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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認定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7-06 09: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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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

      1、未確定的收入。

      2004年施工企業(yè)開始按照《建造合同》進行帳務處理,但是施工企業(yè)的生產特點以及各種因素,使施工企業(yè)并沒有完全而徹底地執(zhí)行,因此在審計中遇到了很大的障礙,我們現在說的未確定的收入,包括標外工程、委托、洽商、設計變更、變更設計、材料差價、材料量差等原因形成的待建設單位審批的工作量收入;以及未確認的機械租賃收入、拆、安裝、運輸機械的收入、焊接費用收入等。這些未確定的收入,能否結算回來,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解釋,招標文件中也沒有明確的列示,往往成為了一個懸而未決的收入概念,可是對于內審工作來說,恰恰對離任者的經濟評價起到關鍵的作用。

      如何確認這些收入,確認多少,對審計人員的職業(yè)判斷和業(yè)務能力都是一個考驗,當然還要掌握建設單位的確認標準和態(tài)度等。

      首先要制定確認未確定收入的幾個原則,這樣就能夠在審計實施階段把握一條標準線和更加有的放矢:

      (1)謹慎性原則,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已施工但是建設單位尚未批準的未確定的收入,沒有建設單位的認可證明材料,審計時該收入將不予采納。但是在審計報告經批準尚未下發(fā)以前,被審計單位從建設單位取得了認可該部分收入的證明材料,可以調整確認該部分收入,修改審計報告。

      (2)客觀性原則,由于在施工過程中為這些未確定的收入而發(fā)生的所有成本,無論如何列支,都必須在審計時確認為成本。因為這部分成本無論收入取得與否,均已發(fā)生,無法逆轉。

      (3)追認性原則,在審計實施階段,未確定的事項影響了被審計單位的盈虧結論,一個施工項目的結算往往要跨幾個年度,待被審計單位完成該項目的結算后,再行對當時審計時的未確定事項一一確認。在后續(xù)的審計重新認定時,對于審計實施階段的一個在建項目的未確定事項,涉及到原未確定事項實現后的劃分問題,做如下規(guī)定:能夠按工程節(jié)點或工程項目劃分清楚的,按工程項目進行確認收入和成本費用;不能夠按工程節(jié)點或工程項目劃分清楚的,按完工百分比(即審計時前任領導完成的甲方確認的工作量除以最后的結算量)來分劈這部分未確定收入的結算額。

      其次,在審計實施階段,對被審計單位有證明資料表明能取得未確定收入,必須進行初步估算該未確定收入的能夠回收數額,并且深入考證證明材料的效用性和把握性。

      例如,我們在對某電力工程項目經理部的任期審計時,該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大約進行了56%,但是審計實施時已經報電廠批準的工作量為合同價的35%.由于電廠要求提前合同工期2個月,項目經理部采取了加大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等措施。當時,項目經理部拿出了一份會議紀要,是建設單位召開的動員大會,投資方(大股東)的總經理的報告中提出,如施工方能提前合同工期一個月獎勵500萬元,二個月1000萬元,依次類推。該項目部拿出這么一份會議紀要,按照審計時的工程進度,比原來的網絡進度提前了1個月,因此他們要求確認獎勵收入500萬元。

      當時,我們審計組認真研究了會議紀要的每個細節(jié)。在報告中,獎勵的條件就是提前合同工期這么一個要件,但是我們可以把它和合同,還有招標文件聯(lián)系起來看,在合同中明確的表明了合同工期的截止日期,這份會議紀要只是起鼓動干勁的激勵作用,沒有法律效力。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即使總經理同意了會議紀要的內容,但是還必須有股東會通過后才有效力。因此,盡管當時施工進度提前了一個月,我們也沒有確認收入500萬元。

      又例如,在審計一個項目部時,該項目部對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材料價差和量差的預算資料已經裝訂整齊,尚未報送到建設單位。并且能夠查閱到建設單位為調整材料差而發(fā)的文件,從會議紀要中必須把握兩個關鍵點:一是時間段的概念,一是調整材料的范圍。必須掌握兩個具體的必要條件:一是購買時的材料發(fā)票,一是標準的出庫領用單。

      審計組用這份會議紀要中限定的條件和要求,對該項目部報送建設單位的預算資料進行了檢查,把不符合要求部分進行了剔除。通過審計的實施,被審計單位及時按審計要求進行了整改和完善,重新整理了一份預算資料,不僅挽回了經濟損失,而且提高了自身的管理水平。當然,審計組對材料差的認定是按初始的資料進行了估算。

      2、未確定的成本費用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另一個難點就是對未確定的成本費用問題如何去確認,同樣會影響最后的經營評價結果。這里所說的未確定的成本費用,主要包括未結算的分包工程款、已使用未辦理出庫入庫手續(xù)的材料、未統(tǒng)計結算的機械臺班、應攤未攤的其他直接費、應結未結的間接費用等。本來這些成本費用的支出很容易可以確認的,但是施工企業(yè)的管理水平較低、資金狀況較差、施工地點比較分散等原因造成了這些未確定成本費用的存在,而且由于單位的個體差異(領導決策、經營管理)使這種未確定的成本費用不僅數額大,而且拖延時間較長,給企業(yè)的盈虧狀況造成了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在審計實施階段,必須把這些費用從前任領導的任期內劃定一個界限,分清責任,明確盈虧,因此如何確認這些未確定的成本費用也就成了關鍵所在。

      2.1未確定的人工費,主要指分包工程尚未結算的部分。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分包結算尚未完成而預估的成本,必須有分包合同、預付款證明、工程部門的簽證單,經審計人員進行估算后可對該成本予以采納。

      分包工程部分發(fā)生的人工費,一般占到總成本的25%,因此在審計時必須給以特別的關注。在施工過程中,對分包結算不及時,平時只是以預付款的方式給付工程款,所以在審計時就很難確定,前任領導在任期間發(fā)生的分包結算到底有多少,雖然可以通過分包合同看分包范圍、工程簽證單,但是僅有這些還是不能完全確定分包結算的數額。我們采取的確認方式一般遵循如下原則:一是依據分包合同確認完成的工作量,如果分包范圍內的施工任務完成,那么該部分的分包成本就可以計?。欢歉鶕瓿珊贤て诘陌俜直扔嬎?。

      例如,某施工隊伍與被審計單位簽定了一份勞務分包合同,工程價款2150000元,并且規(guī)定了明確的施工范圍,合同工期10個月,截止到審計時,被審計單位已付施工隊伍工程款850000元,已施工時間為6個月,受建設單位的設備到貨影響及圖紙滯后等原因,實物工作量只完成了45%.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如何確認施工分包成本,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分包范圍排查,幾乎所有的工序都沒有按施工網絡進度結尾,屬于開口等的狀態(tài)。盡管只完成了實物工作量的45%,但是實際的成本投入已經發(fā)生了,因此確認發(fā)生的成本時應該按合同價款的60%考慮。

      三是根據預付款的數額確認分包成本。有些時候,工程中斷時間很長沒有復工,在審計時確認分包成本沒有辦法依據上述原則,只有按預付款的數額確認了。

      2.2未確定的材料費,主要指施工過程中已投入使用,而尚未辦理入庫出庫手續(xù)的材料。為了強化材料管理,督促各單位加強材料成本的會計核算,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預估的材料成本,必須有物資采購合同、辦理了出庫手續(xù),并對該批材料進行了暫估入庫。否則,審計人員將對該材料成本不予采納。

      2.3未確定的機械費,主要指施工過程中已發(fā)生,而尚未辦理結算的機械費成本。在審計實施階段,對于租用的機械預估成本時,必須有機械租用協(xié)議、臺班費結算單、預付款證明等資料,經審計人員估算后可對該成本予以采納。

      篇2

      精神分裂癥是一種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壯年緩慢起病,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xié)調。在我國,精神分裂癥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案中約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癥狀的影響支配,常常出現傷害、兇殺、、放火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成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有的因外傷或其它原因而發(fā)病,而涉及法律關系評定問題。以下,筆者試述之。

      一、精神分裂癥概述

      精神分裂癥屬于內因性疾病。一般認為,遺傳、個性缺陷等內在病理因素是導致發(fā)病的主要原因,而軀體因素、社會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誘發(fā)原因。

      該癥患者通常意識清晰、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過程中可出現認知功能損害。其自然病程分持續(xù)進行和間斷發(fā)作兩種形式。持續(xù)進行者病程往往遷延不愈,逐漸呈精神衰退狀態(tài)。間斷發(fā)作者在病情發(fā)作一段時間后,間隔以緩解期,緩解期精神活動可基本恢復正常,也可遺留一定的精神癥狀或精神缺損。但隨著復發(fā)次數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漸出現精神衰退;也有的僅發(fā)作一次,緩解后不再發(fā)作且無精神缺損者。

      二、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

      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對所實施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的辨認能力以及有意識的控制能力。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我國《刑法》第18條明確規(guī)定必須具有兩個要件:一是醫(yī)學要件,即必須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學要件,即造成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控制能力。據此,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有以下三種分法:

      (一)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fā)病期且作案行為與精神疾病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處于衰退期,精神活動不穩(wěn)或殘余病態(tài)觀念誘使,可能作出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該患者不負刑事責任,即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guī)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發(fā)病期,但作案行為與精神癥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后遺癥的。在這些情況下作案,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guī)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分裂癥患者如果處于間歇期且無任何后遺癥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病程完全平息,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的一般原則,但每個安靜都具有特殊性,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依據我國《刑法》第18條的精神,首先確定醫(yī)學診斷,明確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何種病程階段。然后分析當事人的精神狀態(tài)與作案時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因果關系進行評定。

      三、精神分裂癥法律關系的評定

      法律關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損害及相關的問題。精神損害是人體受機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現的精神障礙。法律關系的評定將直接關系到對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問題。其評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一)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如果重度顱腦損傷以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或分裂癥樣精神病,應評定為重傷。后果較輕的,可根據實踐情況評定為輕傷或輕微傷。需要注意的是,對顱腦損害所致精神障礙程度評定,一般需由損失起經過半年以上的觀察后方可作出評定。

      (二)精神損害與精神分裂癥存在間接因果關系的

      由于精神損害的特殊性,在評定只有間接因果關系的案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傷害后果、過錯原則等具體情況,全面分析,綜合評定。如果輕微或輕度顱腦損傷,或軀體損傷后出現了精神分裂癥,則可參照《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作出相應評定。如果精神創(chuàng)傷后出現精神分裂癥且兩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系,則可評定為輕微傷,但加害人必須承擔“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金。

      由于法律關系的評定十分復雜,而我國沒有統(tǒng)一的評定標準,只能根據“傷”與“病”的關系,并參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條文,實事求是地作出評定。

      結語

      精神分裂癥是典型且高發(fā)的精神疾病,同時也是涉及各種法律問題最多的一組疾病。有效地探討和研究精神分裂癥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和法律關系等相關問題,不僅能推動我國司法實踐中各種相關問題的解決,也能保障廣大公民及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合法利益,更能推動我國司法精神病學的發(fā)展,進而促進我國的法制建設。

      【參考文獻】

      1、《司法精神病學》 曾緒承主編 群眾出版社 2002年8月第一版

      2、《司法精神醫(yī)學基礎》 鄭瞻培主編 上海醫(yī)科大學出版社 1997年版

      3、《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責任能力和醫(yī)療監(jiān)護措施》 林準主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版

      篇3

      經濟社會的發(fā)展情況是對其經濟責任評價的主要內容。一是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起到的作用,二是基本建設的投入及效果,三是社會保障等民生事業(yè)的發(fā)展及民生資金的落實效果。

      (二)任職內重大經濟決策事項

      一是有哪些重大經濟決策事項。二是做出決策的制度、程序和效果。任職期間是否建立健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制度;重大事項決策是否遵循了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決策事項的執(zhí)行對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產生的影響,并分析對經濟社會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影響程度。

      (三)財政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情況

      通過對任職期間的財政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審計,揭示財政收支增減變化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影響。了解領導干部履行經濟監(jiān)督管理職責情況。審查其所在單位財產的保值和增值情況,包括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及資產流失情況等。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其真實性、效益型與合法性,從而對領導干部不能完成的相關指標的責任進行明晰。最后,還應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是否符合國家規(guī)定進行評定。主要審計:財政財務收支中的重大事項;非稅收入收繳和收支兩條線政策執(zhí)行情況;財政??钯Y金的使用和落實情況;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情況,執(zhí)行有關經濟決策、財經法規(guī)、內控制度及日常財務管理情況等。

      (四)遵紀守法及廉潔自律情況

      這主要是指領導干部是否能夠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有無侵占國有資產、行賄、受賄、貪污、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

      (五)其他與經濟責任有關需要審計的事項

      包括未納入上述審計內容但屬本地經濟工作重點及組織、紀檢監(jiān)察等機關委托或群眾反映強烈的與財政財務收支相關的重要問題等。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現存問題

      (一)審計人員無法滿足審計需要

      審計人員應具備多方面的素質,除了財會知識以外,還包括宏觀的經管知識等,還要求對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一定熟悉程度,具備初步的口頭表達與書面表達及綜合分析的能力。當前,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還不夠全面,這些都對審計工作持續(xù)開展造成限制。此外,審計工作技術性很強,難以通過短期、簡單培訓增加審計人員的隊伍,提供合格的審計人員。從目前我國審計機構的設置與審計人員編制情況可以知道,審計力量難以滿足審計任務需要的情況十分普遍。很多被審計干部對經濟責任的審計往往也存在錯誤認識,對審計工作存在排斥現象,影響審計人員的調查取證及資料的收集。

      (二)審計工作流于形式

      雖然我國相關規(guī)定中對與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進行了界定,但對其的解釋比較籠統(tǒng),且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往往會造成實際的審計工作中會出現責任認定不明確、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主觀責任與領導責任間區(qū)別不清,這些都會嚴重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的進行。此外,審計人員在認定經濟責任的過程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選擇性,容易過分夸大干部功績,避免涉及負面事實,導致審計結果往往報喜不報憂,難以正確指出領導干部的決策失誤與等情況。另外,對與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往往是考察干部是否稱職的重要的方式,目前很多審計工作都是在領導干部離任以后進行的,這就會造成評價結果與干部任免的脫節(jié),使得經濟責任的審計容易流于形式,難以真正發(fā)揮其評價、管理和監(jiān)督作用。

      (三)審計結果不能得到有效執(zhí)行

      在經濟責任審計的終結階段,審計機關會根據審計過程中的工作內容提出審計意見,并做出審計決定,將結果告知相關部門,對審計機關,這是完成委托審計的過程。但實際情況往往是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能切實執(zhí)行,或是不能完全執(zhí)行,拖延執(zhí)行等,這些都會削弱審計權威性,減弱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提升審計工作效能的途徑

      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嘗試從如下方面進行解決和完善:

      (一)完善經濟責任的審計機構

      建立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來說據有很多的益處。審計機關不需要從其他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臨時審計小組,可以有專人負責審計活動,這些人員就有更多的時間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計算機等其他的相關知識進行了解和學習,這些都能夠更好地滿足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此外,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可以傳達出這樣的信息: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的保護與監(jiān)督形式,被審計干部應該重視審計工作,并積極配合。

      (二)關于審計手段與方法的改進

      審計手段與審計方法的改進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建立以內控制度和風險導向作為基礎的審計制度,并通過計算機工具進行輔助,通過這種手段與方法的改善,能夠對審計的質量和效率的提高起到切實有效的作用。

      (三)創(chuàng)新經濟責任的審計方式

      經濟責任的審計必須堅持審計后離任或離任-審計-任職的原則才能真正有效地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犯下的錯誤能夠得到及時糾正,并對不規(guī)范、不合理的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從而順利地保護國家財產,達到審計工作與干部的任免相掛鉤,從而建立有效地人員聘用的機制。

      (四)加強審計人員隊伍建設

      綜合性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之一。需要審計人員具有較強的財會意識和計算機技能等,為了更好地滿足審計工作的具體需要,應對審計人員進行定期培訓,以便更新他們的知識結構,完善他們的知識體系,從而及時地對復合型人才進行吸納,充實專職審計人員的隊伍,從而加強我國經濟責任的審計隊伍建設。

      (五)加強法律體系的建設

      法律環(huán)境對于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意義重大,只有更好的法制化程度才能促進審計效能的充分發(fā)揮,對于當時不適應我國國情的一些法律法規(guī)應進行及時調整,以便充分發(fā)揮法律發(fā)揮對于審計工作的有效保證,從而充分建設出能夠充分發(fā)揮效能的審計體制。保證審計工作有法保障、有法可依。

      (六)建立相對完善、公正、標準的評價體系

      篇4

      審計評價是否客觀公正,審計工作是否落到實處,關系到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和工作業(yè)績是否真實、準確。但是,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全面開展的時間不長,同時在又面臨世界經濟一體化過程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因而在審計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一)受托性。受托性是經濟責任審計區(qū)別于其它審計類型最明顯的特點,它既不同于列入審計計劃的審計項目,又有別于上級或主管部門臨時交辦的審計事項,它一般是接受干部管理部門委托開展工作

      (二)專一性。相對于其它審計來說,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包括審計對象的時間范圍和審計內容的范圍,和審計對象的專一。

      (三)事后性。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事后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事后審計行為是由其性質決定的。對經濟責任人履行職責的情況無法也不可能進行事前審計。

      二、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經責審計時效性差?!跋葘徲?、后離任”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但是,現在普遍存在“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種“馬后炮”式的審計,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審計報告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作用也無從發(fā)揮。特別是對發(fā)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給追究責任帶來了困難。同時,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人動頻繁,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不斷增多,而審計部門力量有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及時執(zhí)行到位。

      (二)經責審計責任難界定。如果經濟責任不能準確界定,審計結果就難以運用到位。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以下兩個責任難以劃分:一是與下屬單位的經濟責任不能及時劃分。如:一些地方在對鄉(xiāng)鎮(zhèn)進行責任審計時,只審計他們機關的財務狀況,對站所、村的賬目未全面審計和核查,從而造成經濟責任認定范圍不全,導致有些被審單位把工作側重點放在保證機關運轉和資產購置上,放松對下屬單位的監(jiān)管,甚至將經濟責任向各站所轉嫁,逃避責任追究。三是黨政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難以區(qū)分。這一問題尤其在鄉(xiāng)鎮(zhèn)表現比較突出,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是負總責的,而鄉(xiāng)鎮(zhèn)財政一般又是鄉(xiāng)鎮(zhèn)長主管的,在劃分經濟責任時,究竟應由鄉(xiāng)鎮(zhèn)長負責,還是由黨委書記負責,以誰為主負責,還是共同負責,各承擔的責任是多少,難以定論。

      (三)經責審計成果運用不到位。目前,各級組織、紀檢、審計部門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沒有完善的機制,大都放在了審計實施和聽取情況上,對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缺乏深層次地研究和剖析,沒有完善相應的制度,致使同樣的問題反復出現。

      (四)缺乏正確的認識。有的被審計領導和單位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還缺乏正確的認識或認識有偏差,這給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一定的阻力。

      (五)審計力量不足與時效性不強。審計力量和時效性不強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帶來不利影響。但在具體操作上,“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絕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jiān)督作用的有效發(fā)揮。首先是造成審計機關審計目的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會為審計積極性帶來負面影響;其次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易造成接任者新官不理舊賬,在資料提供上不積極、不主動;三是很多被審計領導干部已被提拔重用,這為審計工作的開展帶來一定壓力。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規(guī)依據性不強。一是現行《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頒布較早,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沒有進行相關的規(guī)定,使審計部門難以依法有效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二是中央、國務院及北京市下發(fā)的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和《暫行辦法》,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依據作用,但對審任銜接、經濟責任的認定以及追究處理上,缺少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給具體操作增加了難度。

      (二)干部任用程序與審計工作程序在操作上難以同步。隨著干部任用和交流的力度逐漸加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執(zhí)行的難度也隨之提高。這主要是組織部門調整任用干部的程序節(jié)奏快,在任用之前一般嚴格保密,一旦任命就要按期到任,考察和公示時間一般在二十天左右。而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則需要較長的時間保證,從發(fā)通知到提交審計報告,一般需兩、三個月的時間。如果有的領導干部任職時間長、單位情況復雜,審計所需時間會更長,不可能在考察和公示期內拿出審計結果。這樣就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和干部調整很難協(xié)調進行,往往會出現審計尚未實施,新任領導即已到位;或審計報告未出,被審計領導早已赴任的現象,給確定、追究領導責任,落實審計結果帶來困難。

      (三)思想重視不夠。某些主管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缺乏足夠的認識,沒有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作為干部監(jiān)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去看待。對審計發(fā)現的突出問題缺少分析研究,也未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對應該糾正的問題,沒有督促整改,對拖延辦理或拒不辦理的單位,也沒有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造成審計和處理相脫節(jié)。

      (四)審計力量不足。經濟責任審計操作過程復雜,有時還需要延伸審計,工作量很大,不僅需要充裕的時間,而且需要配置相當的人力。特別是換屆以后,審計力量不足和需審計干部數量上升的矛盾更顯突出。

      三、措施及建議意見

      (一)加大推行任期內審計的力度。積極推行任中審計,有利于實現監(jiān)督的及時性和連續(xù)性,變被動為主動,進一步將監(jiān)督關口前移。一是通過任期內的審計積累相關資料,在干部調任時盡快拿出審計意見,縮短調任時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以解決“審”、“任”的銜接困難。二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根據部門和領導干部任職情況,引入現代技術手段,建立年度審計檔案,儲存、利用常規(guī)審計成果,使經濟責任審計由“離任算賬”變?yōu)槟甓瓤己恕?/p>

      (二)充分發(fā)揮內部審計與社會審計組織的作用。為緩解審計力量不足的局面,可將資金量小的行政事業(yè)單位由內部審計承擔,將國有企業(yè)及國有控股公司由社會審計組織承擔。審計機關由以前的獨立承擔任務,轉為對內部審計與社會審計組織進行監(jiān)督。這樣既緩解了審計時間緊、人員不足的矛盾,也有利于審計機關搞好責任范圍內的工作。

      (三)加強對審計成果的運用。一是把審計成果作為評價領導干部業(yè)績的一把“尺子”,歸入干部考核檔案,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給予批評、教育、警示、提醒,并跟蹤監(jiān)督其整改情況,及時發(fā)現管理中的漏洞和工作中的不足,將審計成果納入選人用人、法紀監(jiān)督和領導決策的程序;對政績突出、嚴格自律的予以提拔。二是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強對領導干部經常性的教育,提高領導干部依法用權、依法行政的意識。實現由事后懲處向事前預防的轉變,從源頭上預防違紀違法行為的發(fā)生。三是要建立成果運用機制,紀檢和組織人事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并深入分析,找出原因和癥結,從完善制度、機制上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為主的意見和建議,為加強權力監(jiān)督提供有價值的參考依據。

      (四)加強培訓,提高認識和人員素質。審計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努力提高綜合素質。首先要進一步加強對各單位和領導干部進行財經法規(guī)培訓,促進其帶頭自覺執(zhí)行財經紀律,維護財經秩序,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強化干部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其次應定期對財會人員進行業(yè)務能力和政策理論的培訓,增強職業(yè)道德教育,使審計人員恪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最后還需加強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專職隊伍的建設,涉及重要事項的工作,均由專職人員嚴格把關,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以促使其遵守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質財會隊伍。

      【參考文獻】

      [1]李成姬-經濟責任審計要做到經濟監(jiān)督與行政監(jiān)督相結合[J]-《當代審計》-2001(3)

      篇5

      健全領導機制,是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夯實工作基礎的首要環(huán)節(jié),中央兩辦《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及實施細則、《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下發(fā)后,我市及時成立了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監(jiān)察局、市人事局、市審計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了實行定期聯(lián)席會議制度,以加強各相關部門的溝通和配合,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出現的問題,并對難以進行評價的審計結果進行責任認定。市審計局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制定了《萍鄉(xiāng)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從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確定、安排、實施、工作質量管理等方面作了詳細而具體的規(guī)定,為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規(guī)范審計行為,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健康實施

      我市出臺了《萍鄉(xiāng)市政府系統(tǒng)主要負責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萍鄉(xiāng)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這兩個實施辦法,主要突出了以下幾個重點環(huán)節(jié):

      一是通過制定辦法,建立上報和審批制度,完善計劃管理,科學組織等有效措施,使經濟責任審計特別是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臨時委托項目逐年減少,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工作逐漸步入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軌道。針對過去委托程序和委托形式不規(guī)范等問題,出臺了《萍鄉(xiāng)市政府系統(tǒng)主要負責人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規(guī)定,縣(區(qū))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市政府組織部門主要負責人(含市政府任命的其他需要審計的事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任期內必審一次?!镀监l(xiāng)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規(guī)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市、縣(區(qū))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根據干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初步打算,由市紀委、組織、監(jiān)察、人事、審計5部門聯(lián)席會共同研究商討確定,再由同級審計機關上報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擬提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臨時提請的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出具委托書,由審計機關依法組織實施。

      二是審前準備階段注重審計調查。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搞好審前調查極其關鍵。因此,在制度設定上注重要求審計人員把握好三點:首先了解、熟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把握好政策界線;其次對被審計對象及所在單位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數;再次在實施審計之前,聽取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及建議,以確定審計重點。

      三是審計實施階段找準審計重點和切入點。我們在出臺文件操作規(guī)程設計上注重抓了以下審計重點:(一)落實科學發(fā)展觀,貫徹執(zhí)行國家經濟政策情況及地方經濟發(fā)展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制定與執(zhí)行情況;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工商企業(yè)發(fā)展情況。(二)財政財務收支情況。(三)有關部門的管理情況。(四)遵紀守法和廉潔自律情況。(五)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委托的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根據審計重點這一主線,我們摸索了幾個審計切入點:第一從測試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入手,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綜合性測試,找出薄弱環(huán)節(jié),從而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和工作目標;第二從有關重大經濟決策的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入手,篩選出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內親自決策的重大經濟事項作為審計重點;第三從被審計單位干部任期內制定下發(fā)的重大經濟政策性文件入手,作為檢查執(zhí)行和貫徹國家經濟政策情況的切入點;第四從集體和個別座談了解入手,選擇群眾關注度高的重大經濟活動作為審計工作的審計切入點;第五從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組織部門提供的材料及群眾舉報線索入手,確定領導干部個人違反財經紀律及廉政規(guī)定的審計切入點。

      四是審計終結階段搞好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是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成果體現,而審計報告又是審計結果報告的基礎,因此寫好兩個報告是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能否達到預期目的的關鍵。

      三、注重成果利用,充分發(fā)揮經濟責任審計的監(jiān)督作用

      近幾年來,我們與組織部門、紀檢監(jiān)察部門一直在審計成果利用上反復討論研究,不斷探索創(chuàng)新方法和經驗,在今年4月出臺的《萍鄉(xiāng)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中對審計結果的利用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并同步出臺了《關于在干部選拔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意見》。該意見中明確規(guī)定:按照“凡動必審、考審同步、市縣聯(lián)審、先審后提”的原則,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實行“凡動必審、考審同步、市縣聯(lián)審、先審后提”制度,并單獨出臺干部選拔任用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辦法的做法在全省屬首創(chuàng),得到了上級部門的充分肯定和好評,《中國審計報》、《江西日報》、《審計與理財》對此專門進行了報導。

      (一)堅持“凡動必審”,是指對按照《萍鄉(xiāng)市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在辦理提拔、交流、調整等任免事項時,必須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二)實行“考審同步”,是指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干部考察工作結合起來,在考察成果中直接體現、利用審計結果。(三)推行“市縣聯(lián)審”,是指對擬提拔為縣級領導干部的鄉(xiāng)鎮(zhèn)和縣(區(qū))直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市委組織部委托市審計局直接派出審計組或派人員指導縣(區(qū))審計局審計組對提拔對象進行審計,審計組直接向市審計局負責并報告工作。(四)做到“先審后提”,是指對擬提拔任職的領導干部,需在正式任職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在推行“凡動必審、考審同步、市縣聯(lián)審、先審后提”的基礎上,對運用審計結果又作了進一步具體規(guī)定。

      (一)審計部門應及時向組織部門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審計評價。審計評價應當肯定領導干部在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績,并指出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存在的主要違法違規(guī)問題,準確界定領導干部應當負有的責任。

      (二)組織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報告歸入領導干部個人檔案,作為領導干部提拔、交流、調整的重要依據。經審計,沒有發(fā)現問題或存在一般性問題但不影響正式任職的,予以正式任職;問題較嚴重的,經查實后,取消任職決定,交由有關部門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三)紀檢、組織等有關部門應對審計中發(fā)現和反映的主要問題進行核查。經查實后,根據問題性質、情節(jié)輕重和責任大小,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篇6

      二、“鏈式審計”的方法運用

      按照經濟責任審計“從履職入手定思路,從責任入手查問題,從行為入手取證據,從人和事入手做評價”的審計思路,鏈式審計方法的運用核心應從“責任”入手,即:責任到哪里,審計到哪里,圍繞“一條主線”、沿著“兩條路徑”、把握“三個環(huán)節(jié)”開展實施,即:以履職過程為主線,沿著決策過程和內控機制的兩條路徑,從決策、執(zhí)行、效果三個環(huán)節(jié)充分把握責任的形成及責任界定。在選擇審計的切入點時,由于高管人員的責任事項主要涉及由其直接決策或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所以,鏈式審計方法應從“決策審計鏈”開始切入,按照決策從上至下的傳遞環(huán)節(jié)進行查證,從決策、執(zhí)行、效果三個方面判斷其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具體運用上應選取被審計對象直接決策或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進行實質性驗證,主要驗證重大決策事項的真實性、合法合規(guī)性、風險性和效益性,同時結合其業(yè)務經營發(fā)展狀況進行對比映證。在重大決策事項樣本選擇上應以綜合分析和問卷調查為基礎,通過審閱黨委會、辦公會、貸審會等會議紀要和相關業(yè)務經營分析報告、風險分析報告,全面、綜合分析被審行業(yè)務發(fā)展特點和被審人履職中的亮點,從宏觀層面和治理層面揭示業(yè)務經營和發(fā)展中的不足,繼而較快鎖定審計重點。同時,有針對性地編制貸審會、財審會等決策執(zhí)行情況調查表,交由被審計行相關部門進行全轄核查,審計人員根據反饋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從中發(fā)現具有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作為審計重點,從中選取樣本。在實行“行政管理鏈”審計時,除查閱相關部門職責、崗位分工文件、授權文件外,還要多方面開展訪談,通過與各層級干部員工的分層訪談,從不同層面了解被審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部門和崗位制約情況、部門間協(xié)調情況、廉潔從業(yè)情況等。通過對公文流轉的審計,則可以比較直觀地查證被審行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審計樣本確定后,各條線業(yè)務審計應按照“業(yè)務流程鏈”開展,對審計發(fā)現問題按照業(yè)務環(huán)節(jié)和授權范圍介定責任,在開展業(yè)務流程審計之前,應結合其戰(zhàn)略方向和業(yè)務發(fā)展特點,對條線業(yè)務進行總體分析把握,做到有的放矢,對于發(fā)現的問題應分析成因,合理界定責任。

      篇7

      關鍵詞: 風險控制;經濟責任;內部審計

      Key words: risk control;economic responsibility;internal audit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33-0160-02

      0 引言

      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是內審人員在整個審計過程中,自始自終都關注企事業(yè)單位風險。依據風險確定審計范圍與重點,以降低風險為導向,對企事業(yè)單位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公司單位治理程序進行評價,協(xié)助企事業(yè)單位管理風險,實現企事業(yè)價值增值的確證和咨詢活動。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本質是確保受托責任有效履行的能動的管理控制機制。安徽行政(經管)學院,是省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成立于1991年,主要承擔公務員培訓、學歷教育、科研咨詢以及對外合作交流等職能。置身市場經濟改革大潮,學院始終注重對權力的制約和監(jiān)督,堅持走制度化、規(guī)范化、長效化之路。2012年10月,在學院部分資源整合后,成立了由院黨委書記、常務副院長擔任組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抽調13名相關專業(yè)人員組成3個審計工作組,歷時3個月集中對23名工作崗位變動的原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工作堅持以領導干部履職盡責、完成目標任務為重點,以被審計人員任職期間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以經濟決策、廉潔自律、財務和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zhí)行情況等八個方面為主要內容,進行內控制度測試、財務賬簿審查、原始憑證和會議紀要調閱,實地核對固定資產、協(xié)議和庫存材料,召開座談會23場,訪談教職工220多人次等方式,形成23名同志的審計報告,對審計結果進行了通報,提出審計整改建議51條,取得了良好效果。

      1 以風險為導向,開展內部審計

      學院經濟責任審計以風險導向的審計理論為指導,站在事業(yè)發(fā)展全局的高度和改進工作、加強管理、保護干部的層面,就事論理,對事不對人,把脈一個部門、一個單位經濟活動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和重點風險點,按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業(yè)務程序的規(guī)定,審慎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1.1 測試風險點 首先調查了解被審單位制度建設和會議記錄情況,掌握議事規(guī)則、政策規(guī)定和業(yè)務流程,及時進行符合性測試,根據測試情況確定單位內部管理可能存在的風險點,然后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方向,通過實質性測試,有針對性地收集原始資料證據,形成工作底稿,發(fā)現重大疑點問題,可延伸追索審計。

      1.2 邊審計邊整改 審計過程中,審計小組與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部門(單位)就發(fā)現的一般性的問題進行及時溝通,一些部門(單位)高度重視審計指出的不足和問題,堅持邊審計、邊整改、邊規(guī)范,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自覺糾正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在審計中發(fā)現個別我院與外單位的合作協(xié)議內容不盡合理,執(zhí)行不夠規(guī)范,及時指出問題,經過充分協(xié)商,進一步規(guī)范了雙方責權利,重新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使學院在合作中的收益與此前相比有了較大增長。針對存在的財務報銷手續(xù)不盡完善等共性問題,財務部門及時開展了財會基礎知識培訓。經過專業(yè)培訓后,學院各部門在購買辦公用品報銷時,完善了驗收人員簽字等相關手續(xù)。通過全面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推行重大項目“先審計后結算”制度,進一步健全并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使財權、物權在制度約束下更加規(guī)范地運行。

      1.3 抓重點環(huán)節(jié) 不拘泥于細枝末節(jié),不在傳統(tǒng)的財經法紀審計上兜圈子,而是從大處著眼,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看發(fā)展過程,抓大的節(jié)點,帶動提升審計層次。通過審計,全面總結一個部門工作經驗教訓,展示部門發(fā)展變化情況,對被審計人履職盡責情況,經濟活動是否合規(guī)合法,是否廉政等做出符合實際、客觀公正的評價。

      2 關于內部審計的幾點思考

      2.1 組織架構是關鍵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政治性、專業(yè)性強,敏感問題多。成立院級審計領導小組,制定科學合理的審計方案,抽調業(yè)務素質好、綜合能力強的專業(yè)人員組成審計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并取得良好成效的關鍵。

      2.2 分工協(xié)作是基礎 分工理論是現代社會形成和存在的基礎。根據分工協(xié)作理論,在內部審計實踐中摸索出一套既明確分工負責,又分工不分家,通力合作,激情干事,和諧共事,集體討論,民主協(xié)商,達成共識,盡心盡責地做好審計工作的一整審計計劃、審計工作實施方案和審計方法,為保質保量地出具審計報告打下了堅實基礎。

      2.3 促進發(fā)展是目標 內部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部門、本單位和諧發(fā)展、科學發(fā)展為目標。發(fā)展是硬道理。應珍惜單位和諧、事業(yè)發(fā)展的局面,在政策上鼓勵有創(chuàng)收能力的單位開源節(jié)流,獎勵增收節(jié)支,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充分調動每一位教職工的積極性。

      2.4 履職盡責是重點 學院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各級領導干部權力運行過程和效果的審計。不同于其他常規(guī)性審計,應在財務收支真實性、合規(guī)性審查的基礎上,實行審計內容向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全過程拓展,以領導干部履職盡責、完成目標任務情況為審計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和制約審計。圍繞領導干部在經濟事項決策、執(zhí)行過程,通過一系列審計調查、查閱會議記錄、結合賬面情況,運用審計分析方法,審查決策機制是否民主、科學,檢查決策的收入支出是否達到了應有的效益,并結合管理審計、績效審計、制度審計理念及方法進行相關風險分析,提升高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廣度和深度,提升審計報告的水平。

      2.5 依法審計是根本 本著“既要對組織負責,又要對個人負責”原則,體現對干部的關心、愛護,堅持原則,依法審計,把握底線,做到“一個聲音喊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審計報告對存在問題的表述和責任認定持謹慎態(tài)度,重要問題和結論性的評價與審計建議,均通過集體討論,反復斟酌,逐字逐句推敲,在找到充分確鑿證據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依據,審計成員的所有爭論和意見分歧都解決后,才能寫進報告。審計語言要求審計報告的文字表述要莊重、簡潔、準確、平和。

      2.6 結果運用是依歸 應建立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資料庫,重視審計成果的利用。在高校日常財務收支審計、專項審計中,審計部門應注重搜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及廉政建設方面的資料,分別錄入按領導干部建立的相對獨立的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庫中,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能充分利用以上資料,減少重復審計工作,節(jié)約審計資源,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在安排審計項目時,應事先根據組織需要,確定近期崗位必須審計的部門或單位,再根據審計檔案資料記載,結合以前年度已審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審計項目。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示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使用的參考依據,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參考文獻:

      [1]卓和平.基于風險導向型內部審計機制的思考[J].中國注冊會計師,2013(01).

      篇8

      隨著外部監(jiān)管力度的不斷加強,對任期審計的要求也日趨提高,如何有效提高任期審計的效率、效果成了各家審計機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影響商業(yè)銀行任期審計效率與效果的主要因素

      (一)重視程度不夠

      根據銀監(jiān)會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任期審計是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需要。而現實中,“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的現象仍然存在。審計機構接受提請進行審計時,被審對象的去向已大致確定,審計結果僅僅為了幫助被審人獲取銀監(jiān)局任職資格,該狀況影響了審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審計評價的客觀性;同時因審計組長職級低于被審對象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導致審計人員心存顧慮,造成任期審計流于形式,極大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二)項目計劃不確定

      由于計劃的不確定,任期審計項目呈現突發(fā)性、集中性和無計劃性的特點。容易造成審計任務與審計資源短時間內不匹配,使得審計人員無暇應接的情況。

      (三)審計評價內容合理性不足

      任期審計評價體系由多因素相互作用。在現行模式下,審計人員往往忽略政策、市場、區(qū)域經濟等因素,僅以考核指標來評價被審計人聘期目標責任的完成情況和被審行的持續(xù)經營能力強弱。任期審計往往涉及的審計期間較長,范圍較廣,被審人的分工也經常發(fā)生變化。另外,在不同時期,上級機構經營管理戰(zhàn)略目標不同,年度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也在不斷變化和調整。不同審計人員在相同業(yè)務、相同年度指標的選取也有差異,從而可能得出迥然不同的評價結果,造成審計結果客觀性不足,被審計對象的認同度不高。

      (四)審計流程規(guī)范性不足

      各商業(yè)銀行的任期審計辦法中對任期審計程序管理做了明晰的規(guī)定,但在日常工作中,仍存在審計程序履行不到位,業(yè)務流程規(guī)范性不足的問題,其主要表現一是重要性和相關性原則把握不清,審計人員在編制方案、收集證據和報告發(fā)現時,未以審計事項與被審計人經濟責任的關聯(lián)程度大小為標準來確定審計范圍、重點和報告內容。在現場審計時花費大量精力和時間,結果是審計發(fā)現問題、報告內容與被審計人履職責任契合度不大。二是審計報告中評價語言規(guī)范性不足,審計人員將被審對象工作總結和述職報告內容作簡單的“復制”、“粘貼”,甚至評價內容出現專業(yè)術語和口語化詞語,嚴重影響了任期審計項目的效率和效果。

      (五)審計人員不穩(wěn)定

      審計項目的質量與審計人員的專業(yè)素質和職業(yè)敏感性密切相關。專項審計項目一般情況均由各審計機構專業(yè)團隊承擔,在資源配置各審計機構均會給予優(yōu)先權,而任期審計項目僅能在剩余資源中臨時抽調人員,而臨時抽調人員也可能因不熟悉任期審計,加之審前準備不充分,無法保證審計的廣度與深度,極大地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二、提高任期審計效率與效果的途徑

      (一)提高認識,加強部門協(xié)調配合

      任期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審計難度大的工作。為了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取得實效,審計機構應與駐地分行有關部門加強協(xié)調配合,形成合力,提升效率。

      1.任期審計是加強干部監(jiān)管的必要措施

      各審計機構必須認識到任期審計是銀行監(jiān)管機構及總行賦予審計部門的一項重要的任務,是加強干部監(jiān)管,促進廉政建設,推進依法經營的重要措施。改變任期審計只是幫助被審人取得任職資格的認識。在開展任期審計項目時,應根據不同級別,確定不同層次審計人員擔任組長。提高審計工作的客觀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消除審計人員顧慮,提高任期審計評價的客觀性,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被審計人的履職情況,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和鑒定。

      2.加強與駐地行人力部門的溝通協(xié)調,增加計劃前瞻性

      審計機構要增強年度任期審計計劃的主動性、前瞻性,加強與駐地分行人力資源部溝通,促使該部門有計劃、分批次下達審計提請書,使內審機構有充足審計資源來完成任期審計項目。同時審計機構對年度審計任務的日程安排,要留有余地。一旦接到提請任期審計的任務,可適度調整自選項目的完成時間,將時間安排讓位任期審計,或將任期審計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進行。

      3.做好與計財部門的聯(lián)系,保障相關評價指標及時完整

      審計機構應與駐地分行計財部門積極溝通,一是每年年初可邀請計財部門專家進行財務管理知識培訓。著力幫助審計人員提升分析被審行綜合經營情況分析的能力。二是定期收集相關財務報表,及時獲取經營相關數據。

      4.加強與紀檢監(jiān)察部門溝通協(xié)調,有利準確界定責任

      審計前,審計機構要主動走訪干部管理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了解情況。審計中,及時溝通,遇到審計手段難以解決的問題,視情況請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提前介入。對紀檢監(jiān)察部門已有明確經濟責任界定結論的,可直接引用;若未有經濟責任界定結論時,可參照業(yè)務部門責任認定結論,依據相關標準界定經濟責任;若業(yè)務部門尚未進行責任認定的事項,應提交相關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參照認定結論,依據責任界定分類標準。

      (二)確定合理適用的評價體系

      任期審計評價體系是各種因素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綜合系統(tǒng),要全面客觀地考慮系統(tǒng)性、空間性特征,并依據發(fā)展變化情況而不斷進行科學的動態(tài)調整。區(qū)分超額完成、完成和未完成三個層次的指標評價,針對未完成的指標,重點分析其變化趨勢、在系統(tǒng)內和當地同業(yè)的排名、占比等情況。同時,將當地經濟環(huán)境納入分析范疇,動態(tài)全面考慮階段性、區(qū)域性特征,挖掘未完成的原因,后續(xù)措施及效果,以保證評價的客觀公正,增強審計效果。

      (三)統(tǒng)一管理、規(guī)范操作

      1.構建專業(yè)團隊,推行前后臺分離

      審計機構應明確相關處室為牽頭部門,全面負責對任期審計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專業(yè)化建設。推行前后臺分離的模式,即審計組作為前臺,主要負責非現場分析、現場查證、報告初稿的撰寫工作;牽頭部門專業(yè)團隊作為后臺,主要負責審計總體方案,研究審計重點、加強與駐地分行聯(lián)系,收集相關信息,定期維護與更新信息,規(guī)范審計流程等工作。

      2.項目管理標準化

      3.增加流程實效性

      審計機構可結合駐地分行現有管理模式,完善現行標準審計流程,以增加流程實效性。

      (1)采取網上問卷調查

      網上問卷調查系統(tǒng)分為前后臺兩部分。前臺由接受調查人員通過網絡瀏覽器登錄,輸入預先設置的密碼進入答題;后臺主要用于系統(tǒng)管理、問卷管理及數據統(tǒng)計,由審計人員操作。實踐證明,網上問卷調查具有成本低、操作簡單、參與調查人員不受限制的特點,有利于擴展信息來源渠道。同時,由于采取不記名的方式,能消除參與調查人員的顧慮,從而獲得真實客觀的資料。

      (2)增加多層級報告審議流程,確保審計報告質量

      審計報告要以重要性、相關性、客觀性相結合為原則,審慎評價被審計對象履職情況。項目主審在完成審計報告并交由審計組長進行初審后,應增加報告質量審核員、牽頭處室負責人、審計機構負責人多級審核。經過逐級審核,對未達標報告進行意見批注后予以退回,直到符合要求方可進入下一審核環(huán)節(jié),以達到保證報告質量的目的。

      (3)及時掌握銀監(jiān)局審查反饋結果

      監(jiān)管制度面向全部金融機構,但由于各家商業(yè)銀行有自身發(fā)展特色,內審機構通常依托于本行的風險導向。因此,這就需要審計部門保持對監(jiān)管機構信息的敏感性,持續(xù)關注和跟進外部監(jiān)管部門的工作重點、宏觀政策調控等因素,多方掌握信息,從而在增強審計評價的全面性和客觀性的同時也兼顧了控制風險的成本。

      參考文獻

      [1] 柳才萍.商業(yè)銀行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審計實務,2006,3.

      [2] 高旭.商業(yè)銀行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問題及建議[J].中國內部審計,2007,3.

      篇9

      [中圖分類號]F23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3)25-0111-02

      1 前 言

      審計整改是審計后續(xù)工作的內在要求,是幫助實現管理目標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各被審計單位和部門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強化審計整改,一方面可以借此減少各種風險、控制漏洞、治理缺陷,另一方面還可以將一些有價值的審計信息作用于單位的內部控制活動,從而完善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提高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水平,因此審計部門和被審計單位都要高度重視審計整改。

      2 內部審計整改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六五四臺經歷了從1995年的更新改造到西新工程二期、三期,每個項目投資額都達到了國家審計的范圍,期間十年財政部先后三次委派北京三家會計師事務所對我臺的工程項目進行財務竣工決算的審計,他們提出的審計整改的意見和建議一針見血,審計結論專業(yè)、到位、通俗易懂,通過和他們的業(yè)務溝通和交流,開闊了思路和眼界,學到了很多在書本中學不到的知識。從那以后才懂得審計整改起到了對被審計單位各項工作梳理作用,以及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會人員、內審人員的以后工作的指導意義。但在目前形勢下審計整改意見面臨很多的困惑:

      (1) 一些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對審計整改意識弱化甚至空缺,整改不及時、不到位、不徹底,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問題時有發(fā)生。在實踐中,有的審計單位對象認為審計報告送達后,此項審計工作已經結束。認識不到位,未將審計整改放在重要位置,內部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對象都在同一單位,有礙于熟人、朋友、同事的情面,怕得罪人,有為難情緒。有的被審計部門或個人表面上贊同審計的意見或建議并承諾予以整改,但事實上卻對審計整改的事項拖延、推諉。目前存在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常常發(fā)生滯后現象,不能發(fā)揮為組織部門選拔提供依據的作用,這種客觀事實更加弱化了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整改的意識。

      (2) 通過審計整改對問題的責任追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業(yè)務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抵觸情緒。一些業(yè)務部門的干部職工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存在偏差,認為內部審計部門的檢查就是查問題、找麻煩。審計部門發(fā)現問題責任落實和追究后,審計披露的問題會影響部門和個人的評價和考核,嚴重的還會受到行政處分,甚至觸犯法律等,同時還要做出相應的經濟賠償。在組織實施審計發(fā)現問題責任落實和追究的過程中,有些規(guī)章制度可能理解得不夠到位,提出的意見建議有時不夠準確,不通俗易懂,很自然地會使被審計部門對內部審計部門的檢查不支持。

      (3) 大多數內部審計人員缺乏開展責任追究所必需的專業(yè)業(yè)務知識和業(yè)務技能。審計發(fā)現問題責任落實和追究工作關系到被審計者的評價和考核,涉及行政事業(yè)管理體制、干部人事制度、紀檢監(jiān)察制度等,是一項政策性極強、對業(yè)務能力要求很高的工作。這就要求內部審計人員一方面應該對所審計的業(yè)務工作有一定的了解,能夠明白問題發(fā)生的來龍去脈,能夠確定應該負主要責任的關鍵點和人物;另一方面應該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業(yè)務能力,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內部管理規(guī)定,能夠按照相關規(guī)定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處罰意見。目前大多數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形同虛設,由于大多數內審人員都是兼職的,既沒有相對的獨立性,也不經常參與單位的經濟活動,也缺乏實務經驗和必需的專業(yè)知識,經常被單位領導忽視其工作職能和職責。盡管近幾年內部審計隊伍整體素質得到了新的提高,但是與現代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相對照,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4) 對內部審計整改的標準和效果缺乏評判依據。實踐中,對審計整改不到位或走過場的單位、部門,缺乏相應的處理手段,沒有建立相應的問責制度。對未嚴格執(zhí)行審計建議或決定的被審計部門,有指導督辦的責任,卻無作出處理或者提請作出強制執(zhí)行的權力,整改的決定權仍在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手中。

      (5) 相關部門協(xié)調配合督促審計整改的機制尚未形成,在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很少單位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應由分管人事的領導,組織人事部門、財務、審計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在審計整改的督辦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在現階段對審計整改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深,整改程序不順,效率不高,內部審計部門與業(yè)務部門的溝通交流和協(xié)調配合還待有效加強。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不僅僅是審計部門和被審計部門的共同責任,還應包括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財務,組織人事、資產管理、后勤等部門的參與及協(xié)調配合,使審計整改的力度和深度不斷加強。

      3 有效加強內部審計整改工作的措施

      3.1 改變觀念,提高審計整改的自覺性

      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要提高認識,將違規(guī)問題糾正,管理問責與督促被審計單位將審計和整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來抓。內部審計部門應注重服務和幫助業(yè)務部門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使其意識到審計工作是管理層和業(yè)務部門的風險管理者,從而提高審計整改的自覺性。要探索建立單位內部審計整改責任制,建立財務部門、業(yè)務部門、管理部門等參加的審計整改機制。提高單位各級領導和職工對審計整改工作的認識、為審計發(fā)現問題責任落實和追究的開展創(chuàng)造良好的氛圍。在內部審計工作實踐中充分發(fā)揮“免疫系統(tǒng)”功能,當好單位的經濟“衛(wèi)士”和“參謀”作用。

      3.2 要不斷健全完善審計整改督辦機制

      在審計發(fā)現問題要進行適度的參與,發(fā)揮職責賦予的檢查、評價、建議和報告的權力。被審計單位要逐級落實整改責任,限期抓好整改。業(yè)務管理部門要以問題整改為契機,從制度上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予以約束,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fā)生。要加大審計處理處罰力度,建立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加大內部審計問責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工作,對審計發(fā)現的重大問題的相關責任人要嚴肅處理,并把它作為衡量整改工作是否符合標準的重要內容。另外要建立審計整改責任移交制度,實施審計整改工作激勵獎懲機制,提高審計整改工作的指導性和實效性。

      3.3 提高審計意見或建議的操作性

      審計整改是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標志與體現。內部審計部門要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在審計發(fā)現問題責任認定和提出處理建議的過程中盡量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保證審計發(fā)現問題責任落實和追究的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審計報告中文字、措辭的運用要準確到位。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要針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情況,切實可行。內部審計部門要深化對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力度,嚴格落實審計整改的時限,細化整改的相關內容,制定整改任務進度表,增強被審計單位對整改工作的信心和操作性。

      3.4 適度進行公告審計整改結果推動審計整改

      審計整改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是一個連續(xù)性的工程,在公告審計結果的同時,適度公開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情況,是推動審計整改的有效途徑。排除保密項目和工程,可以借鑒住房審計結果公告的做法,嘗試在一定范圍內逐步推行審計結果以及后續(xù)整改進度的公告制度。可以先對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審計整改的情況先進行分類匯總,再以情況通報或者簡報等方式向內部公眾公告。這樣做既滿足公眾知情權,又發(fā)揮輿論的監(jiān)督作用,也增強了審計透明度,有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認真整改。

      3.5 開展審計回訪和后續(xù)審計

      這樣做有利于了解被審計單位整改措施是否得當,效果是否顯著,確保審計成果的落實。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對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對被審計部門或個人進行定期審計回訪,如發(fā)現被審計對象未執(zhí)行審計整改的,應查明其原因,并督促其整改與落實。同時積極對被審計部門或個人進行“幫促”工作,幫助他們加強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對整改效果明顯的部門或個人可以通報表揚,對整改不到位的要認真做好督促工作甚至通報批評和處理,以提高審計權威,確保審計整改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1]蘇珊·斯維茨爾.后薩奧時代的內部審計報告[M]. 王光遠,譯.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8.

      [2]國際內部審計師協(xié)會.國際內部審計專業(yè)實務框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

      篇10

      內部審計的作用可以歸納為:能夠建立健全企業(yè)內部控制機制,提升經營管理的水平;能夠監(jiān)督企業(yè)的經濟活動,保障企業(yè)自身合法權益;正確評價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水平,加強企業(yè)內部監(jiān)督機制;促進企業(yè)轉變經營管理方式,提升經濟效益。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保障企業(yè)整體財產的安全和完整;維護法規(guī)法紀;治理意義上的監(jiān)督;協(xié)助完善內部控制。該目標具體體現在:協(xié)助企業(yè)審查各職能部門管理制度設計的合理性,組織目標和方針的適當性及其履行的有效性,這是對內部控制目標實現的一種綜合性檢驗,鑒明組織內部各職能部門存在的或潛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協(xié)助企業(yè)領導確認經營方針、決策是否合理、可行,并積極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改進措施和建議,做好部門的“經濟良醫(yī)”,以促進企業(yè)經濟管理制度及能力水平的提高。

      二、企業(yè)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審計地位問題。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無論是民間審計、政府審計還是內部審計皆如此。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的最突出原則就是獨立性和權威性兩個方面,這兩個原則一個反映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情況;另一個反映機構隸屬領導的情況?,F代企業(yè)制度下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合理,主要表現為不少企業(yè)內部審計機構與財務會計機構重合,“一套人馬”既當會計,又當審計,自己做賬自己審,獨立性缺失,或者內部審計隸屬會計部門,對財務經理負責,這樣難免會削弱內部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出現粉飾業(yè)績的現象,自我約束機制不完善,內部審計難以起到應有的制約監(jiān)督作用。

      筆者調查了江蘇宜興當地68家企業(yè)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情況,結論如圖1所示。被調查的68家企業(yè)沒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有12家,占樣本總量的17.65%,而剩下的56家企業(yè),其中38家企業(yè)無內部審計專職機構,并入他部,占調查總數的64.29%,與紀檢監(jiān)察合署辦公的占7.14%,設在財務部的占51.79%,歸屬于監(jiān)事會的占5.36%,甚至還有3.57%既沒有獨立機構也無專職人員。這樣的機構設置,從表面上看好像是節(jié)省了開支,但實質上,由于行為決策上的依附性必將導致內部審計組織不能獨立地開展工作,影響工作效率及效果。

      在被調查的68家企業(yè)中,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總經理或總裁的戶數為13家,占統(tǒng)計總數的23.21%;隸屬于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或副總裁的戶數為14家,占統(tǒng)計總數的25%;隸屬于總會計師的戶數為7家,占統(tǒng)計總數的12.5%,如下頁圖2所示。這三者居多,占總比例的60.71%,但內部審計機構無論從獨立性、層次還是地位來講,都是相對較弱的。總經理是企業(yè)的最高經營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便于對生產經營予以有效的監(jiān)督及評價,但由于內審人員受雇或受聘于經營者及總經理,其任免、獎懲、升遷均受其操縱,這使得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大大降低,也就是說即使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發(fā)現管理層存在蓄意操控公司、扭曲治理機制控制權等行為,也難以站在第三方獨立人角度實施有效監(jiān)督及調整,故該設置不利于對總經理的受托經濟責任、業(yè)績等進行獨立的監(jiān)督和評價。而在隸屬于財務副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這兩種模式下,內部審計只能開展部分日常性的稽查工作,難以拓展到整個企業(yè)的經濟運行層面,同時內審工作及財務工作由一人領導,必將加大舞弊風險,違背了審計與會計不可兼容的原則。圖2中內審機構隸屬于監(jiān)事會戶數為5家,占統(tǒng)計總數的8.93%,戶數較少的原因在于部分企業(yè)已意識到監(jiān)事會雖能保持權威對董事及經理予以有效監(jiān)督,但同時又僅限于此,中止了參與管理者完善內控制度、戰(zhàn)略決策的協(xié)助服務性,而且易造成兩機構職能重疊現象的發(fā)生。圖2中符合國家法規(guī)認可的隸屬于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的戶數為12家,占統(tǒng)計總數的21.43%,這樣不僅有利于保持內部審計較強的獨立性、客觀性和權威性,便于內部審計為委托人服務,加強對管理層的監(jiān)督,而且也使內部審計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協(xié)助管理層提出建議和對策,從而提高服務效益。但美中不足的是,一旦總經理身兼數職或管理層與決策層存在裙帶關系,那么董事不獨立,相應的審計委員會也無法站在獨立、客觀、公正的視角有效地實施監(jiān)督職責。設想是否可以設立一個內部審計機制體系,在定位上保持其應有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同時又能保持內部審計執(zhí)行部門在基層監(jiān)督經營運作,為總經理的決策提供協(xié)助作用,這成為業(yè)內人士亟需解決的問題。

      (二)內部審計制度問題。

      1.內部審計法律法規(guī)滯后?!秾徲嫹ā返?9條提到: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該規(guī)定是以國家審計為主體,內部審計為輔,甚至只是附帶,同時強調內部審計要接受國家審計的監(jiān)督,只有原則性的條款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可操作性不強。1985年12月,國家審計署了《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成為我國開展內部審計的首例法規(guī)依據,隨后,又在1989年、1995年和2003年分別對該規(guī)定進行了修訂、完善和更新。2014年1月,審計署對該規(guī)定進行修訂,草擬了《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并征求意見。但就總體而言,與我國審計三大監(jiān)督體系中其他兩類相比,內部審計在法律法規(guī)制度上明顯滯后,實務操作中缺乏一套完整、科學和具備一定權威的內部審計專業(yè)法規(guī)來指導。

      2.內部審計準則尚待調整且可執(zhí)行性存在問題。2013年8月,中國內部審計協(xié)會以公告形式了新修訂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并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準則體系由《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20個具體準則和5個實務指南構成。準則較全面地界定了我國內部審計的基本概念、總綱、活動的目標、宗旨、范圍、性質、功能及應遵循的具體規(guī)范,一定程度上既體現了國際上IIA組織在《內部審計實務標準》中闡述的宗旨要求,也反映了我國國情的需要。但是對內部審計執(zhí)行情況調查卻不容樂觀,企業(yè)對于內部審計準則的執(zhí)行與否過于隨意化,從側面體現了企業(yè)領導及相關人員對內部審計的認識不夠,內部審計協(xié)會對準則宣傳及指導的力度不強,沒有形成職業(yè)化發(fā)展的趨勢。

      (三)企業(yè)自身內部審計制度問題。從圖3可以看出,在被調查的企業(yè)中制定審計計劃制度的有29家,占總數的51.79%,制定審計處理處罰制度的有5家,占總數的8.93%,制定后續(xù)審計制度的有6家,占總數的10.71%。通過上述數據及圖示分析,目前企業(yè)對于審計計劃制度的安排還是比較充分的,但是后續(xù)的處罰、考核、評價制度尤為薄弱,表現形式為嚴進寬出,這樣不能扎扎實實地落實內部審計工作。同時,我國正處在體制轉軌時期,市場經濟正在逐步完善,現代企業(yè)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來,法律還不完整,制度還不健全,管理上還有許多漏洞和薄弱環(huán)節(jié),此時從比較全面、長遠的目標來看,深化企業(yè)產權制度改革,將現代企業(yè)制度的產權不僅清晰到法人,甚至明確到自然人,是尤為必要的。這樣不僅參加經濟活動的主體是清晰的,而且承擔法律后果、擔負經濟活動中的風險責任的主體也是明確的,將使得投機行為及違法行為串通舞弊的后果最終歸結到個人財產所有權的損失,一旦企業(yè)的興衰與個人緊密聯(lián)系,舞弊行為必將得到適當的控制,這同時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秩序對制度的要求。錢伯斯曾說,內部審計總是在經濟較困難的時候最受關注。那么,面對全球經濟發(fā)展前景堪憂、國內經濟轉型與資源不足的壓力凸顯,有必要轉變內審初衷,加大對審計組織機制中的環(huán)境約束、組織制衡及考核追究制度等的界定、解釋、說明,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使企業(yè)的內部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的軌道,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高效率、高質量。

      總體說來,內部審計制度方面呈現出法律主體欠缺,行業(yè)準則操作性較差,內部審計自身制度設定不樂觀,特別是對后續(xù)執(zhí)行情況的要求及處罰考核情況無法可依、無章可循。

      三、內部審計機制整改的主要困惑

      隨著內部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管理層和員工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期望越來越高,審計揭示問題的糾正和整改情況也越來越受關注。審計整改是開展審計工作的內在要求,是提高內部審計質量的重要體現。內部審計的目的是為組織增加價值并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而審計整改是幫助實現組織目標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各被審計單位和部門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手段強化整改,一方面可以借此消除各種減值風險、控制漏洞、治理缺陷,另一方面還可以將這些有價值的審計信息作用于單位的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活動,從而創(chuàng)造出超過預期價值的價值。審計整改是審計部門和被審計單位的共同責任。然而,目前內部審計整改面臨著一些困惑:

      (一)一些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對審計整改意識弱化甚至缺位,整改不及時、不到位、不徹底,屢查屢犯、屢禁不止的問題時有發(fā)生。在實踐中,有的審計對象認為審計報告送達后,此項審計工作已經結束,認識不到位,未將審計整改放在重要位置。內部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對象都在同一單位,有礙于熟人、朋友、同事的情面,怕得罪人,有畏難情緒。有的被審計部門或個人表面上贊同審計的意見或建議并承諾予以整改,但事實上卻對審計整改的事項拖延、推諉。目前,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常有滯后現象,不能發(fā)揮為組織部門選拔干部提供依據的作用,這種客觀事實更加弱化了被審計對象執(zhí)行整改的意識。

      (二)審計對問題的責任追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業(yè)務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抵觸情緒。某些業(yè)務部門的干部職工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存在偏差,認為內部審計部門的檢查就是查問題、找麻煩。建立審計發(fā)現問題責任落實和追究制度后,審計披露的問題會影響部門和個人的評價和考核,嚴重的還會施加行政處分,做出經濟處罰。同時,在組織實施審計發(fā)現問題責任落實和追究的過程中,內審部門對有些規(guī)章制度理解得不夠到位、提出的意見建議有時不夠準確,自然會使部分干部職工對內部審計部門的檢查不支持、不配合,增加審計整改工作的難度。

      (三)內部審計人員缺乏開展責任追究所必需的業(yè)務能力。審計發(fā)現問題責任落實和追究工作關系到被審計者的評價和考核,涉及行政管理體制、干部人事制度、紀檢監(jiān)察制度等,是一項政策性極強、對業(yè)務能力要求很高的工作。這就要求內部審計人員一方面應該對業(yè)務工作有一定的了解,能夠明白問題發(fā)生的來龍去脈,能夠確定應該負主要責任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另一方面應該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內部管理規(guī)定,能夠按照相關規(guī)定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處罰意見。盡管近年來內部審計隊伍整體素質得到了提高,但是與現代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相對照,還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對內部審計整改的標準和效果缺乏評判依據。實踐中,對審計整改不到位或走過場的單位、部門,缺乏相應的處理手段,沒有建立相應的問責制度。對未嚴格執(zhí)行審計建議或決定的被審計部門,有指導督辦的責任,卻無作出處理或者提請作出強制執(zhí)行的權力,整改的決定權仍在被審計部門手中。

      (五)有關部門協(xié)調配合督促審計整改的機制尚未形成。在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多數單位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人事的領導、組織人事部門、財務、審計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在審計整改的督辦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現階段對審計整改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深,整改程序不順,效率不高,內部審計部門與業(yè)務部門的溝通和交流有待加強。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不僅僅是審計部門和被審計單位的共同責任,還應加強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財務、組織人事、資產管理、后勤等部門的參與及協(xié)調配合,使審計整改的力度和深度不斷加強。

      四、內部審計機制整改的幾點建議

      (一)轉變傳統(tǒng)觀念,走出對內部審計的認識誤區(qū)。原有的觀念一直認為內部審計工作需要政府進行監(jiān)督,但是單純憑借政府的監(jiān)督,并不能夠實現企業(yè)內部審計的有效性與科學性,而是需要企業(yè)自己來解決。因此需要企業(yè)領導者轉變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認識,才能形成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強大推動力。企業(yè)的多層領導需要在當前的社會經濟形勢下認識到企業(yè)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這是完善企業(yè)管理結構的重要措施。

      (二)不斷健全完善審計整改督辦機制。在內部審計發(fā)現問題時要進行適度的參與,發(fā)揮職責賦予的檢查、評價、建議和報告的權力。被審計單位要逐級落實整改責任,限期抓好整改。業(yè)務管理部門要以問題整改為契機,從制度上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予以約束,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fā)生。要加大審計處理處罰力度,建立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加大內部審計問責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工作,對審計發(fā)現的重大問題的相關責任人要嚴肅處理,并把它作為衡量整改工作是否符合標準的重要內容。另外要建立審計整改責任移交制度,實施審計整改工作激勵獎懲機制,提高審計整改工作的指導性和實效性。

      (三)建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對內部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屬于違反企業(yè)內部控制制度的要分析其出現違規(guī)現象的原因,如是屬于主觀原因的,通過對企業(yè)經濟業(yè)務活動的內部審計,防微杜漸,及時發(fā)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違法、違規(guī)的苗頭。屬于制度設計缺陷的,如是內部管理制度、內部運行過程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所造成的,就應對相應操作規(guī)程、工藝流程進行調整,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堵住漏洞,及時對制度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完善,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以保證內控制度的先進性和權威性。此外,還應審查資產盤盈盤虧的審批手續(xù)是否完備,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及時,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堵庫存商品盤點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保證企業(yè)資產的完整。在內部審計中如有發(fā)現違法、違紀案件,要決不姑息手軟,積極和司法部門取得聯(lián)系,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在公司內部給予通報,以起到警戒的作用。

      (四)提高審計意見或建議的操作性。審計整改是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標志與體現。內部審計部門要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在審計發(fā)現問題責任認定和提出處理建議的過程中盡量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保證審計發(fā)現問題責任落實和追究的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審計報告中文字、措辭的運用要準確到位。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要針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情況,切實可行。內部審計部門要深化對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力度,嚴格落實審計整改的時限,細化整改的相關內容,制定整改任務進度表,增強被審計單位對整改工作的信心和操作性。

      篇11

      規(guī)范作用。新準則的核心作用主要體現在它是規(guī)范審計行為的基本準則。新準則第二條明確指出:本準則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履行法定審計職責的行為規(guī)范。新準則規(guī)范的范圍是全方位的,包括審計工作目標、審計監(jiān)督對象范圍、審計和審計調查項目確定、審計程序運行、市計組運作、外部人員聘任、重大違法行為檢查、審計結果公告、審計責任的確定和追究、審計檔案管理、審計業(yè)務質量檢查等。充分認識新準則規(guī)范的作用,審計人員必須增強遵守規(guī)范的意識,在開展審計監(jiān)督活動中自覺地按照審計規(guī)范辦事。

      標準作用。審計標準就像是審計工作的“通行證”。新準則被明確是“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的職業(yè)標準”。并為審計工作的開展制定了一系列標準,如審計人員職業(yè)要求、職業(yè)道德標準、獨立性要求;審計公文格式和內容要求;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標準;審計判斷、審計復核、項目審理標準以及審計責任認定標準等。充分認識新準則的標準作用,一方面可以用這些標準作為評估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另一方面還可以由此構建我國新的國家審計標準體系。

      約束作用。新準則在我國審計法律體系中屬于部門規(guī)章層次的法規(guī),其中“使用‘應當’、‘不得’詞匯的條款為約束性條款,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必須遵守的職業(yè)要求”。包括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應當具備本準則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和職業(yè)要求,應當恪守審計職業(yè)道德,應當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活動,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以及在執(zhí)行審計程序時其他諸多“應當”和“不得”的條款。充分認識新準則的約束作用,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認真對待“應當”和“不得”條款下新準則的各項規(guī)定,“應當”的必須嚴格執(zhí)行,不折不扣,“不得”的決不違反,令行禁止。

      推介作用。新準則除了約束性條款外,還明確“使用‘可以’詞匯的條款為指導性條款,是對良好審計實務的推介”。良好的審計實務是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通過長期審計實踐,不斷摸索、不斷總結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新準則如此進行推介,其用意一方面是為了經驗共享,另一方面也為審計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了重要參考。充分認識新準則的推介作用,要求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可以根據所處審計環(huán)境情況、承扭的審計任務難易程度、人員自身素質條件等,對使用“可以”的條款有針對性地加以運用。

      解答作用。新準則是廣大審計人員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的“工作手冊”,因此,它必須能夠對審計活動涉及到的有關概念和術語作出“名詞解釋”。新準則在這方面,不辱使命,對審計主客體責任內涵、審計各個目標內涵,審計職業(yè)道德各個要素的內涵,審計證據及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充分性概念,重大違法行為概念等都給出了相關解釋和定義。充分認識新準則的解答作用,有利于審計人員對新準則有關條款的正確把握和執(zhí)行,減少不當理解可能給工作帶來的損害。

      控制作用。新準則較好地將審計署《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確立的審計質量控制理念和有關措施引入進來,在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和執(zhí)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在第六章還規(guī)定了審計質量控制目標、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建立的范圍、審計質量控制體系、審計質量控制的層級責任、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及其執(zhí)行情況的持續(xù)評估等內容,再加上其他各章、各條款相關標準的建立,使新準則成為各級審計機關加強審計質量控制的權威性文件。充分認識新準則的控制作用,將會大大提高審計機關審計質量控制和管理的水平。

      強調作用。新準則根據我國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將一些特別事項納入到準則之中,并用專門章節(jié)予以特別強調。如第四章第四節(jié)把對重大違法行為檢查事項作了專門的規(guī)定,包括概念、評估內容、判斷重點、應對措施等。在第五章第五節(jié)還對審計整改檢查事項作了專門規(guī)定,包括審計整改檢查機制建立、審計整改檢查的主要內容、報告程序等。充分認識新準則的強調作用,需要審計人員在學習貫徹中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對待這些新規(guī)定應用的條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