及時,但要注意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與針對性。

      老外辦公證順利收養(yǎng)中國小孩

      近兩年,海南省公證處辦理了幾十宗外國人到海南收養(yǎng)小孩的公證事項。

      只有4歲的小福是海口社會福利院撫養(yǎng)的一個孤兒,由于右腳先天缺少一根筋,走起路來一瘸一拐,從小自卑,性格內向。美國一對學者夫婦應邀到海南大學講學期間,經常到海口社會福利院做義工,并決定收養(yǎng)小福。回國后,這對學者夫婦申請美國政府許可,并取得中國收養(yǎng)中心的同意,最后經過海南省公證處公證,順利為該小孩辦理了收養(yǎng)手續(xù)。

      公證書限制借款不還

      去年初,??谑忻窈文澈托つ车胶D鲜」C處申請辦理借款協(xié)議書公證。借款協(xié)議主要內容:何某借給肖某人民幣18萬元用作肖某經營的流動資金,期限為9個月,借款抵押為肖某自有的房屋。公證員為其起草借款協(xié)議時,著重明確了4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借款利率的合法性。二是抵押房產權證明的真實、合法性。三是明確約定并告知協(xié)議雙方,在辦理協(xié)議公證后,應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房產抵押登記,抵押條款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成立。四是在借款協(xié)議中明確借款人在不能償還債務時,愿意接受強制執(zhí)行的法律后果。省公證處為他們兩人的借款協(xié)議出具了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書。

      去年底,何某到省公證處稱,肖某自借款期限屆滿后未償還債務,而且態(tài)度極差,他多次催款未果。因此申請為其出具執(zhí)行證書公證,以便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省公證處審查了何某提供的有關書面證據(jù)后,跟債務人肖某取得聯(lián)系證實了此事。公證處為何某出具了執(zhí)行證明書。何某持省公證處出具的執(zhí)行證書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很快被人民法院受理執(zhí)行,強制拍賣了肖某所抵押的房屋,償還了何某的債款。

      公證助3000余職工順利轉崗分流

      去年9月,??谀炒笮蛧衅髽I(yè)進行重組改制,該企業(yè)的3000多名職工根據(jù)海口市政府有關文件規(guī)定,自愿與企業(yè)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xù)。為保證企業(yè)重組改制的順利進行、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及避免日后發(fā)生糾紛,3000多名職工和企業(yè)的有關負責人,到海南省公證處辦理《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協(xié)議書》公證。

      經過公證,由企業(yè)依法給轉崗分流職工經濟補償金和轉崗補助金,職工原有的國有企業(yè)身份不再保留。最后,3000多名國有企業(yè)職工順利轉崗分流,事后沒有一個人提出異議。

      “另類”公證遭尷尬

      過去人們辦理的公證,主要涉及財產、遺囑等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公證機構的業(yè)務范圍不斷拓展,出現(xiàn)了“另類”公證。比如,為到海南購房的外省人設立的“房款提存”公證業(yè)務,防止購房者上當受騙,有效維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

      然而,記者采訪發(fā)現(xiàn),一些新增加的公證內容對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作用,可是也有一些過于“另類”的公證請求在具體實踐中遭遇尷尬,被公證部門拒之門外。

      吳清武說,公證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yè)道德,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保守職業(yè)秘密,不得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