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激情一区二区高清在线,亚洲中文字幕网址在线,九色在线精品视频,久久深夜福利亚洲网站

    <object id="jtoc7"><button id="jtoc7"></button></object>

      <object id="jtoc7"></object>

      期刊 科普 SCI期刊 投稿技巧 學術 出書 購物車

      首頁 > 優(yōu)秀范文 >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樣例十一篇

      時間:2023-03-13 11:24:52

      序論:速發(fā)表網(wǎng)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司法制度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chuàng)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lián)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篇1

      從美國伊利諾斯州制定的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法起,少年司法制度的產生與發(fā)展免今已冇百余年的歷史。在這百余年歷史中世界各國根據(jù)n己本國的國情建立各h模式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一種特殊的司法制度。由于世界各國的政治、文化和經濟與社會制度的不同,所以很難給現(xiàn)代少年司法制度一個統(tǒng)一的定義。納國內外學者對少年司法制度的定義主耍冇以下幾種具冇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規(guī)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以及對少年違法行為所進行的刑亊訴訟及其教育改造方法的總稱。

       

      第二種觀點認為,中國少年司法制度是指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教育與保護青少年健康成以及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制度。

       

      第三種觀點認為,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以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為依據(jù)規(guī)定的,以少年犯罪為主的少年案件的審理、處置和矯治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第四種觀點認為,狹義的少年司法制度概念是指處理少年案件的偵杏、起訴、審判、懲罰與矯正的法律制度。廣義的少年司法制度還包括少年福利案件、少年保護案件及少年侵權案件的處理制度。

       

      上述四種觀點是學術觀點中比較主要的觀點。根據(jù)國內外學者對少年司法制度卜的定義,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從預防與保護少年為目的,以少年生理、心串.特征為依據(jù),在市理、處理與矯治少年違法犯罪案件上區(qū)別與普通司法制度的特殊司法制度。筆者認為,對少年法制度從廣義角度考慮比較適應目前國際上對少年司法理論與實踐的發(fā)展趨勢。因為n前從我國某些地區(qū)的少年法庭受理的少年案件管轄范圍來吞,不僅冇違法犯罪的案件,而且越來越正視對少年侵權案件管轄。

       

      二、現(xiàn)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少年司法制度理論是少年司法活動的指導思想、原則,它貫穿整個少年司法制度中。無論在偵杏、起訴、審理、處罰少年案件,還是在矯治犯罪少年的司法實踐過程中,或者在保護少年權益的案件里、或者在少年立法中都應遵循這些理念。

       

      (一)國家是少年兒童的最高監(jiān)護人

       

      少年司法制度產生于19世紀,發(fā)展于20世紀。綜觀世界各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就會發(fā)現(xiàn)由于各國社會制度、經濟、文化發(fā)展不均衡,所以各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模式也不盡相同。但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全球經濟、政治、文化的交流日趨擴大,各國少年立法、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論也隨之而發(fā)展和逐漸完善。

       

      現(xiàn)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于美國利諾斯州,可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的“國家是少年兒童的最高監(jiān)護人”淵源于古代羅馬法的國王親權學說。該學說強調國家和政府應對全體的少年兒童承擔起保護與教育的職責。所謂的“國王親權”學說是指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國王則是一國之君,他是他的國家和全體臣民的家長。因此,他有責任也有權利保護他的臣民,特別是要保護那些沒有能力照管自己及其財產的兒童。這是當時英國法庭大法官管轄的重要內容之一,為那些沒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財產的未成年人的貴族聘請監(jiān)護人,以便對少年貴族及其財產予以監(jiān)護,在公元12、13世紀以后,英國監(jiān)護法部分地繼承由羅馬法發(fā)展而來的“國王親權”學說。在15世紀該學說逐漸演變成英國衡平法中關于“國家是少年兒童最高監(jiān)護人,而不是懲辦官吏”的法律理論。依據(jù)該理論,國家在家長虐待或遺棄孩子時,有權依據(jù)法律處罰家長,剝奪家長對孩子的照管權。在少年司法中就是依據(jù)這個理論建立少年監(jiān)護制度,強化國家對少年兒童監(jiān)護和保護職責。

       

      美國在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時繼承了英國監(jiān)護人制度的理念,基于國家是少年兒童最高監(jiān)護人理論,需要將監(jiān)護權委托給父母及家庭進行護理與照管。從社會和國家利益考慮,少年兒童不再是家長的私有財產,因此,家長只是依據(jù)國家委托履行自己義務。如果監(jiān)護人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監(jiān)護權,國家有權收回監(jiān)護權自行處理。這一理論的建立,從法律制度上確立未成年人的地位。

       

      (二)兒童不能預謀犯罪

       

      當代少年司法制度中對少年兒童違法犯罪的審理、處置與矯治制度也是來源于羅馬法中的“兒童不可預謀犯罪”的理念。依據(jù)該學說,7歲以下的兒童不可能由預謀犯罪的意圖。因此,在各國的刑法或少年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都基于少年兒童的身心發(fā)展狀況做出了特殊的規(guī)定。7歲以上14歲以下的兒童即使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負刑事責任。美國伊利諾斯州少年法庭法中規(guī)定,少年實施與成年人同樣的犯罪行為,但在審理上采取有別于成年人的審理方式,如圓桌會議或者商談會議、訊問口氣比較溫和;在處置上也區(qū)別于成年人,如對少年的處罰要從輕、減輕。總之該理論精神在世界各國的少年立法之中均有所體現(xiàn)。

       

      (三)突出以教育、感化為主的教育刑

       

      隨著對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的科學化的深入發(fā)展,刑事實證學派的理論興起,主張對待犯罪人應排斥傳統(tǒng)的報應主義,從預防犯罪人角度把報應論演變成為社會預防理論,強調對待犯罪人的刑罰處罰不再是報應而是注重對犯罪人的教育與感化,其目的在于預防犯罪人再犯。實證學派的興起,使許多學者從各種不同學科角度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進行研究,并在處罰少年犯方面提出各種矯治措施,如心理矯治、社會矯正。但是無任采取什么措施都重在教育、感化,從有利于少年犯回歸社會考慮對其進行洵罰個別化處遇,以利于其再社會化教育。

       

      上述三點是當代少年司法制度中主要基本理念,在對少年權益保護案件與少年犯罪刑事案件偵査、起訴、審理、處罰與矯治全過程司法機構都以這些理念作為指導思想,建立一套適合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三、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

       

      (一)雙向保護原則

       

      雙向保護原則是少年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原則。少年司法是普通刑事司法的組成部分,其重要的職能就是保護社會和保護少年。因此,少年司法機制在運轉過程中既要顧及社會保護、社會防衛(wèi),又要考慮到少年司法主體的特殊性,少年司法對少年權益保護的重要性。

       

      在少年司法中,將保護少年與保護社會融合到一起,這是少年司法的重要課題。少年司法是從普通司法分離出來的一個部分。它即是普通司法組成一部分,又是獨立的司法。因此,它具有普通司法的一般維護社會、保障社會利益的功能,但是又有保護其特殊主體的功能。保護社會與保護少年本是統(tǒng)一任務,但由于犯罪少年的犯罪行為直接侵害了社會利益,社會要保護自己,展開自衛(wèi),這種犯罪行為必然會遭到社會打擊,所以保護社會與保護少年又成為發(fā)展中少年司法一對矛盾。[611985年在意大利米蘭召開的聯(lián)合國第七屆預防犯罪大會通過的《北京規(guī)則》,將雙向保護原則確立下來。其基本精神是少年司法應視為是在對所有少年實行社會正義的全面范圍內的各國發(fā)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還應視為有助于保護青少年和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雙向保護還要求會員國總的社會政策應努力促進少年福利、盡量減少司法干預,對觸法少年給予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待遇,既保護青少年成長,又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達到保護少年與保護社會的統(tǒng)一。

       

      (二)刑罰個別化原則

       

      刑罰個別化是指割據(jù)犯罪的具體情況適用刑罰。該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尤其是法官要根據(jù)被告人個人的不同情況,因人而異、對癥下藥,選用最適合罪犯特點的刑罰,以期達到最好的刑罰效果。少年由于其生理與心理發(fā)育的特殊性,對少年犯的量刑應慎重,一般應針對少年的身心特點,促成他們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每個少年成長的生活環(huán)境是不盡相同,因此要從實際出發(fā),全面地考慮各客觀因素,如家庭、學校、社區(qū)環(huán)境等,然后根據(jù)不同情況選擇不同處遇方式,以求獲得最佳效果。

       

      (三)最大利益原則(兒童優(yōu)先原則)

       

      聯(lián)合國《兒童公約》第3條規(guī)定的“最大利益”詞源淵源于英美法系國家,1959年在《兒童宣言》中將其確認為保護兒童的指導原則。根據(jù)公約第3條規(guī)定,最大利益原則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最大利益原則應作為處理兒童事務的準則;二是如何把握這個準則,為各國的國內法適用該條規(guī)定留出了足夠的空間。最大利益標準的特點是綱領性、原則性和平衡性。最大利益標準在中國少年立法中具體體現(xiàn)是兒童優(yōu)先原則。在中國兒童優(yōu)先是處理兒童事務的準則,其基本含義是在處理兒童的事務時要優(yōu)先考慮兒童利益。但是要真正做到最大利益就是要接受兒童也是一個主體的觀念。承認兒童是權利主體,而且該主體利益比任何其他群體利益具有優(yōu)先權。兒童優(yōu)先原則與最大利益原則標準是有些區(qū)別的,盡管中國長期以來有尊老撫幼的傳統(tǒng),但也要盡快樹立兒童是權利主體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與國際兒童公約中最大利益原則相一致。盡管少年司法制度中還有許多其他的原則,但筆者認為上述三項原則在少年司法中處于重要地位,所以不僅在少年審判中,還是在保護少年權益方面以及在少年立法和執(zhí)行刑罰方面都處于重要位子。因此,筆者以為這三項原則是最重要原則。

       

      四、中、徳.日少年司法制度比較與分析

       

      從1984年上海長寧區(qū)少年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起,宣告了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經過近20年的探索與發(fā)展,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在偵查、起訴、審判和處罰以及矯治少年犯罪刑事案件方面形成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特的少年司法制度。但是同國際少年司法領域中的其他國家相比,我國這套少年司法制度還有許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因此借鑒與比較其他國家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先進的做法,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和發(fā)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早在1908年在科隆就建立了第一個少年法庭,從國際范圍看,德國是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較早的和比較健全的國家之一。日本是我國鄰邦,也是大陸法系國家,其少年司法制度建立與發(fā)展都比較悠久。特別是在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隨著日本經濟、政治和社會的發(fā)展日本政府對少年司法制度進行一系列的改革,使其少年司法體制進一步完善。我國是一個發(fā)展中國家,無任從社會、經濟、文化和法律各方面都需要學習與借鑒他國經驗。吸取他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精華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目的,所以通過比較、分析與研究將國外那些對我國有用的、適合我國國情的或有利于我國少年司法健康發(fā)展的精華部分來完善和健全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很有必要。下面筆者從以下幾方面對這三國進行比較分析:

       

      (一)少年案件管轄范圍

       

      1.依據(jù)德國少年法院法規(guī)定,德國少年法院審理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指年滿18歲以下的少年實施犯罪行為案件。少年與成年人共同實施的違法案件,如根據(jù)普通法律規(guī)定,成年人應由普通刑事法庭管轄(《德國少年法院法》第103條第1款第3項)?!兜聡倌攴ㄔ悍ā返?05條的規(guī)定了對年滿18歲以上21歲以下的青年,如其的智力、心理和身體的發(fā)育看起來還類似未成年人的青年人或根據(jù)其行為的方式、情節(jié)或動機,認為屬于少年犯罪行為的由少年法院管轄,判處少年刑。德國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主要由其他法院管轄。如果是父母離婚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例如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權問題,過去是由監(jiān)護法院管轄?,F(xiàn)在德國成立了家庭法院,所以這類案件由家庭法院負責。

       

      2.日本少年法對少年案件的法院管轄權無任在對人的管轄,還是地域的管轄都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度毡旧倌攴ā返?條規(guī)定,交付家庭裁判所的少年有三類:(1)14歲以上20歲以下的實施刑法所規(guī)定犯罪行為的少年;(2)未滿14歲的觸犯刑罰法令的少年;(3)從品行或環(huán)境來看,被認為將來有可能犯罪或觸犯法令的少年。這三類少年不僅有犯罪少年、觸法少年,還有具有不良品行可能犯罪的少年。另外,日本少年法規(guī)定,家庭裁判所還審理侵犯未成年人權益涉及到成年人的少年案件。

       

      3.在中國,少年法庭目前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案件。關于少年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不是由少年法庭管轄。少年法庭審理案件主要依據(jù)是我國現(xiàn)行的刑法第17條規(guī)定以及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最高入民法院關f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10條規(guī)定,少年法庭管轄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案件。

       

      4.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范圍實際上反映了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轄范圍,象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實際是一種大司法概念,相反中國和德國少年司法管轄的范圍較狹窄,不管從人的管轄(從年齡上看)或者從地域的管轄(案件范圍)基本上少年司法還未從傳統(tǒng)的刑法的影子下走出來。筆者認為,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管轄的范圍與德國和中國相比較為廣泛。日本的家庭裁判所不僅關注犯罪少年,還負責對觸法少年和有可能犯罪少年提前給予預防犯罪措施。尤其是對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事件,從預防犯罪角度考慮提前采取保護措施。日本少年司法機關所以這樣做,主要出十對未成年人的全方位的保護,達到預防犯罪目的。當然,德國把未成年人權益侵害的案件交給少年福利局處理,而不是由少年法庭來受理,其目的將這類案件在處理上有別于少年犯罪案件。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德國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還是傳統(tǒng)的、狹義的審判制度。他們將少年權益保護制度,如監(jiān)護人制度、兒童福利制度放到民法、社會保障法等其他法律制度中,或者制定單行法律來規(guī)范,例如,在公共場所少年保護法等。德國司法部門這樣做,雖然與日本有所區(qū)別,但是N樣達到對少年保護的目的。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吸取這兩國中的適合中國國情部分完善我國少年司法體系,真正目標是預防少年犯罪。

       

      (二)少年司法組織機構與司法工作人員

       

      1.德國,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警察、少年福利局、檢察院、少年法院和少年監(jiān)獄組織機構。德國各州、地區(qū)的警察局都分別設置了專職承辦少年案件,負責偵查的警察人員。在檢察院也冇專門負責進行偵查警察移送少年案件檢察人員。根據(jù)德國少年法院法規(guī)定,少年法院組織冇3種:(1)少年法庭。設1名少年法官,負責處理輕微少年案件(2)少年刑事合議庭,有1名少年專職法官,2名陪審員,其中1名為女性;(3)少年刑事法庭。有3名專職法官和2名陪審員組成,其中1名法官任審判長,主要審理嚴重的刑事案件。該法庭設在地區(qū)法院,具有上訴審法院的職能。另外,德國還設少年法官助理,由社會工作者承擔,其的主要任務是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教A'和社會方面意見。德國對少年法官和少年檢察官的聘任也是有特殊的要求。德國少年福利局是一個保護、幫助失足少年的福利機構。它是一個處理少年福利事物的執(zhí)法機構,有權參與少年刑審案件的審理。在訴訟中,該組織工作人員承擔少年法官訴訟助理,為法庭提供少年犯罪的家庭、學校、社會環(huán)境的背景資料,最后向法官提出對犯罪少年的處理意見。

       

      2.日本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警察、檢察廳、家庭裁判所、少年鑒別所、少年監(jiān)獄以及自愿者參與更生保護組織。在日本警察署設有專門少年案件的承辦人,專門處理少年訴訟案件。檢察廳對鍔察移送的少年案件進行偵查。日本家庭裁判所是少年司法工作的重要機構,設有3個庭,即少年庭、家庭庭和交通庭。在少年庭工作的人員是經過專門培訓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與地方普通裁判所的法官同等資格。少年鑒別所是依據(jù)少年法設立的,由醫(yī)生、生理、心理、社會學家和社會工作者組成。該機構主要幫助家庭裁判所審理少年案件,負責進行調查執(zhí)行保護處分,N時也接受一般家庭、學校的委托進行鑒定,以便及早發(fā)現(xiàn)和教育問題少年,預防其犯罪。口本少年院是收容由家庭裁判所做出保護處分少年的矯正機構。少年監(jiān)獄是判處少年刑的少年刑罰執(zhí)行場所。

       

      3.中國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公安、檢察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管教所、社會幫教機構。在中國目前除法院有專門審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庭外,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還未有專門人承擔少年案件,即沒有少年警察和少年檢察官。雖然我們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做出規(guī)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未做到真正落實。在中國由公安機關負責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偵查。檢察院負責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審杏起訴。目前,全國少年刑事案件基本在少年法庭審理。大多數(shù)法院有專門少年法官。

       

      目前中國少年審判法庭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一是專門的少年刑事法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即由專人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三是少年案件綜合審判庭,即審理少年違法案件,還受理侵害少年合法權益的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

       

      根據(jù)監(jiān)獄法規(guī)定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執(zhí)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對年滿18周歲,余刑不超過2年的青年犯仍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zhí)行?!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條規(guī)定,對年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未成年人、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被判處非監(jiān)禁刑罰、被判處宣告緩刑、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

       

      從德、日和中國三國少年司法機構設施及其人員比較,可以看出德國與日本少年司法機構不僅專業(yè)性很強,各部門之間關系協(xié)調,而且工作人員素質很好。尤其是日本少年司法機構設罝叱較合理。中國少年司法機構還處在發(fā)展之中。面對少年法庭要不要發(fā)展成為綜合審判庭一直冇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綜合審判庭受案范圍的知道思想是要對少年實行全面司法保護,以提下國家對少年的特殊保護的憲法原則。這樣做,既能教育挽救犯罪少年,冇能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持另一種觀點認為,對綜合少年審判庭的建立與發(fā)展,要慎重,因為少年審判制度是刑事性的,是為預防、審理少年違法犯罪案件,擴大管轄范圍要注意。所以有些學者認為,建立綜合型審判庭不符合中國審判制度,缺乏主客觀條件。因此,要建立專門少年司法機構冇待于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專業(yè)人員素質還需進一步培訓。雖然我國從事少年司法工作人員專業(yè)尜質迫切盂要加強,但是這些工作人員熱心自己事業(yè)、責任性強。

       

      (三)少年審判程序與處罰

       

      1.德國少年犯罪行為被發(fā)現(xiàn)后,一般先向警察報告,也可向檢察官或法官報告。然后绔察受理,并通知當?shù)厣倌旮@?,有少年法官助理開始對少年犯罪情況進行調査。調杏結果向檢察官報告。如果需要可以請有關方面專家對少年身心進行檢查。檢察官接到報告和調査后,可視情況做出提起訴訟、撤除案件等處理的決定。德國檢察官處理案件權限比較大。在下述情節(jié)下,可撤消少年案件:(1)已采取其他管教措施;(2)少年法庭同意少年先接受其他指令,如參加社會公益勞動、交付一定數(shù)額罰款給慈善機構以此來彌補自己造成損失。少年法庭在接到檢察官提起訴訟申請書時,如果不同意,可將案件退回給檢察官,也可采取非訴訟程序處理案件。少年案件如果提起訴訟,審理氣氛也是很溫和。法庭審理是不公開進行。

       

      德國對少年處置措施是多元化,有非懲罰措施,目的在于改變少年的生活作風和生活環(huán)境。如指令、監(jiān)管和教養(yǎng)。懲罰性措施包括警告、懲戒、拘留。少年刑是最嚴厲措施。對犯罪少年可判定期刑和不定期刑。少年刑期一般6個月到5年以內,最高刑期不超過10年。法官也可宣告緩刑,考驗期由法官視情況而定,一般2年至3年。在考驗期內法官可下達有關指令,并將少年置于緩刑官的監(jiān)督之下。如果少年在緩刑期間表現(xiàn)好,刑期不再執(zhí)行。根據(jù)少年法院法97條規(guī)定,如果法官確信,被判刑少年行為已無可非議,且已具備正派品行,少年法官可依據(jù)少年監(jiān)護人或其他人的申請宣布消除前科,取消刑事污點。

       

      日本家庭裁判所審理少年案件是以健康地培養(yǎng)少年為宗旨。在審理過程中,關注少年成長社會、家庭和學校背景調查;審理氣氛是在溫和不公開中進行。對少年處置措施有:(1)保護處分,即交付少年鑒別所保護觀察;解送教養(yǎng)院或少年院或委托其他機構教養(yǎng);(2)福利措施,即移送兒童商談所。日本法律規(guī)定,對未滿16歲的少年禁止刑罰。依據(jù)少年法規(guī)定可對少年判不定期刑,刑期最高為3年;如果刑期最高是5年以上,可縮短到5年,但最高刑不超過10年。少年犯在專門少年監(jiān)獄執(zhí)行。

       

      3.中國對少年犯罪的案件有警察負責立案與偵查,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少年法庭負責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審理。在審理中,法院為少年被告指定辯護人,以便確保少年被告辯護權利,審理不公開進行;審理氣氛溫和關注法律教育。在審理中和審理后都對未成年犯進行教育。如審理認為未成年人有罪,按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判處刑罰,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減輕,擴大緩刑適用。對于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免予處罰的未成年犯,少年法庭協(xié)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機構制定幫教措施。

       

      對少年犯的刑事執(zhí)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執(zhí)行。近年來,未成年人管教所對監(jiān)獄執(zhí)行進行改革。刑事執(zhí)行社會化整合社會各種資源加強監(jiān)獄與社會溝通,在執(zhí)行中根據(jù)少年生理、心理的特征進行各種矯正措施。

       

      比較德、日、中三國對少年犯罪行為審理程序和處置,可以看出德、日兩國在少年法庭審理程序和處置方面比較靈活適合少年心理、生理的特征。處置的方法更注重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與感化。對未成年犯的矯治,重點是預防再犯的可能性。矯治的方法比較科學。我國少年法庭這幾年一直在進行改革,在審理方面已有不少地方發(fā)生變化,如堅持審理中法律教育、少年法庭審理氣氛溫和、進行圓桌會議等。在對少年犯處罰上也進行不少嘗試,如擴大緩刑、社區(qū)服務令、暫不起訴等。在對少年犯的矯治方面更加科學化,但是與國際社會其他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

       

      五、完善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幾點建議

       

      通過與發(fā)達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感到,世界各國都在根據(jù)本國的情況改革現(xiàn)有的少年司法制度,使少年更加處于整體社會的關愛之下健康成長。中國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較晚,但發(fā)展很快,這與我國社會發(fā)展分不開。盡管我國政府和司法機關非常重視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起步晚,許多地方還有待完善和建立。在此,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一)加快少年司法方面立法

       

      通過對外國少年司法制度考察使我們感到,我國少年司法方面立法顯得滯后。由于立法問題,在實踐中出現(xiàn)司法超越立法非常規(guī)做法,如暫不起訴、社區(qū)矯正,目前這些措施在我國還未冇法律依據(jù),影響實施的實際效果。所以要加強對實體法的修改,要制定適合少年的實體法。另外,通過近幾年少年司法改革實踐,有些成功方面可以通過法律形式鞏固下來,并進一步地發(fā)展。再有,我們在少年立法上不僅要有相應的全國性的法律,還要有相應的配套法律。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制定必要的單行專門法規(guī),如少年法院法或少年刑罰執(zhí)行法。

       

      (二)建立與完善少年司法配套體系

       

      依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筆者認為,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刑罰執(zhí)行機構要建立或完善相應少年司法機構,形成配套的少年司法體制。此外,要加強警察、檢察官、少年法官的綜合素質教育,提高他們的專業(yè)素養(yǎng)。有條件的少年機構,應制定人員輪流培訓制度,這樣做有利于司法人員知識結構更新,如德國就有這樣的培訓制度。

       

      (三)采取多元化的措施

       

      對犯罪少年處罰上從輕,重在教育與矯治,這是世界各國對犯罪少年的處理的原則。對少年犯的處遇區(qū)別于成年人,不僅表現(xiàn)在使用刑罰時要從輕減輕,而且更重要的是應該在處罰具體措施上與成年人有區(qū)別,所以應當在少年刑罰的種類上采取多元化的教育矯治措施,尤其是更多的規(guī)定保護措施。西方一些發(fā)達國家在這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用經驗值得借鑒。目前,中國正在進行司法改革,我們應加強對刑罰結構改革,特別是少年刑罰改革,多使用非監(jiān)禁刑,把監(jiān)禁刑作為最后刑罰手段,擴大緩刑、假釋比例適用范圍,真正達到預防犯罪目的。

       

      (四)加強對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中國正在進行一場史無前例的改革。許多改革迫切需要司法理論指導,因此加強對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非常重要。我們通過研究比較能夠了解國外先進經驗和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這對當前所進行的改革直接有指導意義。因此,要經常組織專家、學者研究一些司法改革中的熱點題目、疑難題目,同時加強與國外學者間的學術交流,邊學邊改,真正建立起適合中國本土化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但是可幸的是,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在這方面比我國發(fā)展要早和快,我們可以借鑒他們成功的經驗,選擇適合中國國情做法,完善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墒窃趯W習和參照外國經驗和做法時,一定要結合本土的情況進行探索。只冇這樣才能建立屬于中國的少年司法制度。

       

      [參考文獻]

       

      [1]孫謙、黃河.少年司法制度論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東樹華.責少年犯罪與治理[M].北京: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

       

      [3]肖建國.中國少年法概論[M].北京:中國礦業(yè)大學出版社。

       

      [4]桃建龍.長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構[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5]朱勝群編著.少年事件處理法新論[M].北京:三民書局。

       

      篇2

      (一)控辯雙方擁有平等的訴權是實施協(xié)商性司法的重要前提

      在司法制度中引入?yún)f(xié)商性司法,必須要有其存在的現(xiàn)實必要性以及有強有力的法律體系作支撐。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擁有平等的訴權是協(xié)商性司法制度得以實施的重要前提。訴權有國家訴權和個人訴權之分,其中,國家訴權為公訴機關所享有,個人訴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受害人等主體所享有。這兩種訴權是平等的,它們不會因為行使的主體不同而有什么區(qū)別,所以在刑事訴訟中,控訴機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它們享有對等的訴訟權利,任何一方的訴權不會優(yōu)于或者劣于另一方。也正是因為雙方享有平等的訴權,這才為協(xié)商提供了可能。

      (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實施協(xié)商性司法制度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司法協(xié)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可能。在2013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重新確立了刑事司法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首次將尊重與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中,加強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使控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漸趨平等,使各方依法進行平等協(xié)商成為了可能。這些規(guī)定都為協(xié)商性司法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可行性的法律依據(jù)。

      二、協(xié)商性司法制度實施的主要方式

      (一)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其不追究刑事責任、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一種制度。通過刑事和解,能使國家、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得到和諧的改善,讓相互之間的利益得以均衡。就被害人來講,一些輕微的刑事糾紛,因為對被害人的傷害程度較輕,其內心的仇恨不會很強烈,反而更愿意通過獲得賠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害,如果被告人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他們之間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就被告人來講,通過自己的反思和愧疚,用補償?shù)姆绞绞棺约好獬驕p輕處罰,也是其內心的愿意。就司法機關來講,這些輕微的刑事犯罪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既可以提高辦案效率,也可以簡化不必要的司法程序以達到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效果。因此,刑事和解制度能讓被害人、被告人、司法機關三者達到一種平衡。

      (二)恢復性司法制度

      恢復性司法是刑事犯罪處理過程中通過在犯罪方與受害方之間建立一種對話關系,以犯罪人主動承擔責任消弭雙方沖突,從深層次化解矛盾,并通過社區(qū)等有關方面的參與,修復受損社會關系的一種替代性司法活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有關社區(qū)矯正的規(guī)定這是這一制度的完美體現(xiàn),社區(qū)矯正使服刑人員不脫離社會,擺脫罪犯的標簽,盡快回歸社會、融入社會,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社區(qū)矯正充分體現(xiàn)了恢復性司法修復、預防的價值理念?;謴托运痉ㄖ贫仁菍Ψ缸锏囊环N不斷發(fā)展變化的對策,它通過給予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更多的訴訟權利和更高的訴訟地位,給予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區(qū)最廣泛的參與機會,并以一種協(xié)商的方法處理糾紛和彌補犯罪的創(chuàng)傷,有利于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協(xié)商性司法制度實施的新路徑

      目前我國沒有嚴格的協(xié)商性司法模式,只在刑事訴訟的部分程序和環(huán)節(jié)有間接的、近似性的表現(xiàn),這就需要我國在司法改革中,積極推進協(xié)商性司法的理論和實踐創(chuàng)新,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協(xié)商性司法制度。

      (一)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利,使被害人積極參與到司法協(xié)商制度中來

      刑事訴訟的目的,除了要被告人獲得法定刑罰以外,被害人也要獲得應有的經濟賠償,為此,應充分發(fā)揮被害人在協(xié)商性司法中的積極作用,將被害人確定為協(xié)商性司法的主體,把其納入到協(xié)商中來??胤綉斣谡麄€協(xié)商過程中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不得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單獨與被告人進行協(xié)商。當案件發(fā)生之后,控方必須要確保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補償,安撫被害人的身心。如果事先未經被害人同意并且被告人未對被害人進行經濟補償或損害被害人其他利益的,不得適用協(xié)商性司法。

      篇3

          德國有28000名法官,1000名檢察官。聯(lián)邦的16名法官都必須從通過州司法部組織的兩次國家司法考試(一次是大學法學院學生的畢業(yè)考試,另一次是經過兩年的實踐后才能參加的從事法律職業(yè)的資格考試)的資深法律人中選拔,其中至少有6名法官來自聯(lián)邦其他法院。聯(lián)邦法官一半由參議院選舉,一半由眾議院選舉,總統(tǒng)任命。法官當選時平均年齡55歲,任期12年,68歲退休,不能連選連任。的法官在德國非常受尊重。

          聯(lián)邦之外的其他聯(lián)邦法院法官一般由法官選拔委員會從州高等法院法官、律師、教授中選拔。聯(lián)邦法官選拔委員會由32人組成,其中16人是各州司法部長(因聯(lián)邦勞工法院的主管部門是聯(lián)邦勞工部,聯(lián)邦財稅法院的主管部門是聯(lián)邦財政部,所以選拔此類聯(lián)邦法院法官時,由各州相應的勞工部、財政部的部長而不是由各州司法部長任法官選拔委員會委員),另外16人由聯(lián)邦議會議員推舉(被推舉者不一定是議員)。聯(lián)邦司法部長任選拔委員會主席,有提名權,沒有投票權。聯(lián)邦司法部長和聯(lián)邦法官選拔委員會委員提名聯(lián)邦法官候選人后,由聯(lián)邦司法部長召集聯(lián)邦法官選拔委員會會議,通過秘密投票確定最終人選,再由聯(lián)邦司法部長報總統(tǒng)任命。

          州法官的選拔沒有統(tǒng)一的模式。16個州中,8個州由州議員、法官、律師組成的州法官選拔委員會挑選,另8個州由州司法部挑選,州長或州長授權司法部長任命。州高等法院法官缺額從地區(qū)法院、初級法院法官中挑選,地區(qū)法院、初級法院法官缺額一般從通過州司法部組織的兩次司法考試的人中擇優(yōu)錄取。

          聯(lián)邦檢察院檢察官缺額由聯(lián)邦司法部長從州高等檢察院檢察官中提名,報聯(lián)邦參議院審查,聯(lián)邦總統(tǒng)任命。州檢察院檢察官的選拔與州法官選拔相同。法官、檢察官選拔任用爭議,由行政法院裁決。

          普通警察由聯(lián)邦內政部和州內政部從中學畢業(yè)生中考錄,管理層警察文化程度要求較高,有的要求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有的要求通過司法考試。

          法官和檢察官經常交換工作崗位。為了保障司法獨立,司法行政部門不能違背法官個人意愿將其調到其他法院。法官和檢察官報酬相同,略高于其他公務員,但聯(lián)邦最高法院院長工資低于司法部長。警察工資比其他公務員低。法官、檢察官退休年齡一般是65歲。

          法官、檢察官犯罪,和普通公民犯罪一樣按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刑事責任,但負責審理的法院稍有不同,違法違紀的聯(lián)邦法官、檢察官由聯(lián)邦最高法院紀律懲戒法庭審判,違法違紀的州法官、檢察官由州高等法院紀律懲戒法庭審判。

          (二)法國的情況

          法國共有7144名法官,1855名檢察官。法官和檢察官都是國家公務員,同屬司法官職系,具有同樣地位,兩者經常進行崗位交流。

          高等學校法學院學生要想成為法官、檢察官,畢業(yè)時首先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然后司法部按照法官、檢察官空缺崗位實際需要擇優(yōu)錄取,每年大約錄取250人左右。被錄取的學生還要接受司法官學校31個月的強化培訓。結業(yè)時再經過一次司法考試,通過后才能被任命為三級法官(法國法官分三級法官、二級法官、一級法官三個等次)。工作7年后,由法官組成的考評委員會決定其是否可晉升為二級法官,只有晉升為二級法官才可被任命為初級法院院長或上訴法院法官。在此基礎上,在兩個工作崗位任職滿10年,經法官考評委員會考評合格后,可晉升為一級法官,此時才有資格擔任上訴法院院長、庭長和最高法院檢察官、法官等重要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上訴法院院長、大審法院院長由國家最高司法委員會直接提名通過后,由司法部長報總統(tǒng)任命;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長提名,征得國家最高司法委員會同意后,報總統(tǒng)任命。最高法院總檢察官和上訴法院總檢察長,由司法部長提名,征求國家最高司法委員會意見后,由總統(tǒng)在內閣會議上通過政令任命;其他檢察官,司法部長提名征求國家最高司法委員會意見后由總統(tǒng)直接任命。國家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由總統(tǒng)擔任,副主席是司法部長;另有12名委員,由總統(tǒng)、國民議會議長、參議院議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法院總檢察官各任命1人,其他由司法官選舉產生。

          法國警察屬公務員,約有13萬人,另有1.1萬臨時協(xié)警人員。當警察從事司法調查工作時被稱為司法警官,聽命于檢察官、預審法官。警察分三個職系:警長、警官、警員。法國警長和警官的錄用和晉升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條途徑是從外部招錄(占60%),另一條途徑是從內部招考(占30%),另外10%憑資歷和能力經過評選獲得晉升。警員基本上面向社會招錄,也有從臨時人員中招錄。參加警長招錄考試的人員一般要有碩士學歷,參加警官招錄考試的人員要有大學本科學歷,參加警員錄用考試的人員一般只要求通過高中會考。

          法官、檢察官無論違紀還是違法都會受懲處。對違紀法官、檢察官的懲處可由司法部長提起或上訴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在權限范圍內提起。對法官違紀的懲處決定由國家最高司法委員會作出,對檢察官違紀的懲處決定由司法部長根據(jù)最高司法委員會的意見作出。對法官、檢察官違紀懲處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記錄在檔、調離、降低工資級別、降低職務等級、解除職務、強迫退休、降低退休金甚至剝奪退休金等。法官、檢察官不服違紀懲戒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檢察官犯罪按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是審判主體不是法院而是國家最高司法委員會。追究檢察官的刑事責任,由最高法院總檢察官任命的最高司法委員會委員擔任主席;追究法官的刑事責任,由最高法院院長任命的最高司法委員會委員擔任主席。

          三、審級制度及審理方式

          (一)德國的審級制度和審理方式

          的違憲審查。公民認為聯(lián)邦憲法規(guī)定的個人基本權利受到公權力的侵犯,求助其他法院無效后,可向聯(lián)邦提起憲法訴訟。法官、州政府、聯(lián)邦眾議員、州議員等可向聯(lián)邦提起法律違憲訴訟。聯(lián)邦政府部門的權力沖突也可向聯(lián)邦申請裁決。審理違憲案件一般由8名法官共同主持,不開庭審理,過半數(shù)通過,一審終審,不需要律師參與。違憲判決被聯(lián)邦宣布無效的,原審法院必須重新審判,并且要體現(xiàn)出聯(lián)邦的意見,不得作出與原判決相同的判決。違憲法律或法律條文被聯(lián)邦宣布無效的,議會也不得制訂與無效法律或法律條文相同內容的法律。聯(lián)邦16名法官每年處理違憲案件6000件左右。州主要審理違反州憲法的案件。

          普通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審理。德國的審級不是統(tǒng)一的。每年進入訴訟程序的100多萬件刑事案件中,大部分屬輕微刑事犯罪案件,其中50%左右輕微刑事犯罪案件,州檢察機關沒有提起公訴,而是書面報經法官同意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處以罰金或1年以下且緩期執(zhí)行的自由刑。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的一審由初級法院的1名職業(yè)法官獨任審判或1名職業(yè)法官與2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上訴至地區(qū)法院,由3名職業(yè)法官與2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對地區(qū)法院二審判決不服可上訴至州高等法院,由3名職業(yè)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三審(也是終審,一般不能對州高等法院對輕微刑事案件的終審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抗訴或申請再審)。

          對殺人、、等嚴重刑事犯罪,由地區(qū)法院的3名職業(yè)法官和2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一審;對其判決不服可不經州高等法院直接上訴至聯(lián)邦最高法院,由5名職業(yè)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犯罪由州高等法院一審,不服可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上訴。地區(qū)檢察院、州檢察院和刑事訴訟被告人均可就地區(qū)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和程序錯誤,通過聯(lián)邦檢察院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聯(lián)邦檢察院審查認為上訴理由不充分的,則轉達上訴人的辯護人,可重新提出理由;聯(lián)邦檢察院如果認為判決是錯誤的,則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聯(lián)邦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沒有理由的,直接駁回上訴,這種情況占80%左右;最高法院審理法官一致認為下級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可撤銷其判決,發(fā)回另一法院或原審法院的另一刑事審判庭重審,此種情況占15%左右;還有5%的案件則由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最高法院只進行法律審,不進行事實審。

          對于民事案件,標的額5000歐元以下的由初級法院一審,標的額5000歐元以上的由地區(qū)法院一審。少數(shù)案件無論標的額多少都由初級法院一審,如房屋出租案。對一審不服可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例外的是,對初級法院一審的家庭婚姻案直接向州高等法院上訴,而不是向地區(qū)法院上訴)。無論二審法院是地區(qū)法院還是州高等法院,三審都由聯(lián)邦最高法院進行。向最高法院申請三審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具有原則性的重要意義,如某州的判決與最高法院先前判決不一致;二是有利于促進法律發(fā)展,如社會發(fā)展導致出現(xiàn)新的法律適用問題;三是有利于保證法律的統(tǒng)一。最高法院只負責法律審,不進行事實審。

      篇4

      美國的檢察官雖然可以指導甚至直接領導警方的犯罪偵查活動,但是他們并不享有一般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在法庭上,檢察官無權監(jiān)督審判活動,只能作為與辯護律師平等的一方律師。不過,他們在司法程序中仍有很大的權力。決定起訴權就是美國檢察官最重要的權力之一,因為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整個司法系統(tǒng)的運轉狀況。

      在美國的刑事起訴決策過程中,個人負責制是一項基本原則。無論承辦案件的“助檢”是老將還是新兵,他都有權就案件的起訴做出獨立的決定。當然,如果“檢察官”要過問,那是誰也擋不住的事情。

      美國刑事起訴制度的特點之一是“選擇性起訴”,即并非所有犯罪都必須被起訴到法院接受審判,檢察官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有關的社會政策,有選擇地起訴一部分犯罪,而對另一部分犯罪持寬容的態(tài)度。至于哪些犯罪和哪些犯罪人應該截留在司法程序之外,完全屬于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這種權力具有幾乎不受審查和監(jiān)督的獨斷性。

      談到對起訴權的監(jiān)督,我們首先介紹一下美國的起訴程序。美國各州的起訴程序并不相同,概括而言,主要有四種模式:(1)大陪審團審查模式。這是一種傳統(tǒng)的起訴程序。在采用這種程序的州中,檢察官和警察在查獲案犯之后便將案件提交大陪審團。大陪審團在審查之后決定是否起訴。(2)預審聽證模式。按照這種程序的要求,檢察官和警察在查獲案犯之后便將案件直接提交法院。法院中專司此職的官員舉行預審聽證會,審查案件證據(jù),決定是否起訴。(3)預審聽證和大陪審團審查相結合的模式。按照這種模式,檢察官要先把案件送交法院進行預審聽證,然后再交給大陪審團進行審查。這種模式一般僅用于重罪案件的起訴之中。(4)預審聽證和大陪審團審查二擇其一的模式。這種模式也用于那些同時采用大陪審團制度和預審聽證制度的州中,但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可以選擇采用大陪審團審查程序或預審聽證程序。

      大陪審團審查和預審聽證的主要功能都是為了制約檢察官的起訴決定權,以便減少起訴決定中的獨斷性和不公正性。然而,這兩種程序實際上對檢察官權力的制約效力都很小。首先,大陪審團審查程序和預審聽證程序都是由檢察官啟動的。如果檢察官決定不起訴,那么案件根本不會進入后面的司法程序,大陪審團和預審法官也就無法發(fā)揮其制約的作用。其次,檢察官不僅決定起訴的對象,而且決定起訴的罪名。對于檢察官決定不予追究的罪名下的行為,大陪審團和預審法官也就無能為力了。最后,檢察官不僅決定送交審查的人和事,而且決定送交審查的證據(jù)。因此,在實踐中,大陪審團反對檢察官起訴意見的情況極為罕見。

      由此可見,美國檢察官權力的獨斷性主要表現(xiàn)在不起訴的決定上。無論如何,其起訴決定還是有人審查或者說可以審查的,而其不起訴決定則是無人審查的,因為法律沒有要求檢察官向任何人說明其不起訴的理由。誠然,選民的投票最終會對檢察官的行為起一定監(jiān)督和約束作用,但是在許多情況下,檢察官的不起訴決定并不會引起社會的關注。

      篇5

      美國之所以能實行雙軌制“偵查”,除了采用抗辯式訴訟制度這一前提之外,還有以下三個條件:其一是社會中存在著大量的私人偵探機構和民間司法鑒定人員,可以滿足辯護方的調查取證需要;其二是法律保證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的初期階段就可以接觸被告人并了解案情,從而有調查取證的時機;其三是各地執(zhí)法機關之間相互獨立,有可能為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提供方便。

      誠然,雙軌制“偵查”中的“雙軌”并不均等。一般來說,公訴方調查的力量和條件都優(yōu)于辯護方,因此就查明案情而言,辯護方調查往往只是對公訴方調查的補充。換言之,在辯訴雙方的“競賽”中,以檢察官為“領隊”、以警方偵探為“主要陣容”的起訴隊占據(jù)著主動進攻的位置。

      美國大多數(shù)警察機構的犯罪偵查都采用“二步模式”,即巡警負責案件的初步偵查,刑警負責案件的后續(xù)偵查。巡警接手案件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巡警在執(zhí)行巡邏任務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了現(xiàn)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第二,巡警在執(zhí)行巡邏任務的過程中接到受害人或有關人員的報案;第三,警察局總部在接到受害人或有關人員的報案后通知在附近執(zhí)行任務的巡警趕赴現(xiàn)場或前去詢問報案人。

      在有現(xiàn)場的刑事案件中,巡警在接手案件后應該立即詢問受害人或目擊人,并負責保護現(xiàn)場。在有些情況下,巡警也可以對現(xiàn)場進行初步勘查,以決定是否需要請專門技術人員前來勘查現(xiàn)場。初步勘查一般僅限于對現(xiàn)場狀況的靜態(tài)觀察,以免破壞現(xiàn)場上的痕跡物證。美國的警察機構一般都有專門負責現(xiàn)場勘查的技術人員。他們在現(xiàn)場勘查中發(fā)現(xiàn)和提取的各種證據(jù)要提交實驗室人員進行檢驗和鑒定。

      巡警在完成初步偵查之后要向警察局總部提交一份簡要的書面報告,包括案件的性質、現(xiàn)場的情況、有關人員的陳述和已知的破案線索等。警察局總部指揮中心或犯罪偵查部門的領導在接到初步偵查的報告之后,應結合現(xiàn)場勘查和技術鑒定的報告(如果有的話),對案件情況進行分析,然后根據(jù)案件的性質和破案的可能性,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并將立案偵查的案件按照一定原則分配給不同的偵查部門或人員。

      篇6

      在美國,律師資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情。美國既沒有全國的律師資格考試,也沒有聯(lián)邦的律師資格考試。實際上,每個州對律師資格的要求并不盡相同。例如,有些州的要求非常嚴格,規(guī)定只允許獲得法律博士學位的人參加律師資格考試;有些州的要求就比較寬松,允許獲得任何法律學位的人參加律師資格考試。此外,美國有些州曾經把“本州居民”規(guī)定為申請律師資格的前提條件,但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1985年裁定這種規(guī)定為非法。順便說一句,在美國擔任律師的人并不必須是美國公民。律師通常只能在其獲得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的州從事法律業(yè)務。但是在實踐中,各州對那些偶爾提供跨州法律咨詢服務的外州律師還是比較寬容的。在一個州獲得執(zhí)業(yè)證書的律師還可以申請其他州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有些州對這種申請人采用特殊審查程序,不再考試;有些州則要求這種申請人參加考試,但是考試內容可能比較簡短。一般來說,如果一個人已經執(zhí)業(yè)5年以上,那么當他移居到另外一個州的時候,通常不用再參加該州的律師資格考試就可以獲準執(zhí)業(yè)。

      篇7

      (一)自動投案的認定:

      何謂自動投案,刑法理論界曾有不同主張,結合《解釋》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的行為。這一觀點與通說不同之處在于去掉了“出于本人意志”或表達類似意思的詞句。(也有學者認為,意志自由,動機不論。)人的行為是意志的反映,但不一定是其本人意志的反映。如犯罪集團迫使某一成員投案主動交待罪行,該某一成員自首行為是該犯罪集團意志的反映,卻明顯違背該某一成員個人意志,對該被脅迫成員自動投案并交待罪行的行為能不認定其為自首嗎?肯定不能,同時其意志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意志自由是難以探知的,而且并非人的行為都是自由意志之反映,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現(xiàn),兩者沒有絕對的同一性,司法機關主觀上希望一切自首是"出于本人意志",但客觀上并不能探知。所以,認定自動投案只能從客觀現(xiàn)象即投案人的外在行為入手,只要投案人外在行為是主動的就可以認定。這種判斷也是符合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如《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逼渲胁]有涉及自由意志之詞句。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這是自首成立的必要條件,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按自首定罪量刑的權利必須履行的義務。(1)如實供述要求客觀真實,是本人的犯罪事實。從性質上看,對罪的構成要件的交待要真實,要是自己的犯罪事實。但對其交待要從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水平能力出發(fā),不能要求其作出超出其實際水平的陳述;(2)供述內容符合定罪量刑的要求。任何罪的確定要依據(jù)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因此,供述的內容首先要滿足對定罪的需要,從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具體完整地交待據(jù)以確定犯罪性質的犯罪事實。其次,對量刑有意義的犯罪事實,如影響量刑檔次的犯罪事實要進行如實作盡可能充分的陳述。

      97年刑法第六十七條首次以法律形式對自首的構成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規(guī)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時具備了(一)自動投案;(二)如實交待所犯罪行,都應該認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予處罰。

      在對待自首情節(jié)的犯罪人的時候,在量刑方面要考慮得更多。由《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以得出,投案自首就是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jié),對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犯罪分子在量刑可以適用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具體如何適用,要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節(jié),具體分析、具體對待。

      (一)對案件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如殺人、、搶劫、重傷害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雖然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在量刑時,一般應考慮從輕,對減輕處罰要慎重考慮。

      (二)對一般情節(jié)的犯罪,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在考慮從輕的基礎之上,也可以考慮減輕處罰。一般情節(jié)的犯罪通常也就是法定刑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犯罪。這種犯罪在處罰時不能一味的考慮從重,走上線嚴厲打擊,還要注重法制教育,力爭挽救,要在量刑時給予其一些希望。特別是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如果不是累犯、貫犯,或者不是領導作用的主犯,在考慮從輕時幅度要大,必要時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三)對罪行較輕的,要大膽的適用免予刑事處罰。罪行較輕的犯罪,一般是指偶犯,初犯,從犯,脅從犯,且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這種犯罪,其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較小,而且大多犯罪都有悔罪態(tài)度。對此種犯罪,如果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的要多考慮減輕處罰,減輕處罰時要多考慮運用非監(jiān)禁刑,如管制、緩刑。同時要大膽的使用免予刑事處罰。

      參考文獻:

      [1]趙克軍:《試論中國古代自首制度》,安徽教育學院學報,1998,2,23-24。

      [2]曹堅:《唐律自首制度研究》,福建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0.14,3,39-42。

      [3]孫光妍:《論我國刑法中的自首制度》,黑龍江社會科學,1999.2.72-75。

      [4]楊文杰:《論準自首》,寧夏社會科學,2000.5.29-33。

      [5]聶立澤:《自首新探》,學術研究,2002,(2):67-70。

      [6]王艷:《論自首的認定與處罰》,當代法學,200203,145-148。

      [7]李洪貴:《論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篇8

      (一)控辯雙方擁有平等的訴權是實施協(xié)商性司法的重要前提

      在司法制度中引入?yún)f(xié)商性司法,必須要有其存在的現(xiàn)實必要性以及有強有力的法律體系作支撐。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擁有平等的訴權是協(xié)商性司法制度得以實施的重要前提。訴權有國家訴權和個人訴權之分,其中,國家訴權為公訴機關所享有,個人訴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受害人等主體所享有。這兩種訴權是平等的,它們不會因為行使的主體不同而有什么區(qū)別,所以在刑事訴訟中,控訴機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它們享有對等的訴訟權利,任何一方的訴權不會優(yōu)于或者劣于另一方。也正是因為雙方享有平等的訴權,這才為協(xié)商提供了可能。

      (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實施協(xié)商性司法制度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司法協(xié)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可能。在2013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重新確立了刑事司法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首次將尊重與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中,加強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使控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漸趨平等,使各方依法進行平等協(xié)商成為了可能。這些規(guī)定都為協(xié)商性司法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可行性的法律依據(jù)。

      二、協(xié)商性司法制度實施的主要方式

      (一)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其不追究刑事責任、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一種制度。通過刑事和解,能使國家、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得到和諧的改善,讓相互之間的利益得以均衡。就被害人來講,一些輕微的刑事糾紛,因為對被害人的傷害程度較輕,其內心的仇恨不會很強烈,反而更愿意通過獲得賠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害,如果被告人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他們之間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就被告人來講,通過自己的反思和愧疚,用補償?shù)姆绞绞棺约好獬驕p輕處罰,也是其內心的愿意。就司法機關來講,這些輕微的刑事犯罪通過和解的方式解決,既可以提高辦案效率,也可以簡化不必要的司法程序以達到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效果。因此,刑事和解制度能讓被害人、被告人、司法機關三者達到一種平衡。

      (二)恢復性司法制度

      恢復性司法是刑事犯罪處理過程中通過在犯罪方與受害方之間建立一種對話關系,以犯罪人主動承擔責任消弭雙方沖突,從深層次化解矛盾,并通過社區(qū)等有關方面的參與,修復受損社會關系的一種替代性司法活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有關社區(qū)矯正的規(guī)定這是這一制度的完美體現(xiàn),社區(qū)矯正使服刑人員不脫離社會,擺脫罪犯的標簽,盡快回歸社會、融入社會,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社區(qū)矯正充分體現(xiàn)了恢復性司法修復、預防的價值理念?;謴托运痉ㄖ贫仁菍Ψ缸锏囊环N不斷發(fā)展變化的對策,它通過給予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更多的訴訟權利和更高的訴訟地位,給予被害人、犯罪人和社區(qū)最廣泛的參與機會,并以一種協(xié)商的方法處理糾紛和彌補犯罪的創(chuàng)傷,有利于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協(xié)商性司法制度實施的新路徑

      目前我國沒有嚴格的協(xié)商性司法模式,只在刑事訴訟的部分程序和環(huán)節(jié)有間接的、近似性的表現(xiàn),這就需要我國在司法改革中,積極推進協(xié)商性司法的理論和實踐創(chuàng)新,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協(xié)商性司法制度。

      (一)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利,使被害人積極參與到司法協(xié)商制度中來

      刑事訴訟的目的,除了要被告人獲得法定刑罰以外,被害人也要獲得應有的經濟賠償,為此,應充分發(fā)揮被害人在協(xié)商性司法中的積極作用,將被害人確定為協(xié)商性司法的主體,把其納入到協(xié)商中來??胤綉斣谡麄€協(xié)商過程中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不得未經被害人同意而單獨與被告人進行協(xié)商。當案件發(fā)生之后,控方必須要確保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補償,安撫被害人的身心。如果事先未經被害人同意并且被告人未對被害人進行經濟補償或損害被害人其他利益的,不得適用協(xié)商性司法。

      篇9

      二、英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紹

      英國對未成年犯罪人的關懷主要表現(xiàn)在刑事司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適當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該項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根據(j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生理特征,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專門設計的一項權利,其內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警察訊問時,必須又以適當?shù)某赡耆嗽谠儐柆F(xiàn)場,以防止受到警察的不當壓迫。②

      少年法院是法庭審理程序的核心,英國少年法院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強調審判的教育預防功能,因此,英國少年法院有著截然不同的審判設計。第一,法官角色不同。在對位成年人的審判中,法官是不穿法袍和戴假發(fā)的,也不用法槌。第二,審理格局不同。少年法庭采用的是圓桌審判,法官與未成年人圍坐一起,在實現(xiàn)近距離平等交流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輕了未成年人的恐懼與抵觸心理。第三,法官選任的不同。審理青少年犯罪的治安法官都是資深法官,一般年齡在50歲以上,并有相當資格能夠審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時必須介紹在青少年法庭審理案件的專門部門培訓。第四,術語使用的不同。對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判決,絕對不能使用定罪、判決等字眼,而只能使用有罪結論和根據(jù)有罪結論的命令等術語。③

      少年法院審理結束后,未成年人案件將正式進入執(zhí)行程序。英國對未成年人的判決通常有兩種:一種是監(jiān)禁判決,即判令未成年人在專門機構內進行校正教育;另一種是社區(qū)矯正,即判令未成年人在社區(qū)內接受教育和管理。

      三、美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紹

      美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內容龐大,最具特色的就是少年法庭。少年法庭的基本方針是:未成年人法庭審判的不是罪犯而是急需幫助、教育、保護的兒童,由此法庭在審判中必須:(1)將成年人的控辯對抗制庭審方式,改為非正規(guī)的、旨在教育的聽證方式;(2)在這種方式下,法官成為一種慈善長者與法律權威相結合的形象;(3)進行庭審調查的目的在于分析、幫助、診治未成年人被告;(4)在判決時應更多考慮被告的歷史與環(huán)境情況及形成他犯罪的原因,而不是他的犯罪行為。④

      從程序來說,與成年人法庭一樣,少年法庭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美國最高法院提出,少年法院必須保證少年享有以下幾項具體權利,這包括:(1)被告知指控的權利,以便有充分的時間準備辯護;(2)在可能作出關押決定的案件中,兒童和父母有權向他們自己的或者法院指令的律師咨詢他們所應享有的權利;(3)反對自證其罪的特權;(4)在缺乏有效供述的情況下,有權面見證人,并對證人宣誓過的證言有交叉詢問的權利。美國少年法庭的程序可以具體拆分為一下幾步:第一,案件篩分程序。案件篩分程序是從警察和檢控官接受案件時便開始著手,關注案件中不同尋常的細節(jié)特征,并將其記錄下來,作為考慮和作出個別化決定的基礎的程序。第二,裁決庭審。裁決庭審是少年法庭未確定某一少年的行為是否構成罪錯行為而舉行的聽審,根據(jù)被指控有罪錯行為的少年的辯解或者是法庭行動,作出罪錯構成與否的裁決。第三,法庭審理程序。在法庭審理程序中,先由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發(fā)表開場陳述,其后由檢察官向法庭提供證據(jù)以支持控訴,檢察官舉證完畢后,未成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傳喚證人和出示有利于自己的證據(jù),并相應地進行交叉詢問和質證。證據(jù)調查之后,由控辯雙方作總結辯論,并由法官做出最后的裁決。第四,羈押。美國的刑事司法體系中,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庭審階段都可以被羈押,也都可以申請假釋,但是如果被羈押,兩者是必須嚴格分離的。第五,裁決。如果未成年被告人被認定實施了犯罪行為,法官將作出裁決,而非刑事判決。這樣的裁決可能包括附有各種條件(如治療、教育、工作)的緩刑,從自己的家庭搬出而由另一個家庭收養(yǎng),在私營形式的機構或者公共機構中羈押。

      四、德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紹

      從德國少年司法體系的機構和人員來看,德國各州的警察均隸屬于各州的內政部,在較大的警察局一般設有一個專門的部門來處理未成年人案件,該部門在受案后立即開始調查,并可以要求相關部門配合。德國的檢察機構中設有少年監(jiān)察部和少年檢察官,且少年檢察官的專業(yè)化程度越來越高。

      德國的法院設置非常復雜,但卻并沒有專門設置少年法院,負責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其實是地方法院中的少年陪審聽和州法院的少年審判庭。德國的少年法庭包括少年刑事官、少年刑事會議和少年刑事法庭三種。

      德國專司未成年人司法的人員中還有少年法庭協(xié)理,其一般由社會工作者擔任,具有三重職責:一是在訴訟過程中,在對少年的社會背景、個性和犯罪情況等方面進行調查、分析和估計的基礎上,提出有關教育、社會保護和教養(yǎng)等方面的意見;二是當少年法庭對少年作出訓誡命令時,少年法庭協(xié)理負責執(zhí)行這一判決,對少年進行監(jiān)管;三是當少年法庭對少年判處監(jiān)禁時,少年法庭協(xié)理必須同他保持聯(lián)系,探索使少年早日回歸社會的矯治方法。⑤

      篇10

      [中圖分類號] C913.5 [文獻標識碼] A

      一、德國普通刑事司法制度概況

      由于德國的刑事訴訟體制與我國有著很大的區(qū)別,而少年刑事法庭的訴訟程序又迥異于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在此有必要先介紹一下德國的普通刑事訴訟程序,比較出德國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同,進而了解其少年司法制度設計的精髓。

      德國的司法體制很復雜,法院序列遵循兩個原則設立――分權原則和專門原則。分權原則主要針對聯(lián)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權力分配而言。德國基本法將審判權授予德國、聯(lián)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法官,也就是審判壟斷原則。作為最高法院的聯(lián)邦法院,其主要職能是作為州法院的上訴終審法院,以及保證德國法律得到一致的解釋和發(fā)展。專門原則是指德國法院分為五種專門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勞動法院、社會法院、財政金融法院。刑事案件歸普通法院受理。聯(lián)邦各州的普通法院有三個級別:地方法院、州法院、州高等法院。州普通法院的終審法院是聯(lián)邦法院。(1)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受理最輕微的刑事案件,由一個法官進行審理,只能判處最高至四年的自由刑。地方法院不行使少年法院和家庭法院的職權;(2)州法院。德國的州法院內設有管轄青少年案件的專門法庭,即少年法庭。刑事法庭分為大法庭和小法庭。小法庭由1個職業(yè)法官和2個陪審法官組成,負責受理地方法院的上訴案件。大法庭由3個職業(yè)法官和2個陪審法官組成,負責受理一審刑事案件。當犯罪行為特別重大時,將建立陪審法庭。專門審理涉及青少年案件的少年法庭就設在刑事法庭;(3)州高等法院。由于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直接上訴到聯(lián)邦法院,州高等法院主要受理民事案件。將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提請到州法院上訴時,可以就法律和事實提請復審;將州法院審理的案件提請到州高等法院申請復核,只允許就法律的運用要求復審;(4)聯(lián)邦法院則是德國普通法院的終審法院。

      德國的刑事訴訟分為三個階段:預偵、預審和審判。刑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主要是受理對犯罪的檢舉;領導和指揮警察進行偵查,按照法律,在刑事案件的偵查中,警察對檢察官具有服從義務,如不服從,就是瀆職,但是在實踐中警察往往是獨立偵查案件,其在職能上已經獨立于檢察官??梢詴簳r采取強制措施,但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所有強制措施,由檢察官提出,并由法官決定;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于已經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是否提起公訴或者停止程序,由檢察官自行決定;擔任國家公訴人,同時監(jiān)督審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在必要時進行上訴。此外, 德國的檢察官還負責刑事判決的執(zhí)行。這是德國檢察權的特別之處。凡經檢察官提訟,法院依法判決并生效的案件,都要連同判決執(zhí)行文書返還原檢察機關,由檢察官負責執(zhí)行判決,判決執(zhí)行的具體實施由檢察官指揮司法人員完成。內容包括對判處自由刑的,確定適合被告人的服刑場所并監(jiān)督被告人到達服刑地;申請延緩服刑事項;收取罰金,以及送達判決通知書等。

      從以上介紹可知,德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法院處于核心位置,盡管檢察機關自始至終參與案件的處理,但是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案件受理范圍、訴訟措施與進程的發(fā)展等都受到法官的制約。所以,討論德國的少年刑事檢察制度也只能從少年司法制度整體出發(fā)。因為德國的少年檢察制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只能依據(jù)《少年法院法》進行。

      二、德國少年司法制度的適用范圍與具體操作

      德國早在1923年就制定了以教育思想為特征的《少年法院法》,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專門的少年法庭,形成了區(qū)別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處理程序的少年司法制度。德國現(xiàn)行的《少年法院法》是1974年12月11日頒布的最近一次修改是在1998年1月26日。德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以《少年法院法》為基礎,輔之以普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jù)《少年法院法》的規(guī)定,少年的犯罪行為由少年法院審判,少年法院是指由刑事法官充任少年法官、參審法庭(少年參審法庭)、刑事法庭而言(少年法庭)。少年參審法庭由少年法官為審判長與兩名少年參審員組成。在每個主審程序中,必須聘任男女參審員各一人。主審程序以外的判決,無少年參審員。(類似于我國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qū)別)少年法庭由三名法官、其中一人擔任審判長和兩名少年參審員組成(大少年法庭);在針對少年法官判決的上訴程序中,由審判長和兩名參審員組成(小少年法庭)。少年法官的職責與地方初級法院的職責完全相同,而且還應當承擔家庭和監(jiān)護法官對少年的教育任務,如果幾個地方初級法院的少年刑事案件都由一個少年法官承擔,則可不必承擔此任務。少年法庭的參審員經少年福利委員會推薦,由法院的一個委員會選拔,任期四年。男女參審員的數(shù)量對等。少年福利委員會應當推薦比實際需要人數(shù)至少多一倍的男女人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少年參審員參與審判事務,并與審判長一起做出判決。

      根據(jù)《少年法院法》的規(guī)定,少年是指行為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歲者;未成年青年是指行為時已滿18周歲不滿21周歲者。從此規(guī)定可以看出,盡管德國與我國在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方面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14歲,但是關于未成年人的年齡界定還是存在很大差別的。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更確切的應該叫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僅僅針對未滿18周歲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而德國將少年司法制度分別適用于14-18周歲的少年和18-21歲的未成年青年,比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適用對象范圍要寬很多。

      少年實施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是:教育處分、科處懲戒措施或少年刑罰。但是不能夠科處剝奪擔任公職的資格、選舉權和表決權。也可以參照普通刑法的規(guī)定,對犯罪少年采取矯正和保安處分。教育處分、懲戒措施都不具備刑罰的法律效力。少年刑罰是專門指監(jiān)獄執(zhí)行的自由刑。所有措施的采用都必須從有利于少年的教育考慮出發(fā)。而且自由刑最高不得超過10年。教育處分與懲戒措施都沒有刑罰的法律效力。

      從這些關于少年犯罪法律后果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由于對刑法、刑罰和犯罪理解的不同,德國少年司法體制和少年法院處理的很多所謂的少年犯罪案件在我國僅僅作為違法來處理, 正因為如此,德國少年違法犯罪的法律結果通常不是刑罰(僅僅指自由刑),而是被采取教育處分或者懲戒措施,而這些措施在我國通常是由公安機關對那些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輕微違法少年的處理措施,不會進入少年刑事檢察制度的范圍。

      出于對少年的保護,少年法庭的審判與判決均不得公開。訴訟參與人如果其有不利于被告人教育的情況,法官可以命令其不得到庭。法庭辯論時如果不利于對被告人進行教育的,應將被告人暫時帶離法庭;如果被告人的親屬、監(jiān)護人、法定人到庭可能使被告人有所顧慮,也應該命令其暫時回避。少年法庭的判決結果告知被告人有可能對其教育產生不利影響的,可不予告知。

      前面在介紹德國普通刑事司法制度時已經指出, 法院判決的執(zhí)行是由檢察官負責的,但是在少年司法領域則不同,根據(jù)《少年法院法》的規(guī)定,少年刑事案件的執(zhí)行負責人為少年法官。少年法官也履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由刑罰執(zhí)行委員會履行的職責。此外,為實現(xiàn)少年刑罰所追求的教育目的,少年法官可將少年刑罰從寬執(zhí)行,在適當?shù)那闆r下,可進一步以自由的方式執(zhí)行。

      此外,從德國復雜的法院體系看,普通刑事案件采用四級審理機制,而少年刑事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對上訴審判絕不得再提起上訴。

      前面關于德國少年司法的介紹會給人一種錯覺,檢察機關在處理少年犯罪案件中似乎很消極。事實上,屬于少年法院管轄的案件都需要有教育能力和經驗的檢察官參與,而且在訴訟中享有相當?shù)淖杂刹昧康臋嗬@?,根?jù)《少年法院法》的規(guī)定:如果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guī)定的先決條件,檢察官可不經過法官同意就免于;如果已經執(zhí)行教育處分,檢察官認為法官已經沒有必要再科處刑罰的,也可以免于追訴??梢詫`法少年命令教育處分,比如與被害人和解;如果被告人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且檢察官認為沒有必要時,可以建議法官給與訓誡或者指示,或者通過法官規(guī)定義務。少年法官接受建議的,則檢察官免于追訴;在給與指示會規(guī)定義務時,只有當少年接受時,才可以免于追訴。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在行使自己審查的職權時,從有利少年教育和訴訟經濟的角度出發(fā),可以終止少年司法程序,使少年免于刑罰懲罰;德國的刑罰理念,向來不相信短期自由刑在犯罪特殊預防中所起的作用,也為檢察官在少年司法中運用裁量權提供了另外一個依據(jù)。

      三、德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特色

      第一,德國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法――《少年法院法》明確規(guī)定了少年犯罪的法律后果包括教育處分和懲戒措施,這兩種處理都不具有刑罰的效果,并且詳細規(guī)定了可以采取的各種教育措施以及保證教育措施得以有效實施的教育幫助機構和條件。事實證明,在司法實踐中,教育措施被檢察官和少年法官廣泛采用,即使采用自由刑,少年法官仍然可以基于教育目的或者檢察官的建議而予以緩刑或者放寬執(zhí)行,同時規(guī)定相應的教育措施。

      第二,德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前科消除制度。根據(jù)德國法律的規(guī)定,只要少年法官確信,被判刑少年的行為無可挑剔,證實已具有正派品行時,少年法官可依據(jù)職權,或經被判刑少年、其監(jiān)護人或法定人的申請,宣布消除前科記錄。也可以經檢察官申請或被判刑人在提出申請時尚未成年,經少年法院幫助機構的代表申請,宣布消除前科記錄。但是為了防止這項制度被濫用,消除前科記錄的使用設定了一定的條件:除了特別的情況,只能在執(zhí)行刑罰2年以后或刑罰被免除后做出。但是被科處2年以下少年刑罰,因刑罰或者余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屆滿后而消失的,法官應宣布前科記錄被視為已經消除(但是普通刑法規(guī)定的某些裁判不適用前科消除)。

      篇11

      1899年,美國伊利諾斯州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并在芝加哥市設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庭。這一舉措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被認為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開端。以少年審判制度為核心的美國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此后許多國家也從各種途徑去尋找處理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的有效體制,形成了當今各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少年司法制度是否完備,己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法制文明發(fā)展程度的標志之一。

       

      近年來,我國理論界和實踐部門均強烈呼吁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但對于究竟什么是少年司法制度,其完整確切的內涵是什么,在我國并不統(tǒng)一。有的學者認為,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根據(jù)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點,以保護未成年人健康發(fā)展為出發(fā)點,以預防少年(本人)再違法、犯罪為目的,把犯罪行為放到違法行為中一起作為違法行為對待,采取刑事和行政相結合的方式,以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獨立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審理和處理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特殊的司法制度。①也有的學者認為,所謂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專門的少年司法機構或者其他司法機構(包括國家司法機關和非國家機關的司法性組織),應用法律處理少年犯罪和少年不良行為案件,以達到保護和教育少年健康成長、預防少年犯罪和少年不良行為這兩個目標的專門司法制度。它是這些少年司法機構或者其他司法機構的性質、任務、體系、活動規(guī)則和工作制度的總稱。

       

      之所以出現(xiàn)觀點不一的狀況,是因為少年司法制度本身的確是一個相當龐雜的系統(tǒng),而我國對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和構建在很大程度上都有待進一步深入。在整個制度的模式和結構尚未清晰的情況下,給少年司法制度一個確切的定義也是不大可能的。但是,從不同的觀點中我們可以總結出的是,少年司法制度是一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以保護未成年人為出發(fā)點,以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為目的,采用刑事與行政相結合的方式,處理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特殊法律制度。

       

      應當指出的是,我國現(xiàn)行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建立在狹義基礎上的,即受案范圍僅限于觸犯刑法的少年犯罪案件,而不包括少年不良行為。根據(jù)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guī)定,少年不良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輕微不良行為,一類是嚴重不良行為,即嚴重危害社會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這兩類少年不良行為,大體上相當于英美國家的“身份犯”,或者相當于日本的“觸法少年”或者“虞犯少年”。在美、日等國的少年司法制度中,除觸犯刑法的少年犯罪外,身份犯和觸法少年或者虞犯少年也屬于少年司法的調整范圍。在普通法律制度中,“違法”就是違法,“犯罪”就是犯罪,違法與犯罪有本質的不同,兩者絕對不能混同。但是,少年兒童的身心發(fā)育程度及特點不同于成年人,少年兒童的違法犯罪也不同于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少年犯罪向來是習慣性犯罪的基本來源,而少年不良行為往往是少年犯罪的前奏,二者沒有本質上的不同,在保護重于懲罰的少年司法制度中,二者不宜截然分開。因此,我國未來的少年司法制度也應該放寬視野,至少應當將嚴重不良行為納入少年司法的調整范圍。

       

      除此之外,在少年司法制度的調整范圍之中,還應包括部分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如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或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繼承、増加撫育費和變更撫養(yǎng)費等案件;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為未成年人指定監(jiān)護人,變更監(jiān)護人的案件;原告是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等等。這是世界上許多少年司法制度先進國家的通行做法,也是由設置少年司法制度的初衷所決定的。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究其根源都與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權利得不到必要的保護相關。因此,在少年司法制度中,除了要關注對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的特殊處理,同樣要關注對少年合法權益的特殊保護。

       

      二、少年法院一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

       

      1984年11月,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創(chuàng)建了“少年犯合議庭”,簡稱少年法庭,專門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成為我國大陸地區(qū)首個少年司法審判機構。此后,全國各地法院的少年法庭經歷了建立推廣、發(fā)展規(guī)范、鞏固提高、改革完善四個階段,機構設置不斷完善。

       

      目前,我國少年法庭的組織形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種:(1)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附設于刑庭內,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專門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少年案件綜合審判庭。這種少年庭不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還受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另外還有一種特殊形式,即在刑庭中指定專人辦理少年刑事案件。截至2008年底,全國法院共設有各種類型的少年法庭2219個,有專兼職少年法庭法官7000余人。②經過25年的探索,少年法庭形成了一整套有利于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tǒng)一的、獨具特色的工作機制,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積累了豐富有益的經驗。

       

      與少年審判機構相適應,部分省市的公安、檢察機關也設立了相應的少年司法、執(zhí)法機構,相互銜接配合,初步建立了少年司法的整體優(yōu)勢。

       

      但也應該看到,目前大多數(shù)少年法庭仍以審理少年刑事案件為主,對于數(shù)量更多的涉及少年合法權益的民事、行政等案件則鞭長莫及。少年法庭的法官除要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外,還需要做大量社會工作,如走訪未成年被告人的學校、社區(qū)、家庭;為未成年罪犯復學、就業(yè)、落實幫教進行協(xié)調;對所轄地區(qū)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等,長期以來“小法庭面臨大局面”的矛盾較為突出。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勢日益嚴峻,社會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預防、矯治、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專業(yè)性、科學性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少年法庭己難以適應對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護的需要。在這樣新的歷史條件下,要求創(chuàng)設少年法院的呼聲日益高漲。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選取廣州、上海、南京、哈爾濱等4個城市作為建立少年法院的首批試點城市,少年法院的籌備工作己提上日程。

       

      當然,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qū)實際情況千差萬別,短期內少年法院不可能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建立起來。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應是一種多元化格局,主要組織形式還應以少年法庭為主體這也符合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的成功經驗。

       

      少年法庭的發(fā)展孕育著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未來。以少年審判機構改革為先導,促進和帶動少年犯罪案件的偵查、公訴、辯護以及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管理教育等一系列制度的發(fā)展和完善,這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特征。少年法院設置后,某種程度上會促進相應法律的出臺,從而為我國制定一部完善的少年法提供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少年司法處遇措施一少年司法制度的靈魂

       

      少年司法不能只看少年違法犯罪行為及其后果,在少年司法領域絕對適用罪刑相適應的法制原則是不合時宜的。少年司法制度應當允許非理性的東西存在,允許一些感情介入。少年司法的目的是預防重犯,尊重和保護少年的合法權利。在這樣的原則指導下,少年司法處遇措施應該重教而輕罰,切實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寓教于罰,必須體現(xiàn)少年司法處遇措施與對成年人犯罪處罰措施的質的區(qū)別。

       

      在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中,以下的一些司法處遇措施是應該堅持并繼續(xù)完善的。

       

      (一)實行“三緩”制度,實現(xiàn)轉向處理

       

      “三緩”制度具體是指暫緩移送審查起訴、暫緩起訴、暫緩判決,即對于符合移送審查起訴、起訴、定罪判決條件的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著教育、感化、預防、挽救的原則,讓其回到社會上繼續(xù)就業(yè)或者就學,同時設定一定考核期,對其進行考察幫教,期滿后根據(jù)具體情況作出是否移送審查起訴、起訴以及判處相應刑罰的刑事訴訟處理方法。如果在考察期內少年表現(xiàn)良好,則可以不移送審查起訴、不予起訴或者不作有罪宣判,而做轉向處理(轉處)。

       

      我國檢察機關在暫緩起訴方面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嘗試,今后還應進一步推廣“三緩”制度。

       

      (二)淡化訴訟強制,慎用強制措施,慎用戒具;對未成年犯與成年犯分押分管,分案處理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嚴格限制和盡量減少使用強制措施。盡量采用非羈押強制措施,能輕則輕,萬不得己才采取最嚴厲的人身控制。對少年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也應謹慎,在無必要時,不能使用。

       

      對于未成年人的關押應與成年人分開,以防止“交叉感染”。對少年犯罪與成年人犯罪應當分案處理。

       

      我國檢察機關在分案起訴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實踐探索,在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以獨立案件提起公訴(起訴后法院往往也分案受理),此舉應予堅持與推廣。

       

      (三)營造寬松的司法氛圍,不公開審理,吸納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注重訴訟權利的特別保障;堅持特殊的庭審結構與溝通模式,對未成年犯進行法庭教育

       

      與通行的審判公開原則相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庭審理堅持不公開原則。對于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進行訊問以及開庭審理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人到場。這不但可防止“標簽效應”,還會營造出較寬松的庭審氛圍,減輕少年犯的心理壓力。

       

      在訴訟中,應注重對于未成年犯訴訟權利的特別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檢察機關也曾出臺相應規(guī)定,把立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辯護從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考慮了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格外需要成年人輔助訴訟的特殊情況。

       

      對未成年人的審判,不論是理論界的學者們,還是實踐中的司法人員,都不主張在過于嚴肅、刻板的方式中進行,相反主張采用“對話”式、“合作”式庭審。理論界以及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案件審理模式的探索更是走在了立法的前面,相繼提出并試行了“圓桌式”、“對話式”等各種方式,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對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我國目前的司法解釋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后規(guī)定了一個教育階段,以保證寓教于審。如今,法庭教育己作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特征而獨立存在,成為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特色。

       

      (四)在具體矯正措施上,堅持刑事矯正措施和非刑罰矯正措施并存

       

      1.在刑罰適用方面,對于未成年犯應禁止適用死刑與無期徒刑,限制有期徒刑的上限;應放寬緩刑的適用條件;盡量不適用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

       

      我國未成年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但若對未成年犯罪人實際適用無期徒刑,則難以體現(xiàn)對少年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原則,違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筆者認為,對少年罪犯應當嚴格限制無期徒少年司法制度論綱刑的適用,待條件成熟之后,應當對刑法作出相應的修改。對未成年犯適用有期徒刑時,亦應加以限制,控制期限?!侗本┮?guī)則》指出:把少年投入監(jiān)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己的處置辦法,其期限應是盡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我們應竭力貫徹《北京規(guī)則》的精神并在時機成熟時將之納入立法。

       

      對未成年犯擴大緩刑的適用是各國普遍采用的做法,但我國刑法對于成年罪犯與未成年罪犯的緩刑適用并沒有區(qū)別對待,將來可以考慮對未成年犯適度放寬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

       

      對未成年犯,盡量不適用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很難完全正確地理解財產刑的初衷和意義,往往會產生“以財贖刑”的錯誤認識,加之我國絕大多數(shù)未成年人沒有或者只有比較少的個人財產,對其適用沒收財產并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對于少年犯不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規(guī)定,我國目前應嚴格把握剝奪政治權利對少年犯的適用,待時機成熟時,應從法律上明確作出禁止適用的規(guī)定。

       

      2.在刑罰執(zhí)行方面,應放寬減刑和假釋的適用條件。

       

      對于判處監(jiān)禁刑的未成年犯,應當注重鼓勵其爭取減刑和假釋。我國對于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適度放寬。但對于未成年罪犯假釋的適用條件,卻沒有特別規(guī)定。對未成年犯適當放寬假釋的條件,是現(xiàn)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的普遍做法。俄羅斯聯(lián)邦刑法典、日本刑法典、德國少年法院法等均如此,值得借鑒。

       

      3.在未成年犯非刑罰矯正措施方面,司法實踐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并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應該予以重視和借鑒。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有:

       

      (1)司法警告。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不予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法官可用口頭警告的方式對其進行教育,更利于他們迷途知返。

       

      (2)社區(qū)服務令。人民法院對己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責令其至某一場所,完成一定期限無償社會服務勞動的探索性的矯治措施。即用“社區(qū)服務”的方式來代替在“監(jiān)內服刑”。

       

      (3)監(jiān)管令。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判決或者暫緩判決的決定生效后,對符合條件的少年犯及其監(jiān)護人發(fā)出的,要求他們在一定的期限內必須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規(guī)定的書面指令。

       

      (4)保護觀察處分。即在一定期限內,由人民法院將判處監(jiān)管令的未成年人放置于一個健康的社會環(huán)境中,告知其應遵守的事項,由專門設置的保護觀察人員對其行為進行考察教育,并要求未成年罪犯定期向司法機關匯報情況,以此確保未成年人在正常的社會生活中實現(xiàn)成功的回歸轉化。