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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論文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2-08-29 05: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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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論文

      篇1

      二、我國行政復議設置的困境

      1.行政復議機構缺乏獨立性?!靶姓妥h機構存在的問題是導致我國行政復議實踐效果不佳的一個重要原因?!缎姓妥h法》實施以后,雖然對復議機構的職權規(guī)定和機構設置有了明顯的改進,但仍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分析了現(xiàn)行行政復議機構設置與運行中的不足,旨在擺脫當前復議困境,有效實現(xiàn)復議目的?!蔽覈鴮π姓妥h機構設置主要規(guī)定在《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這表明,在我國行政復議案件是由行政機關內部的法制工作機構來辦理的。然而,復議機構作為行政機關的一個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在人事與財政上完全受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控制,在組織關系上實際就是行政隸屬關系。這導致在審理具體的行政復議案件時,復議機構受到了巨大的內部壓力,不能有效行使復議權,從而使行政復議流于形式,完全等同于行政辦公程序,背離了復議制度的設計初衷。

      2.我國行政復議機構內部組織結構設置的不合理導致其缺乏中立性。西南政法大學王學輝教授指出:“正義不僅要實現(xiàn),而且要以人民可以接受的方式實現(xiàn)”。但是目前我國復議機構的人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因此其作出的復議決定就很難保證其公正性,很難被行政相對人接受。法律的核心是公正,如果行政復議制度得不到廣大公民的信任,那么公民就會不接受,進而就容易選擇等方式,給社會的穩(wěn)定帶來眾多不確定因素。眾所周知,行政復議機關是被申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在具體的實踐中,下級機關在大多數情況下對于要實施的行政活動尤其是一些重大而且社會影響力大的行政活動時,往往都會事先去征求上級部門的意見,得到上級主管領導的同意才會去進行具體的實施。因此,在進行行政復議時,否定下級機關的行政決定無疑就是否定自己,這種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系導致復議機關難以依法公正地進行案件的審議,也違背了自然公正正義原則中自己不做自己案件法官的基本原則。

      3.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使行政復議機關在訴訟地位上陷入尷尬境地。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這樣的訴訟責任分配模式給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戴上了“訴訟枷鎖”,限制了行政復議功能的發(fā)揮,不利于實現(xiàn)行政訴訟應有價值。

      三、完善我國行政復議設置的改革出路

      1.深化行政復議委員會改革,提高復議機關的獨立性。當前,我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性質其實是一種分散的內部機構,為了解決我國行政復議機關設置的此種困境,理論界和實務界都一致認為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是一種比較成熟可行的模式。2008年國務院了《關于在部分省、直轄市開展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通知》中明確將有效集中行政復議權作為改革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改革的重點也放在本文討論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設置上,讓其具有行政復議權,同時又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在具體的改革實踐中,出現(xiàn)了兩種對復議委員不同定位的情況。一是將其定位為咨詢機構,如北京市經復議委員會案審會審議的行政復議案件在報請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簽發(fā)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附送《行政復議案件審議報告》。從這里可以看出,行政復議委員會作出的《行政復議案件審議報告》僅僅是復議決定的參考并沒有實際的拘束力。第二種做法則是將其定位為議決機構。如《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行政復議試點工作的公告》中就規(guī)定了行政復議委員會是行政復議案件的議決機構。對于兩種完全不同的功能定位,筆者更傾向于將行政復議委員會定義為議決機構。其一,只有將行政復議委員會定義為議決機構,使其作出的復議決定具有現(xiàn)實拘束力,才能真正改變其“審案不決案”的扭曲狀態(tài)。其二,如果最終決議權不在復議委員會,那么何談行政復議機構的獨立性與專業(yè)性,又何談復議委員會改革。

      篇2

      如舉報人對價格主管部門就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所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包括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不予立案、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處罰過輕、過重),不應當有申請行政復議的資格。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性權利職責與履行職責達到公民理想效果是兩個層面的問題。針對舉報反映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是價格主管部門依職權行為,屬于履行保護財產性權力職責效果的范疇,其直接影響的是被處罰對象(通常是被舉報人)的權利、義務,與舉報人個人權利、義務并無直接聯(lián)系,舉報人不得因價格主管部門對舉報案件的查處未達成理想效果而對價格主管部門查處舉報案件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二是不能因為舉報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影響到舉報人后續(xù)民事訴訟等維權活動,就認為舉報人對舉報案件查處結果有申請復議資格。

      民事維權與行政執(zhí)法是兩個相互獨立的體系,舉報人民事訴求能否獲得支持的關鍵在于被舉報人的經營行為構成民事違約或者侵權,而非其行為是否被執(zhí)法機關認定為行政違法。倘若在這種情況下給予舉報人申請復議的資格,實際上所有與被舉報人進行過交易的人都可能被其經營行為侵害,則都應當有資格對舉報案件的查處結果提出行政復議;那么,行政機關的任何一個處罰決定,都可能被不特定的多數人復議乃至訴訟,這與《行政復議法》僅賦予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申請復議資格的立法精神并不相符。三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被處罰當事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行政處罰確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由此可見,舉報人對舉報案件的查處結果不服,可以提出不同意見、看法和建議,但此時其行使的是公民對國家機關的監(jiān)督權,應當通過申訴或者檢舉的方式進行,而不能通過行政復議方式進行。

      篇3

      隨著改革的深入,行政爭議數量在我國日益增多,這是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條件下,社會各方利益訴求碰撞的必然,也是公眾公民意識覺醒跟政府職能轉變互動的結果。能否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行政爭議,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關系到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因此應當高度重視。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渠道,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是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暢通行政復議渠道意義重大,但現(xiàn)實中行政復議渠道不暢的問題卻不容忽視。

      一、復議渠道不暢的問題及原因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調查統(tǒng)計,2006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qū)市)和有行政復議職責的國務院部門合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91667件,其中受理81197件;全國共發(fā)生52792件行政訴訟應訴案件;經過行政復議的應訴案件13842件,占行政訴訟應訴案件總數52792件的26.22%,占行政復議申請數91667件的15.1%,占行政復議案件受理數81197件的17.05%。以上數據顯示,我國經過復議的行政爭議,80%以上都能得到化解,有70%以上的行政糾紛未經過行政復議就直接進入了行政訴訟。前者表明,用好了行政復議這條“民告官”渠道,大量的行政爭議確實是沒有必要進入司法程序的;但后者也說明,老百姓放著好處多多的行政復議不用,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顯示了行政復議渠道不暢的問題。并且還有相當一部分行政爭議仍游離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定渠道之外,給政府形象帶來不利影響。不少行政機關仍陷于應付、忙于應對行政訴訟的被動局面。究其不暢的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1、領導不夠重視,認識不到位

      迄今為止,一些地方和部門對復議工作認識上還存在偏差,對利用行政復議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職能認識不到位。有的行政機關認為復議工作是自找麻煩;有的認為行政復議是一項軟指標,可有可無;甚至還有的認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是政府法制機構的事情。認為經濟和業(yè)務工作是硬任務、依法行政是軟任務,因而“欺軟怕硬”,最多把行政復議工作當作一般行政事務應付。因此,行政復議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功能難以正常發(fā)揮。

      2、公眾不了解,群眾不信任

      廣大群眾對行政復議制度不了解,不知道運用這一渠道解決行政爭議。并且很多公務員甚至律師都曾向筆者問詢行政復議制度的一些簡單問題,可見行政復議制度的社會基礎是何等薄弱。而一些知道這一制度的又不信任:一是認為行政復議是“官官相護”,不相信行政復議機關能秉公復議;二是行政相對人思想有顧慮,怕行政機關報復,寧愿吃點虧,也不愿輕易得罪行政機關;三是行政復議在實踐中沒有做到公正、公開、簡易、高效,行政相對人不到萬不得已,一般不愿提出行政復議。

      3、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

      很多地方沒有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機構,有的復議辦與法制科合署辦公,沒有專職復議人員,行政復議案件由一般行政人員兼職辦理。以貴州省來看,全省9個地區(qū)88個縣市,單獨設有行政復議機構的僅有27個,共有行政復議人員138個,其中專職行政復議人員只有60個。與同級法院比較看,各級政府行政復議人員均遠遠少于法院行政庭人員。很多基層政府沒有專職行政復議人員,而基層法院行政庭一般有3-4人。2004年至2006年全省市縣政府行政復議機構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5023件)與行政復議人員數(138人)相比,人均辦理案件為37.4件。同時期內,全省法院系統(tǒng)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4414余件,與行政審判人員(247人)相比,人均辦理案件17.8件,兩者之比為2:1。以省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案件相比較,2004年以來省政府法制辦共受理196件行政復議案件,人均辦理案件是49件,而省高院行政庭共受理203件行政訴訟案件,人均辦理案件是29件,兩者之比為1.7:1。而法院行政庭辦理案件還有立案庭、執(zhí)行庭等分擔部份事務,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不僅獨立承辦,反而還要承擔其他方面的繁重工作??梢?,法制工作機關工作人員配備遠遠不能適應日益繁重的復議工作需要。

      4、復議人員素質不夠高

      在現(xiàn)有的為數不多的復議工作人員中,卻又存在著素質不高、專業(yè)化不夠的尷尬問題。直到目前,我國尚沒有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復議人員任職資格作出規(guī)定,我省雖然率先制定了復議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但由于工作需要和現(xiàn)實狀況,往往無法達到要求。且市縣政府法制機構設定的時間不長,工作人員大多是新調入或新招錄的,掌握的法律知識和實際辦案能力還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工作的需要。而行政復議工作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承擔這項工作,不僅需要精湛的法律知識,還需要較強的法律素養(yǎng)、法治理念。實踐中行政復議案件種類繁多,牽扯面廣,技術要求較高,因此復議工作人員如不具備很好的法律修養(yǎng),很難勝任復議工作,必然制約了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

      5、經費難保障,辦公條件差

      實際工作中,由于經費不落實,行政復議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特別是縣級政府的行政復議以農村案件為主,交通不便,工作難度很大,行政復議案件的數量和質量受到制約。在貴州省的市、縣兩級政府法制機構中,市級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復議專項經費大部分沒有落實,縣級政府法制機構落實行政復議專項經費的也僅有10個縣。2006年全省行政復議專項經費總共僅有34萬元。從辦公條件來看,除貴陽市外,其他地區(qū)都只有1至2間辦公室??h級政府法制辦的辦公條件就更差,1間辦公室既要辦案、又要接待,還要管理檔案。有的地方沒有必備電腦、傳真機等辦公設備?!扒蓩D難為無米之炊”,沒有硬件的保障,行政復議工作難以開展,法治政府的構建難以推進。

      6、不愿當被告,不愿惹麻煩

      行政復議人員不同程度地存在怕得罪人、怕麻煩、怕當被告的“三怕”思想,對復議工作采取消極應付的態(tài)度?!缎姓V訟法》規(guī)定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是被告,由于復議機關不愿當被告,受理案件等于自找麻煩,無事找事,所以收到申請后,不論對或錯多采取維持的辦法,免當被告。并且,在人少事多的狀況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免費力不討好。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相對人在選擇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時,寧愿去找關系、找等非法定的、柔性的救濟途徑而不愿求助于行政復議這一法定的、剛性的救濟途徑;在可訴可議的情況下,寧愿選擇行政訴訟這一收費的、繁瑣的法律途徑而不愿選擇行政復議這一免費的、簡便的法律途徑。長此以往,后果嚴重。一方面,行政復議的層級監(jiān)督力度不斷地削弱,行政復議工作將會停滯、萎縮,行政復議制度將形同虛設;另一方面,老百姓對行政復議的信任度降低,導致行政機關的公信力下降,不利于我省法治政府的建設。

      二、暢通行政復議渠道的對策

      由于復議機關自身條件和目前現(xiàn)實狀況的限制,日益艱巨的復議工作任務成了復議機構難以承載之重,時常顯現(xiàn)“心有余而力不足”。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加快我省依法行政的步伐,提出如下建議:

      1、強化宣傳,提高認識

      開創(chuàng)行政復議工作的新局面,需要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參與。因此,要拓寬宣傳渠道,加大宣傳力度,使行政復議制度深入人心,營造人人關心和支持行政復議工作的良好氛圍。通過宣傳,要讓市民廣泛深入地了解復議制度,提高行政復議的意識,并能運用行政復議手段維權,切實解決好行政管理相對人“不知告、不會告”的問題。

      加強宣傳的關鍵是對廣大機關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宣傳,實踐中的問題更多是領導及機關干部不理解不重視而造成的。要使他們認識到:行政復議既是“德政工程”也是“民心工程”。搞好行政復議工作,是我們的本職工作,是貫徹落實中辦國辦27號文件精神的要求,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xiàn),是構建和諧貴州的客觀需要,從而將做好行政復議工作化為自覺行動。同時,建議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績效考核體系。

      2、落實辦案人員,改善辦案條件

      健全復議工作機構、落實復議人員,是順利開展行政復議工作的保證。以目前我省行政復議機構和復議人員的狀況,是無法有效完成這項工作的。因此,一方面,切實落實復議辦案人員,特別是基層政府復議機構和復議人員。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地本部門情況,確保復議辦案有兩名以上熟悉法律知識、業(yè)務知識的專職人員;另一方面,各部門要依法保證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基本條件,諸如辦公設備、交通工具以及復議經費等。

      3、建立配套制度,規(guī)范辦案行為

      為了加強對復議機關案件受理的監(jiān)督,促使復議人員公正地辦案,建立和完善監(jiān)督制度。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復議的集體討論、工作責任、重大案件備案、聽證、和解、定期報告、行政復議意見(建議)書、考核、培訓以及表彰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以適應新形勢下市縣行政復議工作的要求。

      篇4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zhí)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如復議申請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必須向管轄權的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復議決定也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xiàn)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fā)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端痉ㄐ姓C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xiàn)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作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xiàn)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jiān)督

      司法行政監(jiān)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作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jiān)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fā)現(xiàn)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fā)現(xiàn)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復議又不能簡單地照搬行政訴訟的程序。

      書面審查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復議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這里的書面材料主要指復議申請書和復議答辯書。書面審查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僅對申請人向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遞交的復議申請書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狀,結合有關證據進行復議,不傳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證人以及其他復議參加人也不必到場。所以,書面審查是行政效率原則在司法行政復議制度中具體表現(xiàn),也是司法行政復議中及時、便民原則的體現(xiàn)。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事業(yè)法人和社團法人。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xiāng)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調解中心等。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如合伙組織、聯(lián)營企業(yè)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fā)資格證書、執(zhí)業(yè)證、許可證手續(xù),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吊銷執(zhí)業(yè)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2月22日國務院《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10條規(guī)定,外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持執(zhí)業(yè)執(zhí)照、執(zhí)業(yè)證書在代表機構住所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注冊手續(xù)后,方可開展本條例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活動。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每年應當注冊一次。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注冊手續(xù)。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zhí)業(yè)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zhí)業(yè)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51條規(guī)定,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zhí)業(yè)證注冊:①因違反執(zhí)業(yè)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guī)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③采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xù)停止執(zhí)業(yè)六個月的。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②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的;③依本辦法第18條的規(guī)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guī)定:“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繳納登記費。登記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第30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年度檢驗,應當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收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7、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司法部《關于外國人收養(yǎng)公證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公證處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拒絕公證:①當事人身份與《指定管轄通知》、《收養(yǎng)通知書》不符;②當事人不符合收養(yǎng)法規(guī)定的條件;③我國收養(yǎng)法律與收養(yǎng)人經常居住地國收養(yǎng)法律有法律沖突;④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不合法或沒有意思表示;⑤當事人未履行公證前的法定程序;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或不合法;⑦送養(yǎng)人對被收養(yǎng)人沒有合法的監(jiān)護權;⑧公證之前,送養(yǎng)人與收養(yǎng)人事實上已經移交被收養(yǎng)人的監(jiān)護撫養(yǎng)權;⑨收養(yǎng)通知書、收養(yǎng)登記證有嚴重錯誤的;⑩公證處查明的其他足以影響涉外收養(yǎng)公證真實性、合法性情況。但公證處或司法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外國人收養(yǎng)公證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公證程序規(guī)則》的規(guī)定辦理。

      篇5

      1.行政復議是師生權利救濟不可替代的手段高等學校內發(fā)生學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教育主管部門不應回避這種沖突,而應該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解決這種沖突,以保障高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目前由于二次申訴制度的法律性質不明確,導致大量的學生權利糾紛在經過二次申訴后仍然得不到有效解決,最終迫使學生不得不走上無限申訴的道路。這種無限申訴即使最終達到了權利恢復的目的,也因為其救濟代價太高甚至這種代價超過因權利損害所受到的損失而完全失去救濟的意義。申訴制度本身并非一種規(guī)范的糾紛解決模式。在這一制度模式下,由于對申訴處理機關的權力和責任界定不明確,因此申訴處理機關往往采取實用主義的做法,在處理結果上往往選擇對其有利的結果。例如在一級申訴中高等學校維持其處分決定的概率要大,而在二次申訴中教育主管部門即使認為高校的處分有失公正,也往往并不做出直接的決定,而是責成高校重新做出決定。這種實用主義的做法根本無法體現(xiàn)處理結果的公正性,自然也就無法達到解決沖突和糾紛的目的[3]。

      2.教育行政復議制度是高等學校學術自由權的重要保障高等學校的自治權包括管理自與學術自由權兩個方面,其中管理自是學術自由權的基礎和保障,沒有管理自,高等學校的學術自由權是無法實現(xiàn)的。從這一角度看,行政復議制度對管理自提供保障也就間接地為學術自由權提供了保護。學術自由權,就是國家依法承認和保護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任何人包括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都不得侵犯公民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4]。學術自由權可劃分為學術研究自由權與學術評定自由權兩個方面。學術研究自由權是一種絕對的自由權,學術研究自由權是人類知識發(fā)展與創(chuàng)新的一條必需的途徑,各種學術觀點的自由表達是學術發(fā)展和進步的必要前提,學術研究中產生的問題只能通過學術研究的不斷深化來逐步加以解決,因此,學術研究自由權是絕對排除外在干預的。學術評定自由權,是一種相對的自由權,對其評定對象而言相當于一種權力,這種權力在行使的過程中就有濫用的可能性,因此就需要對這種權力施以某種方式的控制。為了尊重和保障這種自由權,對這種權力的控制就只能作用于其程序而非對其實體進行干預,例如對學術評定的標準、學術評定的裁量及學術評定的結果應當尊重高等學校的自,但對學術評定的法定人數、學術評定的表決方式等程序性問題是可以進行必要約束的,這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

      3.完善教育行政復議制度是高等學校行政法律地位定位的必然要求高等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管理及授權頒發(fā)學位證書等行為從性質上看應為行政行為,因此高等學校也應具有行政主體的性質。任何一種權力都存在濫用的可能,加強對權力的監(jiān)督十分必要。相對于外部監(jiān)督而言,內部監(jiān)督雖然存在監(jiān)督力度和效果方面的缺陷,但這種監(jiān)督也具有內部及時糾錯、提高效率和保障權力運行的穩(wěn)定性等方面的獨特功能。關于行政復議的功能,學界一般認為其功能主要表現(xiàn)在內部監(jiān)督、權利救濟與解決糾紛三個方面,且內部監(jiān)督和權利救濟最終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糾紛。站在行政相對人的角度來看,內部監(jiān)督對其權利救濟也是具有獨特的價值的,這種內部救濟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特點。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可以避免二次申訴流于形式,避免出現(xiàn)無限申訴的現(xiàn)象。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可以有效發(fā)揮教育主管部門對高等學校的內部監(jiān)督功能。教育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教育系統(tǒng),在這個系統(tǒng)內,教育主管部門負有對高等學校進行必要的監(jiān)管的職能,及時處理發(fā)生在高等學校校園內的糾紛也是教育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管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另外,落實教育行政復議制度有利于實現(xiàn)復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的有效銜接。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度,申訴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種制度安排既保障了行政復議制度功能的實現(xiàn),又能有效防止無限申訴情況的出現(xiàn),對學生救濟權利的實現(xiàn)具有重要意義。

      二、教育行政復議制度的完善

      1.二次申訴轉換為行政復議制度行政復議法是我國有關行政復議制度的基本法,其他單行法律在引入行政復議制度時,并不需要對行政復議的程序性問題做出重復規(guī)定,而只需在單行法律中明確相關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即可。行政復議屬行政司法的范疇,是行政權吸收和運用某種司法權的體現(xiàn),而司法權須遵循中立的原則,因此不宜由部門規(guī)章對其作出規(guī)定,因為部門規(guī)章往往不能完全排除行業(yè)利益的影響,寄希望于部門規(guī)章對其作出規(guī)定往往是不現(xiàn)實的,現(xiàn)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明確排除行政復議制度的適用即是明證。上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九項法律條文所設想的糾紛發(fā)生的類型與實踐背離,因而該條文在實踐中失去權利救濟的功能。依據該條文規(guī)定,當事人只有在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其受教育權的申請,而教育主管部門不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前提下,才可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當學校未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時,學生權利損害尚未發(fā)生;而當學校已經做出處分決定時,權利損害已經成為事實,參照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保護的規(guī)定,學生應當何時申請權利保護呢?如果事后提出,則決定已經做出,權利損害已經發(fā)生,教育主管部門是不可能對其實施“保護”的;如果事前提出,則要求學生在“感覺到”學校即將對其做出處分決定而處分決定尚未實際做出的情況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保護,學生可以借教育主管部門之手來干涉高等學校對學生管理權的行使,這種申請不具有正當性;即使提出申請,教育主管部門拒絕這種缺乏正當性的保護申請,并不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需要對《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做出修改,明確規(guī)定對于高等學校教育法律糾紛,教師和學生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學生申訴適用于校內而復議發(fā)生于校外,但其目的都是為了解決受教育權爭議??紤]到這兩種救濟方式各有利弊,應當明確教育行政復議是行政系統(tǒng)內部的監(jiān)督機制,將不服行政處分納入行政復議范疇,使其真正成為高校學生維護自身權益的一條重要的法律救濟途徑[5]。做出這種規(guī)定不與高等學校的管理自發(fā)生沖突,原因即在于教育主管部門是教育系統(tǒng)內的管理機構,由該機構直接做出復議決定仍屬廣義的大學自治權的行使范疇,因此并未危及大學自治權本身。

      篇6

      1.1 對行政復議的性質定位不明確

      行政復議的性質關系到行政復議立法的價值取向,也關系到整個行政復議制度的構架,以及行政復議工作的發(fā)展方向。因此,對行政復議正確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來,對行政復議的性質定位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層級監(jiān)督和糾錯機制,稱為監(jiān)督說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種行政救濟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時,申請復查及糾正的救濟制度,屬于通常所說的民告官的范圍,稱為救濟說。雖然二者并不對立,但層級監(jiān)督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在性質上以行政手段為主導;而救濟是外部行為,獨立于行政執(zhí)法機關之外,在性質上以司法手段為主導,理論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復議范圍還需完善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fā)展,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有些界限需要進一步明確,特別是有些熱點、難點問題。如:《行政復議法》沒有將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因而導致公務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與保護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一樣,兩者都應該有充分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手段。國家公務員雖然可以通過行政申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申訴與行政復議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語,后者的救濟更加有效。《行政復議法》將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救濟排除于復議之外,這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大缺陷。隨著我國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應的出現(xiàn)了一些新問題,這也迫切要求我們完善《行政復議法》,與國際接軌。

      1.3 行政組織機構設置不合理,工作機制不順暢,且缺乏獨立性

      按照復議法規(guī)定,我國的行政復議機構是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從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機構不同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其他執(zhí)法機構,較之其他業(yè)務機構相對獨立,從而在復議審查過程中主持人與執(zhí)法者身份相分離,從而體現(xiàn)法律審查中的自然公證法則。但從行政組織結構上看,它在組織關系上與其他內設機構并無太大區(qū)別,因而在承辦具體復議事項時難免由于行政機關內部的上下級領導關系而受部門利益或偏私的影響,其復議活動實際上無法獨立進行,從而無法保證在復議審查中的公證、中立的立場。而這種設置上的缺陷,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復議工作機制的不順暢。

      1.4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不暢,增加累訴

      《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是相互銜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濟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對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選擇先申請行政復議,尋求行政救濟;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訴,尋求司法救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guī)定復議前置的以外。但在實際情況中,兩者并沒有銜接好,主要體現(xiàn)在:①行政復議申請范圍與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沒有銜接好;②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該不該提起訴訟問題沒有銜接好;③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上相互矛盾。

      2 對行政復議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復議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寄寓于社會主義政治的法律規(guī)范,在社會全面進步和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下,必須本著與時俱進的科學態(tài)度,在總結過去的經驗與不足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相關制度的成功典范,結合我過的國情,順應現(xiàn)代行政法的發(fā)展方向,進行必要的改革,全面加強行政復議建設,以此推進依法行政的進程,維護法律公正統(tǒng)一。

      2.1 在性質上,要對行政復議制度作準確和明確的定性

      對行政復議制度的準確且明確的定性是行政復議制度發(fā)揮作用的前提。從理論看,首先,行政復議從性質上分析,政復議都是作為法院司法救濟以外的一種行政救濟制度存在;其次,行政復議的啟動應以申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告不理,是被動的監(jiān)督;再次,從行政復議表現(xiàn)形式看,它是一種居中裁決行為,是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兩個平等當事人之間進行居中裁決的司法行為,而不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單向監(jiān)督行為。從實踐看,行政復議實行全面審查原則,通過對案件的審理,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是行政復議的職責所在。將行政復議定性為行政救濟制度,也并非一定走全盤司法化道路,行政復議不必通過搬用司法機關辦案程序來體現(xiàn)救濟性質,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須堅持機構的獨立并有嚴格的程序。

      2.2 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從實體上適當擴大行政復議的受案和審查范圍

      行政復議法通過概括、列舉、排除三者結合的方式確定行政復議的范圍并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可復議的范圍之中,這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重大創(chuàng)新與進步,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目前我國行政復議的范圍仍然較窄,需要進一步擴展。行政復議領域的拓寬可能會涉及兩個比較大的方面,一是申請人資格的標準需要大大放寬,只要是受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企業(yè)或其他團體、組織,都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二是行政行為的范圍也要放寬,不但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抽象行政行為也應當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同時我國行政復議法把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復議的范圍之外,這種做法容易導致公務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得不到行政復議的救濟,也與現(xiàn)代行政法治的平等精神相背馳。因此,有必要把內部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

      2.3 建立行政復議的回避制度和聽證制度

      為了加強對行政復議行為本身實行有效的監(jiān)督,首先要建立行政復議的回避制度,如果行政復議人員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有其他的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行政復議的公正性,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或其應當自行回避。其次要建立行政復議的聽證制度,對于案情重大、復雜,涉及利益面廣影響力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必須適用聽證程序。聽證一般應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但聽證內容必須以筆錄的形式保存下來。

      篇7

      司法行政復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和確定行政復議的性質,有助于發(fā)展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保障行政復議職能的正確發(fā)揮和行政復議活動的正確運行。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在形式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jiān)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在程序上是一種按行政司法程序運行的程序規(guī)則。本文將重點論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以及程序。

      關鍵詞:司法行政復議特征范圍管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zhí)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xiàn)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fā)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做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端痉ㄐ姓C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xiàn)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做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xiàn)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jiān)督

      司法行政監(jiān)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做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jiān)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fā)現(xiàn)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fā)現(xiàn)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fā)資格證書、執(zhí)業(yè)證、許可證手續(xù),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吊銷執(zhí)業(yè)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zhí)業(yè)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zhí)業(yè)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

      8、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留場就業(yè)決定或根據授權做出的延長勞動教養(yǎng)的期限決定不服的。

      9、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guī)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guī)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綜上說明,下列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zhí)行刑罰的行為

      2、執(zhí)行勞動教養(yǎng)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三、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

      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在受理上的具體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應當由哪一級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根據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該規(guī)定第8條規(guī)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司法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58條第2款規(guī)定:“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監(jiān)獄機關、勞動教養(yǎng)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3、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訟。因為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p>

      四、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案件所應遵循的步驟。它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1、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

      由于司法行政復議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審查被申請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基礎上,依法做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因此,沒有司法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則不能啟動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審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復議作為監(jiān)控司法行政權的一種法律制度就不可能發(fā)揮其功能。

      司法行政復議的申請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復議機關提出要求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請求。司法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里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于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②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xiàn);③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復議請求是申請人復議時向復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④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復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包括:①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③申請復議的理由;④申請的年、月、日。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

      2、司法行政復議的受理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行政復議申請做出如下處理:

      ①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受案范圍的應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③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復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或者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即為受理。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發(fā)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后,應書面做出答復,并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在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機關。超級秘書網

      3、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

      司法行政復議的審理是對復議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及爭執(zhí)的焦點進行審查的過程。審理是司法行政復議中的最實質性階段。通過審理,查清事實,為適用法律即做出決定打下夯實的基礎。

      ①審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采取書面審理較為簡便,具有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調查的方式適用于較為復雜、影響較大的司法行政復議案件。

      ②審理的依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guī)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機關文件送達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③審查的內容。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4、司法行政復議的決定

      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復議案件的審理,最后做出決定。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誤機關文件抵達的,有重大疑難情況的,需要與其他機關相協(xié)調的,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的,以及其他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等情況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司法行政復議決定有以下五種:

      ①維持決定。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行政復議相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和內容適當的,應當做出維持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

      ②履行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③補正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責令被申請人補正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如果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做出責令被申請人補正的決定。

      ④撤銷或變更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做出的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或變更。

      ⑤重作決定。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責令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做出撤銷決定后,有時尚需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此外,申請人在申請司法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要求的,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物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篇8

      依法行政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原則,它的發(fā)展具有悠久的歷史。依法行政早在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斗爭之初就已經被提出了,在資產階級進行掌權之后逐步形成體系,慢慢成長為管理國家的一把利刃,它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不斷地進行發(fā)展并延續(xù)至今,前前后后歷經三百余年。

      依法行政緣起于新型的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的需要,其直接的思想理念源自英國。資本主義最初的過程總是發(fā)生在英國;英國是資產階級世界的締造者 。英國在其光榮革命之后,資產階級于1689年通過議會頒布了《權利法案》。隨后,在1701年又制定頒布了《王位繼承法》,從而開創(chuàng)了國王監(jiān)朝而不理政的虛君制度,并極大地限制王權,使依法行政開始了實踐的道路。

      所謂依法行政,從字面理解就是要求政權的實行必須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而為、受法約束,同樣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德國的行政法學家奧托邁耶是最早提出依法行政的明確要求的人,他把依法行政的原則又細化成了三個子原則即法律創(chuàng)制原則、法律優(yōu)先原則以及法律保留原則。他提出的這一系列原則都從法治的角度確立了依法行政的內容和做法,至今被廣大學者所推崇。

      但是在我國,我們所認為的依法行政與其原有的含義是有些出入的,我們更注重依法行政在行政執(zhí)法問題的表現(xiàn)上,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依法行政被泛指包括政府自身之力在內的整個行政法治建設。近年來,依法行政在我國的發(fā)展逐漸趨于完善:

      篇9

      第一,法律規(guī)定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的限制條件。只有對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才可申請審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為前提;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應當是認為抽象行政行為不合法,而非不適當。第二,稅收規(guī)章與“規(guī)定”(《行政復議法》稱“規(guī)章以下規(guī)范性文件”)實質上的區(qū)分標準相對模糊。第三,納稅人獲取規(guī)范性文件的渠道淤滯,不能有效監(jiān)督抽象行政行為。第四,賦予稅務管理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一并申請審查的權利,無疑對包括稅務部門在內的行政部門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行政部門對此態(tài)度消極。

      (二)對征稅行為的復議附加了限制條件

      現(xiàn)行《稅收征管法》不僅規(guī)定了復議前置,而且對復議前置附加了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限制條件。這不僅不符合行政復議的便民原則,而且有可能因此剝奪納稅人申請法律救濟的權利。如果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確屬違法,而當事人又因稅務機關征稅過多或遇到特殊困難或稅務機關所限定的納稅期限不合理而無力繳納(或提供相應擔保),復議勢必無法啟動。當事人受到不法侵害后既不能申請復議,也無法直接向法院.顯然是對當事人訴權的變相剝奪。

      (三)對與稅款相關的非納稅爭議,實踐中復議標準不一

      《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對未按時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在追繳稅款及滯納金的同時,必須依法給予一定的處罰。雖然各方對“與稅款直接相關的罰款爭議不是納稅爭議”已達成共識,但對這類處罰如何申請行政復議,是否必須先繳納與之相關的稅款,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相對人不可以直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必須先繳納相關稅款,但可以不繳罰款。另一種觀點認為,可以直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筆者以為,兩種觀點都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第一種觀點將處罰爭議等同于稅款爭議,未免有失偏頗。如果相對人對稅款并無異議,只是對罰款是否適當有異議,此時還將先行納稅作為復議的條件,顯然有失公正。而據第二種觀點,征稅決定和處罰決定常常是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做出的,對處罰的審理必須基于對征稅問題的復議。如果不經過先行納稅即可對罰款申請復議,并與稅款征收問題一并審理,顯然與“對征稅行為的復議以先行繳納有爭議的稅款為條件”相矛盾,而且還會助長納稅人借口對罰款有異議而逃避先行納稅動機。造成這種兩難局面的根本原因是稅款爭議的先行納稅問題,該問題不解決,上述現(xiàn)象便不可避免。

      (四)“條條管轄”存在弊端,復議機構缺乏“中立性”

      現(xiàn)行稅務行政復議實行“條條管轄”。“條條管轄”有利于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有利于滿足行政復議對專業(yè)性和技術性的需求,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不便民,經濟成本過高;申請人參與復議審理活動的可能性較小,復議工作的公開性和公正性會“打折”;上下級稅務部門經常就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溝通.下級部門某些具體行政行為往往是“奉旨行事”的結果;易受部門利益左右。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稅務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稅務行政復議事項。該機構以其所從屬的稅務機關的名義行使職權,其行為實際上是其所從屬的稅務機關的行為。在稅務機關內部設立稅務行政復議機構,有利于處理專業(yè)性較強的稅務爭議案件,有利于稅務機關內部自我監(jiān)督、自我糾偏,有利于避免和減少稅務行政訴訟,但也存在中立性不足,不能公正、無偏私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等問題。(五)復議與訴訟兩種銜接模式引發(fā)的問題

      以稅務爭議可否直接提訟為標準,可以將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的銜接模式劃分為兩種,通常稱為“必經復議”和“選擇復議”。根據稅務行政復議與稅務行政訴訟兩種銜接模式有關適用范圍的規(guī)定,稅務管理相對人在對“罰款”進行復議時,適用選擇復議,對此,法條規(guī)定不夠縝密?!抖愂照鞴芊ā返诎耸藯l第1款規(guī)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決定有爭議,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而該條第2款規(guī)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可以不經過復議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假如納稅人據此條規(guī)定同時啟動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對追繳稅款的行為申請行政復議,對罰款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將會產生這樣幾種情形:一是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維持下級稅務機關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中有關納稅的決定,人民法院也維持被訴稅務機關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罰款內容。出現(xiàn)這種情況,不會產生矛盾,皆大歡喜。二是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經過重新調查核實后,決定撤銷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中的納稅決定或作其他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就罰款部分所作的判決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無論結果如何,都將毫無意義。三是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復議后維持下級稅務機關的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中有關納稅決定的內容,而人民法院卻判決撤銷原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中有關罰款的內容。在第三種情況下,理論界和實際工作者對法院受理后能否對相關的稅款問題作出判決,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受案后,既可以審查稅款征收行為,也可以對稅款問題作出判決,否則,對罰款判決將失去事實依據,且難以執(zhí)行。另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可以對稅款征收行為進行審查,并據此判斷罰款行為是否合法、適當,但不能在未經復議的情況下對稅款問題作出判決,即法院對稅款問題只審不判。由于認識不同,各地法院在處理此類稅務行政案件中掌握的標準也不盡一致。

      二、完善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制度的設想

      (一)增強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的可操作性

      1.將稅務行政規(guī)章納入審查申請范圍。將稅務規(guī)章納入審查申請范圍,賦予稅務管理相對人啟動監(jiān)督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利.實現(xiàn)對稅務規(guī)章的常態(tài)化、機制化監(jiān)督,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1)同一般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相比,稅務規(guī)章具有制定機關級別高、影響面廣、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創(chuàng)設新的行政規(guī)范等特點。稅務規(guī)章一旦違法,其危害性遠大于一般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違法。(2)法院審理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依據是法律法規(guī),稅務規(guī)章只能參照適用,如果稅務規(guī)章與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稅務機關即使“照章行事”,也可能敗訴。(3)現(xiàn)行體制下,對包括行政規(guī)章在內的抽象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因缺少有效的程序規(guī)則、缺少程序的發(fā)動者而“實際上收效甚微”。(4)在民主和法制的環(huán)境下,稅務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以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依據,其中最直接的依據往往是稅務規(guī)章。就趨勢而言,稅務機關直接依據稅務規(guī)章以外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幾率會越來越小,到一定時期,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合法性問題實際上主要是稅務規(guī)章的合法性問題。從這個角度講,更不應把稅務規(guī)章排除在審查申請范圍之外。2.允許稅務管理相對人單獨對抽象稅務行政行為申請審查。大多數國家和地區(qū)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審查持開放和包容態(tài)度,不附加限制條件。我國的稅務管理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定不合法,只能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同時一并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該規(guī)定除了可以降低抽象行政行為受到行政復議監(jiān)督的幾率以外,無任何意義。取消對抽象稅務行政行為申請審查的限制性規(guī)定,有助于更好地發(fā)揮行政復議的監(jiān)督功能。

      3.建立抽象稅務行政行為公開制度。公開抽象的稅務行政行為,為稅務管理相對人提供盡可能全面的稅收信息,是發(fā)展民主政治,參與國際政治、經濟交流的必然要求。必須改變單純靠行政機關層層轉發(fā)紅頭文件政策的方式,建立規(guī)范的稅法公開制度.利用各種媒體和信息網絡技術,為相對人提供可靠的稅務信息.便于其發(fā)現(xiàn)問題,行使復議權。

      (二)廢止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的規(guī)定

      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納稅爭議復議前先行納稅或提供相應擔保,主要是為了避免當事人拖欠稅款,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表面看,此說似乎有道理,細究起來卻立不住腳。因為,稅務機關享有充分的強制執(zhí)行權,且行政救濟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如果稅務管理相對人不繳稅款,稅務機關完全可以通過行使強制執(zhí)行權來實現(xiàn)稅款征收目的。以限制訴權的方式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有悖行政救濟的初衷。

      (三)增加選擇性的異議審理程序

      筆者所說的異議審理程序,類似于我國臺灣租稅法規(guī)定的在提愿之前的“復查程序”。稅務管理相對人對納稅有異議,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提出。經過異議審理,稅務機關自認無誤,須將答辯書連同有關文件移送稅務行政復議機關進行復議;如果稅務機關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有誤,可撤銷或變更該行為。相對人對變更結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正式申請復議。增加該程序的積極意義,在于節(jié)約投訴的精力和財力,減輕相對人的訴累。異議審理應設置為選擇性的非必經程序。

      (四)改革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

      我國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設置有三種選擇:設在政府法制機構內或與政府法制機構合署辦公,即“塊塊管轄”;設在稅務機關內部,即“條條管轄”;設置一個獨立于稅務部門的專職稅務復議機構。第一種選擇的優(yōu)勢是: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地位比較超脫,執(zhí)法水平比較高.便于申請人就近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但是,稅務行政復議有很強的專業(yè)性和技術性,要求復議人員精通一般法律,并具備較高的稅收業(yè)務素質。這里的稅收業(yè)務素質無疑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充要條件,而“塊塊管轄”恰恰很難滿足這一條件。第三種選擇具有獨立性和超脫性,能夠保證復議案件的公正審理,是一種理想模式。但該模式在我國推行的時機尚不成熟,因為我國目前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數量極小,從成本的角度考量,遠不需要設立專職的稅務復議機構。我國行政復議機構的理想模式應該是:以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為相對獨立的復議機構,實行合議制;保證復議委員會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專家、學者不少于二分之一;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組織規(guī)則和案件審理規(guī)則,確保復議優(yōu)質、高效、公正。(五)重構稅務行政復議與訴訟的銜接制度

      篇10

      近年來,我國財政體制發(fā)生了較大變化,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需要,財政部門開始循序漸進的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在公共財政體制下,要保證財政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財政管理的公開、公正、透明,考察部門預算的合理性及其執(zhí)行效果,考察政府采購成本的公允性,對財政資金的使用實施有效的監(jiān)控等,都需要相應的政府會計信息作支撐。與此同時,政府出于向納稅人、國債購買者和投資者等政府資金的提供者提供有用信息的需要(如納稅人對于政府資產管理的關注,國債購買者和投資者對于政府債務結構和償債能力的關注等),出于監(jiān)控財政資金的使用和加強政府自身資產和負債管理的需要,我國有必要建立相應的政府會計核算標準和財務報告制度。

      3.政府績效評價制度的建設離不開政府財務報告的改進

      隨著我國新一屆政府開始推行問責制和公共財政體制要求對財政資金的使用進行追蹤問效,我國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都在逐步建立起政府的績效評價體系,以對政府部門及官員進行有效的制約和監(jiān)督。

      在政府績效評價體系的建設過程中,政府績效評價標準的設計固然重要,但是為政府績效評價提供數據的政府會計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則更加重要。從這個角度講,要建立起科學、合理的政府績效評價體系,離不開政府會計的改革和政府財務報告所提供的信息。比如,如果要評價財政項目的有效性,就必須依賴于政府會計提供有關項目成本的信息和由項目所形成資產的信息如果要評價某一政府或者部門的工作業(yè)績和可持續(xù)發(fā)展能力,就需要依賴于政府財務報告中所包括的營運績效表和資產負債表所提供的有關收入、費用、資產、負債信息等。

      4.改進政府財務報告是加強社會監(jiān)督的需要

      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對于政府財務狀況、運營績效和現(xiàn)金流量信息也日益關注,希望能夠獲得更多的知情權,從而對政府無形中形成了一個強大的社會監(jiān)督網。政府要提高自身的透明度,解脫其公共受托責任,滿足社會監(jiān)督的需要,也必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政府會計標準和政府財務報告制度。

      四、結束語

      政府財務報告是政府會計的“產品”,它向社會公眾提供有助于分析和評價政府的受托業(yè)績及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財務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據此做出相關決策。政府財務報告在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架起一座重要的信息溝通橋梁,發(fā)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實行政府財務報告制度,政府財務信息只是散見于政府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或稱政府財政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以及政府工作報告等政府報告中。我國在政府財務報告的構建方面,尚處于剛剛起步階段,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對于政府財務報告的研究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現(xiàn)實意義。

      參考文獻:

      篇11

      [關鍵詞]行政復議自由裁量權司法審查

      一、行政復議

      我們所要談論的是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那么就不得不對行政復議做一個簡單的闡述,以期望對行政復議制度有一個初步的了解。

      在姜明安老師書中對行政復議作出如下定義:“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現(xiàn)代法治社會中解決行政爭議的方法之一,它與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同屬行政救濟,是行政相對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p>

      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它有不同于其他行政行為,它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行政復議所處理的爭議是行政爭議。這里的行政爭議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fā)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復議是專門為解決行政爭議而設置的一種制度。

      2.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前者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為,后者如制定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等。我國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中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但不審查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

      3.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聽證的方式審理。書面審查的方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雙方提交的書面證據材料,認定案件的事實,判斷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從而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目的,在于確保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得行政救濟的一種重要途徑,它不僅能夠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提供及時、高效的保障,而且還能夠實現(xiàn)行政系統(tǒng)內部的自我監(jiān)督。作為一種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機制,行政復議制度為世界各國、各地區(qū)所廣泛采用,德國的異議審查制度、日本的行政不限審查制度、法國行政救濟制度(包括善意救濟和層級救濟)、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國的行政法官制度、我國臺灣地區(qū)的訴愿制度等均大抵與行政復議制度相當。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及在行政復議中的應用

      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將其分為羈束性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為。其中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行為中有一種特殊的權利,謂之為自由裁量權。所以簡單地說,行政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guī)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判斷行為并自行決定實施其行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是行政機關常用的一種權力。行政自由裁量權相對于一般法定行政權來說,是一種自由的權力,靈活性大,行政機關享有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和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某種行為,在何時何地行為,怎樣行為的廣泛自由。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由不是絕對的它具有行政權的國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點,有其標準和目標,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沒有范圍沒有邊際的裁量,與毫無準則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xiàn)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針對紛繁復雜、發(fā)展變化的各種社會現(xiàn)象,為使行政機關能夠審時度勢,對各種特殊、具體的社會問題能夠靈活果斷地處理和解決,在適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應有一定的自由選擇的余地。為此,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增強行政的能動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法律調整各種社會關系之需要。面對復雜的社會關系,法律法規(guī)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細致的規(guī)定。因此,從立法技術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較原則、富有彈性的規(guī)定,作出可供選擇的措施和上下活動的幅度,促使行政機關靈活機動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時,行政自由裁量權也是一把雙刃劍,在缺乏程序約束及必要有效監(jiān)督的情形下又極易被濫用,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

      談到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不得不從行政“疆域”說起。在19世紀,西方國家大多數依照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闡述的自由貿易理論,實行自由放任政策,國家的經濟發(fā)展主要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進行規(guī)制,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那個時候,“除了郵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識的英國人幾乎可能沒有意識到政府的存在而度過他的一生”。后來,行政的疆域突破了傳統(tǒng)的自由經濟時代的領域,擴大到如下方面:(1)干預經濟,對經濟活動進行規(guī)制;(2)調控國內國際貿易、管理國內國際金融;(3)舉辦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險;(4)管理教育、文化和醫(yī)療衛(wèi)生;(5)保護知識產權;(6)保護、開發(fā)和利用資源;(7)控制環(huán)境環(huán)境污染和改善人類生活、生態(tài)環(huán)境;(8)監(jiān)控產品質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9)管理城市規(guī)劃和鄉(xiāng)鎮(zhèn)建設;(10)直接組織大型工程建設和經營、管理國有企業(yè)等等。行政權的擴張,使社會經濟空前發(fā)展,但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

      根據對行政復議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以上論述,可以推導出自由裁量權在行政復議中應用時的特點和出現(xiàn)的問題:

      1.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針對的是行政爭議而行使的。行政復議制度的設立是為了解決行政爭議,因此復議機關所享有的行政權的運作主要是解決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其自由裁量權具有特定性,只能針對呈現(xiàn)在復議機關面前的行政爭議案件。不同于行政主體享有的裁量權的范圍廣、自由度高的特點,更不同于司法中的裁量權,后者具有更為嚴格的適用標準和程序。

      2.行政復議法為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供了許多條文基礎。如行政復議法的第三條第三項“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這一條文規(guī)定了復議機關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審查,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很難判定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不合理,沒有一個相對具體的判斷指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條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標準并不明晰,預留了隨意裁量的空間。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事實上絕大多數都采用了書面審查的辦法,是否進行調查、聽取各方意見也取決于復議機構的決定,隨意性極大。

      3.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會受到來自司法機關及其他機關的牽制。復議機關相較于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更加關注于自己的復議結果是否能被法院及其他機關認可,因為如果被發(fā)現(xiàn)在復議過程中有違法違紀的行為,就會被依照行政復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guī)追究法律任。并且被復議申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告上法庭也不是一件舒服的事情。因此復議機關在運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對行政主體的自由裁量結果進行審查時,是會考慮到法院和其他機關介入的因素。

      三、對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規(guī)制的思考

      (一)來自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的影響

      所謂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如果曾經在某個案件中做出一定內容的決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類案件中,行政主體都要受前面所做出的決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對有關行政相對人做出相同的決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則。現(xiàn)代國家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直接淵源。這一原則其實強調行政系統(tǒng)中行政權力運行的統(tǒng)一性,要求同類問題相同處理。在行政裁量廣泛存在的今天,試圖讓法院運用司法權審查行政疆域的每個角落是不現(xiàn)實的,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務,也不是僅僅涉及到法律問題,有些問題包括了財政稅收環(huán)保土建等方面非常專業(yè)的問題,讓法院來對這些領域的專業(yè)知識進行評價肯定是自討苦吃,因此建立行政自我拘束的原則的意義就在于,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考慮到自己以前對同類問題所持的觀點看法、采取的具體措施,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對同類問題所持的觀點看法、采取的具體措施,進而保證其自由裁量權能夠謹慎、斟酌地做出,特別是在一些專業(yè)知識很強的領域,根據這一原則制定出一套詳盡的操作性強的內控機制,減少復議機關的裁量權異化的情況。

      (二)對行政復議中的自由裁量權的司法監(jiān)督

      在大多數情況下,當相對人沒有從復議機關那里得到公正、有效的救濟的時候,其最有可能的就是通過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保護。而且司法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行政權的控制的作用不容忽視。目前有很多老師和學者關于行政復議司法化進行討論,有學者在總結出行政復議種種弊端(如:當事人不愿申請行政復議,不愿意不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十分普遍;行政復議的救濟作用十分有限等等)后,認為應當建立統(tǒng)一的行政法律救濟制度,完全可以將行政復議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并效仿法國體制,設立隸屬于中央政府的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的行政法院系統(tǒng),由行政法院統(tǒng)一行使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救濟權和對行政主體的法律監(jiān)督權。學生認為,從法理學的角度說存在即為合理,任何一項制度的存在都有其必要性,既然它能夠為大多數國家所單獨采用必然有其合理的因素。所以學生對將行政復議制度并入行政訴訟,設立行政法院表示疑惑,如果行政法院隸屬于中央政府,那還不是不能做到完全跳出部門或系統(tǒng)的狹隘圈子,在設立制度進行控制的時候并沒有預設相對較高的權力就是正確的、不受制約的。這樣做不是又使行政復議陷入了另一個大一點的圈子嗎?并且對根源于法國的這種制度能否在中國順利運作表示質疑。因此,許多學者認為,當務之急是推進我國的司法改革進程,逐步加強法院的獨立性,以使行政訴訟制度能充分發(fā)揮其功能,是法院能夠有效、有度的對復議機關的不適當的自由裁量行為進行規(guī)制。

      (三)完善行政責任制度,加強行政復議制度的專業(yè)化、獨立性

      我國的行政復議法在第六章列入了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目的在于明確復議機關及被申請機關的法律責任,但這些條款在實際適用的時候效果并不明顯,具體規(guī)則不能很好的落實,問題有部分源于條文本身的不夠具體和可操作性不強,在修訂復議法時應當明確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機關、操作規(guī)程等程序規(guī)定。如前所述,不能因為行政復議制度在現(xiàn)實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就否定這一制度的積極意義,針對復議制度遇到的具體問題可以通過修改法律、制定實施細則等來加以完善。針對復議機關的獨立性問題,學生認為絕對的獨立是不存在的,復議機關在隸屬于政府的同時可以引入一些程序性規(guī)定,如聽證、專家咨詢會、程序公開等制度,使復議申請人能夠充分的在復議作出結果之前發(fā)表自己的看法,“讓別人聽到自己的呼喊聲”。從訴訟法的角度我們知道,程序正義之所以重要,并不在于它一定會帶來真正公平正義的結果,而在于它使當事人能切實感覺到自己受到尊重,自己的意見能夠正確順暢的表達。關于經費問題,這涉及到財政稅收方面的專業(yè)性問題,切實可行的方法是在有關學者提出基本方案后,將方案交由相關部門論證,最終的目標是能夠保證全國的復議機關都有獨立的經費保障,可以裁減基層的復議機關,達到精簡高效的機構設置。針對復議機關人員專業(yè)化的問題,很多老師提出以下的觀點“建立行政復議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度,將這些人員的選用納入國家司法考試的范圍”,提高復議人員的法律素養(yǎng)保證他們的任職資格,是控制裁量權不適當運用的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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