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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檔案工作者個人知識管理的內涵及意義
所謂檔案工作者個人知識管理就是指檔案工作人員為了提升自己的專業(yè)知識和實踐能力,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來獲取、存儲、創(chuàng)新、交流、利用、管理知識,并通過各種服務渠道進行傳播,以促進檔案人員自身教育知識共享和創(chuàng)新的過程。檔案工作者個人知識的類型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理論性知識,主要包括檔案專業(yè)系統知識和基本信息素養(yǎng);第二種是實踐性知識,主要包括檔案管理與服務的實踐能力及研究能力、積極的情感和高尚的人格。
檔案工作者實施個人知識管理,可以實現顯性知識的系統化,能在較短時間內增進其個人經驗和知識積累,提高管理服務效能;可以將隱性知識顯性化,促進知識的保存和分享,提升知識的應用程度;可以幫助檔案工作者自覺進行專業(yè)省思,促進其專業(yè)成長。
二、檔案工作者個人知識管理的實施策略
1.獲取知識,建立個人知識庫
檔案工作者個人知識管理的第一步就是根據檔案工作的發(fā)展目標獲取有價值的知識。隨著檔案工作信息化的需要,個人知識在數量上急劇增多,這就需要構建個人知識倉庫去容納這些知識。
(1)檔案工作發(fā)展的知識需求分析
知識需求分析是個人知識管理的基礎,如果沒有個人知識需求分析,那么個人知識管理將缺乏目的性和計劃性。檔案工作者在生涯的不同發(fā)展階段中,將會有不同程度的知識、能力與專業(yè)技術,并有不同的需求,檔案工作者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確定要學習哪方面的知識,應該采用哪些途徑來實現。
(2)提高檔案工作者信息素養(yǎng)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信息可以從網上直接獲得,這就要求檔案工作者具有較高的信息能力。其中主要包括:檢索信息的能力、評價信息的能力、分析信息并轉化為個人知識的能力。然后,通過對大量數據的分析、校對、提煉,得出對于工作或學習有用的信息,實現數據的增值。
(3)收集信息,獲取知識
檔案工作者明確了個人需求之后,可以選擇合適的途徑來獲得與檔案工作或自身相關的知識。一般來講,檔案工作者顯性知識一般通過講座或進行自主學習獲得,隱性知識是在專業(yè)實踐中不斷生成的,比如個人的實際工作等途徑,具有較高的情境適應力。對檔案工作者的業(yè)務工作具有實質的應用價值,是內在的難以言傳的。
(4)組織知識,構建個人知識倉庫
當信息轉化為個人知識后,積累多了,檔案工作者就要對自己所得到的知識進行管理。在進行知識存儲之前,個人要先建立一個符合個人需要的知識系統構架,應至少建立兩方面的信息網絡:媒體網絡和Internet資源網絡。媒體網絡是一種實時與廣度的信息來源,結合自身學習、工作的需要,將經常用到的媒體信息進行分類鑒別。密切關注主要媒體,讓信息的收集成為系統,使主要媒體來源的數據訊息及時到達自己的工作桌前,促進個人知識結構良性發(fā)展。Internet是檔案工作者學習的重要工具,要充分利用互聯網的強大功能提高自己,有效地建立網絡資源清單,善用搜索引擎工具,充分利用IE的收藏夾,定期備份信息。
2.進行知識的整理和儲存
個人知識庫建立以后,就可以把分類的知識按目錄分批放入知識庫中。目前廣泛流行的網絡日志、博客,就是建立個人知識庫可以借鑒的方案。Blog以個人為中心,極具人本主義、建構主義,可以方便進行訪問、管理,還可以廣泛地進行共享和交流,非常適合檔案工作者構建知識倉庫??梢詫⒛切簳r不用或來不及進行分類的信息和知識存放在臨時目錄中。命名的文件名應該盡量簡單明了,便于快速而準確的查詢。同時,應該注意建立文件的定期更新、備份、刪除、交流和共享原則,以文件的形式妥善保存,并在以后的工作和實踐中逐步完善和發(fā)展。
3.個人知識的應用與共享
(1)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應用知識
知識管理的使用原則已經成為知識經濟時代個人知識管理的核心原則。如果只是一味地積累材料,而不去理解、應用、反思,是沒有多大價值和效益的。因此,檔案工作者有效地管理個人知識的目的,是要更好地應用于業(yè)務工作之中,這樣才能檢驗其正確與否。根據知識轉化理論,通過知識的實踐應用,可以增長個人解決實際問題的經驗,有效地促進顯性知識轉化為隱性知識,完成知識內化。同時,在這個過程中,通過觀察、模仿、體驗,一方面可以從別人身上學到寶貴的隱性知識,另一方面可以把個人隱性知識傳授給別人,從而完成知識的社會化,使所學的知識充分創(chuàng)造價值,讓所學的知識成為個人發(fā)展的重要能力。
(2)合理利用網絡工具,實現個人知識的共享與交流
通過知識的共享和交流,檔案工作者可以吸收更多的顯性知識充實到自己的知識庫中,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檔案工作者可以把自己的隱性知識表述為顯性知識,進行分享,完成知識的外化;通過深層次的交流,個人可以從其他檔案工作者那里獲得啟發(fā),感悟出新知識,增加自己的隱性知識。在檔案工作者個人知識管理過程中,可通過Blog和虛擬學習社區(qū)實現知識的共享和交流并獲得收益。
(3)構建個人知識管理的雙模型結構
搭建個人知識管理模型有利于檔案工作者對個人知識管理系統的構建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概念模型,從而更有效地對個人知識進行管理。個人知識管理的模型有兩種“信息——知識”模型和“獨立模型”。在“信息——知識”模型中,知識的產生是依據“數據——信息——知識”的順序進行的,知識解決方案處在數據、信息、知識結構的最頂層,將信息綜合之后得到知識,反之知識分解為信息。在“獨立模型”中,不需要信息層作鋪墊就能得到一個知識管理解決方案。在實際應用中“獨立模型”注重創(chuàng)造一個人與人之間直接交流以及分享知識的環(huán)境;“而信息——知識”轉換模型則注重建立一個人與信息系統之間的聯系。如果要獲取隱性知識,應選用“獨立模型”;如果要獲取顯性知識,則應選擇“信息——知識”轉換模型。
參考文獻:
1.管斌全.打造個人核心競爭力.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11月.
1.涵蓋的對象不同
《母嬰護理》中的“母嬰”,從名稱本意上是“母”與“嬰”,即圍生期婦女和嬰兒,服務對象僅限于孕婦、分娩期婦女、產褥期婦女及胎兒、新生兒?!秼D嬰護理》的對象則涵蓋廣,其對象為:未孕婦女、孕期婦女、分娩期婦女、產褥期婦女、中老年婦女及胎兒、新生兒,因此“婦嬰”比“母嬰”更能涵蓋婦女一生的生殖周期?!秼D嬰護理》中的“嬰”,根據兒童期從出生四周到12歲左右,[3]故《婦嬰護理》中的“嬰”部分包括胎兒及出生后28天內新生兒,以此與兒童護理劃分開?!秼D嬰護理》中的未孕婦女的劃分也需與兒童護理界定開,根據青春期是兒童到成人的轉變期,是生殖器官、內分泌、體格逐漸發(fā)育至成熟的階段,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規(guī)定青春期為10~19歲,[3]故《婦嬰護理》服務對象中的未孕婦女從10歲開始較妥。實質上,《婦嬰護理》從女性的性健康開始,因為良好的性生理與心理狀態(tài)是成為健康母親和孕育健康孩子的必備條件,所以,女性從小女孩開始,就應進入《婦嬰護理》的范疇,[4]也支持了《婦嬰護理》服務對象中的未孕婦女從10歲開始較妥。即出生28天后到10歲前的女性是兒童護理的范疇,余下是婦嬰護理范疇。
2.工作范疇不同
《母嬰護理》限于服務的對象不同,工作范疇只限于產科而無婦科,因此,教材內容也只限于產科內容而無婦科內容,而很多婦科疾病如婦科炎癥則是產科發(fā)生問題的延續(xù),婦科疾病與產科疾病常?;橐蚬绮痖_就不符合臨床工作實際,學生在知識框架的構建上也不系統?!秼D嬰護理》,其課程是根據護理崗位要求,范疇包括了產科、婦科、計劃生育三大部分。三部分在學術上均以女性生殖系統的生理與病理為基礎,在工作崗位均以女性生殖健康問題為主導,引出護理工作任務,[5]工作范疇符合臨床實際。
3.《婦嬰護理》比《母嬰護理》更貼近衛(wèi)生行業(yè)命名
在臨床,全國有很多以“婦嬰”命名的醫(yī)院,如武漢康健婦嬰醫(yī)院、北京瑪麗婦嬰醫(yī)院、沈陽市婦嬰醫(yī)院、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等等,因此,《婦嬰護理》比《母嬰護理》命名更貼近衛(wèi)生行業(yè),其課程內容也更符合職業(yè)標準。
4.《婦嬰護理》比《母嬰護理》更系統、更利于教學
《婦嬰護理》課程設置,涵蓋了婦女一生的生殖周期,從服務對象到工作范疇,從正常到異常,從產科到婦科,更系統、更科學,也更貼近實際工作崗位。在教學中,由于知識與技能系統符合認知規(guī)律,更容易被學生接受。《婦嬰護理》課程設置遵循了“以生命周期為主導,以工作過程為主線”的原則,更符合高職教育理念和要求,[5]因此,《婦嬰護理》更有利于教學。
二、《婦嬰護理》的課程性質與培養(yǎng)目標
《婦嬰護理》是護理專業(yè)必修課和核心課程,是研究各個年齡段女性保健、疾病預防、治療和護理,以促進婦女身心健康的一門??谱o理,其課程涵蓋國家護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內容。通過學習,學生能掌握婦嬰護理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及基本技能;培養(yǎng)學生運用整體護理程序對未孕婦女、孕期婦女、分娩期婦女、產褥期婦女、中老年婦女及胎兒、新生兒,在生理、心理、社會等方面進行整體護理的能力;并具有向個體、家庭、社區(qū)針對婦嬰常見健康問題進行臨床護理、健康指導和保健宣教的能力;具有對婦嬰常見急危重癥者進行應急處理并能配合醫(yī)生搶救的能力;能正確實施婦嬰護理主要技術操作;培養(yǎng)學生良好的職業(yè)素質和崗位技能,為從事婦嬰護理及社區(qū)婦嬰保健工作打下重要的基礎。
三、《婦嬰護理》課程內容
1.基礎部分
包括基本概念,女性生殖系統的解剖及其一生各階段的生殖周期的變化,女性生理——心理——社會特點及各發(fā)展階段的成長與變化。
2.生理過程
正常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的生理——心理社會變化及護理和正常新生兒的特征與護理。
3.病理改變
異常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的生理——心理——社會變化與護理和圍生兒常見異常的評估及護理。
4.婦科部分
婦女常見病、多發(fā)病的生理——心理——社會變化及護理。
5.計劃生育與婦女保健
計劃生育的內容與方法,生殖健康與婦女保健。
四、教學改革的內容
在《婦嬰護理》五大基本課程內容的基礎上,適當添加新的內容,使教材保持與臨床實際工作的一致性乃至前瞻性。
1.新生兒撫觸、新生兒游泳等內容
新生兒撫觸、新生兒游泳,是一種簡便而有效的育兒方法,是近幾年來在我國新興的一種嬰兒護理技術,在教材中應有推廣與介紹,讓學生能掌握適用的育兒技術,能到臨床進行推廣與運用,保持與臨床實際工作的一致性。
2.青少年健康促進、性教育
《婦嬰護理》從10歲小女孩開始,因此,教學內容可中加入青少年健康促進、性教育,這一直是我國教育的空白,如何進行教學改革,在教材內容上可大膽進行改革。
3.婦嬰家庭護理
家庭是組成社區(qū)的基本單位,[6]隨著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工作的不斷深入,婦嬰是社區(qū)護理開展的重點服務對象,家庭護理及新生兒家庭訪視、產后訪視已在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深入開展,在教材中呈現體現了與臨床實際工作的一致性。
4.婦女保健與生殖健康
婦嬰是家庭和社會的核心組成部分,自國際組織提出“兒童優(yōu)先,母親安全”的倡議后,婦幼保健在世界范圍內進入一個新的時期:生命的準備、生命的保護和晚年生活質量是新世紀國際婦女兒童衛(wèi)生保健的三大主題。世界衛(wèi)生組織在日內瓦發(fā)表的題為“珍愛每一位母親和兒童”的報告中呼吁:各國政府和國際社會加強維護母嬰的健康和安全,促進各項婦幼保健工作的開展。做好婦幼保健是保證人類繁衍、提高人口素質、促進社會經濟發(fā)展的一種需要。世界衛(wèi)生組織1992年提出了生殖健康的概念,生殖健康賦予婦女保健更深刻的含義,其宗旨是保護和尊重婦女權利、增進婦女健康、控制和調節(jié)生育、促進社會健康與發(fā)展,是人類社會文明與醫(yī)學進步的標志。[7]
5.其它
1.1缺乏實踐經驗
目前,多人進行的護理科研工作通常是以科研小組的形式進行,具有自發(fā)性、隨意性特點。而國內尚未見護理科研團隊的報道,組織經驗無從借鑒,只有按照醫(yī)療科研團隊的組建模式進行探索性地實踐。但護理學科的發(fā)展具有其自身的規(guī)律和特點,還不能完全照搬,這對護理科研人員尤其是組織者無疑是個挑戰(zhàn)。
1.2缺乏高水平科研人員
護理科研小組往往局限在本科室內3~5名護理人員參加,缺乏跨學科、跨專業(yè)人員參加,創(chuàng)新活力不足。同時,由于日常臨床工作繁忙,護理人員多為女性,要兼顧家庭孩子等現實問題,失去了大量學術交流機會,相當一部分人員不愿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之中,使科研團隊難以組建。
1.3缺乏科研知識結構
據報道申請護理課題時題目重復率達60%,心理護理課題偏多,內容雷同,創(chuàng)新性差,科研選題常停留在低水平階段,缺乏高質量、貼合臨床實際的護理科研課題。制作量表存在隨意性強、信效度低等問題,在科研過程中較少運用或錯誤運用調查研究、統計分析等科學的方法,使護理科研難以提高層次。
1.4科研經費不足
科研需要一定的資金保障,我國科研機構尚未設立專項護理科研基金,與發(fā)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護理科研資助基金的缺乏,使我國缺少高層次、高水平的護理研究成果。
2在研究型醫(yī)院內部構建護理科研團隊的設想
2.1優(yōu)化人才知識結構提高科研能力
2.1.1增強護理科研意識。將護理科研創(chuàng)新納入正常工作中,盡最大可能地調動人員積極性。通過護理部下達科研任務、設立科研基金、與績效考評掛鉤、增加培訓機會、多進行學術交流、采用激勵機制等多種渠道,使護理人員意識到必須將科研工作納入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來,在工作中留意科研點,能夠自覺地查閱護理文獻。組建護理科研團隊正是一種激發(fā)科研創(chuàng)新意識行之有效的手段。
2.1.2分層次培養(yǎng)科研能力。護理人員科研水平參差不齊,采用分層次方法對護理人員的科研能力進行培訓,既可以避免〃低水平吃不了、高水平吃不飽〃的現象,又可以節(jié)約培訓成本,提高針對性。如對于工作3年以下低年資、大專以下學歷的護士以培訓撰寫護理個案、護理體會為主,使她們能夠關注工作中的實際問題,查找文獻資料,同時也避免了因感到護理論文難寫而失去信心;對于工作3~5年、大專學歷的護士進行文獻檢索、問卷調查設計等方面的培訓,讓她們在工作中發(fā)現科研點,逐步提高科研水平;本科學歷以上的護士及護士長具有較高的科研能力和強烈的科研意識,可進行課題設計、調查研究、統計分析,進行護理實驗研究等內容的培訓;而對于高級職稱人員、護理部主任、護理研究生導師等應鼓勵其繼續(xù)深造、出國進修等,以開拓視野、增加交流。
2.2優(yōu)化科研團隊人才結構調動全體護士積極性
團隊理論認為,有效團隊的規(guī)模應在10人左右。組建時應在圍繞團隊研究目標前提下,考慮成員之間年齡、知識結構、專業(yè)特長、工作風格、思維方式、人文素養(yǎng)等的優(yōu)勢互補與匹配,使之易發(fā)揮團隊整體效應。同時,應根據科研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優(yōu)化成員結構,保持科研團隊活力。目前的護理科研小組通常是由護理部主任、護士長、護理研究生等組成,形成了〃強強聯合〃的局面。造成部分人員做低水平工作,而多數護士還是徘徊在科研大門之外的現象,這就會弱化成員的責任意識,從而產生社會性虛度效應。組建護理團隊時應充分調動全員積極性,優(yōu)化團隊人才結構,形成由1~2個能力強的人帶頭,讓那些有熱情、有興趣的年輕護士也參與進來,充分發(fā)揮他們的能動作用,使每位團隊成員都能夠全面、深入、積極地參與其中。
2.3優(yōu)化學術課題框架開展高質量科研課題
研究型醫(yī)院的基礎和臨床醫(yī)學發(fā)展都走在全國領先行列,具有很高的科研水平。而護理科研工作尚未形成規(guī)模、力量分散、資源整合困難,不易形成合力。因此,護理科研團隊應充分利用研究型醫(yī)院的強大資源,借助醫(yī)學發(fā)展的優(yōu)勢平臺,充分利用其信息優(yōu)勢、人才優(yōu)勢和經費等開展科研。通過與醫(yī)療學科聯合、與院校護理系聯合,與外院護理人才合作引智等多種方式和渠道,壯大科研力量,進行有效的科研資源配置整合和共享。護理科研應以護理學科建設為重點,面向臨床,以患者為中心,以維護人類健康、減輕患者病痛為已任,凝練出有護理特色的研究方向和課題。
2.4優(yōu)化團隊文化內涵倡導團隊精神
團隊文化是使集體不斷前進的內動力,其力量往往大于外部有形的推動。團隊精神是科研團隊的靈魂,它是為了實現團隊目標相互協作、盡心盡力的意愿和工作作風。首先體現為高度的凝聚力。通過科研進展來增進團體榮譽感,是提高整個團隊向心力和凝聚力的有效途徑[2]。在護理科研中,選擇切合臨床、有護理特色的研究方向,避免眼高手低,過于空泛的工作,來激發(fā)團隊成員研究興趣。其次,要做到相互尊重、彼此理解。充分發(fā)揮每位成員的工作積極性,只有成員間相互尊重彼此的知識、技術和能力,尊重彼此不同的觀點和意見,尊重彼此對組織的貢獻,才能使科研團隊形成有效的合力,從而取得良好的科研成就。三是需要營造民主的學術氛圍、寬松的學術環(huán)境。護理人員因其職業(yè)特點和工作性質往往具有勤奮、踏實、吃苦耐勞的特點,相對缺乏科學鉆研精神。組建團隊時,組織者應揚長避短,根據每位成員的性格特點、優(yōu)勢特長安排工作,做到人盡其才、各有專攻。
2.5優(yōu)化科研團隊管理機制使之可持續(xù)發(fā)展
隨著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和辦公自動化的實現,電子文件大量產生。電子文件是以代碼形式記錄于磁帶、磁盤、光盤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系統存取并可在通信網絡上傳輸的文件[1].電子文件的誕生標志著檔案開始發(fā)展到一個新的階段——電子檔案階段。信息技術融入檔案工作,使得檔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檔案電子化和網絡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檔案資料,產生了巨大效益。然而,電子檔案和許多新生的信息技術產物一樣,從出生時起就面臨著許多法律上的尷尬,如電子檔案的法律地位問題[2]、原始性問題[3]、保密性問題[4]等等。隨著國際社會對個人資料的保護,電子檔案所涉及的個人的權利問題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法律問題,這個問題在我國的檔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電子檔案與個人資料
電子檔案是傳統紙面檔案的電子化與網絡化產物,與紙質檔案有相同的本質,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種方式。但是,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也有明顯的特點[5]:首先,電子檔案中信息與載體可以分離(信息數據化、載體虛擬化);其次,可復制性強,復制件和原件不易區(qū)分;第三,信息的穩(wěn)定性較弱,比如說修改相對容易,并不留痕跡,信息容易丟失等。電子檔案的這些特點使得電子檔案中的個人資料容易處理,也容易遭受侵害。電子檔案中記載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況的資料,構成個人資料。所謂個人資料,也稱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學歷、職業(yè)、婚姻、家庭、健康、病歷、特征等單獨或與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這種資料以一定的媒介作為載體,在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環(huán)境下,通常以網絡、光纖、硬盤和其它硬件設施為載體,采用豐富的表達方式,如符號、聲音、動畫、電影、錄像等等。
個人資料有如下特征:
1、個人資料的主體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自然人是個人資料的信息源,個人資料負載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個人資料應得到法律保護,這是當代保護自然人一般人格權的必然選擇。民事主體的外延十分廣泛,除自然人外,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雖然擁有它們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各種資料,但這些資料并不構成本文所研究、討論的個人資料。即純粹關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組織的資料不是個人資料。當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組織營業(yè)活動中收集的關于其客戶、員工的資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會構成個人資料。
2、個人資料是可以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共同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資料。在紙張、證件、文件、硬盤、網絡服務器等媒體上儲存的個人信息是很豐富的,它們涉及個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別、愛好、興趣、社會保險號碼、身份證號碼、個人習慣、肖像、漫畫、獎勵、職業(yè)、收入、學歷、婚姻狀況、病歷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則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須與其它資料一起才能用于識別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筆者稱之為直接個人資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證號碼、社會保險號碼,即為此類。與其它信息結合才能指向的,稱之為間接個人資料,如性別、愛好、興趣、習慣、職業(yè)、收入、學歷等等,無法僅通過它們之一就能判斷出這是何人的資料。由此可見,間接個人資料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個人資料,它只是一種可能意義上的個人資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論是直接或是間接個人資料,它們的要件在于足資識別某人。
3、個人資料并不必然為個人資料本人[6]所知。如個人上網時被網絡服務提供商非法收集的個人資料,醫(yī)生掌握的絕癥患者未知的個人現實疾病情況的資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關于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資料等等。個人資料的這一重要特征,不論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有重要意義: A、個人資料不僅指個人知道的資料,其還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識別自己的資料; B、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不僅是本人知道的個人資料,而且也保護本人不知道的關于本人的資料,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個人資料的保護。
4、個人資料是關于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屬人或屬事之資料。屬人的個人資料反映的是個人資料本人的自然屬性和自然關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屬事的個人資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會屬性和社會關系,它反映出資料本人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所謂“特定”是指“若某一個別資料得自于某人,而且只有該某人始可能產生此種結果者,該某人即為特定之人。至于以何種方式來辨識關系人和呈現其間之關系,則非所問?!彼^“得特定”是指“當某特定人雖然無法單獨以資料來確認,但藉由其他相關資訊之綜合研判,仍可得出系某特定人時,此時既可謂該資料系”得特定“為某當事人所有。例如,從大學考試所公布之成績統計表中,可以相當簡單地查知參加某一學科考試之唯一考生?!盵7]
二、電子檔案中個人資料引發(fā)的法律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在現代社會中,對個人資料的計算機處理和網絡傳輸經常引發(fā)各種問題,概括起來有如下幾種:
1、大量的個人資料在不知不覺中被收集、處理、傳播、利用,加上計算機資料比對,使個人資料本人成為無任何隱私可言的“透明人”,讓人們普遍感到不安;
2、非法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個人資料,使個人資料不能與人格保持同一性并帶來其他人格利益的損害等問題;
3、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的發(fā)展,個人資料經由計算機和網絡被非法或不當收集、處理、利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強,人們的人格利益以外的合法權益受到個人資料泄漏的影響而處于極大的危險之中。這些問題使個人資料保護獲得越來越多的支持,引起各主要發(fā)達國家的關注。
就電子檔案而言,國內目前出現的一些情況和現象急需法律來調整和規(guī)范。例如,未經檔案所涉及的個人的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向各有關組織出售其檔案記錄,檔案管理機關未對電子檔案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致使個人資料泄露,檔案管理機關不允許檔案所涉及的個人查閱檔案中的個人資料,通過網絡可以查知電子檔案中的個人資料等等。
(二)保護的法律基礎
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基礎究竟為何,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國內學者的著述和論文多認為,保護個人資料就是為了保護個人資料本人的隱私,個人資料本人享有的各種權利淵源于個人對其隱私信息的支配。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舉一個例子,就能否定這種認識。交友網站上公開給網民閱覽的個人資料不構成隱私,沒有承載隱私利益,這時有人非法修改、刪除這些資料,如果援用隱私權的規(guī)定,個人資料本人將得不到任何救濟。
既然不是隱私權,個人資料的民法基礎究竟為何?筆者認為,個人資料的法律基礎在于保護個人資料所承載的民事主體精神性人格利益。個人資料不但是個人自然屬性、生物屬性的表現形式,而且是個人的社會屬性和各種社會關系的表現形式,其上承載了個人資料本人的各種精神性人格利益,侵犯個人資料必然造成本人的某種精神利益的損害,甚至帶來精神痛苦。為此,個人資料本人可以如姓名權人支配其姓名、肖像權人支配其肖像那樣,依法支配和控制其個人資料,保護其精神性人格利益,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則構成侵權。
個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是難以列舉窮盡的,它的具體內容只能在個案中予以確定。對自然人精神性人格利益的保護,多采取保護精神性人格利益載體的方法來實現。對姓名權、肖像權的保護就屬于這種情況。因此,我們只能說個人資料承載了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能抽象的確定究竟承載了那些精神性人格利益。應注意的是,個人資料保護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也包括隱私利益,當某種個人資料構成隱私信息時,這種個人資料獲得隱私權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同時調整,發(fā)生競合。
那么,個人資料承載的利益可否是財產利益呢?筆者認為個人資料保護的核心意義在于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有學者認為“個人資料是一種具有潛在價值的信息,個人對該資料享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辈⒄J為“……所有權人均享有對個人資料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盵8]這種認識顯然不妥。個人資料是個人人格的外化,它本身體現的是人格利益而非財產利益,它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而且所有權的客體必須是獨立物和特定物,個人資料也無法滿足這一要求。把本人對個人資料的權利理解為所有權,會導致邏輯上的混亂。
個人資料體現的主要是人格利益而非財產利益,并不是說個人資料毫無價值。相反,同其它人格權客體一樣,個人資料可以間接表現出它的財產價值。[9]如名人的個人資料可以被利用于電影,名人可以從中獲得收益;個人資料被侵權后,本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等等。正是個人資料的這種財產價值,使得個人資料被廣泛的非法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使得個人資料保護問題更顯緊迫。
由于個人資料直接關涉?zhèn)€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在社會各界的呼吁下,個人資料保護在發(fā)達國家很快得到了立法支持。美歐等發(fā)達國家先后出臺各自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德國1977年《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英國1984年《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之利用與將其提供于公務規(guī)范法》、法國1978年《資料保護法》、日本1988年《有關行政機關電子計算機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國際組織也制定了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規(guī)則,如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1980年《隱私權保護及個人資料跨國流通準則》、歐洲理事會1981年《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時個人保護公約》、聯合國1990年《自動化資料檔案中個人資料處理的有關準則》。不僅如此,我國臺灣和香港地區(qū)也出臺了相關立法。
三、個人資料保護的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得到立法的支持后,很快形成了一些原則:
1、限制收集原則。這一原則的內涵主要是,對個人資料的收集原則上應加以限制;資料的收集應有法律上的依據或當事人的同意。
2、資料完整正確原則。這一原則的內涵主要是,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的個人資料應是關于個人的某一方面的完整的信息,資料的內容反映資料本人當前的而不是過去的實際狀況,資料不但是完整的而且是正確的。
3、目的明確原則。收集個人資料應基于特定目的,目的應當是合法的;利用個人資料原則上應與收集時的目的相一致;只有在為維護自身重要利益、社會公益或經資料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用于不同與收集時的目的。
4、利用限制原則。個人資料的利用除法律規(guī)定和經當事人同意外,不得為收集時目的以外的利用。
5、安全原則。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個人資料的主體應當盡謹慎小心之注意義務,采取各種可能的措施保證個人資料不被非法收集、處理、刪除、更改、利用并免于其它潛在的危險。
6、本人參與原則。本原則是指個人資料本人對其個人資料得依法進行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與個人資料相關的其他主體負有不干預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義務。
7、公開原則。這一原則是指收集個人資料應當公開,不應秘密進行。收集方式、方法、程序、個人資料目錄等內容應當公之于眾。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開的信息不應包括個人資料的內容,這里的公開主要是為了使個人資料本人知道何人于何時在何地以何種方式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其個人資料。
上述這些原則的主要任務在于保障資料本人對其個人資料依法進行支配和控制,從而保護資料本人的存在于個人資料上的人格利益。
四、電子檔案中的個人權利與檔案管理者的義務
法律主要是通過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來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樣通過規(guī)定個人資料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來調整他們之間的關系。
(一)本人所享有的權利
世界各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均有當事人權利的明文規(guī)定,且各有不同。[10]在這里不能一一闡述,只能擇其要者和普遍規(guī)定者并根據學理予以介紹。本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個人資料保護理論可以享有如下主要權利:
1、公開權。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本人可以決定,何時何地向何人公開其個人資料。
2、請求告知權。查詢權的基本內涵是本人可以要求檔案管理者告知是否保存了他的個人資料、保存了他的何種個人資料、保存了多少他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等有關其個人資料的信息。
3、保持個人資料正確完整的權利。本人有權要求檔案管理者就其保存的個人資料與本人的實際狀況一致。在不一致時可以要求更改、刪除錯誤的內容或補充不完整的內容,以確保檔案管理者收集的關于本人的某方面的信息的真實性。
4、閱覽及制給復制本權。本人可以依法查閱檔案管理者保存的個人資料,并請求檔案管理者制給復制本。
5、刪除權。依學說的一般觀點,資料收集、處理或利用后,原則上不應保存,除非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須要保存,始得保存。因而,在檔案管理者沒有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時,非法儲存本人的資料、超過范圍儲存資料、逾期儲存資料,本人均得要求予以刪除。
6、報酬請求權。報酬請求權,簡稱報酬請求權,是指本人因其個人資料被收集、處理與利用而得以向資料處理主體請求支付對價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檔案管理者不得將其個人資料用于營利目的,檔案管理者將個人資料應用于營利目的應支付報酬。對檔案管理者非法將本人檔案資料用于營利目的所得收入,本人可以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11]
7、損害賠償請求權。檔案管理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致本人權益受損的,本人可以要求檔案管理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檔案管理者可以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不在此限,即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本人享有上述權利,是為了本人能以積極的行為支配其個人資料,同時在個人資料受侵犯時又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濟。從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兩方面入手保護本人基于其個人資料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二)檔案管理者負有的義務
檔案管理者的義務是與本人的權利相對的,檔案管理者作為本人檔案的建立者和使用者,對本人檔案中的個人資料負有如下幾項重要義務:
1、告知義務。檔案管理者應以適當的方式向個人資料本人告知其收集個人資料的方式、程序、范圍、目的、使用期限等信息,方便本人知悉有關其個人資料檔案的收集、處理、保存、利用狀況。
2、保護本人電子檔案資料同一性的義務。電子檔案資料同一性是指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的個人資料與本人的實際情況相一致。建立電子檔案時,應如實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本人的個人資料。不得收集不真實的資料,也不得斷章取義地收集個人資料。處理后的資料要與收集時的資料相一致,處理后的資料與收集時的資料不一致的,要以收集時的資料進行校對。保存的資料要如實的反映本人信用的實際狀況。利用過程中的信用資料也應與本人的實際狀況相符。從這四個環(huán)節(jié)把握,才能保證本人信用資料的真實性、全面性,才不致于發(fā)生侵權。
3、維護本人電子檔案庫安全的義務。維護安全的義務,是為了防止本人檔案信息被非法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據此,檔案管理者在人員、技術設施、管理制度上都應加強對本人電子檔案庫的保護。特別是那些將檔案網絡化的檔案管理者,更應注意預防黑客和計算機病毒的攻擊。
4、在本人行使查閱、復制、更改、刪除等權利時提供必要條件和方便的義務,如提供網絡的接入服務、告知檔案密碼、設置專人提供檢索服務等。
5、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將本人電子檔案資料用于營利目的或其它目的。未經本人同意,將本人電子檔案資料用于收集個人資料時的目的以外的用途,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據此獲利的,要承擔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6、承擔侵權責任。
檔案管理者承擔上述義務主要是為了協助本人權利的實現,在利用本人電子檔案的同時,對本人的個人資料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以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
要指出的是,以上介紹的權利和義務,在有個人資料保護的國家都得到普遍的承認,同時也適用于其它因個人資料保護而形成的其它關系。個人資料本人享有以上本人享有的權利、個人資料的其它當事人也負有以上檔案管理者負有的各項義務。
為捍衛(wèi)本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檔案管理者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本人個人資料急需相關立法的調整。雖然現在還沒有個人資料的全國性立法,但可喜的是,我國地方性立法已開始保護特定領域的個人資料。[12]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將建立起個人資料的保護制度,對個人資料提供充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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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韓捷:《淺析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黃河科技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
[2] 徐富榮:《論電子檔案的法律憑據》,《檔案學研究》,2002年第2期。
[3] 何玲:《電子檔案原始性的認定》,《中國檔案》,2001年第2期。
[4] 康燕玲:《淺析電子檔案的安全保密及法律認可》,《河南社會科學》,2002年第4期。
[5] 韓捷:《淺析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黃河科技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
[6] 個人資料本人是指以個人資料識別的特定的自然人。
[7]羅明通等著:《電腦法(下)》,[臺]群彥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525頁。
[8] 湯擎:《試論個人資料與相關的法律關系》,《法學論壇》,2000年第5期。
[9] 參見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34頁。
[10] 例如,美國1974年隱私權法第d、h條;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至21條,第33條至35條;瑞典修正咨詢法第8、10條。
隨著計算機的廣泛應用和辦公自動化的實現,電子文件大量產生。電子文件是以代碼形式記錄于磁帶、磁盤、光盤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系統存取并可在通信網絡上傳輸的文件[1].電子文件的誕生標志著檔案開始發(fā)展到一個新的階段——電子檔案階段。信息技術融入檔案工作,使得檔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檔案電子化和網絡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檔案資料,產生了巨大效益。然而,電子檔案和許多新生的信息技術產物一樣,從出生時起就面臨著許多法律上的尷尬,如電子檔案的法律地位問題[2]、原始性問題[3]、保密性問題[4]等等。隨著國際社會對個人資料的保護,電子檔案所涉及的個人的權利問題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法律問題,這個問題在我國的檔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電子檔案與個人資料
電子檔案是傳統紙面檔案的電子化與網絡化產物,與紙質檔案有相同的本質,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種方式。但是,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也有明顯的特點[5]:首先,電子檔案中信息與載體可以分離(信息數據化、載體虛擬化);其次,可復制性強,復制件和原件不易區(qū)分;第三,信息的穩(wěn)定性較弱,比如說修改相對容易,并不留痕跡,信息容易丟失等。電子檔案的這些特點使得電子檔案中的個人資料容易處理,也容易遭受侵害。電子檔案中記載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況的資料,構成個人資料。所謂個人資料,也稱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學歷、職業(yè)、婚姻、家庭、健康、病歷、特征等單獨或與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這種資料以一定的媒介作為載體,在計算機和計算機網絡環(huán)境下,通常以網絡、光纖、硬盤和其它硬件設施為載體,采用豐富的表達方式,如符號、聲音、動畫、電影、錄像等等。
個人資料有如下特征:
1、個人資料的主體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自然人是個人資料的信息源,個人資料負載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個人資料應得到法律保護,這是當代保護自然人一般人格權的必然選擇。民事主體的外延十分廣泛,除自然人外,還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雖然擁有它們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各種資料,但這些資料并不構成本文所研究、討論的個人資料。即純粹關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組織的資料不是個人資料。當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組織營業(yè)活動中收集的關于其客戶、員工的資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會構成個人資料。
2、個人資料是可以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共同識別特定自然人的資料。在紙張、證件、文件、硬盤、網絡服務器等媒體上儲存的個人信息是很豐富的,它們涉及個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別、愛好、興趣、社會保險號碼、身份證號碼、個人習慣、肖像、漫畫、獎勵、職業(yè)、收入、學歷、婚姻狀況、病歷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則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須與其它資料一起才能用于識別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筆者稱之為直接個人資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證號碼、社會保險號碼,即為此類。與其它信息結合才能指向的,稱之為間接個人資料,如性別、愛好、興趣、習慣、職業(yè)、收入、學歷等等,無法僅通過它們之一就能判斷出這是何人的資料。由此可見,間接個人資料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個人資料,它只是一種可能意義上的個人資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論是直接或是間接個人資料,它們的要件在于足資識別某人。
3、個人資料并不必然為個人資料本人[6]所知。如個人上網時被網絡服務提供商非法收集的個人資料,醫(yī)生掌握的絕癥患者未知的個人現實疾病情況的資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關于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資料等等。個人資料的這一重要特征,不論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有重要意義: A、個人資料不僅指個人知道的資料,其還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識別自己的資料; B、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不僅是本人知道的個人資料,而且也保護本人不知道的關于本人的資料,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個人資料的保護。
4、個人資料是關于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屬人或屬事之資料。屬人的個人資料反映的是個人資料本人的自然屬性和自然關系,它主要包括本人的生物信息。屬事的個人資料反映的是本人的社會屬性和社會關系,它反映出資料本人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所謂“特定”是指“若某一個別資料得自于某人,而且只有該某人始可能產生此種結果者,該某人即為特定之人。至于以何種方式來辨識關系人和呈現其間之關系,則非所問?!彼^“得特定”是指“當某特定人雖然無法單獨以資料來確認,但藉由其他相關資訊之綜合研判,仍可得出系某特定人時,此時既可謂該資料系”得特定“為某當事人所有。例如,從大學考試所公布之成績統計表中,可以相當簡單地查知參加某一學科考試之唯一考生?!盵7]
二、電子檔案中個人資料引發(fā)的法律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在現代社會中,對個人資料的計算機處理和網絡傳輸經常引發(fā)各種問題,概括起來有如下幾種:
1、大量的個人資料在不知不覺中被收集、處理、傳播、利用,加上計算機資料比對,使個人資料本人成為無任何隱私可言的“透明人”,讓人們普遍感到不安;
2、非法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個人資料,使個人資料不能與人格保持同一性并帶來其他人格利益的損害等問題;
3、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的發(fā)展,個人資料經由計算機和網絡被非法或不當收集、處理、利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強,人們的人格利益以外的合法權益受到個人資料泄漏的影響而處于極大的危險之中。這些問題使個人資料保護獲得越來越多的支持,引起各主要發(fā)達國家的關注。
就電子檔案而言,國內目前出現的一些情況和現象急需法律來調整和規(guī)范。例如,未經檔案所涉及的個人的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向各有關組織出售其檔案記錄,檔案管理機關未對電子檔案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致使個人資料泄露,檔案管理機關不允許檔案所涉及的個人查閱檔案中的個人資料,通過網絡可以查知電子檔案中的個人資料等等。
(二)保護的法律基礎
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基礎究竟為何,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國內學者的著述和論文多認為,保護個人資料就是為了保護個人資料本人的隱私,個人資料本人享有的各種權利淵源于個人對其隱私信息的支配。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舉一個例子,就能否定這種認識。交友網站上公開給網民閱覽的個人資料不構成隱私,沒有承載隱私利益,這時有人非法修改、刪除這些資料,如果援用隱私權的規(guī)定,個人資料本人將得不到任何救濟。
既然不是隱私權,個人資料的民法基礎究竟為何?筆者認為,個人資料的法律基礎在于保護個人資料所承載的民事主體精神性人格利益。個人資料不但是個人自然屬性、生物屬性的表現形式,而且是個人的社會屬性和各種社會關系的表現形式,其上承載了個人資料本人的各種精神性人格利益,侵犯個人資料必然造成本人的某種精神利益的損害,甚至帶來精神痛苦。為此,個人資料本人可以如姓名權人支配其姓名、肖像權人支配其肖像那樣,依法支配和控制其個人資料,保護其精神性人格利益,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則構成侵權。
個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是難以列舉窮盡的,它的具體內容只能在個案中予以確定。對自然人精神性人格利益的保護,多采取保護精神性人格利益載體的方法來實現。對姓名權、肖像權的保護就屬于這種情況。因此,我們只能說個人資料承載了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能抽象的確定究竟承載了那些精神性人格利益。應注意的是,個人資料保護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也包括隱私利益,當某種個人資料構成隱私信息時,這種個人資料獲得隱私權和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同時調整,發(fā)生競合。
那么,個人資料承載的利益可否是財產利益呢?筆者認為個人資料保護的核心意義在于精神性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有學者認為“個人資料是一種具有潛在價值的信息,個人對該資料享有無可爭議的所有權?!辈⒄J為“……所有權人均享有對個人資料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盵8]這種認識顯然不妥。個人資料是個人人格的外化,它本身體現的是人格利益而非財產利益,它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而且所有權的客體必須是獨立物和特定物,個人資料也無法滿足這一要求。把本人對個人資料的權利理解為所有權,會導致邏輯上的混亂。
個人資料體現的主要是人格利益而非財產利益,并不是說個人資料毫無價值。相反,同其它人格權客體一樣,個人資料可以間接表現出它的財產價值。[9]如名人的個人資料可以被利用于電影,名人可以從中獲得收益;個人資料被侵權后,本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等等。正是個人資料的這種財產價值,使得個人資料被廣泛的非法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使得個人資料保護問題更顯緊迫。
由于個人資料直接關涉?zhèn)€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在社會各界的呼吁下,個人資料保護在發(fā)達國家很快得到了立法支持。美歐等發(fā)達國家先后出臺各自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德國1977年《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英國1984年《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之利用與將其提供于公務規(guī)范法》、法國1978年《資料保護法》、日本1988年《有關行政機關電子計算機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國際組織也制定了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規(guī)則,如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1980年《隱私權保護及個人資料跨國流通準則》、歐洲理事會1981年《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時個人保護公約》、聯合國1990年《自動化資料檔案中個人資料處理的有關準則》。不僅如此,我國臺灣和香港地區(qū)也出臺了相關立法。
三、個人資料保護的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得到立法的支持后,很快形成了一些原則:
1、限制收集原則。這一原則的內涵主要是,對個人資料的收集原則上應加以限制;資料的收集應有法律上的依據或當事人的同意。
2、資料完整正確原則。這一原則的內涵主要是,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的個人資料應是關于個人的某一方面的完整的信息,資料的內容反映資料本人當前的而不是過去的實際狀況,資料不但是完整的而且是正確的。
3、目的明確原則。收集個人資料應基于特定目的,目的應當是合法的;利用個人資料原則上應與收集時的目的相一致;只有在為維護自身重要利益、社會公益或經資料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用于不同與收集時的目的。
4、利用限制原則。個人資料的利用除法律規(guī)定和經當事人同意外,不得為收集時目的以外的利用。
5、安全原則。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個人資料的主體應當盡謹慎小心之注意義務,采取各種可能的措施保證個人資料不被非法收集、處理、刪除、更改、利用并免于其它潛在的危險。
6、本人參與原則。本原則是指個人資料本人對其個人資料得依法進行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與個人資料相關的其他主體負有不干預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義務。
7、公開原則。這一原則是指收集個人資料應當公開,不應秘密進行。收集方式、方法、程序、個人資料目錄等內容應當公之于眾。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開的信息不應包括個人資料的內容,這里的公開主要是為了使個人資料本人知道何人于何時在何地以何種方式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其個人資料。
上述這些原則的主要任務在于保障資料本人對其個人資料依法進行支配和控制,從而保護資料本人的存在于個人資料上的人格利益。
四、電子檔案中的個人權利與檔案管理者的義務
法律主要是通過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來調整各種社會關系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樣通過規(guī)定個人資料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來調整他們之間的關系。
(一)本人所享有的權利
世界各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均有當事人權利的明文規(guī)定,且各有不同。[10]在這里不能一一闡述,只能擇其要者和普遍規(guī)定者并根據學理予以介紹。本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個人資料保護理論可以享有如下主要權利:
1、公開權。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本人可以決定,何時何地向何人公開其個人資料。
2、請求告知權。查詢權的基本內涵是本人可以要求檔案管理者告知是否保存了他的個人資料、保存了他的何種個人資料、保存了多少他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的收集方式等有關其個人資料的信息。
3、保持個人資料正確完整的權利。本人有權要求檔案管理者就其保存的個人資料與本人的實際狀況一致。在不一致時可以要求更改、刪除錯誤的內容或補充不完整的內容,以確保檔案管理者收集的關于本人的某方面的信息的真實性。
4、閱覽及制給復制本權。本人可以依法查閱檔案管理者保存的個人資料,并請求檔案管理者制給復制本。
5、刪除權。依學說的一般觀點,資料收集、處理或利用后,原則上不應保存,除非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須要保存,始得保存。因而,在檔案管理者沒有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時,非法儲存本人的資料、超過范圍儲存資料、逾期儲存資料,本人均得要求予以刪除。
6、報酬請求權。報酬請求權,簡稱報酬請求權,是指本人因其個人資料被收集、處理與利用而得以向資料處理主體請求支付對價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檔案管理者不得將其個人資料用于營利目的,檔案管理者將個人資料應用于營利目的應支付報酬。對檔案管理者非法將本人檔案資料用于營利目的所得收入,本人可以以不當得利要求返還。[11]
7、損害賠償請求權。檔案管理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致本人權益受損的,本人可以要求檔案管理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檔案管理者可以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不在此限,即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本人享有上述權利,是為了本人能以積極的行為支配其個人資料,同時在個人資料受侵犯時又可以得到法律的救濟。從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兩方面入手保護本人基于其個人資料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二)檔案管理者負有的義務
檔案管理者的義務是與本人的權利相對的,檔案管理者作為本人檔案的建立者和使用者,對本人檔案中的個人資料負有如下幾項重要義務:
1、告知義務。檔案管理者應以適當的方式向個人資料本人告知其收集個人資料的方式、程序、范圍、目的、使用期限等信息,方便本人知悉有關其個人資料檔案的收集、處理、保存、利用狀況。
2、保護本人電子檔案資料同一性的義務。電子檔案資料同一性是指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的個人資料與本人的實際情況相一致。建立電子檔案時,應如實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本人的個人資料。不得收集不真實的資料,也不得斷章取義地收集個人資料。處理后的資料要與收集時的資料相一致,處理后的資料與收集時的資料不一致的,要以收集時的資料進行校對。保存的資料要如實的反映本人信用的實際狀況。利用過程中的信用資料也應與本人的實際狀況相符。從這四個環(huán)節(jié)把握,才能保證本人信用資料的真實性、全面性,才不致于發(fā)生侵權。
3、維護本人電子檔案庫安全的義務。維護安全的義務,是為了防止本人檔案信息被非法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據此,檔案管理者在人員、技術設施、管理制度上都應加強對本人電子檔案庫的保護。特別是那些將檔案網絡化的檔案管理者,更應注意預防黑客和計算機病毒的攻擊。
4、在本人行使查閱、復制、更改、刪除等權利時提供必要條件和方便的義務,如提供網絡的接入服務、告知檔案密碼、設置專人提供檢索服務等。
5、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將本人電子檔案資料用于營利目的或其它目的。未經本人同意,將本人電子檔案資料用于收集個人資料時的目的以外的用途,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據此獲利的,要承擔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6、承擔侵權責任。
檔案管理者承擔上述義務主要是為了協助本人權利的實現,在利用本人電子檔案的同時,對本人的個人資料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以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
要指出的是,以上介紹的權利和義務,在有個人資料保護的國家都得到普遍的承認,同時也適用于其它因個人資料保護而形成的其它關系。個人資料本人享有以上本人享有的權利、個人資料的其它當事人也負有以上檔案管理者負有的各項義務。
為捍衛(wèi)本人的精神性人格利益,檔案管理者收集、處理、保存和利用本人個人資料急需相關立法的調整。雖然現在還沒有個人資料的全國性立法,但可喜的是,我國地方性立法已開始保護特定領域的個人資料。[12]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將建立起個人資料的保護制度,對個人資料提供充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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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韓捷:《淺析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黃河科技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
[2] 徐富榮:《論電子檔案的法律憑據》,《檔案學研究》,2002年第2期。
[3] 何玲:《電子檔案原始性的認定》,《中國檔案》,2001年第2期。
[4] 康燕玲:《淺析電子檔案的安全保密及法律認可》,《河南社會科學》,2002年第4期。
[5] 韓捷:《淺析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黃河科技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
[6] 個人資料本人是指以個人資料識別的特定的自然人。
[7]羅明通等著:《電腦法(下)》,[臺]群彥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525頁。
[8] 湯擎:《試論個人資料與相關的法律關系》,《法學論壇》,2000年第5期。
[9] 參見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34頁。
[10] 例如,美國1974年隱私權法第d、h條;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至21條,第33條至35條;瑞典修正咨詢法第8、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