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激情一区二区高清在线,亚洲中文字幕网址在线,九色在线精品视频,久久深夜福利亚洲网站

    <object id="jtoc7"><button id="jtoc7"></button></object>

      <object id="jtoc7"></object>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學術 出書 購物車

      首頁 > 優(yōu)秀范文 > 離婚的法律條文

      離婚的法律條文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6-09 10:03:25

      序論:速發(fā)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離婚的法律條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chuàng)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lián)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離婚的法律條文

      篇1

      根據(jù)婚姻法第32條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條文、司法解釋等規(guī)定,一方出軌并不能完全達到法律所規(guī)定的感情破裂標準,因而出軌本身并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必然因素,出軌不一定會判決終于離婚。如果出軌并達到了重婚的程度,或者有其他嚴重的情況,法院可能會由此判斷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雙方準予離婚。

      在財產分割上,雖然出軌并不作為財產分割比例傾斜的法定理由,但是無過錯方可以依據(jù)出軌要求出軌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在撫養(yǎng)問題上,一方出軌甚至與第三者生育小孩的,法院一般會將撫養(yǎng)權判歸無過錯方所有。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謝謝。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 (一)婦女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自主權。

      1.

      2.15歲以上有配偶人口比重總的呈下降趨勢。

      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口平均壽命延長所導致的15歲以上喪偶人口比例呈下降趨勢。1982年—1990年15歲以上喪偶比例呈下降趨勢(注:參見總顧問巫昌禎、程深、鄭小川編著:《婦女權益的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289頁。)。 這既是人口健康水平提高的一種標志,亦是家庭健全程度提高的反映。

      3.離婚比例的絕對數(shù)依然較低,其增長呈定勢。wwW.133229.Com

      根據(jù)普查資料,34歲以前各組的離婚人口比例,無論男女,1990年平均已超過1982年的相應水平,女性增幅較大。以25歲—29 歲組起,1990年男性各年齡組的離婚比例低于1982年,但女性1990年40—59歲離婚比例卻明顯高于1982年。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年與1999年的統(tǒng)計看,1995年調解離婚與判決離婚的對數(shù)共計35012對,1999 年調解離婚與判決離婚的對數(shù)達37566對。1999年比1995年離婚對數(shù)多2554 對(注:數(shù)據(jù)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提供。)。河北省婚姻登記機關準予登記離婚的對數(shù)1990年為10010,1995年為11163,1996 年為12445,1997年為13681,1998年為15344。1998年準予離婚登記的對數(shù)比1990年多5334對(注:河北省統(tǒng)計局、河北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編:《河北經濟統(tǒng)計年鑒》(1999年卷)。)。這說明河北省的婚姻狀況基本上是平穩(wěn)的,但離婚率仍呈上升之趨向。

      4.關于婦女婚姻家庭自主權狀況之調查。

      所謂自主權利是指實現(xiàn)個人目標之能力,即個人有權決定自身行為的權利?;橐鲎灾鳈鄤t是指在婚姻關系中,男女兩性個人有支配、決定感情與器官的權利,即有權決定結婚、與誰結婚、結婚方式、性、生育及選擇離婚、離婚方式等方面的權利。一般而言,包括初婚決定權、夫妻性生活自主權、生育決策權和家庭重大事務決策權?;橐黾彝プ灾鳈嗍呛饬繈D女自主權及婦女在家庭中地位的一個重要測量指標。在傳統(tǒng)婚姻家庭制度中,結婚宗旨主要是為傳宗接代,是基于以經濟利益之考慮,婚姻與愛是分離的,男女沒有自由選擇伴侶及解除婚姻關系的機會與權利。

      (1)婦女婚姻自主權之調查。

      根據(jù)本次問卷調查顯示,

      的6.32%,與發(fā)展

      小學文化選擇妻子的財產權利在家中很受重視的占6.52%, 受重視的占43.48%,不重視的占15.22%,不太重視的占34.78%。 婦女的財產權利在家庭中的重視程度與區(qū)域及文化水平有密切的關聯(lián)。城市中的婦女及文化程度高的婦女在家庭中的財產權利受重視的程度相對要高。

      10.有關婚姻家庭質量之調查。

      (1)婚后感情交流之調查。

      在城市選擇夫妻間經常溝通感情的共104人,占已婚的12.51%,占城市總數(shù)的40.94%。偶爾溝通感情的共74人,占已婚的8.9%,占城市總數(shù)的29.13%,從來沒有溝通感情的共4人,占已婚的0.48%,占城市總數(shù)的1.57%;在農村經常溝通感情的250人,占已婚的30.08%,占農村總數(shù)的38.52%,偶爾溝通感情的201人,占已婚的24.18%, 占農村總數(shù)的30.97%,從來沒有溝通感情的31人,占已婚的3.73%, 占農村總數(shù)的4.77%?;楹蟾星榈慕涣鞒潭仁侵苯佑绊懟橐鲑|量的一個因素。由此看出加強夫妻之間交流是夫妻感情融洽的手段之一。

      (3)關于維持婚姻關系最重要因素之調查。

      認為維持婚姻關系最重要的因素依次為感情、責任、子女、經濟、道德。選擇感情的占多數(shù)(參見表一)。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感情是維持婚姻的最重要的因素,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因素,維持婚姻的因素非單一的,包含著道德、責任與子女等因素,這也是我們在制定法律時要考慮我國婚姻的現(xiàn)實,不能過于超前。

      表一

      經濟

      責任

      感情

      子女

      道德

      農村

      8.31%

      21.72%

      69.97%

      14.74%

      4.82%

      城市

      15.29%

      15.70%

      47.52%

      9.90%

      12.39%

      男性

      5.42%

      14.58%

      50%

      9.17%

      20.83%

      女性

      5.68%

      21.68%

      53.89%

      11.58%

      7.16%

      (4)婚后夫妻對婚姻的態(tài)度。

      在“婚后你是否想過離婚的問題”上,男性選擇經常的占16.48 %,選擇偶爾的占5.05%,選擇從來沒有的占12.39%; 女性的上述選擇依次為2.16%,5.65%,34.53%;在城市選擇經常的占城市人數(shù)的2.72%,選擇偶爾的占17.71%,選擇從來沒有的占16.53%;在農村對上述的選擇依次為的4.16%,7.85%,3.74%。在城市相對而言較為注重感情的培育。由于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及男女兩性的心理差異,男女對婚后的感情也有不同評價。這也反映出高穩(wěn)定下的

      的工作制、非全時工作制、階段就業(yè)制等,以減輕女性在家務勞動中的強度。在家務勞動社會化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婦女既要參加社會勞動,又要承擔家務及生育上的壓力。從法律上保證實行靈活就業(yè)機制,以保障女性權益不受侵害。

      (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

      建議設立女性生育補償基金制度,應將生育看成一項重要的社會工作,保證婦女在生育期有足夠的物質條件、時間精力,這是社會進步之表現(xiàn)。它可以將目前一些婦女在崗不在業(yè)的行為公開化,使企、事業(yè)單位在雇傭女工時因生育而造成的損失與開支盡可能由社會統(tǒng)一負擔,

      (三)完善相應的法律機制。

      法律機制的不完善也是婦女地位在現(xiàn)實中失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不否認這樣一個現(xiàn)實,生產力的高速發(fā)展和社會財富的急劇增長,導致了嚴重的性別職業(yè)分化及貧富差距增長。與男性相比,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女方無房居住而未能判決離婚的占一定比例。要走出離婚之誤區(qū),必須改善夫妻在住房中的被動地位。筆者認為可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居住權、承租權等問題的主要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條款,規(guī)定在新婚姻家庭法中,以彌補現(xiàn)行法律之不足。在住房與市場接軌的情況下,應考慮我國多數(shù)家庭中男強女弱的經濟狀況,注意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五,建議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篇3

      (二)案例教學方法

      1.評析案例法

      評析案例法是教師通過面授或網絡平臺,采取列舉一個或一組簡單案例進行示例性講解。如:馬某與李某夫婦因是否離婚發(fā)生的爭議;吳某的生父母是否解除收養(yǎng)關系發(fā)生的爭議;程某向夏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雙方現(xiàn)因返還借款問題發(fā)生的爭議;某貿易公司總裁陳解除了其部門經理齊某的職務,齊某不服,因此與某貿易公司發(fā)生的爭議。問以上爭議哪些可以仲裁。通過類似這樣的列舉方式,舉出一些復雜案例或生活小事說明問題。當然列舉的案例可以將整個案件全部呈現(xiàn),也可以只講與本次課內容相關的部分關鍵性內容。此外,還可以對某一案例進行深入剖析,幫助學生了解和掌握新的教學內容,鞏固學過的知識,并從中挖掘出比較深刻的知識內容,拓展學生的思維空間。本案例的知識點主要是仲裁協(xié)議(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分析的過程中將相關的法條列出,并進行講解,讓學生們熟悉法律條文。同時我們也可以做個假設來回顧上節(jié)課所學的內容,如本案糾紛是否屬于仲裁范圍、我國仲裁機構是怎樣的等。通過評析案例法,我們不僅可以回顧學過的知識,同時又學到了新知識,并掌握了案例分析方法,加強了對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條文的理解。

      2.討論案例法

      討論案例法是教師通過面授方式或網絡平臺將課程某部分內容傳輸給學生。為了加強學習印象,鞏固學習效果,組織學生進行實時或非實時的小組討論案例。當然,所討論的案例必須是具有一定針對性和難度性、有不同意見和結論的爭議較大的案例。教學過程中首先介紹案情,之后提出有關問題,要求學生運用所學的法學理論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解決實際問題、進行討論分析。討論可以是課堂討論,也可以是網絡平臺上的實時或非實時討論。通過討論要讓每一個學生都有表達自己見解的機會。最后教師對學生的不同意見進行一一評析,給出標準答案并說明理由。通過討論案例分析法,學生掌握了新的內容,又加強了對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條文的理解和運用,且更加熟悉了案例分析方法。同時增強了學生的參與意識,使學生開動腦筋,認真思考,與老師和其他學生進行互動,最終獲得答案。

      3.模擬案例法

      模擬案例法是借助模擬庭審實驗室,進行模擬仲裁教學。教師可以在課堂中或網絡平臺上,發(fā)動和組織學生進行實際操作,進行模擬仲裁活動。由學生親自當仲裁員審理案件或參加庭審,全面掌握和理解仲裁法實體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解決實踐問題。這種案例教學方法需要學生具備實體法的知識、熟悉程序法的內容后才能順利進行。通過模擬案例法,不但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樹立學習自信心,還能增強學生的主動性,培養(yǎng)學生的分析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思維能力、口頭表達能力、書面語言的表達能力以及組織和創(chuàng)造能力,增強學生的理論聯(lián)系實踐的能力。

      篇4

      目前我國《婚姻法》中的離婚補償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經濟幫助制度共同構成了離婚時的權利保障體系,這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對公民個體權利的保障。其中理論界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經濟幫助制度的研究已經日漸成熟,已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理論體系。但是離婚補償制度屬于修訂后的《婚姻法》離婚救濟體系的重要內容,學者對該制度的研究還略顯不足,現(xiàn)有的理論研究成果還不能形成一整套完備的體系和理論,還有深入的探討的空間。筆者不揣淺陋,旨在論述我國離婚補償制度的不足,以及針對其不足提出合理性建議。

      一、離婚補償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

      2001年新修訂《婚姻法》第40條規(guī)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yǎng)子女,照顧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庇嘘P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沒有對該部分解釋?!按艘?guī)定即為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法律依據(jù),該制度的設計旨在以法律形式肯定家務勞動在家庭財富形成中的無形投入,切實保護創(chuàng)造家務勞動價值的人的合法利益,實現(xiàn)法律的公平原則。”[1]此規(guī)定平衡了離婚當事人財產,在夫妻分別財產制下,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如不給予一定的補償,作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xiàn),其作出的貢獻也得不到任何的回報。因此,適用分別財產制的一方應在離婚時對作出較大貢獻的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平衡夫妻雙方的利益關系,體現(xiàn)體現(xiàn)社會公正。但是此規(guī)定還存在諸多的不足,比如財產的范圍過于狹窄、適用時間過于嚴格、補償因素過于模糊等。這一規(guī)定在實踐中被運用的次數(shù)很少,基本沒有什么作用,這與立法的宗旨相悖。

      二、離婚補償制度的不足

      (一)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條件苛刻。

      從法律條文40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適用的前提是,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以書面約定為形式要件,將補償制度的財產范圍限定為書面約歸各自所有。從人的心理分析,夫妻認為“婚姻是一個共同體,婚姻關系是雙方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關系,結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就要有富同享,有難同當,沒有必要將財產分得清清楚楚,實行共同財產制也有利于鞏固夫妻感情”,[2]所以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絕大多數(shù)夫妻對于他們婚后的財產歸屬并無約定,這就必須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即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

      長沙市的一項調查結果也充分說明了這一問題:“天心區(qū)人民法院2003年判離婚的271件案件中,只有1件實行分別財產制,沒有要求家務勞動補償?!保?]隨機抽查了天心區(qū)人民法院2004年判離婚的案件100件,沒有實行分別財產制的;隨機抽查了雨花區(qū)2003、2004年人民法院的離婚案件,結果是在眾多案件中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只有1件?!?004年10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就新《婚姻法》實施調研座談會上,與會法官大多表示,到現(xiàn)在為止,在自己辦理的離婚案件中,《婚姻法》第40條還沒有適用過”。[3]

      結合以上分析,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僅局限于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過于狹窄,而是第40條的規(guī)定失去了其應有的作用。

      (二)補償請求權的行使過于嚴格。

      從法律條文40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首先,補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是“離婚時”,“即由請求權人在離婚訴訟中向對方一并提出;如果當事人符合條件而未提出時,人民法院應行使釋名權”。[4]這就導致在離婚前、離婚后不可以提出,特別是一些人在離婚時缺乏對補償制度的了解而沒有提出請求,離婚后一段時間需要提出時,卻得不到保障?;谥袊膰檗r村人口所占比重較大,在農村中對補償制度的了解甚少,所以對于請求時間的限制不合理。其次,請求權的行使主體或者義務主體只局限于中的夫妻一方。這樣規(guī)定考慮到了此權利義務的人身專屬性,但若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補償請求權也就無從談起了。所以對主體的限定過度限制了40條的適用。最后,我們可以看出請求權的行使僅在訴訟離婚中適用,在協(xié)議離婚中不適用,這也是不合適的。

      (三)補償制度中的補償因素過于模糊。

      從法律條文40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補償因素只是作了概括性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在具體的案件處理中應當考慮哪些因素作為計算經濟補償數(shù)額的依據(jù)。對于一些有形的勞務可以通過市場進行評價,但是還有一些無法計算的,比如從未進入過市場而并沒有形成一個明確的價格無形的勞務,有的付出的是非財產性勞務(如妻子對丈夫精神上的支持、對子女的關懷、對老人的慰藉等),還有一種普遍的情況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共同財產支持另一方取得學歷文憑或職業(yè)資格證書所作經濟貢獻的補償問題該如何處理①。補償因素過于模糊導致法官在判決家務勞動補償數(shù)額時感到無所適從,自由裁量權的隨意性過大,無法對家務勞動的價值作出合情合理、具有說服力的估價,極大地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所以,對補償因素進行細化是很有必要的。

      (四)離婚補償制度的補償方式不明確。

      補償方式包括經濟補償?shù)男问胶徒洕a償?shù)钠谙迌蓚€方面?!敖洕a償?shù)男问绞侵肛撚醒a償義務的配偶進行給付的物質形態(tài),包括現(xiàn)金形態(tài)給付、實物形態(tài)給付、有價證券形態(tài)給付或者其他形態(tài)給付。經濟補償?shù)钠谙奘侵肛撚醒a償義務的配偶承擔經濟補償責任時是一次性給付,還是分期給付”。[5]我國對于經濟補償?shù)男问經]有明確規(guī)定,對于補償?shù)钠谙薹制诟犊畹那闆r也沒有規(guī)定,讓權利人失去了權利的保障。

      三、離婚補償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離婚補償制度考慮的因素。

      離婚補償制度考慮的因素是離婚補償制度完善的前提。鑒于我國的國情和考察其他國家的立法要考慮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的長短,權利人對家務勞動所作的貢獻,即家務補償請求權人付出的家務勞動的數(shù)量,兩者均是正相關的關系;雙方的收入能力和財產狀況,即在可以預見的將來通過自己的能力能夠獲得或可能獲得的經濟總額;夫妻雙方的年齡及身體情況:已經負擔子女教育的時間,或者還應負擔子女教育的時間。

      (二)有限度擴大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

      基于我國的封建禮俗的鄉(xiāng)土性,應當將共同財產也歸到補償制度中,同時考慮到對義務人的保護,又應當對子限制。所以,在第40條的基礎上,后補充: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或協(xié)助另一方學習或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如果離婚時可供分割的共同財產數(shù)額較少或無共同財產的,就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樣規(guī)定既包括了共同財產,又對其加以限制。

      (三)放寬補償請求權的行使。

      首先,補償請求權行使的時間,包括離婚前、離婚訴訟中、離婚后,對于離婚后的時間起算以訴訟結束至次日算起一年內行使。其次,對于補償請求權行使的主體或者義務主體上,對于有行使補償請求權意思表示的一方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親屬行使;義務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由其近親屬承擔,這時候補償請求權的專屬性視為解除,轉化為普通的債權。最后,在協(xié)議離婚中,也應當適用補償制度,其實用的原則、方法同訴訟離婚相同。

      (四)明確補償制度中的補償因素。

      行使請求權方付出義務的多少,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雇傭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等,作為參考因素。請求權人付出越多,請求補償?shù)臄?shù)額也就應越大。對于學歷文憑或職業(yè)資格證書所作經濟貢獻的補償問題應適用利益損失補償說,可以作如下的規(guī)定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對另一方獲得學歷學位、職業(yè)技能作出貢獻并導致喪失其自身的受教育、進修或培訓機會的,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為其提供適當?shù)膮⒓幽硨W歷的學習或某職業(yè)培訓的費用,另一方應當予以支付。該請求權一直持續(xù)至正常情況下完成該教育或職業(yè)培訓所需時間為止。

      (五)細化離婚補償制度的補償方式。

      補償?shù)男问娇梢圆捎秘泿?、實物、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收益甚至是勞務的形式。補償?shù)钠谙蘅梢允且淮涡越o付,也可以是分期給付。離婚時,如果承擔補償義務的夫妻一方沒有個人財產進行補償?shù)模涂梢栽陔x婚后分期補償,對于分期補償?shù)囊峁┮欢ǖ膿!_@樣使權利人的利益獲得了保障。

      注釋:

      ①筆者不贊同很多學者按照無形財產分割的觀點,比較支持利益損失補償說,關于這部分將另行撰述。

      參考文獻:

      [1]李春芳.完善我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與經濟,2009,2:16.

      [2]史衛(wèi)民.完善我國家務補償制度的立法思考[J].寧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9:67.

      篇5

      類推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為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多民族國家,政治經濟發(fā)展不平衡,同時又處在一個迅速發(fā)展變化的新時期,犯罪情況不僅非常復雜,而且隨著政治經濟的迅速發(fā)展而不斷變化,現(xiàn)有的刑法條文決不可能把一切犯罪形式都十分詳細地概括無遺,更不可能把今后可能出現(xiàn)的新的犯罪形式都事先加以規(guī)定。為了使刑法能夠及時有效地同一切新出現(xiàn)的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衛(wèi)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就必須實行有嚴格控制的類推制度作為罪刑法定原則的補充。這樣做,不僅不是對社會主義法制的破壞,反而是加強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所必需。如果我們的刑法只能坐視某些犯罪分子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不能加以打擊,這決不是健全的社會主義法制。那種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把類推看成是本質上與社會主義法制不相容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有人認為可以通過不斷修改、補充刑法的方法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無需規(guī)定類推制度。這也是一種不切合實際的想法。因為過分頻繁的修改、補充刑法會破壞法律的相對穩(wěn)定性;同時,新法律條文的制定要以一定的經驗為基礎,不可能出現(xiàn)一個新的犯罪行為就頒布一條新的法律。事實上,即使從修改、補充刑法角度看,采取類推制度也是有益的。因為它可以積累同犯罪陣斗爭的經驗,為新的立法提供實際根據(jù)。

      但是,類推畢竟是一種特殊情況,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例外。因此,我國刑法對類推的適用嚴格加以限制,只是對刑法分則確無明文規(guī)定而又必須給予刑罰處罰的犯罪,才可以比照刑法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而且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具體說來,適用類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依照類推定罪的行為,必須是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犯罪”。既然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guī)定,又如何確定是犯罪呢?有些刑法論著提出:類推的行為必須符合刑法第十條關于犯罪的規(guī)定!。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因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第十條規(guī)定,犯罪是危害社會的、“依照法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而“依照法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也就是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如果行為已完全符合刑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就是法有明文規(guī)定的犯罪,也就無需類推了。我們認為,是否適用類推只能由人民法院從當時的形勢出發(fā),以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為指導,以案件的全部客觀事實為根據(jù),實事求是地對這種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是否已達到了必須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作出正確的判斷。對那些嚴重危害社會必須給予刑罰處罰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犯罪,適用類推定罪判刑。如果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應受刑罰處罰程度,就不要認定為犯罪。應當強調指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是能否適用類推定罪的關鍵。人民法院必須切實捉生好這一關。凡是構成犯罪的,就可以而且必須堅決適用類推定罪判刑,凡是不構成犯罪的,一律不得適用類推定罪判刑。既然是“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犯罪”,那就要求這種犯罪必須是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如果某種行為刑法分則已有明文規(guī)定,就應直接引用該條文定罪判刑,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類推適用其他條文。這本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掌握這一點卻很不容易。

      篇6

      構成離婚損害賠償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 具有現(xiàn)實的法定的過錯行為。

      2 具有客觀存在的損害事實,即婚姻關系中的一方因對方或他人的過錯行為而受到的損失,包括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損失。

      3 具備兩個因果關系:第一,法定的過錯行為與婚姻關系終止(主要體現(xiàn)為離婚)之間的因果關系。第二,法定的過錯行為單獨和與離婚共同導致?lián)p害事實的發(fā)生。

      4 當事人主觀原因條件,包括過錯與無過錯。

      二、離婚損害賠償?shù)墓δ芏ㄎ?/p>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并非為我國首創(chuàng),其最早起源于1907年瑞士的民法典,具體為“因離婚而導致無過錯方的財產權或期待權受到侵害時,有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損害賠償,或因離婚而導致無過錯方生活有重大損害的,無過錯方依法可向有過錯方要求一定的撫慰金?!痹撝贫葟囊淮_定就對社會制度尤其是婚姻家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的產生、發(fā)展和完善都促進了社會平等、和諧的進步和發(fā)展。離婚損害賠償,作為婚姻法中的一個責任行為,具有以下三項功能:

      首先是損失物質填補功能,主要體現(xiàn)為彌補無過錯方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為而造成的物質損失。離婚損害賠償是居于過錯方的法定過錯行為而給無過錯方造成了物質上的損失,作為一項保護無過錯方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首要的功能便是在于填補無過錯方的損失。通過補償損失,使得受害方的合法權益能得到法律上的救濟和補償。如因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而提起的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因過錯方積極的家庭暴力行為造成了無過錯方的物質方面的損失,過錯方是必須承擔補償責任的。

      其次是精神撫慰功能?;橐霾皇呛唵蔚膬尚越Y合。它是社會關系的基礎細胞,是家庭的源泉,是體現(xiàn)社會物質功能良好結合,也是表現(xiàn)人的精神需要的一種結合。婚姻給予當事人的,不單是物質上的互相幫助、扶養(yǎng),也給予當事人之間一種精神的寄托和歸屬。離婚中的過錯方導致無過錯方的損失不僅是物質上的損失,也包含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chuàng)傷,而且這種痛苦和創(chuàng)傷并不是用金錢可以衡量得出的。但出于對當事人內心創(chuàng)傷的撫慰,法律也允許無過錯方得向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金,雖不能很好撫平其創(chuàng)傷和痛苦,但也可以使無過錯方獲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憤、報復感情的情緒,這對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最后是教育、制裁、示警和宣傳功能。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項法律責任制度,其功能不單在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在于它對于過錯方與其他公民和社會同樣有著重大的意義。第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設立,有力懲治和教育了過錯方,能促進良好的夫妻關系的存在和永續(xù)。第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設立,有利于預防其他公民產生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ǘㄟ^錯行為,有利于防范出現(xiàn)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ǘㄟ^錯行為,這可以促進家庭的和睦和溫馨。第三,通過制裁離婚損害賠償?shù)倪^錯方,可以起到宣傳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提倡的婚姻方式,促進婚姻家庭的健康發(fā)展。

      對于離婚損害賠償?shù)墓δ埽行W者認為除前述功能外,還具有保障離婚后婦女兒童的生活,促進兒童的健康成長,同時具有保障經濟上處于劣勢的無過錯方的后顧之憂,真正實現(xiàn)離婚自由這一基本原則。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定位并不能包含這兩種情況。原因在于:離婚損害賠償?shù)哪康脑谟谘a償、撫慰無過錯方以及預防、制裁有過錯方,至于涉及子女和經濟處于劣勢的婦女日后生活利益是由其他婚姻法制度所保障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僅僅是婚姻法責任制度中的一種,不可能也不能起到保障婚姻家庭的全部功能。

      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2001年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于我國婚姻家庭法的發(fā)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極大地促進了我國離婚中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制度的發(fā)展。但作為一項新生的制度,在產生后又經過了這些年的時間上的磨練,也不斷突顯出其不足之處。為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進行完善。

      第一,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責任主體范圍。按現(xiàn)行的《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責任主體是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中有過錯的一方。這一規(guī)定明顯地將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排除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責任主體范圍之外。誠然,離婚關系到的主要是夫妻之間的利益。但客觀現(xiàn)實是,導致夫妻感情的破裂的原因不單是夫妻內部原因,也包括了夫妻之外第三人的主動干預而導致的離婚。離婚損害賠償?shù)倪^錯行為既損害了無過錯方的人身財產利益,更是侵犯無過錯方作為配偶身份的利益,是一種侵權行為,離婚損害賠償是一種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侵權的賠償范圍并不像違約責任那樣有限定的責任主體,其具有責任主體的不確定性,任何人只要侵犯其權利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中,第三人在主觀故意的情況下,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重婚或同居,并促成他人與其原配偶離婚,第三人須與夫妻關系中有過錯方共同承擔責任,但應區(qū)別于一般的連帶責任形式,而采取補充連帶責任形式,理由在于無過錯方的合法利益受損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其配偶的過錯行為。

      篇7

      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結婚是“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①的神圣事業(yè),具有“廣家族”“繁子孫”“求內助”的

      作用+②。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傳統(tǒng)倫理實際上把婚姻當做兩個家族之間的關系來看待,夫妻二人只不過是這一關系的紐帶?;橐龅慕獬簿头峭】桑踔帘灰暈椤敖^兩姓之好”,必須慎之又慎。

      《唐律》作為中國古代立法的頂峰,表現(xiàn)了高超的立法技術,其對離婚的規(guī)定有三種方式。第一為仲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離婚,男方可以在七種情況下將妻子趕出家門,是謂“七出”+③;第二為強制離婚,夫妻凡發(fā)現(xiàn)有“義絕”和“違律為婚”者,必須強制離婚,否則會被處以刑罰;第三為“和離”,《唐律》規(guī)定:“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④?!短坡伞逢P于和離的規(guī)定,可謂一大創(chuàng)新,為宋明等朝代所遵循,頗值探討。

      “和離”作為一種離婚形式,早在《周禮》中已有記載:“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彼稳肃嶅娮ⅲ骸懊裼蟹蚱薹茨浚劣谪螂x,已判而去,書之于版,記其離合之由也”+⑤。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夫妻反目合意分離,需通過書面的材料記載即可。與后世“和離”制度相比,雖無法律上普遍的約束力,但仍不失為“和離”的濫觴。現(xiàn)存最早的關于“和離”的律條記載于《唐律疏議》之中,且已具有相當完備的解釋,說明在唐代時“和離”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已經正式確立。

      學界對“和離”探討多散見于婚姻制度史的研究中,鮮有專題性討論。對“和離”的定位,也多有爭議,概括而言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把“和離”近似的看作今天的“協(xié)議離婚”,認為“協(xié)議離婚,古亦有其事……蓋不問其原因如何,只須男女合意分離,即可離矣”+⑥,突出和離制度中個人的色彩。第二種觀點把“和離”成為“協(xié)議棄妻”,認為在家族本位、男尊女卑的社會里,法律不會承認婦女的離婚請求權+⑦,“和離”只不過是男子出妻的一種擴大表現(xiàn)而已,其目的只是為了顧及家族間的關系所采用的“無礙于對方家族聲譽的變通形式”+⑧。同樣是和離,理解起來卻有很大分歧,我們有必要結合唐代社會特點、和離制度的具體規(guī)定及法律實踐,對和離進行更細致的探討。

      《唐律疏議》卷十四“義絕離之”規(guī)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笔枳h對此解釋為:“‘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愿離者,不坐”+⑨。仔細解讀這一條文,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和離”制度具有較為濃厚的尊重個人自由的色彩。

      首先,從行為主體的認定上,男女雙方不僅被視為和離的主體,而且至少在形式上被賦予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表述有權實施“和離”的主體資格時,使用“夫妻”一詞,并強調“和”及“兩愿”。另一方面,夫妻作為和離制度的行為主體,相應的法律效果也由雙方承擔。而在“嫁娶違律”中,“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若期親尊長主婚者,主婚為首,男女為從”+⑩,責任的主體主要由主婚者構成,夫妻雙方不承擔首要責任。而在和離制度下,均強調夫妻作為一個整體與父母等親屬相獨立;同時強調夫妻作為和離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獨立的主體地位。

      其次,從離婚原因看,和離強調情感因素,即夫妻感情生活的和諧。彼此“不相安諧”是表文,“情不相得”是里質。前者是因,后者為果。這種因果關系說明,和離是由夫妻感情原因引起,屬于“琴瑟不調,改弦更張之情形”,體現(xiàn)了《唐律》對個人情感的尊重。從法律條文及其技術規(guī)范來看,與現(xiàn)代法律的“情感破裂主義”有很大相似。《唐律》這一做法,為后世所繼承,產生深遠影響。如《元史·刑法志》規(guī)定:“諸夫婦不相睦,買休賣休者,禁之;違者罪之,和離者不坐”+B11,即允許不和睦的夫妻和離。又如《大明律》也在“婚姻”的“出妻”條目中作出類似規(guī)定:“夫妻不相諧,而兩愿離者不坐”+B12,足見其對后世之影響。

      再次,從后果來看,和離“不坐”,表明對個人離婚權利的尊重。就離婚問題而通論,“在立法主義上則有禁止離婚主義與許可離婚主義之分,并有自由(一稱無因)離婚主義與限制(一稱有因)離婚主義之別”+B13?!短坡伞飞铣星貪h魏晉,對七出、三不去及義絕之規(guī)定,系有因存在,夫一方必須“基于法定之原因始可呈訴其離婚”,“非可絕對即屬自由離婚主義”+B14,可歸為限制離婚主義之中。而自由離婚主義“只須根據(jù)一方或雙方之自由意志即可離婚,不須法律上之一定原因存在”+B15。和離之下,“兩愿離者,不坐”,說明法律承認夫妻雙方在因感情不和而離婚這一問題上,有充分的意志自由表達權,國家不再加以限制,是自由離婚主義的典型代表。唐代開風氣之先,率先對“和離”進行立法,采納自由離婚主義的立場作為限制離婚主義之外的另一種離婚形態(tài),是《唐律》對前代法律的一大突破,更是對離婚立法的創(chuàng)新。

      綜上,我們認為,“和離”制度作為唐代法律對離婚制度的創(chuàng)新,其自由離婚主義的立場蘊含有尊重個人的色彩?!昂碗x”制度不僅將男女雙方視為行為主體,而且至少在形式上被賦予平等的法律地位;“和離”強調情感因素,即夫妻感情生活的和諧,體現(xiàn)了感情因素在婚姻中的作用;因和離者“不坐”,國家不對其進行刑罰處罰,表明對個人離婚權利的尊重。在上述意義上,我們認為,和離制度具有濃厚的尊重個人自由的色彩。

      [注釋]

      ①李學勤:《禮記正義》[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1618.

      ②陳顧遠:《中國婚姻史》[M] 北京:商務印書館 1937. 7-9.

      ③依照《唐律疏議》的規(guī)定,“七出”為無子、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參見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M] 北京:中華書局 1983. 267.

      ④(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M] 北京:中華書局 1983.268.

      ⑤李學勤主編:《周禮正義》[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361.

      ⑥陳顧遠:《中國婚姻史》[M] 北京:商務印書館 1937.244.

      ⑦參見史鳳儀:《中國古代的家族與身份》[M]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1999.185.

      ⑧陶毅 明欣:《中國婚姻家庭制度史》[M] 北京:東方出版社 1994.270.

      ⑨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M] 北京:中華書局 1983.268.

      ⑩(唐)長孫無忌等撰:《唐律疏議》[M] 北京:中華書局 1983.269.

      B11(明)宋濂等撰:《元史·刑法志》(卷一百零三)[M] 北京:中華書局 1976.2644.

      B12懷效鋒點校:《大明律》[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64.

      B13陳顧遠:《中國婚姻史》[M] 北京:商務印書館 1937.233.

      篇8

      民法的基本原則最基本的價值理念,就是實現(xiàn)公平正義。然而,正義的含義從來就是抽象和不確定的,不同的社會、不同的利益集團在不同的時期有著不同的理解。由于利益的復雜性和利益主體的多元性,在一個大的集體里,要實現(xiàn)正義,這種深蘊的價值理念就只能是要法律最大限度地滿足“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利益”。不合理的法院判決總也能滿足一部分人的利益,即在個案上迎合了他們對公平、正義的期許。但,這樣做的直接惡果是:法的安定性遭到了極大的破壞。

      法律在人們心中卻從此變得模糊起來,因為對大多數(shù)的普通民眾來說,他們對法律的理解,不可能做到像法官、律師等職業(yè)人員那樣,從復雜理論的高度去看問題。讓他們學習具體的法律條文,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識,才是我們這樣的發(fā)展中國家走向法治的有效途徑。

      在本案中,實際上有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遺贈法律關系和侵害配偶權的法律關系。前者為《繼承法》規(guī)制的內容,也就是當事人在法庭中爭執(zhí)不下的東西。而后者傳統(tǒng)屬《婚姻法》管轄的范疇。當然,有關配偶權為抽象的人身權,則只能從《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四條中尋找依據(jù)了。[1]

      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得十分明確具體: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钡谖鍡l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钡谑鶙l規(guī)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窨梢粤⑦z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眴栴}的關鍵在第二種法律關系上。與第一種法律關系不同的是,張學英此時變成了受譴責對象。不論張學英對黃永彬的愛是建立在一種什么樣的基礎上,也不管她對他有多少的愛憐和照料,他們的同居行為是有違社會主義公德的,也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抵觸。既發(fā)生抵觸,依很自然理解,那她就得低下頭來接受大家對她的責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令人遺憾的是,在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上,1980年的《婚姻法》并沒有作出相應的規(guī)制,修訂后的《婚姻法》雖說在第四條確立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但也不至于說要剝奪不忠者的財產權,頂多也只是在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而已。既然是這樣,人們的期許變成了失望,一個應受懲處的人竟還可以從一個受同情的人那里獲取利益!這也就是人們?yōu)槭裁炊略诜ㄔ洪T口,以渲瀉其不滿與憤懣的原因。法官也認為,“如果我們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支持了原告張學英的訴訟主張,那么也就滋長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會風氣,而違背了法律要體現(xiàn)公平、公正的精神。”從而作出了如此判決。

      首先,此判決有悖于繼承法的基本原理。試想,本案中的黃永彬將受遺贈人換成另外一個人,那還會有什么爭執(zhí)發(fā)生嗎?或許那樣,大家也就覺得沒什么討論的必要了。而本案之所以釀成糾紛,原因只有一個:黃永彬和張學英此前的不道德行為。那在《繼承法》中,對受遺贈人的道德水準是否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是否受遺贈人道德水準的低下就可以排除其依法所享有的繼承權? 其次,在物權法上,這個判決也遇到了難題。繼承權為財產權,這是法學界通說。而這種財產權利乃是建立在所有權基礎之上的,為所有人對其財產處分的一種當然結果,體現(xiàn)了所有權神圣。我們的《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也規(guī)定了“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本案中,如果不能實現(xiàn)遺囑的內容,那所有人(黃永彬)享有的具排它性的處分權又體現(xiàn)在什么地方?這樣,社會上還有誰會去殫心積慮創(chuàng)造、積累財富?那社會還談何發(fā)展?再次,以利益衡量論,本案判決實際上剝奪了一個“二奶” 的財產權,表明了對不良社會風氣不妥協(xié)的態(tài)度,這是其有積極意義的方面。但其本身并不能起到抑止“第三者”、“包二奶”現(xiàn)象的作用,作奸犯科者完全可以通過生前贈與來達到其目的。然而,由本案判決而引發(fā)的公眾對公權的畏懼以及對法律的迷茫和不信任,卻將使中國的法治之路蒙上陰影。從社會整體利益來考慮,得失孰大孰小盡在不言中。

      篇9

      我叫張廣凡,家住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qū)。2005年3月4日,我與羅某登記結婚。我認為,我在婚前2月28日、3月1日存入的兩筆存款以及3月7日買樓時取出的存款,依《婚姻法》及其解釋,應屬于我個人的婚前財產??墒?,當我離婚時,原審、終審、再審法院以及檢察院都用《物權法》第9條的規(guī)定,認定該套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

      法院認為,根據(jù)《物權法》第9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我與羅某登記結婚后購買了本案爭議的房屋,在辦理產權證時,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為兩人共有。羅某是該房屋的共有權人。羅某是否實際出資已經不影響其對該房屋產權的享有。在我與羅某離婚時,該房屋應按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購買樓房的資金來自于我婚前的積蓄,該房屋應屬于我婚前財產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jù),不能成立。法院最終維持了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歸我所有、我給付羅某房屋分割款的判決結果。

      對此,我認為欠妥。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物權法》中提到,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當法律物權與事實物權發(fā)生不一致時,法律注重客觀事實。雖然事實物權人對不動產的支配缺少登記的公示形式,但是,只要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事實物權人有合法的依據(jù)足以確定該不動產的最終歸屬,就應當保護事實物權人的真實權利。請問,我該如何要回我的房屋分割款?

      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qū) 張廣凡

      2014年7月

      法律解答

      解答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就本案的程序救濟而言:從你提供的案情簡介分析,本案歷經了一審、二審,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且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根據(jù)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fā)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如果存在法定再審的情形,你只能向再審判決作出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請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

      二、就本案的實體處理而言:在處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物權問題時,首先應適用《物權法》確定物權的主體,再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來判斷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涉及的法律條文如下:

      篇10

          一方提出離婚后,通常另一方不能接受,特別是對于男方因第三者提出分手,另一方更不能面對即將分手的事實,從而情感、道德觀念出發(fā),提出財產分割的較高要求。特別對于提出離婚方是男方,且有婚外情,女方對此更不容易接受。即使接受,也容易提出較為不現(xiàn)實、甚至苛刻的財產分割要求。在這個階段,出于離婚目的、以及懷念夫妻一場的考慮,提出離婚一方,通常會做出較大的財產讓步。但是,即使提出離婚方在財產方面做出較大的讓步,另一方也不會體諒和理解一方,反而為認為這是一方應該讓的步,或是為了達到早日離婚的目的而不得已讓的步。后果往往是,一方讓步越多,另一方胃口就會越大,離婚協(xié)議,往往不能在這個階段達成,雙方即陷入僵持,結果是,一方離家分居,或同床異夢,日常生活中爭吵不斷,傷心不斷,只能靠工作和其他事務分散注意力。

          二、中期階段:一方聘請律師,與對方進行談判協(xié)商,另一方開始冷靜面對分手事實。

          在雙方僵持一段時間后,總會有一方忍受不了“冷戰(zhàn)”帶來的精神壓力和痛苦,特別是在兩個人的事,變成兩個家庭的戰(zhàn)斗后,矛盾升級,談判又歸破裂,這種情況下,“打官司”成了離婚的必由之路。找律師,成了一方解決問題的必然選擇。找到律師后,律師給另一方當事人打電話不僅表明一方已決意離婚從而給另一方精神方面壓力,而且還給了另一方一個迅號:可能要打“官司”了?!按蚬偎尽痹谥袊诵睦?,從來不是一個舒心的詞眼兒,因此,不論對于原、被告都是一個忌諱的方式,因此,律師的介入,會給另一方帶來一定的精神壓力,以及促使另一方面對現(xiàn)實。尤為重要的是,律師在此階段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對雙方進行調解,在“引經據(jù)典”給當事人做思想工作的過程中,律師的作用總會是有的。但是,律師不是萬能的,在此階段過程中,真正能通過律師做工作,就能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通常也只能占“20%”左右的比例,因為雙方分歧過大,通常,仍有80%的當事人,還是要走向離婚訴訟的階段。

          三、后期階段:訴至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或達成離婚調解協(xié)議,或由法院判決。

          若律師發(fā)現(xiàn)居間調解沒有作用,就會建議一方當事人起訴。起訴后,判決是非以及財產分割的焦點集中在對證據(jù)的收集以及法律條款的應用上。一般情況下,經過一次開庭審理,有經驗的律師就會判斷出法院判決的結果。這時,反而容易達成調解協(xié)議。因為,另一方不切實際的過高要求,往往會被證實是不成立的,從現(xiàn)實“拿錢”的角度考慮,另一方往往會接受調解離婚財產方面的優(yōu)惠,而一方出于早日離婚的迫切,往往也會同意在財產方面做出一定的讓步,從而使協(xié)議最終達成。但個案情況不一,對于事實的認定以及法律條文的理解,可能原、被告理解不同,以及情感的沖擊,也有可能需要法院判決定音。一般情況下,若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在查明被告無《婚姻法》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一般是不予判離的。

      篇11

      關鍵詞:農村;離婚家庭;婦女;賠償情況

      一、前言

      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就是構建和諧家庭。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基于種種原因“全國離婚的絕對數(shù)字越來越高,尤其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信息產業(yè)技術的不斷進步,現(xiàn)在農村的青年接觸外界機會不斷增多,視野也不斷開闊,人們的生活觀和價值觀及婚姻觀正在發(fā)生翻天覆地般的變化。特別是勞務輸出已成為諸多農村家庭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徑,外出務工人員不斷增多,造成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缺乏必要的溝通,共同語言減少,久而久之感情疏遠,很難經得起沖擊。是以離婚率也越來越高,那么作為離婚家庭的夫婦雙方賠償問題也成了主要問題。那么處于農村地區(qū)的離婚家庭由于受環(huán)境、教育等方面的因素,離婚家庭婦女在賠償方面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更難上加難。本論文就從關于農村離婚家庭賠償問題情況進行了了解與分析,并根據(jù)《婚姻法》對維護其婦女賠償問題提出些觀點與建議,可以對處在農村地區(qū)的離婚婦女有所幫助和提供一些參考價值。

      二、農村離婚家庭賠償情況的現(xiàn)狀

      隨著社會發(fā)展,家庭離婚情況越來越多,但就家庭賠償情況在不同的地域內也不相同,尤其是處在城市生活的家庭,在離婚時婦女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在農村地區(qū),婦女在離婚時并不能的到合理的賠償,有的地方甚至沒有給予賠償。尤其是在這次社會調查中,我發(fā)現(xiàn)農村地區(qū)的離婚案件極少附帶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大多數(shù)是由于其他的原因提出離婚,但并沒有提出要對方就離婚問題去給自己一定賠償或有要求的賠償也是低的可憐,并不能在離婚中去維護自己的利益和自己應得的賠償。

      三、農村離婚家庭關于賠償問題的分析

      1、人們認識觀念上不足,對《婚姻法》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所知甚少。很多農村婦女在離婚時,受地方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離婚時不得得到任何財產的賠償,是以對離婚時很少要求給予合理的補償。最主要的是大多數(shù)婦女根本就不知道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受地域壞境、教育等的影響,根本不知道在離婚時,國家的《婚姻法》中早就對離婚時自己應得到什么樣的賠償都給予了一定的規(guī)定。

      2、提供證據(jù)比較困難,很難有充足的證據(jù)來為自己得到合理的賠償。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意味著婚姻中受到侵害的一方在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時必須擔負起舉證的責任。在農村,由于婦女的社會地位、經濟地位均低于男性,在發(fā)生婚外戀或家庭暴力時,女方往往無力舉證。由此喪失了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shù)臋C會。尤其是在農村地區(qū)現(xiàn)在的中國農村還沒有完全擺脫傳統(tǒng)宗族思想的影響,在婚姻家庭問題上,他們下意識地認為這僅僅是他們自己的私事,和政策、法律的規(guī)定聯(lián)系不大。何況農村婦女離婚時若想從鄰居處得到幫助,鄰居很可能不愿干涉別人的“家務事”或受到男方的警告而不愿為離婚案件做證,這都為婦女離婚時根據(jù)舉證得到賠償增大了難度。

      3、農村地區(qū)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大多數(shù)法官不能夠依法辦事。為我國國情所制約,司法機構往往人員配置緊湊、來自上級的劃撥經費有限而要處理的案件卻數(shù)量不小,局促的物質條件往往對基層法院形成制約,使法官們不斷提高辦案效率,加快結案速度,是以很多時候法官們就形成了一套自己的辦案方法,并不是依照法律法規(guī)來為農民解決問題。有的法官甚至收取“黑錢”,法官和律師相互勾結,利用農村婦女很少知道和了解法律知識,在法庭上進行審判時并不能給予公平的判決。

      4、《婚姻法》規(guī)定條款條例并不完善,很多地方并沒有能對受害婦女提供合理的賠償。尤其是《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而《刑法》中雖然規(guī)定了“虐待家庭成員罪”但是其公訴條件相當苛刻,假如沒有造成被害人重傷以上的嚴重后果,國家都不會主動進行追究。在農村很多地方都會出現(xiàn)家庭暴力的情況,而遭到暴力侵害的婦女或因受到脅迫或因經濟、醫(yī)療條件的限制無法及時做鑒定,從而無法獲得遭受侵害的證據(jù)。何況從維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婚姻法》規(guī)定損害賠償只能在離婚時方可提起,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侵權行為在此條規(guī)定的“保護”下豈不是正好利用了法律的空白而不受懲戒,這些都為婦女應當?shù)玫劫r償給予了漏洞。

      四、建議

      1、加強對公民自身權益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力求深入基層,起到實效。司法部門要不定期的進行法律宣傳教育活動,深入農村,以案講法,有針對性地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鼓勵人們積極主動的去觀看一些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

      2、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婚姻家庭中要加強溝通,當無法溝通而男方采取極端措施時,要合理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在以后的離婚過程中由于舉證困難而不能得到合理的補償。

      3、完善地方法律制度,嚴格要求法官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把法律條文和實際情況的有機結合,根據(jù)各地具體情況對婦女權益的完整保護進行合理的評判,使法律規(guī)定的應有權利轉變?yōu)閷嵱袡嗬?,從而使農村離婚家庭婦女得到合理的賠償。

      4、進一步完善《婚姻法》的法律法規(guī),使廣大農村婦女在家庭中能夠得到足夠的保障,針對不同的情況都給予明確的指示,并不能只僅僅只針對離婚時才給予合理的賠償。尤其是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隱秘性,除關系親近的人以外很難為他人所知,而且由于暴力的種類、實施的程度等對精神上的折磨等均不利于取證,面對這樣的新問題,條文的規(guī)定應該更加具體明確。

      五、結語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發(fā)展,外界誘惑率的增大,離婚情況也會越來越多,那么在農村離婚訴訟中涉及賠償?shù)膯栴}也勢必不斷增多,這就迫切要求有關立法部門不斷摸索總結經驗成果,不斷鞏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使相關法律更加規(guī)范,更加成熟,也使法律真正成為懲治惡者,維護善者,使廣大群眾在法律面前都能夠得到合理的保障。同時廣大人民群眾也要加大法律意識,在以后的社會生活中能更好的利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作者單位:佛山市邁雷特數(shù)控技術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