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激情一区二区高清在线,亚洲中文字幕网址在线,九色在线精品视频,久久深夜福利亚洲网站

    <object id="jtoc7"><button id="jtoc7"></button></object>

      <object id="jtoc7"></object>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學術 出書 購物車

      首頁 > 優(yōu)秀范文 > 無形資產出資的評估

      無形資產出資的評估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7-13 09:24:33

      序論:速發(fā)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無形資產出資的評估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chuàng)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無形資產出資的評估

      篇1

      注冊會計師的驗資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在驗資過程中由于違約、過失、欺詐等原因,出具不恰當的驗資報告,而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相應的行政、經濟、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對注冊會計師來說,應當針對以下幾種無形資產驗資情況具體分析其可能遭遇的執(zhí)業(yè)風險:

      (一)出資設立時的無形資產驗證風險

      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以無形資產入資的,其比例可以達到注冊資本的70%。企業(yè)可以用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勘探權及采礦權等無形資產進行設立出資,但必須評估作價。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股東要求中介機構對出資的無形資產的評估值滿足注冊資本要求的情況。由于評估責任不能替代或減免驗資責任。因此,在對無形資產出資的驗資過程中,注冊會計師要嚴格查閱評估報告,核實財產的產權歸屬。如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該土地使用權是否滿足出資的資格,已用作抵押,涉及訴訟的土地不能用作出資,有產權證書是否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等出資的,應依法辦理了財產權轉讓手續(xù),否則不予以確認其出資。在實務中,還有以公司名稱、企業(yè)品牌、長期客戶、特許經營權協(xié)定等體現市場競爭力的無形資產出資的,按照評估價值或者約定的價值入資,注冊會計師在核實這些資產的價值時,要考慮無形資產的收益能力、發(fā)展前景、市場供需情況等多種復雜、易變的因素,真實公允地反映其價值。

      (二)兼并收購中無形資產的驗資風險

      并購作為一種企業(yè)快速提升核心競爭力和獲得發(fā)展的重要途徑已受到越來越多企業(yè)的關注。專利技術、品牌等無形資產作為企業(yè)區(qū)別于其他企業(yè)的核心資產成為越來越重要的企業(yè)并購動因。但是無形資產的會計計量是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成本計量根本無法揭示無形資產的真正價值。如IBM在收購蓮花公司時,蓮花公司的賬面資產價值僅為5000萬美元,而收購價達到35億美元。并購價格與被并購企業(yè)的賬面價值產生極大的差距,表明無形資產不能很好在反映企業(yè)某一時點財務狀況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其真實的價值。無形資產交易價格是雙方在一定條件下協(xié)商產生的雙方均可以接受的價格。這種交易價格的特殊性,會引發(fā)企業(yè)的關聯交易或者是操縱價格,可能使得資產評估報告中的交易價格遠遠背離了其真實的價值。并且無形資產的內涵智力資本和知識具有積累性和沿襲性的特點使得無形資產的價值具有可升級性,評估人員選擇的評估參數隨意性很大,這些無形資產價值的可能會被過高的估計(或者低估),導致評估無形資產的結果不真實、不可靠。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對企業(yè)進行驗資時,要認真審驗是否存在關聯交易,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是否合理、真實等。如果過度依賴資產評估報告就會出具不真實、不準確的驗資報告。

      (三)增資擴股中的無形資產驗資風險

      增資擴股時驗資的審驗重點在于出資行為的真實性,與設立驗資相比,增資驗資時,識別和排除被審驗單位以自有的無形資產或第三人的無形資產做虛假出資有一定的難度。增資驗資時,由于企業(yè)已經運行了一段時間,積累一定規(guī)模的自有資產,當企業(yè)籌資無望又急于增加注冊資本時,就可能以自有的資產或第三人的資產假充投資資產提供審驗,或以購買行為冒充接受投資行為。以無形資產增資時應關注以下幾點:一是應辦理的產權登記、產權轉讓手續(xù)的無形資產,是否已經辦理;二是經評估入價的無形資產是否屬于股東所有,評估價值是否是各方所確認的,不能將企業(yè)自創(chuàng)的無形資產評估增值作為增資;三是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要查閱技術鑒定書,四是審驗當前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以及在規(guī)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內是否進行了攤銷。

      二、會計師事務所無形資產驗資風險的防范與對策

      驗資是一項專業(yè)性極強的工作,無時不需要敏銳的專業(yè)判斷能力。一般來說,注冊會計師的專業(yè)勝任能力越強,其驗資業(yè)務所帶來的風險就越小。而驗資人員專業(yè)業(yè)務水平不高,必然帶來驗資風險。由于無形資產本身具有無形性、種類繁多的特點,如由企業(yè)開發(fā)經營的成果、企業(yè)形象、企業(yè)文化、信息資料和商業(yè)機密等,涉及的領域龐雜、影響因素眾多,并且企業(yè)有時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不能完全提供這些無形資產的相關資料,使得注冊會計師不能夠搜集到完整有力的驗資證據。而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專業(yè)性又極強,即使注冊會計師收集了很多這方面的資料由于專業(yè)的限制,不能夠有效的判斷這些證據的真實價值。這導致了注冊會計師在對這些無形資產進行準確而有效的價值判斷時面臨很多難題,產生驗資風險。

      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業(yè)的過程中要恪守“獨立”、“客觀”、“公正”三個原則,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態(tài)度。而在對無形資產的確認驗資過程中,由于無形資產操縱的空間大,為了爭取客戶和經濟效益,使得注冊會計師其獨立性受到諸如經濟利益、關聯關系、外在壓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干擾,導致其在驗資的過程中不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和謹慎性,甚至是在客戶的要求下,違背原則,為客“出謀劃策”或者是“串通舞弊”,出具不負責任的驗資報告,最終導致巨大的驗資風險。

      注冊會計師應充分認識無形資產驗資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嚴謹的工作態(tài)度和較強的執(zhí)業(yè)判斷能力辦理驗資業(yè)務,規(guī)范執(zhí)業(yè),控制和防范驗資風險,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從源頭防控風險,慎審選擇客戶

      防范和控制風險要從源頭做起,必須對客戶進行慎重選擇。多數情況下驗資業(yè)務接觸的是新的客戶,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這些驗資項目時,要對他們的組建情況深入的了解,溝通交流的問題要全面細致,盡可能的考慮到各個方面的風險點,降低事務所風險。另外要明確委托方的驗資目的和雙方應承擔的責任,還要加強對被審驗單位管理層誠信度的考慮,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yè),其資本結構中,無形資產所占的比例較大,要綜合考慮這些委托單位社會信譽,對驗資項目事前進行風險評估,不盲目行事,提高風險意識。

      (二)從流程過濾風險,強化質量控制

      驗資風險中的風險和漏洞主要是因為缺少規(guī)范的驗資行為以及不嚴格執(zhí)行驗資程序導致。要防范和減少驗資風險,要區(qū)分不同的驗資類型和出資方式。就無形資產而言,其具有變化大,容易受外在因素的影響,不僅要考慮其賬面價值還要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真實準確的獲取充分且恰當的驗資證據,完成各項審驗程序,編制審驗底稿。事務所對于驗資業(yè)務的各環(huán)節(jié)都要監(jiān)督和審核,從接受業(yè)務到制定驗資計劃,進行審驗程序都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出具驗資報告嚴格執(zhí)行多級復核制,發(fā)現問題及時督促注冊會計師追加審驗程序,補充取證,避免出現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驗資報告。做到從整體到具體流程的全面質量管控和提高,以保證驗資報告的質量。

      (三)從軟件打造實力提升專業(yè)能力

      篇2

      一.對商譽出資的研究現狀

      對于商譽的定義,有多種看法。有的認為,商譽是商業(yè)信譽的簡稱,是一種企業(yè)的優(yōu)良品質,這一解釋的基礎是牛津法律大辭典。這種信譽來源于多種方面,例如管理人員的信譽和業(yè)務能力,或是企業(yè)獨有的地理優(yōu)勢等等。當然,這是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的。有的認為,商譽是無形資產的一種,因為它符合無形資產的一般特征。還有學者認為,商譽是一種“評價”,包括對企業(yè)盈利等各方面的綜合評估。

      針對商譽是否可以作為股東出資形式的一種,也有多種看法。其中,認為商譽可以作為出資形式的不乏少數。他們的依據來自于,各國公司法普遍規(guī)定,股東的出資并不限于貨幣形式,可以以實物、工業(yè)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商譽等折價出資。理所當然地,不限于貨幣出資的形式就是非貨幣資產形式。很多人認為,商譽屬于無形資產,類似于土地使用權甚至是信息管理系統(tǒng)等非貨幣資產。從這個角度來看,似乎允許以商譽出資具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在一定限度內允許商譽出資,這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效益和自由。他們認可商譽出資所隱含的風險和弊端,但認為在一定限度內是可以防范和消除的。只要做到限制商譽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并做好商譽評估機制等設施建設,則利大于弊。

      以上觀點是否妥當?這實際上涉及商譽的本質特征問題。這決定了,不能單從法律法規(guī)的角度或是從商譽的字面定義上來理解其內涵。公司法第27條的規(guī)定應當作為最后的評判標準,這一項工作應當在分析商譽在特定情況下的本質和內涵之后進行。商譽在其存在及利用維度上不存在過大的分歧,即未來將為企業(yè)帶來超額利潤的公司聲譽,它是企業(y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一種“最佳狀態(tài)”。但是,在考慮其作為出資形式的時候,應當對其本質特征進行更深一步的研究分析。

      二.商譽出資的現實可行性

      我國公司法27條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比照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處理。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商譽作為出資方式的充分必要條件有三:首先,可以用貨幣估價;其次,可以依法轉讓;最后,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其中最主要的,也是備受爭議的要點在于第二條。因為法律并無相關的禁止條文,這也是爭議的起源所在(對這種經濟現象的漠視)。另外,商譽的貨幣估價也并不困難。事實上,割差法、超額收益法、超額收益折現法等等,都是實務中常用的商譽估價手段。而對于第二條即商譽能否依法轉讓,在理論上應當持反對態(tài)度。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27條的規(guī)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一些學者在不考慮下位法和現行規(guī)定的法律標準的情況下,從理論層面和現實的可行性入手,得出商譽可以作為出資方式的結論,主要觀點是:商譽是無形資產;商譽具有投資價值屬性并適合作為出資。然而,即使不考慮公司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商譽出資在現實中也不存在可操作性。

      一方面,考慮商譽和無形資產的區(qū)別。眾所周知,在出資時,無形資產是可以作為非貨幣資產出資的,那么商譽是否屬于無形資產?根據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yè)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yè)合并,不屬于無形資產的范疇。在企業(yè)的財務報表中,我們可以看到無形資產和商譽是分別單獨列示的。這一點也可以用來否定“商譽是無形資產的一種”這一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商譽是企業(yè)所得到的綜合經濟能力評價,是最無形的無形資產。這種觀點的錯誤在于,“無形的資產”不等于“無形資產”。他們僅僅關注到了商譽的“無形”這一特征,而沒有將商譽和真正的無形資產進行深層次的區(qū)分?!盁o形性”是無形資產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二者具有交叉性,但是相互交叉并不能說明二者具有相同的邊界,要結合其適用范圍和具體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以上是會計視域對其進行的界定。另一方面,我國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第十六條(2009年7月1日)規(guī)定,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銷售網絡、客戶關系、特許經營權、合同權益等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這一點上兩個準則規(guī)定的區(qū)別應當這樣理解:前者的無形資產是狹義的無形資產,而后者是從廣義的角度來對無形資產進行定義。二者并不矛盾。

      那么在商譽用以出資之時,對無形資產是應當采用廣義概念還是狹義概念?可能有人認為,既然商譽出資需要評估,自然應當采用資產評估準則的規(guī)定,采廣義概念為適。然而,評估的目的在于作價入賬,其最終目標并不僅僅是評估那么簡單。所以在出資時,理應采用狹義觀即可辨認的無形資產觀,不包括商譽。亦即:評估時將其作為無形資產,但是入賬時則排除在無形資產范圍之外。對于“商譽屬于企業(yè)的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這一表述,并非完全錯誤,而是視角問題;這一觀點僅在管理分析時適用,在商譽出資這一特定情形下并不正確,這也是最關鍵的問題所在。

      另一方面,商譽的不可單獨轉讓性。值得注意的是,商譽并非是不可轉移的,只是不能單獨轉移。事實上,商譽無法脫離企業(yè)本身,它需要依附于企業(yè)的總體資產而存在。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二十號――企業(yè)合并第十三條,企業(yè)合并(非同一控制合并)之時,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商譽。這就是商譽的最初始來源;從這一條可以看出,商譽僅僅出現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中,其轉讓也僅僅以合并為基礎,不存在單獨買賣商譽的情形;而在出資之時,母公司對于作為對價的資產是視同銷售處理的,不能單獨買賣也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商譽出資的不可行。

      基于上述條文及其分析,可以看出:在作價出資時,商譽確實屬于資產的一種類型,但并不是無形資產;另外,事實上,商譽作為企業(yè)的一種特殊資產,是“掌握在控股股東手中”的,并列示于控股股東合并報表中,不可以單獨轉讓作為交易的對價,也就不能作為出資的方式。

      對于“商譽可以用作出資”和“商譽出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的自由和公正”等言論,其問題也在于視角的選擇錯誤,以及沒有從本質上分析商譽的資產特征,且沒有結合出資這一實際情況。他們認為,商譽出資有一定的比較法支撐。例如德國公司法規(guī)定:“......可轉讓的著作權、專利權、外觀設計權、商譽權.......可以作為出資標的”,又如我國臺灣公司法也規(guī)定可以用技術、商譽作股。但值得重視的是,這僅僅提供了一種參照,而不能照搬照抄。理由在于,商譽出資完全違背了我國的會計準則,這會造成資產確認與計量的錯誤。從另一方面看,這也會造成企業(yè)披露等各方面的問題。至于限制商譽出資的比例等等說法,更沒有可行性――這不是比例或者程度等充分性的問題,而是適當性問題,即適格問題。在性質不適當的情況下,改變其充分程度對于解決問題沒有任何用處。要使得商譽出資可行,關鍵的點在于完善其現實的可行性。

      三.商譽出資適格性的彌補路徑

      1.明確商譽的定義邊界,及其與無形資產之間的關系。

      只要商譽在實際操作中與無形資產存在矛盾,無論這一矛盾的大小,商譽出資就不可行。如上文所述,只有從管理學等角度入手,商譽才能并入無形資產的范疇。但是在實際計量的情況下,商譽就過于特殊,在企業(yè)設立和合并的過程中難以進行處理。只有確定商譽和無形資產的關系,明確其概念邊界,商譽才能在現實中進行自由地轉移,作為出資才具有可能性。一種做法是修訂現有的會計準則和資產評估準則,完善相關的科目設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時也應當明確商譽所載的權利邊界,明確轉移的是商譽的使用權還是所有權等。

      2.完善商譽評估模式,探索商譽計量方法。

      現有的商譽評估模型主要有割差法、超額收益(折現)法等等,前者認為,商譽=企業(yè)總體評估價值-各單項資產價值總和,后者則認為,商譽的價值應當等于其未來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總折現值。這兩種方法都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因為企業(yè)總體價值在很多情況下也是用企業(y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值進行計算的,而未來的現金流和未來收益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和高度的自主性、估計性;不確定性就會產生風險,這容易導致高估資產,進而導致的結果將是對資本三原則的侵害。所以,若要使商譽出資具有可行性,完善其評估模式和模型(計量方法)是非常重要的。當然,商譽本質上就是企業(yè)經營和各方面高度不確定性的總和,對其進行評估必然是一項極其艱難的工作,但這確實是必經的道路。

      3.建立商譽出資監(jiān)管制度。

      正因為商譽的不確定性和評估主觀性,其會給設立后或是合并后的公司帶來不確定的風險。這時對其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就顯得十分必要。具體路徑可以包括:完善商譽的轉移制度,利用公示等方法確認商譽的轉移;建立商譽的責任承擔制度,即轉讓方應當針對轉出的商譽增值能力及其維護對受讓方負責,即瑕疵擔保,以及該項風險承擔的責任與所有權的分離。在合并的情況下,如果前述要求難以達到,受讓方應當有拒絕接受商譽資本的權利。

      結 語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商譽作為企業(yè)的一項特殊資產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對于其出資適格性的爭論也層出不窮,且關于這方面的研究尚為薄弱。針對商譽出資的分析,絕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可行性的層面,應當結合其現實的可操作性進行探討,其中的關鍵點就在于厘清商譽的資產特征。在明確其本質的特殊性之后,問題也就不再復雜。

      【參考文獻】

      [1] 論商譽出資,朱仕,廣東商學院,2012年6月.

      [2] 股東商譽出資可行性研究,吳春婭,陳香酥,中國商貿,2011年5月.

      篇3

      一、涉及貨幣出資的事項分析

      事項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資組建A有限責任公司,合同規(guī)定甲、乙、丙、丁分別出資人民幣25,000元,各占注冊資本的25%。注冊會計師實施了必要的審驗程序,即向銀行函證,核對函證、銀行對賬單和進賬單是否一致,檢查進賬單真?zhèn)魏鸵厥欠裢陚?,并審驗了注明投資款10萬元的進賬單。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該事項的審驗符合《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號一驗資》及其規(guī)范指南的要求,但為了避免:(1)各個自然人之間代為出資而引起的權責糾紛。注冊會計師取得的進賬單上顯示的是各出資者繳款的匯總金額,不能反映各個投資人實際出資情況,如果某個出資人如丙方沒有資金,私下協(xié)議由其他出資人代為墊付,這在注冊會計師取得的證據中沒有辦法得知,并且在各個出資人擬設立公司的良好關系下,他們也不會把實情告訴注冊會計師。但一旦出資人之間出現矛盾,其權責無法私下調和需要司法介入時,代為出資方可能會控告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不實,因為實際情況是丙方沒有出資;(2)出資人用借款出資,取得驗資報告拿到營業(yè)執(zhí)照后,立即抽逃資本還債。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l)證明各個自然人經濟狀況的資料;(2)由各個出資人、被審驗單位簽名蓋章的出資人貨幣出資清單。如果某一出資人的經濟狀況不能保證其貨幣出資,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出具驗資報告;如果存在代為出資的情況,注冊會計師還應取得由出資方、代為出資方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出資協(xié)議,并關注出資方和代為出資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代為出資款的償付條款的規(guī)定。

      事項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資組建A外商投資公司,注冊會計師審驗三方投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時,發(fā)現一張3月2目的300萬元的轉賬憑證是B公司轉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轉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300萬元是B公司欠乙、丙兩公司的款項的證明材料,要求注冊會計師把300萬元驗證為乙、丙兩公司對A公司的貨幣出資。

      分析: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審驗證明3月2日確有300萬元的貨幣資金進入 A公司,但對于 300萬元貨幣資金的權屬及其是否屬于投資款尚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證據,注冊會計師遇到這種事項必須小心,因為我國尚沒有關于代為投入出資款的法規(guī)規(guī)定,而且代為投入出資款的雙方串通弄虛作假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注冊會計師最好不審驗這種情況的出資。但如果現實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對這種事項進行審驗,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經濟業(yè)務行為及其所欠款項的原始憑證的復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投入出資額的協(xié)議,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簽名的貨幣出資聲明書,主要注明300萬元貨幣出資各占的份額;(4)乙、丙公司財務狀況及其資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證據或根據取得的證據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項不可信,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此貨幣出資。

      事項3:注冊會計師一進駐被審驗單位S公司,S公司就給注冊會計師提供了完整的驗資證據和相關材料,其中包括出資方甲方貨幣出資的銀行進賬單、銀行對賬單以及向銀行詢證函回國。

      分析:在驗資實務中,被審驗單位能夠提供出較完善的驗資相關資料,對注冊會計師來講,是一件幸事,但驗資應是注冊會計師主動取證的過程,主動取證不是被審驗單位提供什么資料,注冊會計師就驗證什么,而是注冊會計師根據驗證目標的需要,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在有效控制審驗程序實施中獲取有力的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對貨幣資金進行驗證時,不僅要謹慎地審驗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進賬單和銀行對賬單的真?zhèn)?,還應親自寄發(fā)和收回、分析向銀行函證出資款的回函,詢證函不能讓被審驗單位一并辦理,以避免被審計單位和銀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虛假證據。

      二、涉及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事項分析

      事項個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產的決算書、付款憑證,以及該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賃協(xié)議,土地租賃期為20年。

      分析:雖然造房屋確實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賃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證,其權屬問題容易發(fā)生經濟糾紛,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甲方以此實物出資。

      事項5:甲方以一批抵債收回的存貨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貨的發(fā)票,僅提供了某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存貨所做的評估報告。

      分析:由于存貨價值、存在性和權屬的變動性大,因此以存貨投資的驗證本身風鹼性大,初果被審驗單位原合同、章程中沒有規(guī)定以存貨作為出資,被審驗單位只是為了湊夠足額出資而準備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貨出資,這時在沒有購買存貨的發(fā)票表明存貨的歸屬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最好不要確認此存貨投資。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確規(guī)定以存貨方式出資,表明存貨為生產經營所必需,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驗證存貨投資:(1)實物出資清單。注冊會計師應把實物出資清單鎮(zhèn)列的存貨品名、規(guī)格、數量、作價、出資日期等內容與協(xié)議、合同、章程的規(guī)定相核對,并實地觀察、監(jiān)盤存貨的數量及其品質狀況,在出資清單上記錄審驗情況;(2)評估報告;(3)投資各方及其被審驗單位對存貨評估的確認書,如為國有資產,是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注冊會計師應關注投資各方確認存貨的價值是否以評估報告為基準,如果與評估結果懸殊大,注冊會計師應建議被審驗單位重新考慮對存貨的確認;(4)財產交接清單;(5)存貨發(fā)票的復印件,如果是抵債收到的發(fā)票,由于其購貨方不是投資者,還需要檢查債務重組協(xié)議及其相關憑證,獲取投資方對該存貨的所有權證明。

      事項6:注冊會計師承接了A公司變更驗資業(yè)務。A公司原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甲方投入的工業(yè)訣竅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50。A公司運營幾年后的其無形資產一工業(yè)訣竅的賬面價值為10萬元。這時,A公司增資擴股,其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方以某一專利權40萬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于無形資產的投入驗證,除檢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清單中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是否符合協(xié)議、合同、章程的規(guī)定;檢查無形資產的評估情況及其投資各方的確認情況;檢查無形資產的權屬證書以及無形資產交接手續(xù)和交接清單外,還應關注無形資產投入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即演算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占變更后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超過20%(如果是省部級高新科技部門認可的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可達35%)該事項中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所占比例為(25+40)/200=32.5%,超過了20%,注冊會計師應建議A公司增資時把專利權中價值25萬元確認為甲方的資本投資,專利權其余不可分割的價值15萬元經投資各方的協(xié)商確認為A公司對甲公司的負債或資本公積。

      事項7:注冊會計師承接了對A公司的設立驗資業(yè)務,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機器設備、貨幣資金會計數額超過甲公司凈資產的50%;乙方對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專利技術合計為100萬元,而己公司近年來報表確認凈資產均為負數。

      分析:此事項的問題在于出資方違背了公司法關于對外投資的規(guī)定,以及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時,注冊會計師是否可以接受驗資委托企業(yè)。雖然《公司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guī)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但沒有相關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時的出資。因此,只要注冊會計師取得被審驗單位有關管理部門設立或變更的批準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關協(xié)議,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此種情況的驗資委托,但應注意這樣的驗資風險大,容易出現出資方虛假出資、出資后抽逃資本以及出資方逃廢債務等風險,因此,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出資方的財務狀況,并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加解釋說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等情況。三、凈資產出資事項分析

      事項8:注冊會計師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驗資業(yè)務。A公司是由A國有企業(yè)改制而來的,改制前A企業(yè)執(zhí)行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在改制審計和評估時,凈資產的確認都是以工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確認的價值為基礎,改制后按照《企業(yè)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時,A公司的凈資產因計提各項減值而減少。

      分析:注冊會計師在驗資時根據改制審計和評估確認的凈資產折股確認改制企業(yè)的出資,與改制后按照《企業(yè)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之間資產的差額,容易被社會公眾或其他股東認為是驗資不實造成的,因此,注冊會計師在接受改制企業(yè)變更驗資業(yè)務時,應建議被審驗單位按照《企業(yè)會計制度》的相關會計處理進行改制審計和評估,確認凈資產,否則,注冊會計師應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的說明段說明該事項。

      事項9:A國有企業(yè)2000年7月31日為改制基準日,把其凈資產1,200萬元折股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其生產經營沒有間斷,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冊會計師對此作變更驗資,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凈資產為對萬元。A公司向注冊會計師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賬簿。

      篇4

      第一,無論屬于何種出資瑕疵,企業(yè)應首先確保出資的確實到位,如果需要相關股東補足出資的,要以后續(xù)投入或股權轉讓等方式使資本到位。對于補足的方式,實踐中不外乎這樣幾種:一是以貨幣資金補足(包括現金資產補足或應付股利補足等方式),二是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資產補足,三是以債權補足。

      現實操作中,以債權補充出資的案例比較少,也比較會受劍證監(jiān)會的特別關注,因此以此種方式補足出資務必要明確債權形成的真實基礎。特別的,對于以非公司自身財產出資的情況,如以報廢資產出資但該類資產仍有使用價值,應確保資產在出資時被納入了評估范圍并經評估機構確認其具體價值,此種出資方式需要該資產所有權單位出具說明,明確將該資產投入新設企業(yè),即明確其權屬,也是使資本確實到位的重要方式。

      第二,公司應確保獲得驗資報告對補足出資的情況進行證明,或拿到經申報會計師事務所對出資情況的復核報告。

      第三,盡管《公司法》條例中對出資不到位的情況已有明確的責任歸屬,即由責任股東承擔補繳義務、其他股東負連帶責任,為進一步明確責任避免擬上市主體未來出現不必要糾紛,上述責任股東或相關股東應該出具對該出資瑕疵承擔相應責任的承諾書,承諾不追究出現出資瑕疵股東的責任。這一方案所體現的法律精神是:出資從法律性質上而言,本質上是一種發(fā)起人之間的合伙協(xié)議;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資,增資股東亦對已成立的公司和其他股東負有按照有關協(xié)議切實履行的義務,出資首先是這種協(xié)議所約定義務的履行。

      第四,公司需要獲得相關主管部門、資產所有權單位所出具證明或相關文件。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請主管工商部門出具相關情況的說明或證明材料,對出資瑕疵問題進行說明,明確公司此問題已規(guī)范或已得到妥善解決。

      篇5

      事項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資組建A有限責任公司,合同規(guī)定甲、乙、丙、丁分別出資人民幣25,000元,各占注冊資本的25%。注冊會計師實施了必要的審驗程序,即向銀行函證,核對函證、銀行對賬單和進賬單是否一致,檢查進賬單真?zhèn)魏鸵厥欠裢陚洌忩灹俗⒚魍顿Y款10萬元的進賬單。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該事項的審驗符合《獨立審計實務公告1號一驗資》及其規(guī)范指南的要求,但為了避免:(1)各個自然人之間代為出資而引起的權責糾紛。注冊會計師取得的進賬單上顯示的是各出資者繳款的匯總金額,不能反映各個投資人實際出資情況,如果某個出資人如丙方沒有資金,私下協(xié)議由其他出資人代為墊付,這在注冊會計師取得的證據中沒有辦法得知,并且在各個出資人擬設立公司的良好關系下,他們也不會把實情告訴注冊會計師。但一旦出資人之間出現矛盾,其權責無法私下調和需要司法介入時,代為出資方可能會控告注冊會計師驗資報告不實,因為實際情況是丙方沒有出資;(2)出資人用借款出資,取得驗資報告拿到營業(yè)執(zhí)照后,立即抽逃資本還債。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l)證明各個自然人經濟狀況的資料;(2)由各個出資人、被審驗單位簽名蓋章的出資人貨幣出資清單。如果某一出資人的經濟狀況不能保證其貨幣出資,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出具驗資報告;如果存在代為出資的情況,注冊會計師還應取得由出資方、代為出資方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出資協(xié)議,并關注出資方和代為出資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代為出資款的償付條款的規(guī)定。

      事項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資組建A外商投資公司,注冊會計師審驗三方投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時,發(fā)現一張3月2目的300萬元的轉賬憑證是B公司轉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轉入A公司的貨幣資金300萬元是B公司欠乙、丙兩公司的款項的證明材料,要求注冊會計師把300萬元驗證為乙、丙兩公司對A公司的貨幣出資。

      分析:注冊會計師可以通過審驗證明3月2日確有300萬元的貨幣資金進入 A公司,但對于 300萬元貨幣資金的權屬及其是否屬于投資款尚沒有取得令人滿意的證據,注冊會計師遇到這種事項必須小心,因為我國尚沒有關于代為投入出資款的法規(guī)規(guī)定,而且代為投入出資款的雙方串通弄虛作假的可能性較大,因此,注冊會計師最好不審驗這種情況的出資。但如果現實中要求注冊會計師對這種事項進行審驗,注冊會計師還應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經濟業(yè)務行為及其所欠款項的原始憑證的復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簽名的委托受托代為投入出資額的協(xié)議,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簽名的貨幣出資聲明書,主要注明300萬元貨幣出資各占的份額;(4)乙、丙公司財務狀況及其資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證據或根據取得的證據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項不可信,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此貨幣出資。

      事項3:注冊會計師一進駐被審驗單位S公司,S公司就給注冊會計師提供了完整的驗資證據和相關材料,其中包括出資方甲方貨幣出資的銀行進賬單、銀行對賬單以及向銀行詢證函回國。

      分析:在驗資實務中,被審驗單位能夠提供出較完善的驗資相關資料,對注冊會計師來講,是一件幸事,但驗資應是注冊會計師主動取證的過程,主動取證不是被審驗單位提供什么資料,注冊會計師就驗證什么,而是注冊會計師根據驗證目標的需要,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在有效控制審驗程序實施中獲取有力的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對貨幣資金進行驗證時,不僅要謹慎地審驗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進賬單和銀行對賬單的真?zhèn)?,還應親自寄發(fā)和收回、分析向銀行函證出資款的回函,詢證函不能讓被審驗單位一并辦理,以避免被審計單位和銀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虛假證據。

      二、涉及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事項分析

      事項個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產的決算書、付款憑證,以及該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賃協(xié)議,土地租賃期為20年。

      分析:雖然造房屋確實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賃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證,其權屬問題容易發(fā)生經濟糾紛,注冊會計師不能確認甲方以此實物出資。

      事項5:甲方以一批抵債收回的存貨投入被審驗單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貨的發(fā)票,僅提供了某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存貨所做的評估報告。

      分析:由于存貨價值、存在性和權屬的變動性大,因此以存貨投資的驗證本身風鹼性大,初果被審驗單位原合同、章程中沒有規(guī)定以存貨作為出資,被審驗單位只是為了湊夠足額出資而準備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貨出資,這時在沒有購買存貨的發(fā)票表明存貨的歸屬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最好不要確認此存貨投資。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確規(guī)定以存貨方式出資,表明存貨為生產經營所必需,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和取得以下證據,驗證存貨投資:(1)實物出資清單。注冊會計師應把實物出資清單鎮(zhèn)列的存貨品名、規(guī)格、數量、作價、出資日期等內容與協(xié)議、合同、章程的規(guī)定相核對,并實地觀察、監(jiān)盤存貨的數量及其品質狀況,在出資清單上記錄審驗情況;(2)評估報告;(3)投資各方及其被審驗單位對存貨評估的確認書,如為國有資產,是國資部門的確認文件。注冊會計師應關注投資各方確認存貨的價值是否以評估報告為基準,如果與評估結果懸殊大,注冊會計師應建議被審驗單位重新考慮對存貨的確認;(4)財產交接清單;(5)存貨發(fā)票的復印件,如果是抵債收到的發(fā)票,由于其購貨方不是投資者,還需要檢查債務重組協(xié)議及其相關憑證,獲取投資方對該存貨的所有權證明。

      事項6:注冊會計師承接了A公司變更驗資業(yè)務。A公司原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甲方投入的工業(yè)訣竅2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50。A公司運營幾年后的其無形資產一工業(yè)訣竅的賬面價值為10萬元。這時,A公司增資擴股,其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方以某一專利權40萬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冊會計師對于無形資產的投入驗證,除檢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出資清單中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是否符合協(xié)議、合同、章程的規(guī)定;檢查無形資產的評估情況及其投資各方的確認情況;檢查無形資產的權屬證書以及無形資產交接手續(xù)和交接清單外,還應關注無形資產投入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即演算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占變更后注冊資本的比例是否超過20%(如果是省部級高新科技部門認可的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可達35%)該事項中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投入所占比例為(25+40)/200=32.5%,超過了20%,注冊會計師應建議A公司增資時把專利權中價值25萬元確認為甲方的資本投資,專利權其余不可分割的價值15萬元經投資各方的協(xié)商確認為A公司對甲公司的負債或資本公積。

      事項7:注冊會計師承接了對A公司的設立驗資業(yè)務,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機器設備、貨幣資金會計數額超過甲公司凈資產的50%;乙方對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專利技術合計為100萬元,而己公司近年來報表確認凈資產均為負數。

      分析:此事項的問題在于出資方違背了公司法關于對外投資的規(guī)定,以及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時,注冊會計師是否可以接受驗資委托企業(yè)。雖然《公司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guī)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但沒有相關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時的出資。因此,只要注冊會計師取得被審驗單位有關管理部門設立或變更的批準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關協(xié)議,注冊會計師可以接受此種情況的驗資委托,但應注意這樣的驗資風險大,容易出現出資方虛假出資、出資后抽逃資本以及出資方逃廢債務等風險,因此,注冊會計師應謹慎地關注出資方的財務狀況,并在驗資報告的意見段后加解釋說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資方長年虧損、資不抵債或出資方出資額超過其凈資產的50%等情況。

      三、凈資產出資事項分析

      篇6

      一、公司資本訴訟成因

      (一)法定資本制的缺陷

      “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基礎。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的設計、選擇和創(chuàng)新,都是圍繞著制度安排的公正、公平、安全和效率等價值目標而展開的?!蔽覈Y本制度是典型的法定資本制,雖然《公司法》已對注冊資本進行修改,規(guī)定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并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使股東認購資本公司即可成立,不需要一次性繳清,避免了“皮包公司”的產生,但是對比歐美一些發(fā)達國家公司法的規(guī)定,我國限額還是過高,容易造成公司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等一系列問題。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要求,順利設立公司并有效進行運作,我們應進一步降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將資本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變?yōu)橐再Y產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

      (二)股東出資規(guī)定存在不足

      我國《公司法》中規(guī)定的股東以貨幣出資的履行方式較為簡單,只需將貨幣存入設立中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即可。然而,公司在設立中的開戶人只是經登記機關事先核準的名稱,并非真正存在的法律主體,公司發(fā)起人、股東向臨時賬戶繳納貨幣出資時,是將出資貨幣存入臨時賬戶,并不等于向適格主體繳納出資。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時,有時只辦理了權屬變更而未實際交付等情形時,極易導致出資糾紛。

      (三)股東退股制度規(guī)定不完善

      股東退股,是股東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積極主動的行為,其主動方為股東,被動方為公司。《公司法》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制度,在立法上肯定了封閉公司股東的退出途徑。但是,有限公司股東退股的規(guī)定來看,適用范圍過窄,規(guī)定較為謹慎并且配套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保障。當公司經營不善、出現公司僵局等情況時,股東順利退股往往比較困難,以退股為目的而發(fā)生的資本訴訟越來越多。

      (四)誠信缺失、違法成本低

      誠信問題不僅停留在個人的道德層面,而且直接關系到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公司股東、投資人的誠信直接關系到企業(yè)本身的生存與發(fā)展。由于違法成本較低,實踐中一部分股東及投資人誠信缺失,投資主體自律意識淡薄,在利益的驅動下,他們通過非法途徑對非貨幣財產進行低值高估或者拖延出資、拒絕出資等方式,違反資本制度所規(guī)定的義務,損害公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為此,應加快建設全社會個人誠信制度,提高股東、投資人的違法成本,培養(yǎng)良好的誠信意識,使其不愿、不敢違反法定義務,使這些違法現象從源頭上得以制約。

      二、虛假出資之訴

      (一)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并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虛假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

      (二)股東虛假出資行為方式及認定

      《公司法》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贝送飧鶕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九條之規(guī)定,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出資的,出資人對于出資不享有權益。

      1.貨幣虛假出資認定。貨幣出資是股份認購人最主要的一種出資方式,任何公司類型都離不開貨幣出資。貨幣出資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如果以貨幣以外的財產出資,無論是現物出資還是勞務出資、信用出資,都有縱、高估的可能,而貨幣出資的價值是客觀明確的。我國《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了公司注冊資本中貨幣出資的最低比例。但總體上還是有些過高,在經濟利益與投資愿望的驅動下,有些投資者為了規(guī)避此種較高的進入壁壘,往往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采用欺詐性的手段進行公司設立,導致對債權人利益的嚴重損害。

      2.實物虛假出資認定。實物出資是一種與貨幣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并列的獨立出資形態(tài)。實物主要包括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用于出資的實物可以通過估價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和計算,可以依法轉讓,該實物對被投資公司應具有有益性以及實物上未設擔保實物。實物虛假出資包括:以不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實物進行出資;未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xù);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沒有向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xù),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實踐中,對實物的虛假出資,大多虛假在評估步驟上。

      3.無形財產虛假出資認定。我國2001年9月1日施行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是指特定主體所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對生產經營長期發(fā)揮作用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杀嬲J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無形財產出資包括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方式。由于無形資產出資作價困難給股東虛假出資留下了空間,虛假出資的股東往往聯合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與實際價值相比過高的評估報告,采用虛有的產權入股或者并未實際辦理產權轉移手續(xù),或與驗資機構合謀騙取注冊。

      (三)虛假出資責任

      1.虛假出資人對公司的填補責任。我國《公司法》第31條和第94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fā)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也有類似規(guī)定:發(fā)起人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出資義務,公司或者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公司的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虛假出資人對其他已出資股東的違約責任和被追償責任。公司成立過程中,發(fā)起人協(xié)議自然對所有發(fā)起人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該協(xié)議而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具有契約性質對所有股東和公司都有約束力,若股東虛假出資則構成違反股東義務,公司設立中己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有權要求因其過錯導致公司設立失敗的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和已經發(fā)生的公司設立費用,發(fā)起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違反出資義務的發(fā)起人追償。

      3.虛假出資人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虛假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清償責任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虛假出資導致股東們實際繳納的注冊資本之和雖未達到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數額,但已達到法定最低限額,此時公司具備獨立法人人格,虛假出資的股東應在實繳資本與應繳資本的差額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不能履行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是虛假出資導致注冊資本未達法定最低限額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七條之規(guī)定,因公司設立無效不能履行,給合同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公司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虛假出資人、驗資機構對公司以及其它合法出資股東的責任。依據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彬炠Y機構和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的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客觀上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驗資機構應當和違反出資義務股東一起負侵權責任。

      三、抽逃出資之訴

      (一)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形式之一,是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已繳納的出資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或長期使用的行為。抽逃出資的財產既包括股東原始出資時提供的特定財產(如用于出資的設備),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取得的其他財產(如貨幣),抽逃出資本質上屬于股東直接支配和處置公司的財產。抽逃出資損害了公司、股東、債權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危害了社會信用,從根本上破壞了公司資本維持原則。

      (二)股東抽逃出資行為方式及認定

      實踐中抽逃出資往往與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相混淆,由于其是一種帶有很強隱蔽性和欺詐性的違法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設立時,股東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股東出資后,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償還債務;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股東向公司出讓股份,公司未按法律規(guī)定進行減資或者處置股份;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公司財產: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等行為均是抽逃出資行為。

      (三)抽逃出資責任

      我國對抽逃出資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散見于不同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中。本文依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的規(guī)定,對其民事責任進行分析。

      1.股東抽逃出資對其他股東的違約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違法了公司章程,實質上是對已經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合法權益的侵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協(xié)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抽逃出資的股東追償。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2.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的資本填補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成立后擁有自己的財產,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實際上是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公司有權行使返還請求權,如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給公司帶來損失,那么行為人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存在股東和董事、高管合謀抽逃出資的情況,資本填補責任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應當由其承擔連帶責任。

      3.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債權人的清償責任。公司資產是公司償還債務的重要保證,對于債權人而言,公司資產的減少無疑增加了自身獲償的風險,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惡意減少了公司資產,實質上就是侵犯了債權人獲償的權利。若債權人因股東的欺詐行為而遭受損失,那么理應獲得賠償。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若股東與公司董事、高管合謀抽逃出資,則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未抽逃出資的股東無需承擔責任,除非其他股東同意或者協(xié)助該股東抽逃出資,則應當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和抽逃出資的股東一起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參考文獻:

      [1]范葉青.淺論公司資本制度.經濟師.2006(7).

      [2]趙旭東.新公司法制度設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蔣建湘.公司訴訟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左傳衛(wèi).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5]李國光,王闖.審理公司訴訟案件的若干問題(上)——貫徹實施修訂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人民法院報.2005-12-2.

      [6]張捷.我國公司資本制度下股東出資問題研究.四川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

      篇7

      1993年我國第一部公司法規(guī)定了股東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實物、工業(yè)產權、土地使用權及非專利技術五種。在2005年頒布的新公司法將出資方式擴大到了貨幣及非貨幣性資產,具體規(guī)定是: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一、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計處理方法歷史沿革

      為規(guī)范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后的財務處理,國家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會計處理作出了一系列的相關規(guī)定:

      (一)以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階段

      1.財政部于1997年12月19日《關于企業(yè)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字[1997]72號,以下簡稱“72號文”),第一次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會計處理做出規(guī)定:企業(yè)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固定資產按評估凈值)和應交納的增值稅等流轉稅,計入“長期投資”科目。在“資本公積”科目下,設置“投資評估增值”明細科目,核算企業(yè)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評估確認的價值大于投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

      2.1998年6月24日,國家財政部的具體會計準則――《企業(yè)會計準則――投資》延續(xù)了上述72號文對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會計處理方法:以放棄非現金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以所放棄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更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確定。公允價值超過所放棄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的準備項目;反之,則確認為當期損失。

      3.1998年12月28日,財政部在《關于執(zhí)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字[1998]66號,以下簡稱“66號文”)中規(guī)定:以非現金資產出資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與所放棄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首先應當扣除按規(guī)定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記入“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投資成本與所放棄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稅后的余額,記入“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

      4.1999年1月21日,國家財政部在《關于企業(yè)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函字[1999]2號,以下簡稱“2號文”)中進一步明確,企業(yè)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投出資產經評估確認的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及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按66號文件的規(guī)定辦理;投出資產經評估確認的價值小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其營業(yè)外支出。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賬面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階段

      1.自1999年1月1日《企業(yè)會計準則――投資》開始在上市公司實施。不久,各種漏洞充分暴露出來,最為突出的是上市公司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原則大做文章,大規(guī)模地操縱利潤。為杜絕此類現象,規(guī)范上市公司經營行為,國家財政部于2000年組織專家對投資準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投資準則改變了非貨幣資產廣泛運用公允價值計價的方法,全面采用了賬面價值的計價方法。準則規(guī)定,以放棄非貨幣性資產而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按《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易》的規(guī)定確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新修訂的投資準則于2001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實施。

      2.在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企業(yè)會計制度》中,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價及會計核算與同期實施的修訂后《企業(yè)會計準則――投資》保持一致,以非貨幣易原則,采用賬面價值的計價方法。

      3.2003年3月17日,財政部《關于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財會[2003]10號)文件,對《企業(yè)會計制度》中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投資差額處理規(guī)定進行了修訂: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并按規(guī)定的期限攤銷計入損益;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

      (三)新會計準則下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計價并存階段

      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會計準則對企業(yè)取得的長期股權分為三大類: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以轉讓非貨幣資產作為合并對價,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投資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轉讓的非貨幣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調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會計處理主要采用購買法。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yè)合并》確定的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根據企業(yè)合并準則規(guī)定,該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非貨幣資產的公允價值。

      3.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新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與2001年舊準則的非貨幣易有顯著差異,舊準則對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計價是以換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而新準則重新引入的公允價值計價基礎,對符合商業(yè)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以換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計價,不符合條件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對于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涉及補價及相關稅費的,則相應增加或扣減)。

      二、各階段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計處理方法評價與思考

      (一)以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階段

      由于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均以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入賬,在確定初始投資成本時,一般不會產生股權投資差額,從而會計處理相對簡單。66號文將72號文中規(guī)定的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在處置長期投資時計入投資收益變更為計入資本公積,將評估增值歸屬于所有者權益,更加真實地反映了企業(yè)對外投資實際收益,并且考慮了評估增值部分的應納所得稅情況,將增值應納稅款計入遞延稅款科目,在收回或處置該項投資時確認并繳納所得稅。但是,以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時,企業(yè)可以利用市場不完善和監(jiān)管的漏洞,濫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以及虛增資產的情況,造成會計信息失真,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賬面價值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階段

      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會計制度均規(guī)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以非貨幣易原則,全面采用賬面價值計價。對于權益法下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將其計入“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差額”科目并進行攤銷;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直接計入“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可以說,準則及制度對這方面的規(guī)定很好地貫徹了謹慎性原則與歷史成本原則,防止企業(yè)虛增資產、操縱利潤、粉飾報表,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但是,分析準則與制度規(guī)定,對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這一事項,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處理原則并不相同。投資方按規(guī)定以非貨幣易原則確定投資成本,而被投資方接收投資,并不能以非貨幣易原則確定資產入賬價值。根據規(guī)定,接收投資的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均以雙方確定的價值入賬,即公允價值。投資方采用歷史成本計價,而接受方采用公允價值入賬,兩者必然產生差異。首先對于同一事項不按同一原則處理的規(guī)定缺乏嚴謹性,不能真實反映資產轉換過程的真實信息;其次,準則與制度均未通過核算將這種差異與其他原因造成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不一致的差異區(qū)別開來,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社會會計信息的失真。

      (三)新會計準則下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計價并存階段

      新會計準則對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采取了權益觀和收益觀相結合、區(qū)別不同情形分別處理的方法。首先,對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由于是屬于同一企業(yè)集團內部多個權益主體的整合,所以轉讓非貨幣資產作為合并對價時,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這樣做可以避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利用企業(yè)間的關聯性,在合并過程中人為操縱,提供不真實的公允價值數據,造成虛假的合并財務信息;其次,在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可以定位為不同主體的產權交易,所以新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作為對價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完全采用公允價值作為計價基礎。這樣對于市場經濟下,利用財務信息真實有效地反映企業(yè)之間交易具有重要意義。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由最初全面公允價值計價基礎到全面賬面價值計價基礎,最后在新會計準則下區(qū)別不同情形分別不同計價基礎,正是反映了我國經濟制度不斷與國際接軌、融合的過程。同時,對于財務人員的職業(yè)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要參考文獻】

      [1] 王君彩等.新舊企業(yè)會計準則差異比較與實務應用[M].企業(yè)管理出版社,2006.

      篇8

      【中圖分類號】C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08)08(b)-0180-02

      Extract:By starting from the definition of patent use right,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s the feasibility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by patent use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C legal system and PRC accounting standards.

      Key Word:Patent Use RightCapital ContributionEquity Joint Venture

      據商務部官網數據顯示,2008年1至5月全國新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è)11915家,實際使用外資427.78億美元,同比增長54.97% (1)。外商直接投資已經成為中國產業(yè)經濟結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外商投資企業(yè)的繁榮和發(fā)展,不僅吸引了眾多國外資金進入中國,更引入了大量國外領先的專利技術。

      在舊《公司法》和現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律的體系下,外國投資者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的出資方式原則上僅限于貨幣、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隨著新《公司法》(2006)的出臺,股東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更多樣化、更具靈活性。除了上述5項列舉的財產外,新《公司法》以概括的方式允許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出資方式。雖然現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律法規(guī)沒有根據新《公司法》作相應地調整,但2006年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等四部委聯合頒布的《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zhí)行意見》原則上肯定了新《公司法》對外商投資企業(yè)(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的適用。

      雖然新《公司法》在公司出資制度領域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但尚未能為專利使用權出資方式提供一個理想的制度規(guī)范。法律沒有禁止專利使用權出資,但同時法律也沒有以列舉的方式從立法上明文肯定專利使用權的出資方式。這就使法律工組者在實踐操作過程中遇到諸多法律障礙。本文就外國投資者以專利使用權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出資的法律問題加以探討。

      1 專利使用權出資的涵義

      1.1 專利使用權的涵義

      專利權人實現其權利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技術;二是專利權人將專利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給他人使用(2)。據此,專利使用權出資的方式就分為兩種,學術上分別稱其為狹義專利使用權出資和廣義專利使用權出資。前者指專利權人以其自有的專利使用權對公司出資入股,成為公司股東,而公司享有該專利的使用權,但出資人繼續(xù)擁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后者除包括前者外,還指專利權的被許可使用人以其獲得的專利使用權對公司出資入股,成為公司股東。本文僅就狹義專利使用權出資展開討論。

      1.2 專利權出資與專利使用權出資的比較

      專利權出資已較為普遍,新老《公司法》和現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律法規(guī)都明文認可專利權的出資方式。但專利權出資和專利使用權出資在法律上存在明顯差異,主要表現為出資客體不同:以專利權出資的,客體為專利所有權,一旦出資完成,出資人須將專利轉讓給公司,從而喪失對專利的所有權;以專利使用權出資的,客體為專利使用權,出資完成后,公司僅獲得該專利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而專利的所有權仍為出資人所有。

      2 專利使用權出資的可行性

      2.1 中國法律體系下專利使用權出資的可行性

      2.1.1 國家層面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新《公司法》第27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新《公司法》對出資方式的表述由舊《公司法》中的列舉式改為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表述方法,由此豐富了股東的出資方式,為股東提供了更多可自由選擇的出資方式(3)。也就是說,如果以非貨幣財產出資,只要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這兩個法定條件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任何形式的非貨幣財產都可以對公司進行出資。在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中,禁止性條款僅出現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8條,即“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很明顯,專利使用權沒有落入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文禁止的行列。換言之,只要專利使用權出資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這兩個法定條件,該行為就合乎新《公司法》對出資形式的硬性要求。

      (1) 評估作價

      在司法實踐中,專利權人通過專利權許可的方式從被許可人處獲取收益的做法已屢見不鮮。既然存在現實的收益,這其間就必然存在合理的評估方法。實踐操作中對專利使用權出資之投資價值的評估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利潤分享法-即接受投資的企業(yè)將引入的專利技術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期間,將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利潤按照一定的比例提成來確定該專利技術的許可使用價格;二是提成率法-即接受投資的企業(yè)在使用該專利技術期間,按照其產品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累計相加來確定該專利技術的許可使用價格(4)。實際上這是將專利使用權資本化的一個過程。資本化后的專利使用權被量化了,這其實就是對專利使用權的評估作價。

      (2) 依法轉讓

      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構成了所有權的全部內容。根據民法理論,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能都能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交由他人行使。一旦該權能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即具備了流通性,也即可轉讓性。此外,新舊《公司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均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出資。既然土地使用權可以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作為出資,筆者認為專利使用權同樣可以從專利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作為可流通的財產對公司進行出資。

      此外,作為就新《公司法》對外商投資企業(yè)適用問題而出臺的《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zhí)行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27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guī)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雖然目前政府部門尚未出臺任何對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規(guī)定,但該執(zhí)行意見卻給我們傳達了這樣一個信號: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之前提下,對專利使用權依法、公正地評估作價后,其完全可以作為非貨幣財產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進行出資。

      2.1.2 地方層面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006年4月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聯合印發(fā)了《浦東新區(qū)商標專用權出資試行辦法》,該辦法第5條明文肯定了以商標使用權出資的方式。

      雖然目前還沒有與該辦法相類似的針對專利使用權出資的規(guī)定出臺,但從政府部門出臺該辦法這一行政行為可以看出:政府部門對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的合法性是持肯定態(tài)度。換句話說,該辦法的出臺是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的合法性。如果商標使用權可以出資,那么筆者認為專利使用權同樣可以作為非貨幣資產對公司進行出資。

      2.2 中國企業(yè)會計準則體系下專利使用權出資的可行性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六號第3條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yè)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該條同時規(guī)定“資產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可辨認標準: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a)能夠從企業(yè)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或(b)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yè)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該準則第4條又規(guī)定:“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a)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yè);(b)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很明顯,專利使用權完全符合上述可辨認性的標準。就確認無形資產所需的條件而言:首先,以專利技術使用權出資的目的之一就是企業(yè)在使用該專利技術后能提高自身的生產水平,提高產品質量,以贏得更多的消費者和客戶。無疑,公司將被許可的專利技術投產后,一定會有與該項被許可技術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yè)(5);其次,對該專利技術使用權成本計量的實質是將專利使用權資本化,即為對該專利使用權評估作價。評估作價的可行性已在上文闡述,此處不再重復。就此,我們可以看出,從會計合規(guī)的角度,專利使用權出資也是完全可行的。

      3 立法呼吁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在現行中國法律體系下以專利使用權出資是完全可行,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可遺憾的是,法律未以明文列舉的方式允許專利使用權出資,這就給法律工作者在實踐操作中帶來諸多不便。有些地方的政府官員會基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允許外國投資者以專利使用權出資為由拒絕批準和登記該等出資方式,導致審批和登記時間冗長,更甚者使項目無法繼續(xù)進行。

      有鑒于此,筆者呼吁立法者能夠出臺相關規(guī)定,以明文列舉的方式肯定外國投資者以專利使用權出資的合法性,以便各地政府官員在實踐審批和登記操作過程中有法可依靠,有據可尋,從而加快相關審批和登記程序。

      4 結束語

      正如吳漢東先生在其《關于知識產權基本制度的經濟學思考》一文中所寫:“知識產品在經濟學上是資源,在法律上則可視為一種財產。知識產品之所以能夠成為知識財產,成為財產法的保護對象,從經濟動因來說主要有兩點:(1)知識產品的有用性;(2)知識產品的稀缺性”(6),在當前知識經濟高速發(fā)展的時代,只有充分利用好知識產品,才能最大化地提高其社會價值;專利技術是知識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專利使用權資本化作為出資投入公司,無疑是對專利-這一知識產品中的重要資源-最有效利用的方式之一。

      參考文獻

      [1] 商務部新聞辦公室.2008年1-5月全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情況.,訪問日期:2008年6月16日.

      [2] 鄭成思.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中國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頁.

      [3] 胡麗麗,陳儒坤.論公司的出資方式》,載.當代經理人.2006年第21期.

      篇9

      [中圖分類號] D922.291.9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12-0159-03

      [作者簡介] 黃 文,九江職業(yè)技術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社會主義理論與建設;

      湯新祥,九江職業(yè)技術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法學教育。(江西 九江 332007)

      一、我國公司出資制度之現狀

      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公司資本制度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制度形式,它支撐著公司法律體系。涉及一個國家的公司立法制度首先看其適用哪種資本制度形式,由此深入剖析公司資本制度所涉及的相關內容。我國新《公司法》在公司出資內容上作了不少新規(guī)定,主要有:

      (一)降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門檻。修訂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qū)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的規(guī)定。統(tǒng)一規(guī)定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降低到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降低到500萬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門檻。當然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允許公司分期繳納出資額。原《公司法》規(guī)定內資企業(yè)的注冊資本要求一次繳清。修訂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至于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新的《公司法》普遍推行了分期出資方式。

      (三)新增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修訂后的《公司法》新增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而不能分次出資。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注明。

      (四)出資方式靈活多樣。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等。

      (五)非貨幣財產出資應當經過評估。新《公司法》要求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一旦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二、我國公司出資制度的缺陷

      (一)對資產控制的監(jiān)管問題仍沒得到很好的解決。公司注冊時虛假出資、出資不實的現象曾經較為普遍,隨著公司登記、驗資等制度的完善,以上情況有了明顯好轉。但取而代之的是抽逃投資、變相降低資本公積,經營期間轉移財產甚至違法逃債、虛假破產等。

      (二)最低資本額的強制性規(guī)定缺乏實際意義。1.對于資本額的硬性規(guī)定不能保護債權人。高額的注冊資本起不到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企業(yè)正常經營中出現的交易額大于資本額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注冊資本的起點多高都一樣無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能說企業(yè)的注冊資本高就說明企業(yè)的資金雄厚,高額的資本額會導致出資者鋌而走險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資金。

      2.本國企業(yè)沒有平等的“國民待遇”?,F在我國實行的公司企業(yè)法律體系中對于資本形成制度出現了割據式的規(guī)定,其中對外商投資企業(yè)規(guī)定最為寬松,國家為了鼓勵其投資,在法律上無最低資本額限制、并享有分期繳款、減免稅的優(yōu)惠政策。但是從發(fā)展生產力的角度出發(fā),那么內資企業(yè)也一樣需要競爭力,在法律中對其規(guī)定過高的資本額顯然是沒有道理的。

      3.高資本額會桎梏公司投資人資格。一些高科技、技術型的企業(yè)不需要高額的資本額即可創(chuàng)造價值,并可創(chuàng)造超出幾倍的資產。而一般的自然人都是很難達到,國企改革時企業(yè)的資產固然能夠達到這個數額,但是國有企業(yè)改制要通過凈資產進行注冊,有的國有企業(yè)低資產甚至零資產,遠達不到股改的最低資本額,只能另辟蹊徑轉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再融資重組。

      (三)出資形式單一化。我國《公司法》即采用嚴格的出資形式,使用列舉方式規(guī)定可以用貨幣出資、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實物、知識產權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無形資產出資有最高比例限制,顯然此規(guī)定已經將勞務、信用、股權、債權等其他形式出資排除在外。其實,雖然我國公司法第27條是采用列舉方式規(guī)定了出資形式,但是也沒有排除列舉之外的出資為違法出資。有的法院認為只要作為其他投資人在此股東加入時協(xié)議允許,并股東身份被登記入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就應該承認股東身份賦予了股東權。再有,一些人有一身好的武藝不用出資即可為公司創(chuàng)造價值,其他股東也認為私下規(guī)避法律簽訂協(xié)議享受“干股”。另外,人力出資、土地出資、股權、債權、信用出資等雖有其價值的不確定性,不易于操作,但絕不是燙手山芋,股東出資制度上不可敬而遠之,可以策劃其出資方式,探尋其評估方法。正因如此筆者認為,我國公司、企業(yè)法均應統(tǒng)一的出資形式,大膽放寬公司法中的出資形式。

      (四)缺乏嚴格的實物出資登記制度?!豆痉ā穬H僅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在公司設立時可以實物出資,均未規(guī)定在增資場合能否以實物出資。另外,實物價值的變動性較大,公司法雖然規(guī)定了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但在實際操作中,評估機構和申請評估單位為追求各自的經濟利益,雙方私下達成某種交易,致使作價與實物的實際價值出入甚大的現象屢有發(fā)生。

      三、完善我國公司出資制度的建議

      (一)現階段不應過早采用授權資本制。很多的學者提倡適用授權資本制度,他們認為授權資本制度是法律體系發(fā)展的方向,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同時也認為授權資本制度不應現在就實施。雖然法定資本制度有很多的弊端,但是如果不采用一個過渡,會暴露出更加尖銳的問題。具體有以下原因:

      第一,投資人自律性尚不強。在授權資本制度下,對于其余部分的股份發(fā)行和募集時間如果不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guī)定,而是由公司董事會在適當時間決定,并在此制度下不規(guī)定首次發(fā)行股份占總資本總額的比例,將導致企業(yè)對外的資本總額與實際資本脫節(jié)。第二,信用缺失以及配套規(guī)定滯后。當前我國資信公開程序不夠,不是任何的人都可以調查其他公司的資信狀況,一是調查工商檔案時只能司法機關和涉及訴訟時當事人的律師,二是調查檔案時也只不過是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是靜態(tài)的報表,公司在每年年檢時才報送,上市公司也只不過是中報和年報二次,不具有及時性。另外這些報表與客觀的資信狀況是否相符,無法考究。

      所以,筆者建議在法定資本制度下采取一個過渡,進一步改善信用缺失問題,構筑新型的資本制度。那么究竟應如何完善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1.建立嚴格的實物出資登記制度。為了正確評估出資實物的實際價值,使出資實物得到保值、增值,也為了便于對實物出資股東進行監(jiān)督管理,我們應該建立嚴格的實物出資登記制度。在股東以實物出資、增資時,要求實物出資人履行嚴格的法定登記手續(xù),對出資實物的所有權屬、名稱、狀況、價值損益、存續(xù)期間、股權評估等所有影響出資實物價值的內容進行逐項登記,得到股東會的認可后方可算入股份。

      2.賦予股東間的股權約定權和限制權。我們在堅持按照出資額來衡量股權大小的基礎之上,應當允許股東間通過章程、合同來限定股東間的股權數。股東的股權份額可以與其出資額、出資方式、信譽、勞務等相聯系。

      3.逐步放開甚至取消不同出資方式間的出資比例限制?,F《公司法》雖然取消了“以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采用高新技術成果的公司,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5%”的規(guī)定,但仍保留了“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的規(guī)定,這一刀切的方式顯然不甚合理,應該按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知識密集型等不同產業(yè)性質,規(guī)定或授權有關經濟管理機關對不同產業(yè)規(guī)定具體的最高比例限額。

      (二)進一步完善認繳制。實繳資本是指實收資本,指股東已經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新公司法引進了我國外商投資企業(yè)法中采用的認繳制,即認購股本分期繳納,不需要一次性實繳。但對未繳清資本金前的股東權利的限制等內容沒有規(guī)定。如可采取未繳足注冊金不允許享受利潤分配,未繳足之前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等相約束。限期不繳,公司在保護公司人格的同時,公司有權利令該認購人實繳,并承擔資金不足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由章程中約定,也可對其他股東進行擔保。另外對于認繳制所帶來的資金不足情況,公司股東應有公示義務,必須在章程中注明。相應配套的是認繳制每期上繳的出資額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評估師按期驗資以確定資金到位,之后進行工商登記的公示。如果限期沒有足額繳納且注冊資本達不到最低的限額,工商行政部門有權繳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予以公告。如果注冊資本達到最低限額按期繳付權利的行使人只能是公司或股東主張。

      完善的認繳制實施時可以延續(xù)原有的股東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對于認繳不實或沒有認繳的對債權人在補充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其他實繳的股東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完全保護債權人利益。

      在我國新《公司法》的資本認繳制度中,筆者認為至少還有兩項具體內容仍需進一步完善,一是公路經營權出資問題;二是土地使用權出資問題。

      公路經營權是指“依托在公路實物資產上的無形資產,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對已建成通車公路設施允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權和由交通部門投資建成的公路沿線規(guī)定區(qū)域內服務設施的經營權”。在交通部制定的《高速公路會計核算辦法》中,在界定無形資產的時候,規(guī)定“本科目核算企業(yè)的公路經營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對于公路經營權,交通部的規(guī)定中,一方面將其界定為特許行為,一方面界定為無形資產,但是,在成立公司的出資中,又規(guī)定除公路經營權之外的其他無形資產出資不得超過20%,特殊情況不得超過30%。同時,在會計處理上,公路經營權和其他公司的處理方法一樣,計入資本公積,收益計入其他業(yè)務收入,這就按照無形資產進行分攤。顯然,這在邏輯上是混亂的,必須加以完善。

      在我國現階段,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常常作價過高,又具有一定的期限性,造成公司資本金過高,流動資本不足,并且對債權的擔保中涉及到國有資產而難以落實。筆者認為應當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資進行階段性市場評估或賦予股東間的股權約定權,對不同時期的土地使用權價值作不等量的股權評估,以確保土地使用權與其他出資方式盡量等值。

      (三)提倡多元化資本出資

      1.應當允許勞務出資、信用出資多種形式。有些掌握高科技、高能力的人員,其本身可能沒有雄厚的資金積累或者有資金卻不愿出資,但是卻能夠給公司帶來不菲的財富,如果只是單單的享受酬薪,可能與其付出不成比例。并且如前所述,公司出資形式的單一化會造成負面作用,我們應順應社會發(fā)展,放寬出資形式。

      信用在現今的公司經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商業(yè)評價和信譽的價值已逐年上升,但我們還沒有從根本上確定信用的法律地位,在各個領域全面講誠信,講信用服務的同時,提高信用的地位,允許信用出資,并確定信用出資的評估方法也是大勢所趨。

      2.合理采納股權出資、債權出資以及整體資產出資的可行性。有人認為股權出資有點股權轉讓的色彩,所以在股權出資的情況下原公司對外的出資額的可靠性、真實性值得懷疑。另外,對于被注入資產的公司是否能夠保證股權的純凈,股權是否隱藏著負債等也是在股權出資中的值得關注的問題。筆者認為股權出資完全可行,只要作好對出資股權的價值評估,上述擔心是不必要的。

      關于債權出資的適用,還要維持原有的適用范圍,將政策性債轉股和非政策性債轉股適當進化。這是國有企業(yè)改革過程中遺留的特定情況,但是不應擴大適用范圍。

      整體、部分資產出資應該說是與現在國企改制密不可分的,是現在的全面公司治理過程中的一個普遍問題。將國有企業(yè)的全部財產轉讓,國家作為出資人。在這種形式下,資產不是單一形式,包括《公司法》中列舉形式和其他形式,所以要求以凈資產出資,杜絕以剝離債務,只轉移優(yōu)良資產的情況發(fā)生。

      (四)完善經營管理監(jiān)督和事后制裁制度

      第一,如前所述,增設股東間的股權約定和股權協(xié)商限制制度,提高股東間的自我約束能力和相互監(jiān)督能力。

      第二,資產去向違法、惡意轉讓財產可要求行使合同法中的撤銷權。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加強對股東取得公司財產的監(jiān)控,增加對關聯交易控制的條款,規(guī)定大股東對公司資本實質性減少的責任;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規(guī)定公司董事、經理對公司實質性資本減少的責任。

      第三,建立信用危機公開制度,推行信用危機準入制度。凡對公司實質性資本減少或造成公司資不抵債具有重大過失的不批準再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職務。完善信息公開制度,為市場經營主體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務。

      參考文獻:

      [1]趙旭東.公司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10

      二、虛擬企業(yè)簡易會計制度

      虛擬企業(yè)簡易會計核算應當以虛擬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其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以合作期間的技術網絡、生產網絡、營銷網絡為前提;以公歷制,按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合作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以虛擬企業(yè)成員確定的貨幣幣制作為記賬本位幣,其他成員所在國貨幣一律要換算成記賬本位幣;采用借貸記賬法;記錄的文字采用虛擬企業(yè)成員確定的文字;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不使用“待攤費用”、“預提費用”、“遞延稅項”等跨期攤配類科目;不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不采用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包裝物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等調整類科目,將折舊攤銷直接減少各項資產;資產減值直接作損失處理,沖減當期經營成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采用電子網絡技術處理并進行電子介質備份,同時用紙介質作備案;解體前應計提虛擬企業(yè)的會計檔案的保管費用。

      三、虛擬企業(yè)簡易會計科目

      由于虛擬企業(yè)的特性及其會計制度的局限性,虛擬企業(yè)簡易會計科目宜粗不宜細,宜少不宜多。具體設置:資產類科目:貨幣資產、存貨資產、投資資產、債權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負債類科目:銀行借款、應付賬款、應付薪金、應付稅金、應付利潤;權益類科目:資本、資本溢折價;收入類科目:經營收入;費用類科目:成本耗費、比價損益;成果類科目:經營利潤、利潤分配。在一級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虛擬企業(yè)簡易會計的賬務處理

      1.資本構成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yè)成員可用貨幣、有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等各類資產出資,但出資應當是虛擬企業(yè)成員的合法財產。虛擬企業(yè)成員應當按照虛擬企業(yè)電子協(xié)議約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虛擬企業(yè)成員若以貨幣出資的,應當按照選定的幣種,按直接標價法折算為記賬本位幣。成員用非貨幣方式出資需要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資本評估。虛擬企業(yè)接受其成員投資時,賬務處理為:借:貨幣資產、存貨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記賬本位幣);貸:資本——某虛擬企業(yè)成員(虛擬企業(yè)選定幣種計量單位×他國貨幣交換比例)、比價損益(“比價損益”有時可能在借方)。當成員退出或虛擬企業(yè)解體時,做上述反方向會計分錄即可。

      2.虛擬企業(yè)技術構成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yè)的設計、生產、經營、銷售等網絡技術構成由虛擬企業(yè)成員共同提供,但不得以侵犯他人網絡技術為原則。虛擬企業(yè)成員的網絡技術可用貨幣計量進入會計核算體系,應在接受網絡技術時,借:無形資產——××技術(評估價值);貸:資本——某虛擬企業(yè)成員(評估價值)。退出時做上述反方向會計分錄。

      3.虛擬企業(yè)采購本企業(yè)品牌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yè)將本企業(yè)的產品設計、生產技術交給本企業(yè)確定的生產廠家進行生產時,一般不作賬務處理,只做備查記錄。按照本企業(yè)與生產廠家簽訂的品牌產品的數量、質量、完工期等具體協(xié)議采購本企業(yè)品牌產品時,借:存貨資產(采購價值);貸:貨幣資產、應付賬款等(采購價值)。

      4.虛擬企業(yè)成本耗費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yè)在設計、流通、銷售中發(fā)生成本耗費時,借:成本耗費(實際耗費額);貸:貨幣資產、存貨資產、投資資產、債權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實際耗費額)等。在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包裝物攤銷、低值易耗品攤銷等時,采用直接減少各項資產的方法編制上述會計分錄,便于各會計期間掌握各項資產的增減情況,提高透明度。

      5.虛擬企業(yè)銷售品牌產品的賬務處理。當虛擬企業(yè)出售品牌產品獲得經營收入時,借:貨幣資產、債權資產(銷售收入額)等;貸:經營收入(銷售收入額)。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借:成本耗用(采購價值);貸:存貨資產(采購價值)。

      6.虛擬企業(yè)經營成果與分配的賬務處理。虛擬企業(yè)的經營成果由經營收入與成本耗費所構成,在結轉“經營收入”時,借:經營收入(本期貸方發(fā)生額合計);貸:經營利潤(經營收入本期發(fā)生額合計)。當結轉“成本耗費”時,借:經營利潤(成本耗費本期發(fā)生額合計);貸:成本耗費(本期借方發(fā)生額合計)。若“經營利潤”賬戶的貸方發(fā)生額大于借方發(fā)生額則為虛擬企業(yè)的當期經營利潤,否則為當期經營虧損。

      虛擬企業(yè)的利潤或虧損應由成員單位依照虛擬企業(yè)的協(xié)議約定的比例分配或分擔,且必須在虛擬企業(yè)成員生產經營期間(即解體之前)分配或分擔完畢,不留任何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的尾巴。若要再次合作,則重新建制建賬。虛擬企業(yè)損益的分配與分擔

      按下列方法處理:按原始投資額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投資額在虛擬企業(yè)存續(xù)期間不發(fā)生增減變化,且各成員在虛擬企業(yè)的勞務量相同;按年末投資額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在虛擬企業(yè)存續(xù)期間有提用投資額的情形,且各成員在虛擬企業(yè)的勞務、管理方面付出了大致相等或完全相等的勞務量;按加權平均投資額的比例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在虛擬企業(yè)期間既有追加投資、又有抽走投資的情形,且成員之間的責任與義務相等或大致相等;按固定比例法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要求各成員的投資、勞務、管理方面的投入量固定不變;按平均分配法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要求各成員的權責利完全相等;先按投資資本付息(股利),后將剩余部分再平均進行分配和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投資額完全不相等,且各成員的職責大致相等或完全不相等的情況;先按薪金(效益工資)、獎金、津貼分配,余額再平均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在勞務、服務、管理諸方面所付出的勞務完全不同,但各成員的投資額完全相等或大致相等的情況;先按資本付息,后按薪金、獎金、津貼再平均進行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適用于各成員在投資、勞務、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完全不相同的情況。其會計分錄為:借:利潤分配;貸:資本、貨幣資產等科目。

      篇11

      隨著科學技術和不斷發(fā)展,物質形態(tài)和產權形態(tài)的表現形式也豐富多彩,創(chuàng)造公司商業(yè)價值的出資方式也不斷發(fā)展。出資既是出資者基于股東的地位向公司履行的一種給付義務,同時也是取得股東地位的前提。股東出資的方式可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財產出資兩種方式。貨幣出資具有價值量準確、操作簡單、無需作價等優(yōu)點,但是公司的運營不僅僅需要現金,更需要滿足公司正常運營的所需要的特定非貨幣財產。實際上,股東以現金形式出資,公司在創(chuàng)立和運營過程中仍需要把現金變換為公司需要的非貨幣財產,這就無疑給公司增加了資產置換成本。所謂非貨幣財產出資是指股東在設立公司時以貨幣以外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出資。這種出資形式靈活多樣,不僅滿足了投資者投資興業(yè)的愿望,同時也滿足了公司的特定商業(yè)需求。我國公司法雖然許可股東以一定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沒有明確規(guī)定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相關標準,實踐中因非貨幣財產出資產生的糾紛也層出不窮。因此對于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法律制度的探討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兩大法系商事法律關于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規(guī)定

      (一)大陸法系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規(guī)定

      從大陸法系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德國商事法律規(guī)定來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可以用現金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出資或者實物接收,勞務出資和信用出資僅在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中存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勞務和信用出資,這一點我國公司法也做了相應規(guī)定。從立法上來看,德國商事法律對于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標準和程序進行了嚴格而明確的規(guī)定,這也是我國公司法立法可以借鑒之處。

      (二)英美法系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規(guī)定

      從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國公司法來看,美國《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條第2項規(guī)定:“董事會授權發(fā)行股份可以采用的對價形式,包括任何有形的、無形的財產或者可以使公司享有的利益,包括現金、本票、已經提供的勞務、勞務提供合同或者公司其它證劵。”該條對公司出資形式的規(guī)定很廣泛,極具靈活性,即鼓勵了投資,又使公司的設立更容易、更自由。

      因此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在非貨幣財產出資形式方面的限制對于大陸法系而言,更要寬松一些、靈活一些。它們將這種勞務及勞務合同列入到了可以作為出資形式的法律范圍當中去,極大的適應了現代公司法的需要,適應了現實生活的需要。當然這與英美法系的契約自由、公司自治的法治的理念是分不開的,它更傾向于給股東以更大的選擇的權利,充分發(fā)揮商人的聰明才智。

      二、我國公司法關于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規(guī)定及非貨幣財產的適格性要件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基于本法規(guī)定,結合客觀實踐來看,可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適格性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非貨幣財產的可評估性

      我國《公司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因此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能夠以某種公平的方法進行評估折價,換算為現金。通過價值評估機構或市場競價機制予以合理的估價,不僅為非貨幣財產折合成股份提供了價值標準,而且保證了非貨幣出資財產的價值充分。但是由于繁多復雜的非貨幣財產的價值并非常人能夠直觀把握的,其確定性和充分性必須通過專業(yè)的評估機構評估。

      (二)非貨幣財產的可轉讓性

      非貨幣財產具有可轉讓性。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轉化為公司財產后,用于公司經營所用,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債務責任。公司對外清償債務時,其可作為承擔債務的一般擔保,獨立于出資人予以轉讓。出資財產可依法轉讓,既包括依其客觀性可依法轉讓,也包括沒有法律規(guī)定禁止或者限制的財產轉讓。同時這種財產的轉讓應當是出資財產的全部權利的轉讓。

      (三)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不禁止

      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不禁止的財產。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27條的規(guī)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正是由于勞務出資不宜強制執(zhí)行;信用的商業(yè)價值不確定;自然人姓名不能依法轉讓;商譽評估主觀性,隨意性太強;特許經營權出資易導致,倒賣批文等,同時根據“法無禁止則自由”的理念,法律欲禁之,必須以明文規(guī)定,從而保證法律規(guī)則的可預期性和穩(wěn)定性。因此對于禁止出資的非貨幣財產必須以明確規(guī)定,用于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財產。

      三、特殊形式非貨幣財產出資適格性問題研究

      (一)債權出資適格性問題

      債權作為投資者擁有的重要財產,具備可評估性和可轉讓性的特征,具備法定出資形式的要件,不能評估和轉讓的債權均不得出資?!逗贤ā返?9條明確規(guī)定了不得轉讓的債權范圍:“債權人對于按照合同性質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以及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能轉讓的債權均不得轉讓?!敝T如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撫恤金、退休金等因特定身份或者人身損害產生的債權、因信用關系必須由特定人受領的債權以及雙方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均不得出資。

      在我國公司法實踐中,債權出資的形式不斷發(fā)展,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債權人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向公司出資,俗稱“債換股”;另外一種是債權人以其對公司的債權轉化為公司股權,俗稱“債轉股”。前者本質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把債權人對第三人的債的請求權轉讓給公司作為出資,該債權也就成為了公司的財產;后者是債權人以對公司的債的請求權作為出資,公司以相應股權作為對價以抵消公司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對公司的其他債權人是有益無害的。這是因為公司債權人和股東是屬于不同的兩個地位,公司債權人處于“優(yōu)先受償的地位”,而股東處于“剩余索取權地位”。債權人以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出資,轉化為公司股東,債權轉化為股權,債權人也就喪失了優(yōu)先受償的地位,這對公司其他債權人來說不會造成任何損害。

      債權擁有價值毋庸置疑,但是債權是尚未實現的權利,債權出資具有高度風險性。因此,對債權出資必須進行嚴格限定,以下從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兩個方面對其加以限定。實質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具有可轉讓性,是依法或者合同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可以轉讓的債權。二是具有時效性,用于出資的債權必須是在訴訟時效內,否則不得轉讓。三是債權用于出資,出資人必須提供擔保,以保證公司資產的穩(wěn)定性和真實性。四是出資的債權上不能存在抗辯權或者抵消權。程序性要件包括:一是召開股東會議,由股東會議審議并通過。二是債權人必須事先通知債務人。三是進行債權轉讓登記。通過這些要件的設置,以防范債權出資存在的風險,規(guī)范股東出資行為,保證公司資本的穩(wěn)定和真實。

      (二)勞務出資適格性問題

      勞務出資主要是出資人將自己勞務的使用價值投入公司,在一定時間交由公司支配,由公司享有相應的收益的一種出資方式。這種出資方式在我國立法上被給予否定,我國公司法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勞務出資,但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第2款明確了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的禁止性規(guī)定。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這種出資方式予以了否定,但作為一種靈活的出資方式,對其出資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探討也是很有必要的,為勞務出資將來取得立法的通行證做好理論準備。

      從國外立法來看,世界各國對勞務出資的立法規(guī)定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即嚴格禁止型、區(qū)別對待型和寬松型。采用嚴格禁止型的國家主要有韓國、意大利等,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42條規(guī)定,勞務和服務等不得作為出資標的;韓國商法第272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的社員,不得以勞務為出資標的。采用區(qū)別對待型的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等,它們把勞務分為已經完成的勞務和未來履行的勞務,并且在出資問題上給與區(qū)別對待,即允許已完成的勞務出資,禁止未來服務出資。如《美國示范公司法》、《特拉華州公司法》等都已承認已提供的勞務出資。英國對勞務出資的態(tài)度最為寬松,屬于典型的寬松型。ReEddystoneMarineInsuranceCo一案確定了以勞務換取股權的協(xié)議的合法性,可以成為公司股權的約因。

      綜合以上三種立法例,結合勞務出資本身的缺陷、我國信用基礎較差、文明程度不夠高的現狀以及我國公司法的實踐來看,區(qū)別對待已完成的勞務和未來履行的勞務對我國立法實踐有著重大借鑒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